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3月7日,《食材配送企业服务规范》和《食材配送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体系》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两个标准,一个提供规范要求,一个提供服务能力评价要求。规范要求包括:基础要求、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及提升要求。能力评价要求采用定量打分制,从最高到最低分评价结果为:5A、4A、3A、2A和1A。(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3月7日,《食材配送企业服务规范》和《食材配送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体系》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两个标准,一个提供规范要求,一个提供服务能力评价要求。规范要求包括:基础要求、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及提升要求。能力评价要求采用定量打分制,从最高到最低分评价结果为:5A、4A、3A、2A和1A。(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其他文献
β-葡聚糖酶能够降解植物细胞壁中的β-葡聚糖,被广泛应用于啤酒加工、畜禽饲料、生物燃料生产及制糖工业中。在啤酒酿造过程中添加β-葡聚糖酶可显著降低麦汁的粘度,提高麦汁的滤出速度。在禽类饲料生产中,添加β-葡聚糖酶可以提高饲料利用率以及料肉转化率。目前国内已实现工业化生产的β-葡聚糖酶无法满足禽类饲料生产过程中耐受短时高温处理的要求。本文主要对黑曲霉来源的β-葡聚糖酶基因通过截短、在不同宿主中进行表
胰蛋白酶(Trypsin,EC 3.4.21.4)是一种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丝氨酸蛋白水解酶,能够特异性的水解精氨酸或者赖氨酸的羧基末端,通过参与酶消化级联反应激活其他蛋白酶原,属肽链内切酶。灰色链霉菌胰蛋白酶(Strptomyces griseus trypsin,SGT)是一种细菌来源的胰蛋白酶,因为其三级结构和催化机制与牛(猪)源胰蛋白酶有较高的相似度,且本实验室前期已经实现了SGT成熟酶在
运用球杆仪检测激光切割机伺服驱动器不匹配度,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如何通过调整位置延时时间改善机床伺服匹配度。
茉莉酸及其衍生物是一类基于脂质的环戊酮化合物,在农业、日化业、医药业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植物提取法和化学合成法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微生物发酵制备茉莉酸成为趋势。本文以实验室前期筛选到的Lasiodiplodia iranensis CCTCC M2017288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菌丝体液体发酵的基础上,开展了固态发酵产茉莉酸的研究。通过优化固态发酵培养基和培养条件、发酵过程动力学分析,建立了固态发酵产茉
α-羟基酸是各种精细化学品的重要合成子,参与各种药物和体内可降解生物材料的合成,也是α-氨基酸的天然结构类似物,参与生物体内重要的生理活动,还是护肤化妆品中有效的活性添加剂。D-乳酸脱氢酶能够立体选择性催化D-α-羟基酸的合成,是一种有价值的催化剂,具有潜在的工业价值,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工等领域。本课题组前期研究中,从发酵乳杆菌(Lactobacillus fermentum)JN248中获
郫县豆瓣是我国传统特色发酵食品,被誉为“川菜之魂”,受众达数亿人。然而,传统的郫县豆瓣发酵采取暴露于环境中的开放式发酵,受季节、人工操作等因素影响较大,存在明显的批次差异,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绿色、健康等日益升级的消费需求。除郫县豆瓣外,我国其他传统发酵食品也大多面临同样的问题。参考国际先进案例,采用密闭式发酵罐进行发酵食品的生产可以有效解决批次稳定性的问题,但由于密闭后发酵微生物组成与结
血小板过度活化是糖尿病并发动脉粥样硬化(AS)的重要机制之一,膳食营养素干预对早期防治糖尿病合并AS发挥重要作用。经研究指出番茄提取物中的抗血小板因子可在不同环境下抑制血小板聚集和活化,其生物有效成分为核苷及其衍生物和酚类化合物,可延缓糖尿病合并AS的病理进展。本综述旨在探讨番茄提取物的抗血小板作用的机制,为防治糖尿病合并AS提供理论依据。
肌氨酸氧化酶(sacrosine oxidase,SOX)是一种能催化肌氨酸生成甲醛、过氧化氢和甘氨酸的黄素蛋白氧化酶,在医疗和食品等领域均有应用,具备重大经济价值。但目前大部分SOX存在热稳定性差、表达量低等问题,使SOX应用受限。本研究从来源于古生菌Archaea HR32预测的SOX出发,研究内容主要涉及酶蛋白的异源表达与纯化、酶学性质探究、发酵优化及重组蛋白r SOX的固定化研究。研究结果
蓝光是近几年发展的新型非热杀菌方法,由于杀菌谱广、安全性高等多重优点,具有用于多种食品杀菌保鲜的良好潜力。目前蓝光杀菌的机制仍未完全揭示,但被普遍接受的机制是由高度细胞毒性的活性氧和随后的氧化应激所介导。本实验室前期研究也表明细胞外膜损伤也是其重要机制,外膜表面脂多糖(lipopolysaccharide,LPS)结构极可能调控着细菌对蓝光敏感性;而多样化的LPS结构如何影响蓝光敏感性,以及其作用
答复类行政解释既不同于包含于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之中的个案解释,亦不同于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抽象解释,由此难以被我国现行法上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所覆盖。当前司法实践对其处理并不一致。但是,答复类行政解释的实质内涵关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从而不宜被列为“证据”;同时,将之归为“依据”也与我国现行法及其法理不合。鉴于答复类行政解释对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有必要保障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