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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作为重点,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对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但地方政府财力很难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因此,金融应充分利用资金融通的功能和优势,在助推小城镇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地方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投入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财政投入,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投入到农村地区和小城镇开发中的资金;二是民间资金,动员和筹集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农村居民自筹资金为主,或在小城镇建设中通过垫款等形式占用的开发商、建筑商的资金;三是通过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获取的建设资金;四是经济发达的城镇通过吸引外资参与小城镇的开发与地区产业的发展。采用以上方式积累的资金仍然有限。以徐州为例,据测算,建设小城镇约需资金240亿元,远远高于徐州市财政2009年164亿元的一般预算收入。小城镇建设作为新型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战略选择,要实现其预定目标,金融支持不可或缺,首先大量基础设施投资需要金融的支持保障,其次产业结构升级需要金融资金和金融服务支持,再次农村经济社会转型需要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由此来看,金融助推小城镇建设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拓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争取中长期赍金支持。解决小城镇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首先需要政策性银行发挥融资的主导力量。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增加开发性金融在投资建设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公共设施领域的资金投入。在国家开发银行没有基层网点的情况下,建议国家积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职能和业务范围,逐步向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变,承担小城镇开发建设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小城镇建设的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业务;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介入力度,调整信贷投放的重点,在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为农村小城镇建设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二是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小城镇聚集着大批中小企业,而中小金融机构是最适宜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组织形式。要建立和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城中小企业的生力军作用,不断深化农信社改革,将农信社改造成为县域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和创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有序扩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民专业资金互助社,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心城镇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在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完善多种配套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
三是找准切入点,提升金融服务的层次和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居民数量的增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居民的金融需求日益增多。各金融组织和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积极探索并找准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切入点。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采用差别化的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拓展小城镇的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新需求。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健全小城镇功能和发展小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求商机,重点解决距离中心城市较近的卫星镇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应利用贴近乡镇的优势。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化、农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同时积极支持面向城镇社区的生活服务业,促进城镇第三产业发展。
四是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多种项目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应积极拓展小额信用贷款和“龙头企业+农户”信贷方式;创新不动产抵押方式,将农民的农机具、大宗贵重物品等纳入抵押的范畴;推动开展林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收益权等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小城镇农用房的抵(质)押贷款试点,不断发展农业保险和现代商业保险,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和中小企业的偿付能力,使其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努力发展多种项目融资方式,在污水处理、公路建设等领域推广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BT(Build,Transfer的缩写)等类似项目融资方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基础设施。在坚持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原则下,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允许市、县(市)政府对这些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优惠或信用担保。只有采取这种多管齐下的融资方式和筹资渠道,才能保证城镇化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
当前,地方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投入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财政投入,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投入到农村地区和小城镇开发中的资金;二是民间资金,动员和筹集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农村居民自筹资金为主,或在小城镇建设中通过垫款等形式占用的开发商、建筑商的资金;三是通过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获取的建设资金;四是经济发达的城镇通过吸引外资参与小城镇的开发与地区产业的发展。采用以上方式积累的资金仍然有限。以徐州为例,据测算,建设小城镇约需资金240亿元,远远高于徐州市财政2009年164亿元的一般预算收入。小城镇建设作为新型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战略选择,要实现其预定目标,金融支持不可或缺,首先大量基础设施投资需要金融的支持保障,其次产业结构升级需要金融资金和金融服务支持,再次农村经济社会转型需要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由此来看,金融助推小城镇建设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拓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争取中长期赍金支持。解决小城镇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首先需要政策性银行发挥融资的主导力量。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增加开发性金融在投资建设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公共设施领域的资金投入。在国家开发银行没有基层网点的情况下,建议国家积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职能和业务范围,逐步向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变,承担小城镇开发建设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小城镇建设的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业务;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介入力度,调整信贷投放的重点,在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为农村小城镇建设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二是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小城镇聚集着大批中小企业,而中小金融机构是最适宜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组织形式。要建立和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城中小企业的生力军作用,不断深化农信社改革,将农信社改造成为县域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和创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有序扩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民专业资金互助社,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心城镇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在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完善多种配套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
三是找准切入点,提升金融服务的层次和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居民数量的增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居民的金融需求日益增多。各金融组织和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积极探索并找准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切入点。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采用差别化的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拓展小城镇的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新需求。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健全小城镇功能和发展小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求商机,重点解决距离中心城市较近的卫星镇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应利用贴近乡镇的优势。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化、农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同时积极支持面向城镇社区的生活服务业,促进城镇第三产业发展。
四是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多种项目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应积极拓展小额信用贷款和“龙头企业+农户”信贷方式;创新不动产抵押方式,将农民的农机具、大宗贵重物品等纳入抵押的范畴;推动开展林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收益权等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小城镇农用房的抵(质)押贷款试点,不断发展农业保险和现代商业保险,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和中小企业的偿付能力,使其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努力发展多种项目融资方式,在污水处理、公路建设等领域推广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BT(Build,Transfer的缩写)等类似项目融资方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基础设施。在坚持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原则下,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允许市、县(市)政府对这些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优惠或信用担保。只有采取这种多管齐下的融资方式和筹资渠道,才能保证城镇化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