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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计划的规定修改为“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将原来的购销合同的产品价格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的规定,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国家专门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结合到军工企业,合同特别是军品合同契约意识的加强也将是一场深刻革命。军品合同是指在导弹武器系统和航天运输系统等军品型号或项目科研生产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大部分属于科研合同。
关键词:军品;合同;管理
目前,科研合同制度在国内外都比较盛行,我国军品合同起步比较晚,但随着军工企业市场化、国际化、商业化及证券化的大力推进,军品合同在我国军工单位的运用将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当前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军民深度融合进程中,军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更是成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探索既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又兼顾军品合同特殊性质的合同管理办法,对于科学、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军品合同纠纷、防控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品科研生产实行合同制的意义和作用
军品的科研、生产实行合同制是军品订货方式转向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改革,合同制的实行,使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了更多的权益,对军品的科研、生产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从军队的角度看,可以归为以下方面:
1、有利于促进竞争。由于合同的供需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军方可以选择更好的供方,供方可以依据各自的实力,从质量、价格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展开竞争,促进了竞争能力的提高,也为不同地区、行业的企业和研究单位、人员提供了竞争的有利条件。
2、有利于军事经济效益的提高。合同中有关质量、价格、进度的要求,对供方有着制约作用,促进其保证质量、进度,管好用好经费,使得经费能更多地用于装备上,也促进了装备性能的保证和提高。
3、有利于军事代表队伍素质的提高。军代表参与合同的协商,需要了解和掌握许多经济、法律方面的知识,需要了解和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知识,需要研究、处理、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4、有利于促进军品科研和生产体制的改革。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使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有机结合,调动和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促使军品走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二、军品科研生产实行合同制的现状及原因
合同制实行以来,一直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变革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并存,必然会出现不少摩擦和矛盾。而且,合同制本身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间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对合同承包方的选择缺乏科学的比较和经济论证,有的不是择优选定,而是行政指定;有的合同条款内容笼统、含糊、不严密,质量要求不够具体、明确;有的合同价格未经严格审核论证就人为敲定,周期长的合同价格缺口往往较大;有的合同缺乏制约力,出现“ 指标降、进度拖、经费涨” 等问题,反映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不相适应。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军品订货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也是转换过程中所要解决的。
1、军品的特殊性。多年来一直用行政手段实行严格的指令性管理,即使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军工产品也依然要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采用国家订货的方式,以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装备建设的需要。虽然这种指令性计划的内涵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这种计划尚不完善,还处于探索过程中,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如何综合运用难以准确把握。在合同制实行的过程中,就往往反映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与缺乏必要的行政干预并存,计划得不到保证与计划卡得太死同在的矛盾现象。
2、由于合同制本身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比如,修改以前的经济合同法是建立在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基础上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以前签订合同的一些条款与市场经济现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按照这样的条款执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3、由于一些配套的措施跟不上。比如,合同质量保证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同产品质量保证大纲和合同规格书是什么关系,有哪些异同,还没有法规文件给予详细明确,人们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合同中质量保证要求及实施方法也就难以规范。
4、由于实行合同制本身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更新观念,增强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外部环境条件不断变化,人们需要不断地去适应,更好地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制的要求。
三、加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理选择合同的形式。对于研制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 风险大的研制项目,若按照预研过程的原理样机、初样、正样等几个阶段签订分阶段合同比较有利;在工程研制阶段,则签订总合同比较有利;对于舰船等总装产品,依据签订合同时产品研制项目的多少,技术状态确定的情况,企业生产情况,不确定因素多少等具体情况可分别签订封口合同,小开口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等。而在技术状态未定的情况下,不宜签订合同。
2、加强技术论证工作的科学性。战术技术性能指标不一定越高越好,指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国内的实际工业技术水平,以避免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不断降低指标,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降低合同的严肃性;制定指标尤其是关系到产品性能的主要指标要量化并明确考核方法。同时,制定指标应充分考虑费用的因素。产品的费用有80 % 是在方案论证阶段就确定了的,高指标必然要有高投入、高费用,技术论证应与充分的经济论证一同进行,既要考虑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又要考虑经费筹措的可能性,为今后的合同价格协商和合同履行做好基础工作。
3、注重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维护军队的权益。军工产品研制、生产的封闭模式被打破,阻碍资源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被消除,为一些军事技术成果扩大应用范围,实行“ 军转民” 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军队不能享受这些成果应用或转化所获得的效益,实际上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在签订研制合同时,要注意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并对将来成果的应用、或转化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的科研项目,要做好成果归属问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军队的权益。
4、重视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参照《国防科工委军工产品合同中质量保证要求研讨会纪要》中提出的范围和内容,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减少以至避免照抄标准合同文本,质量保证条款不够严密和完整,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使合同双方的质量保证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逐步在研制、生产合同中把质量保证条款的提出和实施变为供需双方的自觉行动。
由于军品合同中涉及国家任务,加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这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军品合同纠纷不建议以诉讼方式解决,可采取以双方友好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报请双方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方式,如果仍解决不了的,则采取仲裁程序解决,因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主要方式,可有效保护合同内容的涉密部分。
参考文献
[1] 贾立新,军品价格测算探讨[J].装备发展争鸣,2015.
关键词:军品;合同;管理
目前,科研合同制度在国内外都比较盛行,我国军品合同起步比较晚,但随着军工企业市场化、国际化、商业化及证券化的大力推进,军品合同在我国军工单位的运用将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当前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军民深度融合进程中,军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更是成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探索既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又兼顾军品合同特殊性质的合同管理办法,对于科学、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军品合同纠纷、防控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品科研生产实行合同制的意义和作用
军品的科研、生产实行合同制是军品订货方式转向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改革,合同制的实行,使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了更多的权益,对军品的科研、生产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从军队的角度看,可以归为以下方面:
1、有利于促进竞争。由于合同的供需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军方可以选择更好的供方,供方可以依据各自的实力,从质量、价格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展开竞争,促进了竞争能力的提高,也为不同地区、行业的企业和研究单位、人员提供了竞争的有利条件。
2、有利于军事经济效益的提高。合同中有关质量、价格、进度的要求,对供方有着制约作用,促进其保证质量、进度,管好用好经费,使得经费能更多地用于装备上,也促进了装备性能的保证和提高。
3、有利于军事代表队伍素质的提高。军代表参与合同的协商,需要了解和掌握许多经济、法律方面的知识,需要了解和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知识,需要研究、处理、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4、有利于促进军品科研和生产体制的改革。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使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有机结合,调动和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促使军品走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二、军品科研生产实行合同制的现状及原因
合同制实行以来,一直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变革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机制并存,必然会出现不少摩擦和矛盾。而且,合同制本身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间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对合同承包方的选择缺乏科学的比较和经济论证,有的不是择优选定,而是行政指定;有的合同条款内容笼统、含糊、不严密,质量要求不够具体、明确;有的合同价格未经严格审核论证就人为敲定,周期长的合同价格缺口往往较大;有的合同缺乏制约力,出现“ 指标降、进度拖、经费涨” 等问题,反映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不相适应。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军品订货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也是转换过程中所要解决的。
1、军品的特殊性。多年来一直用行政手段实行严格的指令性管理,即使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军工产品也依然要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采用国家订货的方式,以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装备建设的需要。虽然这种指令性计划的内涵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这种计划尚不完善,还处于探索过程中,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如何综合运用难以准确把握。在合同制实行的过程中,就往往反映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与缺乏必要的行政干预并存,计划得不到保证与计划卡得太死同在的矛盾现象。
2、由于合同制本身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比如,修改以前的经济合同法是建立在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基础上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以前签订合同的一些条款与市场经济现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按照这样的条款执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3、由于一些配套的措施跟不上。比如,合同质量保证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同产品质量保证大纲和合同规格书是什么关系,有哪些异同,还没有法规文件给予详细明确,人们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合同中质量保证要求及实施方法也就难以规范。
4、由于实行合同制本身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更新观念,增强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外部环境条件不断变化,人们需要不断地去适应,更好地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制的要求。
三、加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理选择合同的形式。对于研制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 风险大的研制项目,若按照预研过程的原理样机、初样、正样等几个阶段签订分阶段合同比较有利;在工程研制阶段,则签订总合同比较有利;对于舰船等总装产品,依据签订合同时产品研制项目的多少,技术状态确定的情况,企业生产情况,不确定因素多少等具体情况可分别签订封口合同,小开口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等。而在技术状态未定的情况下,不宜签订合同。
2、加强技术论证工作的科学性。战术技术性能指标不一定越高越好,指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国内的实际工业技术水平,以避免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不断降低指标,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降低合同的严肃性;制定指标尤其是关系到产品性能的主要指标要量化并明确考核方法。同时,制定指标应充分考虑费用的因素。产品的费用有80 % 是在方案论证阶段就确定了的,高指标必然要有高投入、高费用,技术论证应与充分的经济论证一同进行,既要考虑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又要考虑经费筹措的可能性,为今后的合同价格协商和合同履行做好基础工作。
3、注重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维护军队的权益。军工产品研制、生产的封闭模式被打破,阻碍资源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被消除,为一些军事技术成果扩大应用范围,实行“ 军转民” 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军队不能享受这些成果应用或转化所获得的效益,实际上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在签订研制合同时,要注意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并对将来成果的应用、或转化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的科研项目,要做好成果归属问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军队的权益。
4、重视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参照《国防科工委军工产品合同中质量保证要求研讨会纪要》中提出的范围和内容,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减少以至避免照抄标准合同文本,质量保证条款不够严密和完整,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使合同双方的质量保证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逐步在研制、生产合同中把质量保证条款的提出和实施变为供需双方的自觉行动。
由于军品合同中涉及国家任务,加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这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军品合同纠纷不建议以诉讼方式解决,可采取以双方友好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报请双方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方式,如果仍解决不了的,则采取仲裁程序解决,因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主要方式,可有效保护合同内容的涉密部分。
参考文献
[1] 贾立新,军品价格测算探讨[J].装备发展争鸣,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