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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国际贸易理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那么,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我们必然得出结论,记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现行理论却告诉我们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这种违犯逻辑推理的结论源于法律的强行规定。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有三种:或者改变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提单不一定是可转让的;或者改变三段论的小前提,即记名提单不是提单;或者改变法律规定,即记名提单可以转让。这样一来,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就取得了和协一致性。而最可行的方法应该是第二种或者第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