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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现代法治进步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文对案件质量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促进案件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协调运转。
关键词:案件;质量管理;功能;模式;探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对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南,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方法和立场去解决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加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一、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件质量管理是指检察机关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所受理案件的办理流程、执法行为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规范、指挥、组织、评价等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如何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促进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检察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案件进行严格监控,规范化管理,从办案流程、执法行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对办案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较好地适应地适应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能够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公正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办案数量、质量与效率相结合,保证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发挥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强化责任意识的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对检察官的办案情况进行客观评估,能够有效地促进检察官规范办案,秉公执法,自觉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办案责任制。
3、是考核评价检察官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使承办检察官办案情况具体化、数据化,为考核奖惩检察官提供科学的依据,促进考核评价检察人员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
二、各地试行案件管理模式探索及利弊分析
近年来,针对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省市区检察机关也进行新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1、质量标准管理模式。该模式借鉴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的要求,对各部门、各岗位和每道程序都制定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对整个办案环节进行“过程管理”、“接口管理”和“问题管理”;2、程序性审查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是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规定各业务部门受理、移送的所有案件必须经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建立案件统一入口、统一分流的机制,由中心按分案顺序转交主办检察官办理;3、案后评查管理模式。该模式设立督查机构,将办结的案件统一移送督查机构,对办案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4、案件指数管理模式。该模式对各项具体工作分别设定相应的数值,进行指数考评。
但以上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也是有利有弊:1、国际质量标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世纪80代提出的全面质量管理的标准模式。我国政府在工商、税务等部门也逐渐导入该质量体系管理。而作为执法部门的检察机关由于其职能体系庞杂,执法办案着重体现检察官个人的法律水平和主观能动性,其标准体系能否长效适用尚待定论;2、对案件流程进行程序性的管理是常规性的手段,但案件质量的高低主要是由于实体偏差而导致,程序性审查的管理难以达到如期效果。程序和实体全面质量审查的案件管理模式,其管理效果是全面的、多角度的,但其缺陷是干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如何限制、多大程度上限制检察官的权力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3、对办案结果的质量评查模式。该模式是以事后的书面审查为主,不涉及检察官的独立办案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办案人员,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但它无法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事先预警及事中纠正;4、案件指数管理模式是对如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抢救无效办案数进行限制,设置一定的比率,其做法对防范违法违纪和暗箱操作、滥用权力赶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也的违反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三、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建议
笔者认为,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应着重加强对办案过程和结果的监控审查,即采取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确保办案中不出问题,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案件质量督查办公室。政工部门是政治教育、人员考核机构,应在政工部门设立案件质量督查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督查小组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或有关业务部门有一定资质的检察官担任。督查小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案件质量管理的原则和内容设定。由于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的考评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效果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公正与效率、便利操作等原则。
在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管理评价时,应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执法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情节情况、定性情况、遵守程序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评查,具体各业务要做到:①侦查监督工作重点评查办案流程情况、不捕案件情况、介入侦查取证情况、特殊对象的审查逮捕情况、刑事立案监督情况等;②公诉工作重点评查执行办案流程情况、送达情况、撤诉、撤案、不诉情况、出席法庭情况、文书规范情况等;③自侦工作重点评查执行办案流程情况、案件初查、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搜查情况及涉案款物管理情况、案件最终处理情况等;④诉讼监督工作重点评查追捕、追诉情况、纠正违法情况,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等。
3、案件质量管理的方式和程序。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应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评查、普遍检查与专案评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用案后评查与案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查工作。在程序上, 督查工作办公室对各业务部门移送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进行登记、梳理评查,每季度制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报告,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制作《个案评查报告》,最后报请检察长或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4、建立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完善督办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计入年终目标考核;对两次以上案件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实行轮岗或戒勉谈话制度;健全奖励制度,对执法办案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即时奖励和表彰,促进全体干警时刻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
5、加强上级院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去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对加强案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要求:①要按月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分析报告;②在办理重大典型案件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③要求建立办案情况定期分析和上报制度;④要求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机制;⑤要求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考核办法。这些措施对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参考文献:
[1]徐恒明“用科学发展观推动检察工作”,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出日第1版。
[2]李百建“构想与实践——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与探索”,《中国检察论坛》2003年第1期。
[3]胡泉玉、罗浮英、王芳“案件管理模式与机制研究”《检察论坛》2008年第6期。
关键词:案件;质量管理;功能;模式;探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对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南,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方法和立场去解决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加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一、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件质量管理是指检察机关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所受理案件的办理流程、执法行为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规范、指挥、组织、评价等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如何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促进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检察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案件进行严格监控,规范化管理,从办案流程、执法行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对办案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较好地适应地适应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能够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公正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办案数量、质量与效率相结合,保证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发挥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强化责任意识的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对检察官的办案情况进行客观评估,能够有效地促进检察官规范办案,秉公执法,自觉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办案责任制。
3、是考核评价检察官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使承办检察官办案情况具体化、数据化,为考核奖惩检察官提供科学的依据,促进考核评价检察人员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
二、各地试行案件管理模式探索及利弊分析
近年来,针对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省市区检察机关也进行新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1、质量标准管理模式。该模式借鉴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的要求,对各部门、各岗位和每道程序都制定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对整个办案环节进行“过程管理”、“接口管理”和“问题管理”;2、程序性审查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是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规定各业务部门受理、移送的所有案件必须经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建立案件统一入口、统一分流的机制,由中心按分案顺序转交主办检察官办理;3、案后评查管理模式。该模式设立督查机构,将办结的案件统一移送督查机构,对办案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4、案件指数管理模式。该模式对各项具体工作分别设定相应的数值,进行指数考评。
但以上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也是有利有弊:1、国际质量标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世纪80代提出的全面质量管理的标准模式。我国政府在工商、税务等部门也逐渐导入该质量体系管理。而作为执法部门的检察机关由于其职能体系庞杂,执法办案着重体现检察官个人的法律水平和主观能动性,其标准体系能否长效适用尚待定论;2、对案件流程进行程序性的管理是常规性的手段,但案件质量的高低主要是由于实体偏差而导致,程序性审查的管理难以达到如期效果。程序和实体全面质量审查的案件管理模式,其管理效果是全面的、多角度的,但其缺陷是干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如何限制、多大程度上限制检察官的权力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3、对办案结果的质量评查模式。该模式是以事后的书面审查为主,不涉及检察官的独立办案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办案人员,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但它无法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事先预警及事中纠正;4、案件指数管理模式是对如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抢救无效办案数进行限制,设置一定的比率,其做法对防范违法违纪和暗箱操作、滥用权力赶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也的违反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三、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建议
笔者认为,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应着重加强对办案过程和结果的监控审查,即采取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确保办案中不出问题,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案件质量督查办公室。政工部门是政治教育、人员考核机构,应在政工部门设立案件质量督查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督查小组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或有关业务部门有一定资质的检察官担任。督查小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案件质量管理的原则和内容设定。由于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的考评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效果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公正与效率、便利操作等原则。
在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管理评价时,应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执法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情节情况、定性情况、遵守程序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评查,具体各业务要做到:①侦查监督工作重点评查办案流程情况、不捕案件情况、介入侦查取证情况、特殊对象的审查逮捕情况、刑事立案监督情况等;②公诉工作重点评查执行办案流程情况、送达情况、撤诉、撤案、不诉情况、出席法庭情况、文书规范情况等;③自侦工作重点评查执行办案流程情况、案件初查、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搜查情况及涉案款物管理情况、案件最终处理情况等;④诉讼监督工作重点评查追捕、追诉情况、纠正违法情况,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等。
3、案件质量管理的方式和程序。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应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评查、普遍检查与专案评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用案后评查与案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查工作。在程序上, 督查工作办公室对各业务部门移送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进行登记、梳理评查,每季度制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报告,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制作《个案评查报告》,最后报请检察长或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4、建立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完善督办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计入年终目标考核;对两次以上案件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实行轮岗或戒勉谈话制度;健全奖励制度,对执法办案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即时奖励和表彰,促进全体干警时刻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
5、加强上级院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去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对加强案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要求:①要按月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分析报告;②在办理重大典型案件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③要求建立办案情况定期分析和上报制度;④要求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机制;⑤要求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考核办法。这些措施对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参考文献:
[1]徐恒明“用科学发展观推动检察工作”,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出日第1版。
[2]李百建“构想与实践——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与探索”,《中国检察论坛》2003年第1期。
[3]胡泉玉、罗浮英、王芳“案件管理模式与机制研究”《检察论坛》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