权利要求解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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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omas W. Krause和Heather F. Auyang根据美国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众多判例总结出一套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程序(J. Marshall Rev. Intell. Prop. 2013)。这种较为程序化的方式,有利于争议各方有针对性的解辩而避免各说各理的情况。对于在专利诉讼诉和侵权判定中,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因此,下面予以介绍,以其提供参考。
  权利要求解释的总体原则:对于争议的术语或短语,应当基于说明书的内容,解释成在申请日(发明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理解的含义。具体判断步骤如下:
  第1步,检查说明书中对争议的术语或短语是否有明确的定义和明确排除的含义。如果专利权人自行进行了定义,或明确排除某特定含义,则解释到此结束。如果没有,则进入第2步。
  第2步,收集争议各方的各种解释,以及看似合理的解释方式。
  第3步,区分争议的术语或短语是技术性还是非技术性的。如很难界定,则第4步和第5步综合考虑更稳妥。
  第4步,如果争议的术语或短语是非技术性的,核实收集的每一种解释是否与外在证据如字典、技术词典和证言相一致。这一步中,对于专家证言,其证明力要低于字典定义。
  1、如果所述解释不能得到外部证据的支持,那么查看说明书,判断在说明书和其他内部证据如审批历史等是否支持所述含义。
  (1)如果说明书和审批历史不支持这种含义,则放弃该种解释。
  (2)如果说明书和审批历史支持这种含义,即使是缺乏明确的发明人自定义或明确排除的含义,则该种解释暂时搁置,留作待考虑。
  2、如果所述解释能够得到外部证据的支持,则进一步核查是否能够得到内部证据的支持。
  3、核查任何可能解释是否可以通过权利要求范围区别原则(the 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而合理的排除。
  4、如果对所有非技术性术语或短语重复第4步(a)-(c)之后,仍然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则应用下述规则进行确定。
  (1)如果选择的是在可导致专利明显不可实施而无效的较宽含义与能够保持专利有效的较窄含义之间选择,则确定较窄含义解释(即使其不能得到字典或其他外部证据的支持,但只要得到4(a)(2)中提到说明书的支持,并存在被申请人或审查员考虑过的可靠证言或其他证据)。
  (2)如果选择的是在可导致专利明显基于审查员考虑过的现有技术而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而无效的较宽含义,则确定较窄含义解释(即使其不能得到字典或其他外部证据的支持,但只要按4(a)(2)中提到的得到说明书支持,并存在被申请人或审查员考虑过的可靠证言或其他证据)。
  (3)如果存在两种均等的可选解释,则根据Athletic Alternatives, Inc. V. Prince Manufactureing, Inc中的原则选择较窄含义解释,其要求申请人明确和显然指出了专利中的术语被解释成对于专利撰写者而言的范围,即较窄范围含义。
  (4)如果可选的两种含义中,有一种导致没意义的结果,则选择不会导致没意义结果的解释,其只要得到字典和外部证据的支持。
  (5)如果可选的两种含义中,有一种导致说明书的某个实施方式被排除在权利要求范围之外,而在审批历史中专利权人并没有任何意图来排除该实施方式,该实施方式也没有被其他权利要求所包括。在其他因素等同的情况下,选择包括该实施方式的解释。
  第5步,如果争议的术语或短语是技术性的,核实每一种解释是否与说明书和审批历史相抵触。
  1、如果所述解释与说明书和审批历史不一致,或者能够通过权利要求范围区别原则而合理排除,则放弃该种解释。
  2、如果还剩余有多种解释,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则进一步核查是否能够得到外部证据,包括如字典、技术词典、论文和证言相一致的支持。
  如果某种解释能够得到外部证据的支持,保留下来。
  (2)如果某种解释不能够得到外部证据的支持,则该种解释暂时搁置,留作待考虑。
  3、核查任何可能解释是否可以通过the 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而合理的排除。
  4、如果对所有技术性术语或短语重复第5步(a)-(c)之后,仍然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则应用下述规则进行确定。
  (1) 如果选择的是在可导致专利明显由于不可实施而无效的较宽含义与能够保持专利有效的窄含义之间选择,则确定窄含义解释(即使其不能得到字典或其他外部证据的支持,但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存在其他被申请人或审查员考虑过的合理论据)。
  (2)如果选择的是在可导致专利明显基于审查员考虑过的现有技术而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而无效的较宽含义,则确定窄含义解释(即使其不能得到字典或其他外部证据的支持,但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存在其他被申请人或审查员考虑过的可靠证言或其他证据)。
  (3)如果存在两种均等的可选解释,则根据Athletic Alternatives, Inc. V. Prince Manufactureing, Inc中的原则选择窄含义解释,其要求申请人明确和显然指出了专利中的术语被解释成对于专利撰写者而言的范围,即较窄范围含义。
  (4)如果可选的两种含义中,有一种导致没意义的结果,则选择不会导致没意义结果的解释,其只要得到字典和外部证据的支持。
  (5)如果可选的两种含义中,有一种导致说明书的某个实施方式被排除在权利要求范围之外,而在审批历史中专利权人并没有任何意图来排除该实施方式,该实施方式也没有被其他权利要求所包括。在其他因素等同的情况下,选择包括该实施方式的解释。
  (6)如果仍然存在至少一种解释没有被搁置,则放弃所有被搁置的解释。
  第6步,如果仍然存在多种解释,则:
  1、回顾说明书和审批历史,判断申请人当时最可能的意图来确定其解释。
  2、回顾所有相关的字典和常规含义的证据。
  3、如在第(b)步具有较强倾向的某种解释,则确定其为最终解释,除非第(a)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其他解释。
  Thomas W. Krause和Heather F. Auyang根据美国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众多判例总结出一套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程序(J. Marshall Rev. Intell. Prop. 2013)。这种较为程序化的方式,有利于争议各方有针对性的解辩而避免各说各理的情况。对于在专利诉讼诉和侵权判定中,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如果争议的术语或短语是技术性的,核实每一种解释是否与说明书和审批历史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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