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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领域中一直都没有停止过。由于刑讯逼供对我国法治建设有很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当下的宪政体系下,对此问题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首先应当清楚刑讯逼供的概念渊源,在概念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了解当代中国宪政体系下刑讯逼供的现状,最后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国宪政体系 刑讯逼供
引言
近年来,刑讯逼供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我国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法律发展也相当落后,国家官员对于证据的取得主要就是依靠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当做最主要的证据来源。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纳入到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如不将此种事例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我们国家的人权保障从何说起,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目标也将遥遥无期。典型案例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周德胜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等等,真的让我们瞠目结舌。刑讯逼供是最原始的调查取证方式,是司法落后的表现,它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因此,国家司法机关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人权的保障、司法的公正以及社会的和谐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让我们对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作深入的思考,如何取其利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系。
一、刑讯逼供概述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界定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刑泛指刑具、刑罚或威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刑讯的意思是用刑具审讯,而逼供的意思是逼取口供。因此,刑讯逼供的意思则为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审人招供。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
中国历来就是个重刑罚的国家,要说刑法的发达可谓是源远流长,这就早就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尤其在奴隶制社会,形式各样的刑具以及五花八样的刑名运用繁多。因为中国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再加上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就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刑讯逼供萌芽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自秦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律中基本都有规定,刑讯逼供被合法化。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重口供的社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悠久的历史给了刑讯逼供不可动摇的地位和让其生活的土壤。纵然现在社会发达了,经济发展了,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了,人们也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可是刑讯逼供的事例案例还是屡屡发生。
二、当代中国宪政体系下刑讯逼供的现状
(一)社会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摒弃了封建社会残酷的实质肉刑制度,却发展了变相的摧残犯罪嫌疑人身体与精神的肉刑制度。我们熟知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刑讯逼供使无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真正的犯罪逍遥自在,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几年的牢狱生活早已将一个完整的人肢解地惨不忍睹。试想这样的事例却发生在一个法制相对文明的今天,我们不禁扪心自问。虽说对于受害人会有补偿,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也会给予制裁,真正的罪犯也落入法网,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实施刑讯逼供的理由。我们要的是让真正的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要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让我国广大的人民心服口服。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宪政体系更加完善,我们需要把刑讯逼供的这颗毒瘤从身上拔除。
(二)刑讯逼供的原因
既然在司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那么我们应该找到其原因所在。关于刑讯逼供的原因,当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会平白无故得产生,自然刑讯逼供也是有其生存的土壤的。刑讯逼供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历史悠久,又一直合法的存在着。战国时期的法家推崇严刑峻法的治国理念。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认为禁奸、止奸的根本是重刑,国家不是没有刑罚,可是盗贼不止,各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刑罚太轻。如果实行了重刑,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刑罚自然就无用武之地了。由于这种治国理念顺应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然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外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方式,法官集审判与讯问于一身,被告人是被追问的对象,被告人的口供自然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被合法化、制度化。
2.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国家体制机制上的不健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监督机制很不完善,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一般都是独立侦查,只有在特殊情况和重大案件时检察院才派员现场监督,公安系统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同时监督往往又是事后监督,虽然也有事前监督,可是事前监督一般都落实不到位。另外我们知道监督机构的人员往往要比实际执行机构的人员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更强的能力,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能力较差,这使得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还有整个公检法司法体制内部协作能力差。我国司法体制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还有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外部监督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3.经济发展水平的不足
我国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行政司法不分,县官断案不能凭借现在的高技术设备,更多依赖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证据大于一切,历史习惯很难改变。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高科技技术设备的运用有限,再加上为了提升破案速度,侦查人员便不得不铤而走险。司法机关中的侦查部门对案件的侦查投入不足,侦查技术水平有限,案件都有一定的破案期限,在种种原因之下,侦查人员便将目光投在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此外,犯罪率的上升和破案率也是呈正比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高科技手段的运用,罪犯的组织性、隐秘性和技术性使得破案越来越难,这也给刑讯逼供的运用创造了条件。
三、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系
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它违背了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和法律权威,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讯逼供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首先,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理念思想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我们要清楚在当代的司法中,法律对人们的威慑力并不是通过严厉性和残酷性来确定的,而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来确立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的宪政体制基本确立,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树立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我们要清楚真正的法律并不单单是外在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内在的说服力,这样便从根源上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次,健全配套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要秉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加强自身监督能力,要保持好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完善事前监督体制,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要派人员现场监督。同时,极力调动对整个司法体制系统的外部监督,使整个司法活动过程都公平公正。若无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提升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应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引用外国先进的侦查破案技术手段,增加对侦破案件的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肃清公安机关内部适用刑讯逼供的不良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尊口供证据为破案的违法行为,证据的取得途径要合法。在公安机关内部制定一套扼制适用刑讯逼供的奖惩规则,利益机制的健全相信也会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M].科学出版社,2003,11.
[2]程乃胜.近代西方宪政理念[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6.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国法律文化论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1.
[4]王晶晶.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思考[J].法制专题,2010,5.
作者简介:贾素霞,女,1987年2月出生,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中国宪政体系 刑讯逼供
引言
近年来,刑讯逼供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我国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法律发展也相当落后,国家官员对于证据的取得主要就是依靠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当做最主要的证据来源。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纳入到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如不将此种事例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我们国家的人权保障从何说起,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目标也将遥遥无期。典型案例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周德胜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等等,真的让我们瞠目结舌。刑讯逼供是最原始的调查取证方式,是司法落后的表现,它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因此,国家司法机关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人权的保障、司法的公正以及社会的和谐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让我们对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作深入的思考,如何取其利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系。
一、刑讯逼供概述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界定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刑泛指刑具、刑罚或威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刑讯的意思是用刑具审讯,而逼供的意思是逼取口供。因此,刑讯逼供的意思则为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审人招供。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
中国历来就是个重刑罚的国家,要说刑法的发达可谓是源远流长,这就早就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尤其在奴隶制社会,形式各样的刑具以及五花八样的刑名运用繁多。因为中国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再加上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就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刑讯逼供萌芽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自秦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律中基本都有规定,刑讯逼供被合法化。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重口供的社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悠久的历史给了刑讯逼供不可动摇的地位和让其生活的土壤。纵然现在社会发达了,经济发展了,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了,人们也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可是刑讯逼供的事例案例还是屡屡发生。
二、当代中国宪政体系下刑讯逼供的现状
(一)社会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摒弃了封建社会残酷的实质肉刑制度,却发展了变相的摧残犯罪嫌疑人身体与精神的肉刑制度。我们熟知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刑讯逼供使无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真正的犯罪逍遥自在,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几年的牢狱生活早已将一个完整的人肢解地惨不忍睹。试想这样的事例却发生在一个法制相对文明的今天,我们不禁扪心自问。虽说对于受害人会有补偿,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也会给予制裁,真正的罪犯也落入法网,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实施刑讯逼供的理由。我们要的是让真正的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要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让我国广大的人民心服口服。因此,为了使我们的宪政体系更加完善,我们需要把刑讯逼供的这颗毒瘤从身上拔除。
(二)刑讯逼供的原因
既然在司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那么我们应该找到其原因所在。关于刑讯逼供的原因,当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会平白无故得产生,自然刑讯逼供也是有其生存的土壤的。刑讯逼供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历史悠久,又一直合法的存在着。战国时期的法家推崇严刑峻法的治国理念。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认为禁奸、止奸的根本是重刑,国家不是没有刑罚,可是盗贼不止,各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刑罚太轻。如果实行了重刑,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刑罚自然就无用武之地了。由于这种治国理念顺应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然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外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方式,法官集审判与讯问于一身,被告人是被追问的对象,被告人的口供自然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被合法化、制度化。
2.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国家体制机制上的不健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监督机制很不完善,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一般都是独立侦查,只有在特殊情况和重大案件时检察院才派员现场监督,公安系统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同时监督往往又是事后监督,虽然也有事前监督,可是事前监督一般都落实不到位。另外我们知道监督机构的人员往往要比实际执行机构的人员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更强的能力,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能力较差,这使得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还有整个公检法司法体制内部协作能力差。我国司法体制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还有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外部监督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3.经济发展水平的不足
我国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行政司法不分,县官断案不能凭借现在的高技术设备,更多依赖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证据大于一切,历史习惯很难改变。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高科技技术设备的运用有限,再加上为了提升破案速度,侦查人员便不得不铤而走险。司法机关中的侦查部门对案件的侦查投入不足,侦查技术水平有限,案件都有一定的破案期限,在种种原因之下,侦查人员便将目光投在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此外,犯罪率的上升和破案率也是呈正比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高科技手段的运用,罪犯的组织性、隐秘性和技术性使得破案越来越难,这也给刑讯逼供的运用创造了条件。
三、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系
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它违背了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和法律权威,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讯逼供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首先,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理念思想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我们要清楚在当代的司法中,法律对人们的威慑力并不是通过严厉性和残酷性来确定的,而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来确立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的宪政体制基本确立,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树立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我们要清楚真正的法律并不单单是外在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内在的说服力,这样便从根源上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次,健全配套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要秉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加强自身监督能力,要保持好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完善事前监督体制,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要派人员现场监督。同时,极力调动对整个司法体制系统的外部监督,使整个司法活动过程都公平公正。若无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提升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应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引用外国先进的侦查破案技术手段,增加对侦破案件的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肃清公安机关内部适用刑讯逼供的不良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尊口供证据为破案的违法行为,证据的取得途径要合法。在公安机关内部制定一套扼制适用刑讯逼供的奖惩规则,利益机制的健全相信也会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M].科学出版社,2003,11.
[2]程乃胜.近代西方宪政理念[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6.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国法律文化论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1.
[4]王晶晶.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思考[J].法制专题,2010,5.
作者简介:贾素霞,女,1987年2月出生,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