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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实施的,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只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而司法行政事实行为是司法行政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畴。以某法院茶座调解室为例,笔者试从法院的司法调解对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司法行政事实行为;茶座调解室;辅助型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现实行政管理活动之中,不以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为要件的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实施的,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只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而司法行政事实行为是司法行政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畴。
一、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以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指向为标准,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辅助型、沟通型和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三种基本类型。
1.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
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一种成就性行为。就一般含义即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能够做出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一定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是主体要件。
(2)可以做出的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一定是作为该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拥有其职权,并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这是职权要件。
(3)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一定是对主行政行为实际上具有辅助性质的行为。这是条件要求。
2.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
(1)目的上具有服从性。这是由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其服从性的特征表明,该行为的目标、目的、内容、过程乃至表现形式、实施措施和手段不仅都应与主司法行政行为的基本意图相一致。
(2)形式上具有附随性。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为主司法行政行为辅佐、帮助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为司法主行政行为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铺路”工作、中期的“护路”工作和后期的“修路”工作。
(3)功能上具有修饰性。一是圆润主司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二是掩饰主司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瑕疵;三是美化主司法行政行为的社会形象。
(4)效果上具有成就性。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对主司法行政行为是“俯首甘臣”的。这说明它与主司法行政行为之间在其主观意识上:一是必须体现出“下级对上级”的应有尊重、理解和服从;二是必须是为了主司法行政行为而创制条件,做出一系列有益于主司法行政行为成就的各种各样的行为。
(5)表象上具有展现性。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具有展现主行政行为精神、原则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促进主司法行政行为的既定意图不断地向深度延进和向广度扩展,彰显主司法行政行为的社会影响力 。
二、法院调解过程中的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
自党的十七大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适应这一要求,各地法院在纷繁复杂的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某县法院适应形势建立了茶座调解室,以司法调解为突破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1.“茶座调解室”工作特点
通过在调解室摆放鲜花、悬挂促人和气的牌匾和条幅,为调解工作的开展营造轻松、平和、温馨的环境氛围。室内以休闲茶桌和主持人、邀请人及被邀请人席牌代替法桌、法椅和法官、原被告席牌,体现参与调解者之间的平等性,拉近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有利于当事人自由的表达真实意愿。
调解室制定有专门的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守则,并制版上墙,增强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既有利于法官规范调解,也便利群众监督。当事人可以由此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及调解后对诉讼调解过程进行监督和反馈。
2.茶座调解室是一种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
(1)茶座调解室的设立在目的上具有服从性。作为促进司法调解工作成效的工作方式,其目的亦在于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2)茶座调解室的工作在形式上具有附随性。作为诉讼调解进行的场所,贯穿于整个诉讼调解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辅助作用。
(3)茶座调解室在功能上具有修饰性。调解工作的难度就在于如何让闹上法庭的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判,常规的调解方式很难让当事人尽快平复心态,换位思考,促成协议,而茶座调解室平和、温馨的环境特点在很大程度缓解了庭上庄严气氛带给人的压力,也可以避免审判过程中一些程序瑕疵带来的不利后果。
(4)茶座调解室在效果上具有成就性。作为正式的开庭感觉非常严肃,而坐在茶几旁边泡茶边接受调解,能让双方都心平气和,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
(5)茶座调解室在表象上具有展现性。茶座调解室作为诉讼调解的一种辅助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创造了一种平等、轻松的环境,营造了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当事人在喝茶和闲话家常过程中增进了解沟通,加上法官从中斡旋和调解,案结事了,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茶座调解室作为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社会意义
(1)注重司法的人文关怀,执法观念上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传统观念往往表现为以“事”为中心开展工作,注重对事不对人,因此忽视了具体执法中的人情冷暖,在为人服务方面考虑的很少。而茶座调解室则充分体现出以“人”为中心开展工作,注重人格尊重,人心相融的司法人文关怀。
(2)强调以人为本,执法宗旨上由“为国家”向“为民众”转变。通常的观念认为,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国家。其实国家作为一种公权形式,是民众私权让渡的结果,所以忠实于法律比忠实于国家更能体现民意。茶座调解室就为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构了一个平等的平台,有效的维护了“民众”的权益。
(3)加强作风建设,执法态度上由“冷漠”向“热诚”转变。调解室配备专人服务,以真诚相待、热情服务为宗旨,打破了过去群众心目中对政府执法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印象,有效的提升了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已经逐渐成为现代政府文明施政的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刘婷楠(1986~),女,汉族,山西晋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
关键词:司法行政事实行为;茶座调解室;辅助型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现实行政管理活动之中,不以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为要件的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实施的,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只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而司法行政事实行为是司法行政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畴。
一、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以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指向为标准,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辅助型、沟通型和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三种基本类型。
1.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
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一种成就性行为。就一般含义即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能够做出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一定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是主体要件。
(2)可以做出的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一定是作为该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拥有其职权,并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这是职权要件。
(3)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一定是对主行政行为实际上具有辅助性质的行为。这是条件要求。
2.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
(1)目的上具有服从性。这是由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其服从性的特征表明,该行为的目标、目的、内容、过程乃至表现形式、实施措施和手段不仅都应与主司法行政行为的基本意图相一致。
(2)形式上具有附随性。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为主司法行政行为辅佐、帮助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为司法主行政行为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铺路”工作、中期的“护路”工作和后期的“修路”工作。
(3)功能上具有修饰性。一是圆润主司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二是掩饰主司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瑕疵;三是美化主司法行政行为的社会形象。
(4)效果上具有成就性。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对主司法行政行为是“俯首甘臣”的。这说明它与主司法行政行为之间在其主观意识上:一是必须体现出“下级对上级”的应有尊重、理解和服从;二是必须是为了主司法行政行为而创制条件,做出一系列有益于主司法行政行为成就的各种各样的行为。
(5)表象上具有展现性。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具有展现主行政行为精神、原则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促进主司法行政行为的既定意图不断地向深度延进和向广度扩展,彰显主司法行政行为的社会影响力 。
二、法院调解过程中的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
自党的十七大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适应这一要求,各地法院在纷繁复杂的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某县法院适应形势建立了茶座调解室,以司法调解为突破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1.“茶座调解室”工作特点
通过在调解室摆放鲜花、悬挂促人和气的牌匾和条幅,为调解工作的开展营造轻松、平和、温馨的环境氛围。室内以休闲茶桌和主持人、邀请人及被邀请人席牌代替法桌、法椅和法官、原被告席牌,体现参与调解者之间的平等性,拉近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有利于当事人自由的表达真实意愿。
调解室制定有专门的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守则,并制版上墙,增强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既有利于法官规范调解,也便利群众监督。当事人可以由此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及调解后对诉讼调解过程进行监督和反馈。
2.茶座调解室是一种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
(1)茶座调解室的设立在目的上具有服从性。作为促进司法调解工作成效的工作方式,其目的亦在于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2)茶座调解室的工作在形式上具有附随性。作为诉讼调解进行的场所,贯穿于整个诉讼调解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辅助作用。
(3)茶座调解室在功能上具有修饰性。调解工作的难度就在于如何让闹上法庭的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判,常规的调解方式很难让当事人尽快平复心态,换位思考,促成协议,而茶座调解室平和、温馨的环境特点在很大程度缓解了庭上庄严气氛带给人的压力,也可以避免审判过程中一些程序瑕疵带来的不利后果。
(4)茶座调解室在效果上具有成就性。作为正式的开庭感觉非常严肃,而坐在茶几旁边泡茶边接受调解,能让双方都心平气和,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
(5)茶座调解室在表象上具有展现性。茶座调解室作为诉讼调解的一种辅助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创造了一种平等、轻松的环境,营造了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当事人在喝茶和闲话家常过程中增进了解沟通,加上法官从中斡旋和调解,案结事了,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茶座调解室作为辅助型司法行政事实行为的社会意义
(1)注重司法的人文关怀,执法观念上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传统观念往往表现为以“事”为中心开展工作,注重对事不对人,因此忽视了具体执法中的人情冷暖,在为人服务方面考虑的很少。而茶座调解室则充分体现出以“人”为中心开展工作,注重人格尊重,人心相融的司法人文关怀。
(2)强调以人为本,执法宗旨上由“为国家”向“为民众”转变。通常的观念认为,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国家。其实国家作为一种公权形式,是民众私权让渡的结果,所以忠实于法律比忠实于国家更能体现民意。茶座调解室就为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构了一个平等的平台,有效的维护了“民众”的权益。
(3)加强作风建设,执法态度上由“冷漠”向“热诚”转变。调解室配备专人服务,以真诚相待、热情服务为宗旨,打破了过去群众心目中对政府执法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印象,有效的提升了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已经逐渐成为现代政府文明施政的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刘婷楠(1986~),女,汉族,山西晋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