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uwangy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新刑诉法的出台,用了11条的较大篇幅,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既是对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呼声的回应,也是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所取得成果的吸纳和肯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体系,为今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确定了依据,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探索、拓展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和预防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刑诉法的实施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传统的执法观念往往更注重打击犯罪,追求案件的逮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而新刑诉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能片面强调打击,而应更注重教育、挽救,在办案过程中要更加细心、耐心,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更温和的执法方式和更温情的司法关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二)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实专门机构和人才配备。新刑诉法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对办案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并无专门的机构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尤其是在案件多、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到上级院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平时除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往往还承担了过多执法办案之外的其他工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人员严重缺编的基层检察院,公诉、侦查监督等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一年到头都在超负荷工作,在此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分出专门的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难免带有应付性质,效果将大打折扣。
  (三)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财力和物力保障。新规定既然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对执法办案的要求,势必也会增加相应的办公办案经费,涉及新增机构建设、日常工作开支、人员专业化培训等方方面面。检察机关的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受到地方财政的限制,一些基层检察院甚至连最基本的日常支出都无法得到保障,新工作量增加的费用无疑是雪上加霜。
  (四)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新规定除了提高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要求,很多工作还需要学校、监护人、社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诸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诉讼权利保护、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是很难全面落实的。至于其他有关部门能否积极配合,也受到观念、时间、精力和法律制度本身等因素的制约,监护人、学校等有关方面向来对未成年人犯罪缺乏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对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误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新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及困境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上不断改革创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法律空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偏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教育和预防效果。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仅满足于结案需要,不注重教育、预防,或只注重个案教育和预防,忽略普遍教育和一般预防。主要原因一是检察机关自身的思想认识不足,只是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没有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其犯罪的特殊性去考虑问题,忽略了教育、感化、挽救;二是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力,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很多地方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尤其缺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矫正制度,部门之间未形成合力。
  (二)强制措施的应用,更多倾向于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审的少。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相当一部分是初犯、偶犯,且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要轻,主观恶性较成年人犯罪要小,完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受上级院不捕率的限制和更多从维护被害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还是作出了批捕决定。
  (三)一些未检机构形同虚设,专门办案人员不“专”,影响办案效果。虽然一些有条件的检察机关设立了独立的未检机构,指定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效果不佳。大多情况下,很多未检机构只是作为公诉科的子部门存在,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还是要兼顾其他案件的办理,往往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即使专人办理也是“专人不专”,由于办案力量不足,很多检察机关在指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承办人员时,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大多未经过正规培训和专业指导,办案效果大打折扣。
  三、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新刑诉法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
  (一)大力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建立“捕诉监防”四位一体的未检工作模式。一是未检机构独立化。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原则上都应争取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省级、地市级院可在公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负责业务指导、案件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县级院也应在公诉科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或者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二是办案模式一体化。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这样既有利于全面掌握未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坚持温情办案和人性化执法,加大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必须要注意的是,除了案件本身符合刑事和解限定的范围及条件,还要注重开展多方面的“案外”工作,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丰富的基层资源,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提高和解的成功率。二是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样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同样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推进办案人员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未检队伍。一是严格任职资格审查。从事未检工作的人员,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集捕、诉、监、防于一体,又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有爱心、有耐心,擅长和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沟通。二是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尤其是在对外招录专业人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未检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对办案人员进行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理论的培训,力争打造成能办案、会预防的综合性人才。三是加强工作技巧的实践指导。未检工作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和矫治工作格局。一是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及应对措施,统一执法理念和标准,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二是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重视与学校的配合,不断深化“检校共育共建”活动,以多渠道、多路径的方式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经常性、专门性的法制教育、关爱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三是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帮教机制。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等方面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实现对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和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未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一是从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上入手。要抓住关键点,找准着力点,科学运用调研成果和文件依据,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反映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新增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负担,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二是积极推行“两手抓”机制,即一手抓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到位工作,一手抓本级预算的主渠道保障工作。三是从严格内部管理上入手。进一步强化节俭意识,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勤俭节约的观念和全局的观念,形成“人人理财,人人管财”的良好局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管好有限的经费,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
其他文献
摘 要:  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权,但监督权的范围和具体监督方式并未具体规定。本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两高”会签文件,并参考部分地方检法会签文件,通过对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的总结,分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进而论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建议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3
期刊
摘 要:  犯罪新闻报道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的犯罪新闻报道可以带来正面效果。然而,一旦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应有的尺度,就很容易带来负面效果。如何使犯罪新闻报道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获得最大的正面效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必要且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新闻报道;问题;解决对策  犯罪新闻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这一事实早已为人们所知。媒体享有新闻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总是
期刊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乃终身大事,尤其对于在家靠父母、出嫁靠丈夫的中国女性更具人生重大意义。自古有语,“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没有哪个女人不期望自己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也没有哪个正常理性的男子会游戏婚姻,游戏婚姻对于自己和配偶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有悖常情的痛苦婚姻偏偏让单纯美丽的袁女遭遇了。2010年6月,其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外貌尚好、工作稳定的秦男,两人一见如故,几次聚会后即确立恋爱关
期刊
摘 要:  本文从学习对检察干警素质提升的重要性角度出发,认为通过深入学习理论保持纯洁党性;通过扎实学习业务掌握工作技能;通过人文素养熏陶培养浩然正气。  关键词:学习;纯洁党性;业务技能;浩然正气  我们正处于一个瞬间万变的信息时代,这一时代特征给人们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干警,如何从容应对爆炸性的信息量,如何履行好本职工作,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面前永葆正义形象,是摆在全体检察干
期刊
摘 要:  修改后刑诉法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加强新时期未成年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当务之急,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充分理解、分析、构建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程序构建  修改后刑诉法亮点之一是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置,是对近几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工作的总结和肯定
期刊
摘 要: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其中包括试用期和正式期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重点探析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阐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时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因试用期与正式期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产生的争议。本文提出完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立法建议,提
期刊
摘 要: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维护的是党纪;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维护的是政纪;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员干部)以外,还包括广大公民,维护的是法律。关于“法”大还是“纪”大的问题曾一度讨论得很热烈,其实在一党执政的前提下,维护党纪国法需要的是通力合作,而非各行其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合作,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是“
期刊
摘 要:显著性概念是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其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不可或缺。[1]然而,在我国有关商标的显著性的理论研究却从未向专利之新颖性与作品之独创性那样深入过。由于理论界对商标显著性不够重视,商标显著性之重要性在实务中也经常被忽略。本文主要侧重从商标显著性对商标权的保护方面来论证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并引用国外对商标显著性问题的研究对比我国的相关规定,国外对此问题的研
期刊
200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一次提出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来,宽来相济,罚当其罪”。作为执行刑事法律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环节科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诉环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打击严重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严惩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犯罪、涉黑涉恶犯罪、
期刊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特别新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开启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一个开放性、宣示性条款,也是一个概括性、指引性的条款。它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指向其他法律,实际上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确立了“基本法+单行法”的制度模式。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