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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词语。《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意思是‘也许有’。后来用来表示凭空捏造。”“百度百科”的解释则是:“(我)寻思着有、(我)认为有,相当于‘说你有你就有’。还可以解释为‘不需要有’。”
我们认为,《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比较接近原意的,但却是对“莫须有”的一种“意译”,而不是“直译”,它给人的印象是模糊的,因为“也许”和“莫须”毕竟不是同义的,也看不出两者的词义联系;“百度百科”则给出了多种解释。
清初学者徐乾学在《资治通鉴后编》中、毕沅在《资治通鉴考异》中,都认为“莫须有”是文字错误,应该为“必须有”。俞正燮在《癸巳存稿》中提出在“莫”字处点读,即读为“莫,须有”,同样也是在这样理解“莫须”的基础上的勉为其解。有人参照宋代的文献资料提出,“莫须”是“难道不”“难道没”的意思,“莫须有”就是“难道没有吗?”的意思。这个解释也是不太恰当的,至少是没有解释出“莫须”的确切含义。至于说有人解释“莫须有”为“现在没有,将来可能会有”,就属于演绎之谈了。最近又有人提出,“莫须有”在浙江兰溪方言中与“没数”相近,因而“莫须”就是“没数”的意思,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以音求义”的训诂方法,因而是一条比较有价值的思路,但结论还是有些问题的。因为“莫须有”所出自的《宋史》虽然是在文字规范化略有松弛的元代修成的,但一方面由于《宋史》是在宋代所修《国史》的基础上删削而成,另一方面它毕竟是官方纂修,因此从材料的依据上来说,一般不会将秦桧的话简单地作了音记。因此,说“莫须”就是“没数”缺乏说服力。
解读“莫须”应该结合原文,从语义、语法和这个词本身的音、义着眼。
“莫须有”出自《宋史·岳飞传》。原文是:“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原文的大意是:韩世忠对以岳飞之子给张宪写信谋反给岳飞父子定罪甚感不平,去诘问秦桧有何实据。秦桧说:“岳飞之子岳云给张宪的信虽未查明,但事体莫须有。”从语义上说,根本不存在“不须有”的意思。秦桧再霸道,也不至于公然声明不用有罪就杀岳飞和岳云。从语法上说,“不须有”与“虽不明”也构不成转折关系。
从音训的角度看,宋代“莫”与“无”同音,读如慕,秦桧如果要表达“无须”的意思,记作“莫须”是有可能的,再参照“莫须”在其他书籍中的使用情况,“莫”字有“揣度”义,因而这个“莫须”之“莫”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诚然,在中古前后,表“不须”的意义,通常用“不须”“不需”,也可用“无须”“无需”,但“莫”字在否定意义上使用时,同常是表“劝阻”义,近似于“不要”“不能”义,如“莫悲伤”“莫彷徨”。秦桧说“莫须”而不说“不须”,不会是取“劝阻”义,因而应该是以否定方式判断“能否”义。也就是说,“莫须”一词不是因为今古异读而把“不须”之义掩盖了,而是另有含义,或者准确地说,它是另外一个词。这里牵扯到其中的“须”字。“须”字在这里不是现代汉语中的“必须”,而是古代汉语中的判断词,相当于“应该是、准成是、定准是”。元代睢景臣《般涉调·哨遍·高祖还乡》:“你身须姓刘,你妻须姓吕”,即是此义。因此,秦桧之谓“莫须”,应当是“不该是”“莫是”“别是”“没准是”的意思。但是,“不该是”“莫是”“别是”“没准是”等,都表判断语气,因此,“莫须有”就应该是“不该是”“莫是”“别是”“没准是”。由此看来,秦桧是以否定方式倾向于认定岳飞父子有罪了。
与秦桧差不多同时代的李清照有《浣溪沙》词,所用“莫许”一词也应作如是观。如“莫许杯深琥珀浓,未成沈醉意先融……”这个“莫许”并不是时下一些人解释的“不要”义。如果解释为“不要”,还会“未成沈醉意先融”吗?应理解为以否定的形式表达肯定的判断词,即“别是”“不该是”。
其实这种表达类似于修辞学上的“词义反用”现象,准确一点说,它反映着修辞上的“词义反用”现象产生的某种机制。修辞上的“词义反用”现象在语言中是经常有的。例如,“除官”“致仕”的字面意义,前者指解除职务,后者指得到官位,而实际应用则相反:“除官”指升迁、任职;“致仕”指辞去官职归里,有如现在的退休。《尚书大传·略说》:“大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也就是说,在周代,大夫七十岁退休。这一些官员退休后回乡间教书去了。当年陈伯达老先生就曾说过,他将来退休后要去教书。是不是有点儿孔夫子“吾从周”的遗风也未可知。我们今天的“致仕”“大夫”一级,多数是“六十而致仕”,比古人早享受十年“老于乡里”的待遇,而且他们也不想教书或者不用想教书了。
我们讨论的“莫须有”,如果联系《宋史·岳飞传》全文看,就很清楚了:秦桧要据以定岳飞的谋反罪的,是他的亲信万其卨诬陷的“飞与宪书,令虚中探报以动朝廷,云与宪书,令措置使飞还军”,并且说“其书己焚”。这就有指控而没有证据了。因此,“韩世忠不平,诣桧访其实”,而秦桧的回答,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岳飞之子岳云给张宪的信虽未查明,但其事实没准有。”韩世忠才反问:“‘没准有’三字,何以服天下?”这种表达方式我们今天还是常用的。比如我们约定某人来见面,时间到了而他人还未到,我们可以说:“他没准不来了。”语义不是否定“不来了”,而恰恰是倾向于判断他“不来了”。这样的表达,常常是对应当如此的事情或已有的观点作相反的判断。如果有人说:“这么晚还没来,可能不来了吧?”有人不同意,会说:“没准还来。”这话不是说“还来”是没准的,而是倾向于认为“还来”,意译接近于“可能还来”。作一个更贴近的比喻:我们在以某种理由判断某人没有某种行为的时候,另有不同意者可能以这种口吻说:“没准还真有。”可见,《现代汉语词典》对“莫须有”的解释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秦桧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没准有”意义上的“莫须有”给岳飞父子定罪的,这是一种带主观倾向性的判断。即凭想当然论罪,而不凭证据。显然,像现在的某些解释,诸如“必须有”啊,“不须有”啊,甚至“现在没有,将来可能会有”啊等等,倒真是给秦桧头上安了个自己所理解的“莫须有”了。
(朱彦慧 北京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 100717;王亚丽 山东昌邑 中共昌邑市委党校 261300)
我们认为,《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比较接近原意的,但却是对“莫须有”的一种“意译”,而不是“直译”,它给人的印象是模糊的,因为“也许”和“莫须”毕竟不是同义的,也看不出两者的词义联系;“百度百科”则给出了多种解释。
清初学者徐乾学在《资治通鉴后编》中、毕沅在《资治通鉴考异》中,都认为“莫须有”是文字错误,应该为“必须有”。俞正燮在《癸巳存稿》中提出在“莫”字处点读,即读为“莫,须有”,同样也是在这样理解“莫须”的基础上的勉为其解。有人参照宋代的文献资料提出,“莫须”是“难道不”“难道没”的意思,“莫须有”就是“难道没有吗?”的意思。这个解释也是不太恰当的,至少是没有解释出“莫须”的确切含义。至于说有人解释“莫须有”为“现在没有,将来可能会有”,就属于演绎之谈了。最近又有人提出,“莫须有”在浙江兰溪方言中与“没数”相近,因而“莫须”就是“没数”的意思,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以音求义”的训诂方法,因而是一条比较有价值的思路,但结论还是有些问题的。因为“莫须有”所出自的《宋史》虽然是在文字规范化略有松弛的元代修成的,但一方面由于《宋史》是在宋代所修《国史》的基础上删削而成,另一方面它毕竟是官方纂修,因此从材料的依据上来说,一般不会将秦桧的话简单地作了音记。因此,说“莫须”就是“没数”缺乏说服力。
解读“莫须”应该结合原文,从语义、语法和这个词本身的音、义着眼。
“莫须有”出自《宋史·岳飞传》。原文是:“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原文的大意是:韩世忠对以岳飞之子给张宪写信谋反给岳飞父子定罪甚感不平,去诘问秦桧有何实据。秦桧说:“岳飞之子岳云给张宪的信虽未查明,但事体莫须有。”从语义上说,根本不存在“不须有”的意思。秦桧再霸道,也不至于公然声明不用有罪就杀岳飞和岳云。从语法上说,“不须有”与“虽不明”也构不成转折关系。
从音训的角度看,宋代“莫”与“无”同音,读如慕,秦桧如果要表达“无须”的意思,记作“莫须”是有可能的,再参照“莫须”在其他书籍中的使用情况,“莫”字有“揣度”义,因而这个“莫须”之“莫”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诚然,在中古前后,表“不须”的意义,通常用“不须”“不需”,也可用“无须”“无需”,但“莫”字在否定意义上使用时,同常是表“劝阻”义,近似于“不要”“不能”义,如“莫悲伤”“莫彷徨”。秦桧说“莫须”而不说“不须”,不会是取“劝阻”义,因而应该是以否定方式判断“能否”义。也就是说,“莫须”一词不是因为今古异读而把“不须”之义掩盖了,而是另有含义,或者准确地说,它是另外一个词。这里牵扯到其中的“须”字。“须”字在这里不是现代汉语中的“必须”,而是古代汉语中的判断词,相当于“应该是、准成是、定准是”。元代睢景臣《般涉调·哨遍·高祖还乡》:“你身须姓刘,你妻须姓吕”,即是此义。因此,秦桧之谓“莫须”,应当是“不该是”“莫是”“别是”“没准是”的意思。但是,“不该是”“莫是”“别是”“没准是”等,都表判断语气,因此,“莫须有”就应该是“不该是”“莫是”“别是”“没准是”。由此看来,秦桧是以否定方式倾向于认定岳飞父子有罪了。
与秦桧差不多同时代的李清照有《浣溪沙》词,所用“莫许”一词也应作如是观。如“莫许杯深琥珀浓,未成沈醉意先融……”这个“莫许”并不是时下一些人解释的“不要”义。如果解释为“不要”,还会“未成沈醉意先融”吗?应理解为以否定的形式表达肯定的判断词,即“别是”“不该是”。
其实这种表达类似于修辞学上的“词义反用”现象,准确一点说,它反映着修辞上的“词义反用”现象产生的某种机制。修辞上的“词义反用”现象在语言中是经常有的。例如,“除官”“致仕”的字面意义,前者指解除职务,后者指得到官位,而实际应用则相反:“除官”指升迁、任职;“致仕”指辞去官职归里,有如现在的退休。《尚书大传·略说》:“大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也就是说,在周代,大夫七十岁退休。这一些官员退休后回乡间教书去了。当年陈伯达老先生就曾说过,他将来退休后要去教书。是不是有点儿孔夫子“吾从周”的遗风也未可知。我们今天的“致仕”“大夫”一级,多数是“六十而致仕”,比古人早享受十年“老于乡里”的待遇,而且他们也不想教书或者不用想教书了。
我们讨论的“莫须有”,如果联系《宋史·岳飞传》全文看,就很清楚了:秦桧要据以定岳飞的谋反罪的,是他的亲信万其卨诬陷的“飞与宪书,令虚中探报以动朝廷,云与宪书,令措置使飞还军”,并且说“其书己焚”。这就有指控而没有证据了。因此,“韩世忠不平,诣桧访其实”,而秦桧的回答,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岳飞之子岳云给张宪的信虽未查明,但其事实没准有。”韩世忠才反问:“‘没准有’三字,何以服天下?”这种表达方式我们今天还是常用的。比如我们约定某人来见面,时间到了而他人还未到,我们可以说:“他没准不来了。”语义不是否定“不来了”,而恰恰是倾向于判断他“不来了”。这样的表达,常常是对应当如此的事情或已有的观点作相反的判断。如果有人说:“这么晚还没来,可能不来了吧?”有人不同意,会说:“没准还来。”这话不是说“还来”是没准的,而是倾向于认为“还来”,意译接近于“可能还来”。作一个更贴近的比喻:我们在以某种理由判断某人没有某种行为的时候,另有不同意者可能以这种口吻说:“没准还真有。”可见,《现代汉语词典》对“莫须有”的解释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秦桧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没准有”意义上的“莫须有”给岳飞父子定罪的,这是一种带主观倾向性的判断。即凭想当然论罪,而不凭证据。显然,像现在的某些解释,诸如“必须有”啊,“不须有”啊,甚至“现在没有,将来可能会有”啊等等,倒真是给秦桧头上安了个自己所理解的“莫须有”了。
(朱彦慧 北京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 100717;王亚丽 山东昌邑 中共昌邑市委党校 26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