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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体现我们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窗口,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好信访接待意义十分重大,笔者结合信访接待实践,针对上访人的心理特征就如何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从处理涉检信访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探讨。
一、处理涉检信访的基本原则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民主法治社会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和尊严的基本要求。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稳妥处置原则。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受理涉检信访时,应当热情接待,态度积极,作风端正,在全面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权衡利弊,稳妥处置。从信访工作实际出发,既要安抚民心,又不能制造新的矛盾和纠纷,不再添乱,学会运用心理学知识不断地研究和总结,增强信访工作的针对性,更好地胜任检察信访工作。
2、公平公正原则。检察机关对信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应当依法处理,尽量满足。一般来说,合理要求型的来访者,70%以上是青壮年,文化程度较高,其中不乏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对这类来访者,接待人员在接待时,要态度温和,仔细倾听,迅速办理,以理服人。对不合理要求的信访,一定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劝解工作,促其息诉,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对无理缠诉信访,绝不能回避,精心疏导,运用法律手段、道德规范教育和依托社会力量更深入细致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只有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才能实现公平公正。
3、就地解决原则。从近年来群众信访情况看,除少数无理缠诉外,大多数信访是有一定的道理,这些信访应当在基层解决。因此,从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考虑,从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便群众申诉,有利于国家机关正常工作出发,应当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绝大部分涉法涉检信访按照“属地管辖”切实解决在基层,从而减少诉累或越级上访,从而节约行政资源、诉讼资源或司法资源。
4、群众满意原则。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当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高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处理涉法涉检信访问题时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平民怨,息民怒。我们必须要用“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信访和息诉工作质量的标准。要以热情文明的接待工作方法,对来访群众以诚相待,进行换位思考,克服衙门作风,热忱欢迎他们来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只有群众从心底满意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检信访和越级上访。
5、有理推定原则。我们在信访工作中,对群众来访作“有理推定”,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定来访者信访申诉有理,就是要求接访人员要以诚挚的语言鼓励他们反映情况,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听取他们的诉求理由和证据,再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坚持实行依法处理。
二、建立处理涉检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前沿,因此,最大限度地将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尤为重要,而建立处理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是促进信访问题顺利解决的有效途径。
1、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质量保障机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问题责任追究,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办事,并且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努力从源头上防控涉检信访。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是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关键。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涉检上访之所以居高不下,除了多年来中国社会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基层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不依法办案,尤其不严格按规范的程序办案,甚至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直接侵害涉案群众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检信访或越级上访。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质量保障机制,用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衡量执法行为,切实做到“重实体更重程序,重维护法律尊严又重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应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问题责任追究,限期处理、落实好涉检上访有关问题,防止产生新的矛盾,涉检越级上访。
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妨碍了“公平公正”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涉检上访。因此,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理论和实务的创新,保证司法公正,是防控和减少涉检信访的一项重要措施。
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上下互动,从工作体制上调控涉检信访。
及时掌握信访苗头。动态和倾向,及時排查分析信访缘由,达到快速、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目的。将发现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交流、通报、汇报,做到上下互动,上下联动,使有关部门“心中有数”,为涉法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设性意见,为问题的及时处理和信访息诉做好事前准备,蠃得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工作部门“各自为阵”,缺乏横向联系和情况交流的问题普遍存在,上下级工作部门之间缺乏及时的纵向协调,不利于涉检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这种状况应当改变。笔者建议应整合信访机构,成立由党委领导下的集中党委、人大、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力量的统一信访机构,对一切信访事项全部实行扎口管理,行使在信访问题上的决定权。
3、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理机制,特事特办,从效率上减少信访。
对于集体访、到省、进京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等特别防护时期信访,应当启用快迅反应应急处理机制。实践中对这几类信访,笔者认为应当尽可能多地邀请或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社会知名人士、人民监督员和当地有一定威望或者影响力的群众代表参与涉法、涉检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应当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好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意识,公开、公正、特事特办,快速高效,及时高效,及时化解,使来访群众切实感到冤有处伸、检察院最讲公正。
遇到这些信访,过去习惯于运用公安警力打压的做法,应当坚决摒弃。警察只能维护秩序,不能推波助澜,激化矛盾。
4、建立多元化处理机制,从工作制度减少涉检信访。
所谓多元化处理机制,是指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全社会力量,将涉检信访问题通过多种形式或途径及时化解,不产生积累效应。如设立信访热线、检察长接待日、定期巡回下访,及时现场办公,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错案及时赔偿、情况及时反馈,及时开展答疑说理的听证机制等。
5、建立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规则上规范涉检信访。
当前针对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的特点,应完善立法、制定出台信访详细规定、规范信访行为;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处理信访的成功经验,统一信访处理规范,设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制度,如首办责任制、信访评估制度、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分流、反馈、公开答复制、三定四包工作责任制等,做到信访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如控申举报工作流程等,但是还没有将这些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要尽快克服现行处理信访的法制瓶颈,应在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处理涉检信访配套体系的基础上,完善立法,出台综合措施,保障涉检信访经常性处理机制,高效运行。同时,建立严格的逐级信访制度,即信访人只有在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结论性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上一级信访部门方予接待立案,而且接待后就地对照政策解决问题,给予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再搞信访回笼,从而减少重复信访,减少越级上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巴马瑶族自治县 547500)
一、处理涉检信访的基本原则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民主法治社会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和尊严的基本要求。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稳妥处置原则。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受理涉检信访时,应当热情接待,态度积极,作风端正,在全面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权衡利弊,稳妥处置。从信访工作实际出发,既要安抚民心,又不能制造新的矛盾和纠纷,不再添乱,学会运用心理学知识不断地研究和总结,增强信访工作的针对性,更好地胜任检察信访工作。
2、公平公正原则。检察机关对信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应当依法处理,尽量满足。一般来说,合理要求型的来访者,70%以上是青壮年,文化程度较高,其中不乏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对这类来访者,接待人员在接待时,要态度温和,仔细倾听,迅速办理,以理服人。对不合理要求的信访,一定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劝解工作,促其息诉,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对无理缠诉信访,绝不能回避,精心疏导,运用法律手段、道德规范教育和依托社会力量更深入细致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只有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才能实现公平公正。
3、就地解决原则。从近年来群众信访情况看,除少数无理缠诉外,大多数信访是有一定的道理,这些信访应当在基层解决。因此,从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考虑,从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便群众申诉,有利于国家机关正常工作出发,应当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绝大部分涉法涉检信访按照“属地管辖”切实解决在基层,从而减少诉累或越级上访,从而节约行政资源、诉讼资源或司法资源。
4、群众满意原则。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当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高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处理涉法涉检信访问题时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平民怨,息民怒。我们必须要用“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信访和息诉工作质量的标准。要以热情文明的接待工作方法,对来访群众以诚相待,进行换位思考,克服衙门作风,热忱欢迎他们来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只有群众从心底满意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检信访和越级上访。
5、有理推定原则。我们在信访工作中,对群众来访作“有理推定”,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定来访者信访申诉有理,就是要求接访人员要以诚挚的语言鼓励他们反映情况,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听取他们的诉求理由和证据,再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坚持实行依法处理。
二、建立处理涉检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前沿,因此,最大限度地将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尤为重要,而建立处理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是促进信访问题顺利解决的有效途径。
1、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质量保障机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问题责任追究,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办事,并且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努力从源头上防控涉检信访。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是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关键。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涉检上访之所以居高不下,除了多年来中国社会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基层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不依法办案,尤其不严格按规范的程序办案,甚至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直接侵害涉案群众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检信访或越级上访。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质量保障机制,用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衡量执法行为,切实做到“重实体更重程序,重维护法律尊严又重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应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和问题责任追究,限期处理、落实好涉检上访有关问题,防止产生新的矛盾,涉检越级上访。
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妨碍了“公平公正”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涉检上访。因此,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理论和实务的创新,保证司法公正,是防控和减少涉检信访的一项重要措施。
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上下互动,从工作体制上调控涉检信访。
及时掌握信访苗头。动态和倾向,及時排查分析信访缘由,达到快速、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目的。将发现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交流、通报、汇报,做到上下互动,上下联动,使有关部门“心中有数”,为涉法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设性意见,为问题的及时处理和信访息诉做好事前准备,蠃得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工作部门“各自为阵”,缺乏横向联系和情况交流的问题普遍存在,上下级工作部门之间缺乏及时的纵向协调,不利于涉检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这种状况应当改变。笔者建议应整合信访机构,成立由党委领导下的集中党委、人大、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力量的统一信访机构,对一切信访事项全部实行扎口管理,行使在信访问题上的决定权。
3、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理机制,特事特办,从效率上减少信访。
对于集体访、到省、进京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等特别防护时期信访,应当启用快迅反应应急处理机制。实践中对这几类信访,笔者认为应当尽可能多地邀请或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社会知名人士、人民监督员和当地有一定威望或者影响力的群众代表参与涉法、涉检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应当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好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意识,公开、公正、特事特办,快速高效,及时高效,及时化解,使来访群众切实感到冤有处伸、检察院最讲公正。
遇到这些信访,过去习惯于运用公安警力打压的做法,应当坚决摒弃。警察只能维护秩序,不能推波助澜,激化矛盾。
4、建立多元化处理机制,从工作制度减少涉检信访。
所谓多元化处理机制,是指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全社会力量,将涉检信访问题通过多种形式或途径及时化解,不产生积累效应。如设立信访热线、检察长接待日、定期巡回下访,及时现场办公,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错案及时赔偿、情况及时反馈,及时开展答疑说理的听证机制等。
5、建立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规则上规范涉检信访。
当前针对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的特点,应完善立法、制定出台信访详细规定、规范信访行为;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处理信访的成功经验,统一信访处理规范,设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制度,如首办责任制、信访评估制度、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分流、反馈、公开答复制、三定四包工作责任制等,做到信访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如控申举报工作流程等,但是还没有将这些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要尽快克服现行处理信访的法制瓶颈,应在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处理涉检信访配套体系的基础上,完善立法,出台综合措施,保障涉检信访经常性处理机制,高效运行。同时,建立严格的逐级信访制度,即信访人只有在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结论性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上一级信访部门方予接待立案,而且接待后就地对照政策解决问题,给予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再搞信访回笼,从而减少重复信访,减少越级上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巴马瑶族自治县 5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