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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UGC的内容生产模式下,相较于传统电视媒体的街头采访,自媒体制作的街访类短视频在传播主体、文本和渠道方面均体现了新的特征,也获得了巨大的流量。但在被广泛传播的同时,街访短视频亦存在内容偏离主流价值观、二次创作侵犯知识产权、被采访者的人格权未受充分尊重等媒介伦理问题。文章以抖音平台为例,探析街访类短视频伦理问题的表象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媒介伦理;自媒体;短视频;抖音;街访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短视频逐渐成为用户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娱乐的选择。根据中国互连网络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1]。抖音是短视频领域的领跑者之一,据其发布的《2018抖音大数据报告》显示[2],抖音国内DAU达到2.5亿,MAU突破5亿。在这一背景下,抖音平台成为自媒体创业的首选平台之一。
在抖音平台的各种垂类短视频中,街访类短视频人气较高。“街访”即街头采访,其实就是采访者就特定的问题在街头随机调查访问,属于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形式。自2012年央视《走基层百姓心声》特别调查节目推出“你幸福吗”系列街头采访报道,这一轻松而接地气的采访形式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近年来国内各类自媒体也纷纷效仿。凭借精心剪辑后的趣味问答,抖音平台上“街访”话题阅读量达到16亿,“拜托啦学妹”“成都最街访”等深耕街访内容的自媒体粉丝数量已逾百万,获得了较好的传播效果。但街访类短视频流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其传播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伦理问题并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
1 街访类短视频的传播特征
1.1 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移动短视频的迅速崛起不是偶然,是现代媒介技术环境下必然的产物,移动短视频主要依赖于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宽带所带来的流量红利以及拍摄、编辑等硬件和技术的大幅度提升。”[3]在移动互联时代,短视频制作的技术门槛与成本已经降低,用户随时随地都能在移动设备上制作、传播和观看街访短视频。抖音平台鼓励UGC的内容生产模式,街访短视频的拍摄与剪辑都易于操作,所以吸引了大批自媒体参与创作。当短视频制作者与传播者的身份边界变得模糊,人人都有表达和传播的权利,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1.2 传播文本的泛娱乐化
1.2.1 内容:垂直化与浅表化
在流量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以街访为主题的短视频内容呈垂直化趋势。最常见的一类街访是地域街访,即采访地点固定在某一城市的街头,“成都最街访”“济南街访”正是这一类自媒体的代表。同时街访自媒体不断细分采访对象与采访内容,专做“神回复”的“神街访”、采访对象固定为在校大学生的“拜托吧学妹”等自媒体在抖音平台都拥有可观的粉丝数量。
从街访话题选择来看,主流媒体制作的街访类视频的采访话题多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聚焦民众生活及内心状态,进而反映与个体生存发展相关的社会环境变迁和国家建设成果[4]。而在抖音这一社交平台上,为了迎合用户浅层次的阅读需求,自媒体不再乐于寻找影像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传递具有时代性的公共价值观,街访话题集中于两性情感、生活娱乐、人际关系等领域。自媒体更乐于呈现受访者个性化的观点,剪辑出态度鲜明、惹人发笑的“神回复”,其生产的内容普遍具有无深度、浅表化的特征,消解了传统电视媒体街访话题的严肃性。
1.2.2 形式:兼具互动性与趣味性
抖音平臺上街访的形式多样,与传统电视媒体相比更加灵活。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不再是简单的问答关系,采访者也可以就其回答进一步将话题发散,或是发起一些有趣的互动挑战。此类街访短视频几乎解构了街访原有的内涵,不再满足于抛出问题、得到答案,而要在问答中体现趣味性与互动性。
抖音平台的短视频有一定的时长限制,所以大多街访类短视频长度在一分钟以内,具有轻量化和碎片化的特征。囿于时长限制,街访难以呈现多层次、大容量观点的碰撞,大多只采访一个人物,并就其回答的内容或反应进行加工与呈现。这就要求自媒体选择的采访对象能迅速抓住受众的眼球,所以主角基本是长相出众、穿着前卫或话语风格特色的人;另一方面也要求创作者在在剪辑时调整文本结构以凸显关键信息,并借助趣味字幕、特效、背景音乐等来修饰视频,增强短视频的吸引力,给受众以街访情境的代入感。
1.3 传播渠道的社交化
抖音的定位是音乐社交类App,平台上短视频的小容量为用户下载和分享提供了便利。用户也可以在平台上转载他人作品到自己的动态供好友浏览、评论和转发,或者生成分享链接至其他的社交平台,从而激发其他用户继续创作的兴趣,进一步扩大了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范围。自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以受众为中心,注重与受众进行互动,着力构建有用户价值的场景化内容,博主会在评论区用网络化的语言回复部分受众的评论,不断增强用户黏性。许多街访自媒体在抖音上已经开通了交友功能,留下官方号码给用户以报名出镜的机会,短视频社交也从线上拓展到线下。
2 街访类短视频的伦理问题
2.1 街访内容偏离主流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
据笔者观察,抖音自媒体街访类短视频有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其中充斥着刺激和肤浅的话题,比如“养了一年的狗和养了十年的男朋友你选哪个”“你可以模仿渣男说一句话吗”,无疑迎合了受众的恶搞、猎奇心理。但街访类短视频的受众主要是年轻群体,其中包含价值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群体,自媒体在争取流量的同时,也肩负着引导受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责任。如果长期接触此类泛娱乐化信息,受众品味与偏好难免低俗化,这对于年轻人价值观的形成显然有着不良影响。 部分自媒体为了博人眼球不惜违背公序良俗,深挖个人隐私、传播色情化的内容来获得关注。许多街访话题旨在询问个人隐私,如“你的包里有什么”“可以分享一下双十一购物清单吗”,受访者在镜头面前真实的自我表达其实忽视了自身隐私信息的泄露,受众则在观看中获得偷窥隐私的快感,为自媒体带来流量。再者,有些自媒体以潮流穿搭为街访内容,为了展示某款裤子、上衣的价格,常常使用特写镜头,而部分女生穿着过于暴露经常使得短视频色情化。此类自媒体无疑是在打色情“擦边球”,给人感官的刺激以夺人眼球。
2.2 街访短视频的“创意版权”易被盗用
所谓创意版权是指“独创劳动内容”的版权。《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利益是基于对独创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不以时间长短为判断标准,只要内容实质上抄袭了原创者的独创性特征(如创意造型、创意场景、创意图文等),就能构成侵权[5]。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部分制作者会挪用、模仿、甚至雇人演绎火爆街访短视频的创意问答,如“你这一身穿搭多少钱”这一街访话题在抖音上爆红后,大部分自媒体都做过类似的问答,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原创者知识产权的侵犯,但由于该话题过于泛滥已经无从追责。街访的流程相对独立、街访创意模式易于复制都为侵权提供了便捷条件,侵权成本低、收益大且具有隐蔽性。
传统版权保护措施遵循“避风港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被权利人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6]这种“通知-删除”的维权方式由于取证困难在网络空间很难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指导性案例第81号中明确指出,对于“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不予保护[7]。侵权的低成本与维权的高难度都使得短视频创意版权难以得到合理保护。
2.3 被采访者的人格权未受充分尊重
在街访类短视频的众多类型中,较为流行的一类是采访者随机走向采访对象并提问或发起挑战,然后通过第三方拍摄被采访者的临场反应。比如拥有72万粉丝的“撩街访”的采访者固定为一个年轻女生,短视频内容基本都是她运用土味情话前往搭讪并不知情的男生。这种随机选择采访对象并主动引起互动的采访模式制造了一种悬念,易于激发受众观看的欲望,在经过制作者精心剪辑后,受访者的随机应对方式也往往能制造出其不意的笑点,街访视频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都得到提升。
但这种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拍摄的行为有侵犯他人肖像权与隐私权的风险。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为了体现街访短视频“未经策划”的特征,自媒体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便进行拍摄,可以认定为偷拍,而且多数自媒体将短视频上传到抖音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被采访者的肖像与访谈时透露的隐私如果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曝光在大众面前,其肖像权与隐私权都存在被侵犯的可能性。
3 伦理问题的预防与规制建议
3.1 政府应加强内容引导和版权保护
自媒体街访类短视频的泛娱乐化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在市场机制无法保证行业生产有序进行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当在监督批评的同时给予具体指导意见,防止低俗、拜金、暴力和色情等不良内容滋生,发挥其正向引導的职能。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短视频内容进行规制,其具体实施还需要政府与平台方通力合作,笔者建议出台针对各垂类视频的细化规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让规约进一步落到实处。
对短视频版权的监管应以避免打击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为限度,在强调引导内容生产与版权保护时并不是绝对禁止对他人版权的使用,而是强调把握好判断侵权的尺度,不单用盈利与否或借鉴内容的长短来判定。有学者指出政府可以考虑增加建设性许可使用费,让者选择是停止侵权还是继续使用,使这些未经授权的“二次使用”因得到追认而具备合法性[8];此外还可以结合典型案例不断完善短视频领域侵权的识别和判定细则。
3.2 倡导以平台与行业为主体的自律
在街访类短视频这个领域,平台和行业自身的监管同样十分重要。与直播等即时性传播的视频不同,街访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传,是可以在审查阶段被删除的,部分含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短视频可以依靠抖音平台的技术审查功能来识别,从源头得到治理。另一方面,抖音平台可以联合广告商推出街访类短视频的优质内容奖励计划,引导积极正面的短视频内容生产,让街访类短视频制作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主流媒体不断祛魅,通过发布创意短视频以吸引年轻人的注意力,同样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其制作的包含娱乐元素而不失价值内涵的短视频也可以成为自媒体的标杆,引导自媒体街访短视频回归以真实等公共传媒理性为价值导向的内容生产模式。因此平台与行业积极引导媒介深度融合势在必行,有必要呼吁传统电视媒体街访账号入驻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并积极运营,以其优质内容鞭策自媒体走向规范化。
3.3 呼吁公众进一步提升媒介素养
街访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还存在提升的空间。首先,街访类短视频的盛行暴露了公众隐私意识的淡薄,所以更未能意识到自身隐私权遭到侵犯并及时维权,这也助长了自媒体对个人隐私毫无节制的曝露。其次,创作者的短视频版权意识还有待普及,既要形成侵权违法的法治意识,杜绝以侵权牟利的行为,也要树立主动维权的意识,善于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给侵权方以震慑。再者,受众对内容的偏好其实决定了街访类短视频的格调,受众提升个人品味、自觉远离低俗街访内容则从根本上切断了其获利空间。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需要公众的自觉,更需要政府、学校、平台方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看,相关法律普及教育和媒介素养课程的开设必不可少,各方应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致力于让全民知法守法、善用媒介平台。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9-08-30)[2019-12-19].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908/t20190830_70800.htm.
[2]2018抖音大数据报[EB/OL].(2019-08-30)[2019-12-19].https://www.useit.com.cn/thread-22150-1-1.html.
[3]朱杰,崔永鹏.短视频:移动视觉场景下的新媒介形态——技术、社交、内容与反思[J].新闻界,2018(7):69-75.
[4]武伟,张雯雯.海采:民意探求与传媒公共理性的时代交融[J].电视研究,2014(7):37-38.
[5]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J].中国出版,2017(16):17-21.
[6]张智全.莫让“避风港原则”成侵权庇护所[J].人民法治,2019(15):53.
[7]张伯娜.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3):62-65.
[8]赵平喜,李钧德.电视街采“神回复”现象的传播学分析[J].新闻爱好者,2017(9):54-57.
关键词 媒介伦理;自媒体;短视频;抖音;街访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短视频逐渐成为用户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娱乐的选择。根据中国互连网络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1]。抖音是短视频领域的领跑者之一,据其发布的《2018抖音大数据报告》显示[2],抖音国内DAU达到2.5亿,MAU突破5亿。在这一背景下,抖音平台成为自媒体创业的首选平台之一。
在抖音平台的各种垂类短视频中,街访类短视频人气较高。“街访”即街头采访,其实就是采访者就特定的问题在街头随机调查访问,属于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形式。自2012年央视《走基层百姓心声》特别调查节目推出“你幸福吗”系列街头采访报道,这一轻松而接地气的采访形式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近年来国内各类自媒体也纷纷效仿。凭借精心剪辑后的趣味问答,抖音平台上“街访”话题阅读量达到16亿,“拜托啦学妹”“成都最街访”等深耕街访内容的自媒体粉丝数量已逾百万,获得了较好的传播效果。但街访类短视频流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其传播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伦理问题并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
1 街访类短视频的传播特征
1.1 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移动短视频的迅速崛起不是偶然,是现代媒介技术环境下必然的产物,移动短视频主要依赖于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宽带所带来的流量红利以及拍摄、编辑等硬件和技术的大幅度提升。”[3]在移动互联时代,短视频制作的技术门槛与成本已经降低,用户随时随地都能在移动设备上制作、传播和观看街访短视频。抖音平台鼓励UGC的内容生产模式,街访短视频的拍摄与剪辑都易于操作,所以吸引了大批自媒体参与创作。当短视频制作者与传播者的身份边界变得模糊,人人都有表达和传播的权利,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1.2 传播文本的泛娱乐化
1.2.1 内容:垂直化与浅表化
在流量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以街访为主题的短视频内容呈垂直化趋势。最常见的一类街访是地域街访,即采访地点固定在某一城市的街头,“成都最街访”“济南街访”正是这一类自媒体的代表。同时街访自媒体不断细分采访对象与采访内容,专做“神回复”的“神街访”、采访对象固定为在校大学生的“拜托吧学妹”等自媒体在抖音平台都拥有可观的粉丝数量。
从街访话题选择来看,主流媒体制作的街访类视频的采访话题多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聚焦民众生活及内心状态,进而反映与个体生存发展相关的社会环境变迁和国家建设成果[4]。而在抖音这一社交平台上,为了迎合用户浅层次的阅读需求,自媒体不再乐于寻找影像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传递具有时代性的公共价值观,街访话题集中于两性情感、生活娱乐、人际关系等领域。自媒体更乐于呈现受访者个性化的观点,剪辑出态度鲜明、惹人发笑的“神回复”,其生产的内容普遍具有无深度、浅表化的特征,消解了传统电视媒体街访话题的严肃性。
1.2.2 形式:兼具互动性与趣味性
抖音平臺上街访的形式多样,与传统电视媒体相比更加灵活。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不再是简单的问答关系,采访者也可以就其回答进一步将话题发散,或是发起一些有趣的互动挑战。此类街访短视频几乎解构了街访原有的内涵,不再满足于抛出问题、得到答案,而要在问答中体现趣味性与互动性。
抖音平台的短视频有一定的时长限制,所以大多街访类短视频长度在一分钟以内,具有轻量化和碎片化的特征。囿于时长限制,街访难以呈现多层次、大容量观点的碰撞,大多只采访一个人物,并就其回答的内容或反应进行加工与呈现。这就要求自媒体选择的采访对象能迅速抓住受众的眼球,所以主角基本是长相出众、穿着前卫或话语风格特色的人;另一方面也要求创作者在在剪辑时调整文本结构以凸显关键信息,并借助趣味字幕、特效、背景音乐等来修饰视频,增强短视频的吸引力,给受众以街访情境的代入感。
1.3 传播渠道的社交化
抖音的定位是音乐社交类App,平台上短视频的小容量为用户下载和分享提供了便利。用户也可以在平台上转载他人作品到自己的动态供好友浏览、评论和转发,或者生成分享链接至其他的社交平台,从而激发其他用户继续创作的兴趣,进一步扩大了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范围。自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以受众为中心,注重与受众进行互动,着力构建有用户价值的场景化内容,博主会在评论区用网络化的语言回复部分受众的评论,不断增强用户黏性。许多街访自媒体在抖音上已经开通了交友功能,留下官方号码给用户以报名出镜的机会,短视频社交也从线上拓展到线下。
2 街访类短视频的伦理问题
2.1 街访内容偏离主流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
据笔者观察,抖音自媒体街访类短视频有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其中充斥着刺激和肤浅的话题,比如“养了一年的狗和养了十年的男朋友你选哪个”“你可以模仿渣男说一句话吗”,无疑迎合了受众的恶搞、猎奇心理。但街访类短视频的受众主要是年轻群体,其中包含价值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群体,自媒体在争取流量的同时,也肩负着引导受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责任。如果长期接触此类泛娱乐化信息,受众品味与偏好难免低俗化,这对于年轻人价值观的形成显然有着不良影响。 部分自媒体为了博人眼球不惜违背公序良俗,深挖个人隐私、传播色情化的内容来获得关注。许多街访话题旨在询问个人隐私,如“你的包里有什么”“可以分享一下双十一购物清单吗”,受访者在镜头面前真实的自我表达其实忽视了自身隐私信息的泄露,受众则在观看中获得偷窥隐私的快感,为自媒体带来流量。再者,有些自媒体以潮流穿搭为街访内容,为了展示某款裤子、上衣的价格,常常使用特写镜头,而部分女生穿着过于暴露经常使得短视频色情化。此类自媒体无疑是在打色情“擦边球”,给人感官的刺激以夺人眼球。
2.2 街访短视频的“创意版权”易被盗用
所谓创意版权是指“独创劳动内容”的版权。《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利益是基于对独创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不以时间长短为判断标准,只要内容实质上抄袭了原创者的独创性特征(如创意造型、创意场景、创意图文等),就能构成侵权[5]。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部分制作者会挪用、模仿、甚至雇人演绎火爆街访短视频的创意问答,如“你这一身穿搭多少钱”这一街访话题在抖音上爆红后,大部分自媒体都做过类似的问答,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原创者知识产权的侵犯,但由于该话题过于泛滥已经无从追责。街访的流程相对独立、街访创意模式易于复制都为侵权提供了便捷条件,侵权成本低、收益大且具有隐蔽性。
传统版权保护措施遵循“避风港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被权利人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6]这种“通知-删除”的维权方式由于取证困难在网络空间很难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指导性案例第81号中明确指出,对于“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不予保护[7]。侵权的低成本与维权的高难度都使得短视频创意版权难以得到合理保护。
2.3 被采访者的人格权未受充分尊重
在街访类短视频的众多类型中,较为流行的一类是采访者随机走向采访对象并提问或发起挑战,然后通过第三方拍摄被采访者的临场反应。比如拥有72万粉丝的“撩街访”的采访者固定为一个年轻女生,短视频内容基本都是她运用土味情话前往搭讪并不知情的男生。这种随机选择采访对象并主动引起互动的采访模式制造了一种悬念,易于激发受众观看的欲望,在经过制作者精心剪辑后,受访者的随机应对方式也往往能制造出其不意的笑点,街访视频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都得到提升。
但这种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拍摄的行为有侵犯他人肖像权与隐私权的风险。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为了体现街访短视频“未经策划”的特征,自媒体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便进行拍摄,可以认定为偷拍,而且多数自媒体将短视频上传到抖音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被采访者的肖像与访谈时透露的隐私如果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曝光在大众面前,其肖像权与隐私权都存在被侵犯的可能性。
3 伦理问题的预防与规制建议
3.1 政府应加强内容引导和版权保护
自媒体街访类短视频的泛娱乐化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在市场机制无法保证行业生产有序进行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当在监督批评的同时给予具体指导意见,防止低俗、拜金、暴力和色情等不良内容滋生,发挥其正向引導的职能。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短视频内容进行规制,其具体实施还需要政府与平台方通力合作,笔者建议出台针对各垂类视频的细化规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让规约进一步落到实处。
对短视频版权的监管应以避免打击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为限度,在强调引导内容生产与版权保护时并不是绝对禁止对他人版权的使用,而是强调把握好判断侵权的尺度,不单用盈利与否或借鉴内容的长短来判定。有学者指出政府可以考虑增加建设性许可使用费,让者选择是停止侵权还是继续使用,使这些未经授权的“二次使用”因得到追认而具备合法性[8];此外还可以结合典型案例不断完善短视频领域侵权的识别和判定细则。
3.2 倡导以平台与行业为主体的自律
在街访类短视频这个领域,平台和行业自身的监管同样十分重要。与直播等即时性传播的视频不同,街访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传,是可以在审查阶段被删除的,部分含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短视频可以依靠抖音平台的技术审查功能来识别,从源头得到治理。另一方面,抖音平台可以联合广告商推出街访类短视频的优质内容奖励计划,引导积极正面的短视频内容生产,让街访类短视频制作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主流媒体不断祛魅,通过发布创意短视频以吸引年轻人的注意力,同样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其制作的包含娱乐元素而不失价值内涵的短视频也可以成为自媒体的标杆,引导自媒体街访短视频回归以真实等公共传媒理性为价值导向的内容生产模式。因此平台与行业积极引导媒介深度融合势在必行,有必要呼吁传统电视媒体街访账号入驻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并积极运营,以其优质内容鞭策自媒体走向规范化。
3.3 呼吁公众进一步提升媒介素养
街访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还存在提升的空间。首先,街访类短视频的盛行暴露了公众隐私意识的淡薄,所以更未能意识到自身隐私权遭到侵犯并及时维权,这也助长了自媒体对个人隐私毫无节制的曝露。其次,创作者的短视频版权意识还有待普及,既要形成侵权违法的法治意识,杜绝以侵权牟利的行为,也要树立主动维权的意识,善于通过合法渠道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给侵权方以震慑。再者,受众对内容的偏好其实决定了街访类短视频的格调,受众提升个人品味、自觉远离低俗街访内容则从根本上切断了其获利空间。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需要公众的自觉,更需要政府、学校、平台方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看,相关法律普及教育和媒介素养课程的开设必不可少,各方应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致力于让全民知法守法、善用媒介平台。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9-08-30)[2019-12-19].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908/t20190830_70800.htm.
[2]2018抖音大数据报[EB/OL].(2019-08-30)[2019-12-19].https://www.useit.com.cn/thread-22150-1-1.html.
[3]朱杰,崔永鹏.短视频:移动视觉场景下的新媒介形态——技术、社交、内容与反思[J].新闻界,2018(7):69-75.
[4]武伟,张雯雯.海采:民意探求与传媒公共理性的时代交融[J].电视研究,2014(7):37-38.
[5]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J].中国出版,2017(16):17-21.
[6]张智全.莫让“避风港原则”成侵权庇护所[J].人民法治,2019(15):53.
[7]张伯娜.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3):62-65.
[8]赵平喜,李钧德.电视街采“神回复”现象的传播学分析[J].新闻爱好者,2017(9):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