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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产税立法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与稳定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要提升對其重视,了解其存在的问题,通过科学的政策与建设的提出,为全面解决此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的,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对此本文对与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提出了相关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税立法;问题;政府建议
在对财税体制优化与改革过程中,如何推进整个进程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在房地产税改革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均有影响,如何有效的缓解其整体波动,科学的解决问题是现阶段的重点问题之一,对此本文简单的探究了在房地产税立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房地产产权划分与其价值评估问题与政策建议
地产所有者是国家,但是相关房产的所有者缺失死人,其土地具有一定的提升价值的,而房屋的价值上升空间却较为有限,如何有效的分离这二者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现阶段对于这二者的关系却没有科学的说法,对此笔者简单的提出了几点建议。
首先,如何缓解产权归属问题。现阶段,我国的主要土地产权归属主要包括了城镇土地产权归属于国家,而农村的土地产权归属于集体。其房屋产权则归属其持有者,主要包括了国家、集体以及个人。
其中对于城镇的土地产权来说,主要就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将土地一次性转让70年的使用权,也就是在购房的价格中包含了对这个土地70年的使用权限。但是在过了这70年之后改如何处理?这也是现代人们关系的主要问题,如果政府继续的征收土地出让金可能相关房产权持有人就会选择进行出售其产权,因为在一般状况之下,房屋在70年之后的价值也许就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进行征收,就会导致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对此,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韩国与日本的实施“财务平衡替代土地财政模式”,就是相关房屋产权与其土地产权的归属处理中可以通过分计合缴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其中在一方面,购房者在其交易过程中可以选择一次性的对相关房屋产权进行买断,其返利凭证就是国家通过统一印制的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通过逐年上缴部分“房产税”的形式进行操作;另一个方面来说,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不对其进行年限的设计,在其保有环节中根据每年特定比例上缴土地成本补偿税,其交易环节也只是收缴其相应的土地成本价格。这两部分的房地产水可以通过分别核定与统一缴纳的形式开展。
而对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来说, 我国在2014年颁布的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分离形式对其归属问题进行了解决。
第二,房屋与土地价值变动问题。在正常状况下来说,因为资源匮乏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整个地产价值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因为其使用年限以及折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整个房产价值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想确认二者的变动是在整个房地产税改革中应该面对的一项技术型问题。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对其进行解决。通过对购房发票清单中对于房屋的建筑成本以及其分摊的土地成本明细进行了解,其中建筑成本就是整个土地成本之外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其利润;而分摊的土地成本可以基于70年对其进行分摊,在70年之后在对其进行重估,按年分摊。在对其具体的土地与房产价格践行了解之后,相关税务机构可以根据现代化评估模型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了解其价格变动。
2、立法中的体制问题与政策建议
在对房地产税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的体制障碍因素,这是无法对其进行深入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可以保证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实践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对房地产税进行“先立后改”相关程度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权利。在三中全会中对房地产税改革的具体路线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其权利已在下放,但是,如何在实践中执行此种程序呢?在实践中要基于税收法定的相关原则,将房地产税立法的行政立法权改为权利立法,其具体操作如下,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房地产税法》,对于具体的房地产税相关内容与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管理,其他事项主要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授权的相关部门,综合地区状况制定细则,并且报备国务院进行备案。
第二,如何推进其立法权。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是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税收立法就是根据相关税制改革的基础目标与原则以及相关措施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创制《房地产税法》缺乏成熟条件的背景之下,房地产税要县推进其改革步骤,保障其合法性,应该先进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创制《房地产税法》。因为在进行房地产税的立法与改革过程中还涉及到相关土地制度与土地采取的改革,导致了整个土地改革工作开展困难。对此《房地产税法》在制定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与原则性特征,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省、市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基于实际状况进行制定并实施。
第三,房地产税的划分。在进行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要像解决其省以下的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就要解决现阶段的体制问题。首先,对于我国省级一下的分税制度进行改革过程中要保障其混慢性,根据具体的实体税制状况进行优化改革。要基于三种全会中的“优化行政区改革”的相关政策对现有省管县的制度进行完善。
3、结束语
房地产税立法在实践中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对此要明确其内在的立法宗旨以及相关依据,这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对此在对其立法过程中,要消除存在的各种争议,通过科学的方式与策略,提出各种政策建议,充分的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的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为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经济的增长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周艳,施文. 国内房地产税立法过渡期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分析[J]. 时代金融,2014,27:18-19+20.
[2]安体富. 房地产税立法的法理依据与相关政策建议[J]. 地方财政研究,2015,02:4-6+10.
[3]《我国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课题组,王朝才,张学诞. 我国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J]. 财政科学,2016,06:54-64.
关键词:房地产税立法;问题;政府建议
在对财税体制优化与改革过程中,如何推进整个进程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在房地产税改革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均有影响,如何有效的缓解其整体波动,科学的解决问题是现阶段的重点问题之一,对此本文简单的探究了在房地产税立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房地产产权划分与其价值评估问题与政策建议
地产所有者是国家,但是相关房产的所有者缺失死人,其土地具有一定的提升价值的,而房屋的价值上升空间却较为有限,如何有效的分离这二者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现阶段对于这二者的关系却没有科学的说法,对此笔者简单的提出了几点建议。
首先,如何缓解产权归属问题。现阶段,我国的主要土地产权归属主要包括了城镇土地产权归属于国家,而农村的土地产权归属于集体。其房屋产权则归属其持有者,主要包括了国家、集体以及个人。
其中对于城镇的土地产权来说,主要就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将土地一次性转让70年的使用权,也就是在购房的价格中包含了对这个土地70年的使用权限。但是在过了这70年之后改如何处理?这也是现代人们关系的主要问题,如果政府继续的征收土地出让金可能相关房产权持有人就会选择进行出售其产权,因为在一般状况之下,房屋在70年之后的价值也许就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进行征收,就会导致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对此,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韩国与日本的实施“财务平衡替代土地财政模式”,就是相关房屋产权与其土地产权的归属处理中可以通过分计合缴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其中在一方面,购房者在其交易过程中可以选择一次性的对相关房屋产权进行买断,其返利凭证就是国家通过统一印制的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通过逐年上缴部分“房产税”的形式进行操作;另一个方面来说,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不对其进行年限的设计,在其保有环节中根据每年特定比例上缴土地成本补偿税,其交易环节也只是收缴其相应的土地成本价格。这两部分的房地产水可以通过分别核定与统一缴纳的形式开展。
而对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来说, 我国在2014年颁布的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分离形式对其归属问题进行了解决。
第二,房屋与土地价值变动问题。在正常状况下来说,因为资源匮乏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整个地产价值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因为其使用年限以及折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整个房产价值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想确认二者的变动是在整个房地产税改革中应该面对的一项技术型问题。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对其进行解决。通过对购房发票清单中对于房屋的建筑成本以及其分摊的土地成本明细进行了解,其中建筑成本就是整个土地成本之外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其利润;而分摊的土地成本可以基于70年对其进行分摊,在70年之后在对其进行重估,按年分摊。在对其具体的土地与房产价格践行了解之后,相关税务机构可以根据现代化评估模型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了解其价格变动。
2、立法中的体制问题与政策建议
在对房地产税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的体制障碍因素,这是无法对其进行深入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可以保证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实践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对房地产税进行“先立后改”相关程度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权利。在三中全会中对房地产税改革的具体路线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其权利已在下放,但是,如何在实践中执行此种程序呢?在实践中要基于税收法定的相关原则,将房地产税立法的行政立法权改为权利立法,其具体操作如下,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房地产税法》,对于具体的房地产税相关内容与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管理,其他事项主要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授权的相关部门,综合地区状况制定细则,并且报备国务院进行备案。
第二,如何推进其立法权。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是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税收立法就是根据相关税制改革的基础目标与原则以及相关措施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创制《房地产税法》缺乏成熟条件的背景之下,房地产税要县推进其改革步骤,保障其合法性,应该先进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创制《房地产税法》。因为在进行房地产税的立法与改革过程中还涉及到相关土地制度与土地采取的改革,导致了整个土地改革工作开展困难。对此《房地产税法》在制定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与原则性特征,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省、市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基于实际状况进行制定并实施。
第三,房地产税的划分。在进行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要像解决其省以下的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就要解决现阶段的体制问题。首先,对于我国省级一下的分税制度进行改革过程中要保障其混慢性,根据具体的实体税制状况进行优化改革。要基于三种全会中的“优化行政区改革”的相关政策对现有省管县的制度进行完善。
3、结束语
房地产税立法在实践中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对此要明确其内在的立法宗旨以及相关依据,这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对此在对其立法过程中,要消除存在的各种争议,通过科学的方式与策略,提出各种政策建议,充分的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的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为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经济的增长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周艳,施文. 国内房地产税立法过渡期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分析[J]. 时代金融,2014,27:18-19+20.
[2]安体富. 房地产税立法的法理依据与相关政策建议[J]. 地方财政研究,2015,02:4-6+10.
[3]《我国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课题组,王朝才,张学诞. 我国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J]. 财政科学,2016,06:5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