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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也在得以在我国实现了快速发展。在现代网络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宣告产生而且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传统金融行业。在网络时代日趋开放的大环境之下,互联网金融之产生为我国强化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措施
1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法律制度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约束上有一定的滞后性,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总共为五部,不足以支撑起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制度也有缺失,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对公约的履行情况欠佳。
其次,互联网金融因为其业务同时分部在互联网和金融两个不同的领域,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业务边界模糊的行业特点游走在发了边缘,甚至实施违法的经济行为。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和技术隐患。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我们的经济生活提供方便,但是由于其对用户信息的管理、信用审核、管理评估等方面都是基于后端的网络平台进行维护和处理,所以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有所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包含市场监管不明确引起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对个人信用造成的风险,因为法律不够完善对交易者信息保护等方面造成的法律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因其本身网络技术安全性不夠而引起的技术信息泄露风险。
1.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强化,而且还会对监管层以后监管举措的选择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比如,尽管国家曾经提出P2P平台不能办资金池,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处罚条例,造成诸多P2P选择铤而走险,进而产生由于难以兑付而产生倒闭现象。据统计,从2015年以来,全国每月所倒闭的金融平台至少有100个。2016年全年我国已经有500多家网贷平台产生了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从十年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对科学与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2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2.1 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2.2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断地出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到了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然而并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正视出台,未能创建起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全面发挥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应当不断强化管理,要求网络金融企业能够履行好具体的备案手续,全面发挥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全面关注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和有关的风险,从而确立客户资金的第三方保管机制,不断增加对投资人以及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保护能力。也就是说,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产生,创设出诚信与规范化发展的突出环境。
2.3 强化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牵涉到了投资者、融资者以及担保者等相关各方参与到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在当前信息并不对称的市场大环境之下,因为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极易影响到广大消费者所具有的各项权益。有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权益上的保护应当切实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各项信息的披露,金融产品要全面向消费人群作出介绍,让金融消费者群体能够明确金融产品所具有风险和其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传递出真实而又有效的各类信息,且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其二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要求创建更加健全的诉讼以及赔偿体系。对消费者群体所提出的诉讼,要及时加以处理与解决,从而切实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漏洞,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研究,归纳评价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并通过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了针对于我国的监管建议。总之,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又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合理经验的基础上开辟出适合我国的监管道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坚持创新与监管并行,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56-59.
[2]张丹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6(01).
[3]王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2016(08).
[4]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4(9):69-7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措施
1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法律制度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约束上有一定的滞后性,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总共为五部,不足以支撑起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制度也有缺失,在实际的经济行为中对公约的履行情况欠佳。
其次,互联网金融因为其业务同时分部在互联网和金融两个不同的领域,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业务边界模糊的行业特点游走在发了边缘,甚至实施违法的经济行为。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和技术隐患。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我们的经济生活提供方便,但是由于其对用户信息的管理、信用审核、管理评估等方面都是基于后端的网络平台进行维护和处理,所以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有所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包含市场监管不明确引起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对个人信用造成的风险,因为法律不够完善对交易者信息保护等方面造成的法律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因其本身网络技术安全性不夠而引起的技术信息泄露风险。
1.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强化,而且还会对监管层以后监管举措的选择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比如,尽管国家曾经提出P2P平台不能办资金池,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处罚条例,造成诸多P2P选择铤而走险,进而产生由于难以兑付而产生倒闭现象。据统计,从2015年以来,全国每月所倒闭的金融平台至少有100个。2016年全年我国已经有500多家网贷平台产生了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从十年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对科学与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2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2.1 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2.2 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断地出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到了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然而并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正视出台,未能创建起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全面发挥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应当不断强化管理,要求网络金融企业能够履行好具体的备案手续,全面发挥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全面关注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和有关的风险,从而确立客户资金的第三方保管机制,不断增加对投资人以及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保护能力。也就是说,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产生,创设出诚信与规范化发展的突出环境。
2.3 强化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牵涉到了投资者、融资者以及担保者等相关各方参与到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在当前信息并不对称的市场大环境之下,因为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极易影响到广大消费者所具有的各项权益。有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权益上的保护应当切实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各项信息的披露,金融产品要全面向消费人群作出介绍,让金融消费者群体能够明确金融产品所具有风险和其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传递出真实而又有效的各类信息,且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其二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要求创建更加健全的诉讼以及赔偿体系。对消费者群体所提出的诉讼,要及时加以处理与解决,从而切实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漏洞,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研究,归纳评价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并通过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了针对于我国的监管建议。总之,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又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合理经验的基础上开辟出适合我国的监管道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坚持创新与监管并行,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56-59.
[2]张丹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6(01).
[3]王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2016(08).
[4]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4(9):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