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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我历尽艰难。8年上百次奔波呼号,目的是要一个公正的判决,没想到灵宝市人民法院竞以‘阴阳判决’为我的8年付出和100余万元损失划句号。”欲哭无泪的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民营企业业主耿书杰,手持一个文号两个结果的判决书向记者诉说着。
镇政府越权查封,民营企业遭殃
现年63岁的耿书杰家住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祁寸湾村,系部队转业A员,曾在中央地质部第三物探大队、西安地质学院等部门工作,1985年,因病返乡后于1997年9月,多方筹资43万余元,建成了陕西潼关酱菜厂卢氏分厂(后改名福民酱菜厂),由于经营有方。产品在市场供不应求,通过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年创产值达279.2万元的红火企业,同时还带动了附近500多户群众种植蔬菜,每年为村民增收30余万元,成为当地闻名的个体民营企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1月1日,卢氏县城郊乡政府(后改名为东明镇政府)依法收贷指挥部,以该厂欠原城郊乡救灾储金会2万元贷款为由,将酱菜厂贴上封条予以“查封”(此贷款系该厂筹建时耿书杰之友任方宾为支持建厂,在原城郊乡救灾扶贫储金会贷款2万元,储金会要求还款时,厂里出示还款证明,但未及时偿还)。2000年6月,县乡为发展食用菌代料香菇生产,为完成指标任务,将查封的锅炉违法解封,然而半年后的2001年1月1日,城郊乡政府“依法收贷指挥部”第2次将酱菜厂的锅炉房贴上封条,长达78个月之久。由此耿书杰的私人财产一直控制在乡政府手中,耿书杰告诉称:由于乡政府越权“执法”,致使福民酱菜厂购进的12900斤酱油坯不能及时加工,导致变质废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920元,间接经济损失78万余元。
讨说法,业主8年奔波呼号
福民酱菜厂被镇政府越权查封后,致使原本红火的企业倒闭,损失惨重,为讨公道,业主耿书杰决定用法律维权。耿书杰先后多次到卢氏县法院立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中央有文件,涉及到“三会一部”的不让立案。耿书杰费尽周折找到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答复是:卢氏法院应废立案,继续找卢氏法院。耿书杰无论怎样努力仍然不能立案,为了维权讨说法,耿书杰就这样折腾了3年,已是精疲力尽,结果还是立不上案。
2002年6月7日,河南省政法委主力、的《河南法制报》“律师信箱”栏目刊登了有关法律人士对耿书杰案件的咨询,得到有关法律人士明确答复:乡政府“依法收贷指挥部”无任何权力对耿书杰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提出,对于乡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可要求其承担因违法查封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05年8月,在多家媒体的关注和耿书杰的不懈努力下,卢氏县法院终于对该案予以立案,之后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批准移交灵宝法院审理。然而令耿书杰没有想到的是,他却步人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怪圈”。
耿书杰在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卢氏县东明镇政府对福民酱菜厂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的两次查封行为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在法庭上,耿书杰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灵宝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增加。2005年11月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判决无视卢氏县东明镇政府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两次对福民酱菜厂越权违法查封的事实,仅仅确认被告东明镇政府于2001年1月1日查封原告锅炉房的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耿书杰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耿书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2006)三行终字第5号裁定书,裁定维持灵宝市法院(2005)灵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关于确认被告东明镇政府2001年1月1日查封原告锅炉房行为违法的内容,撤消判决的第2项,发回灵宝市法院重新审理。灵宝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庭审中,原告耿书杰增加赔偿请求为1011972.34元。2006年11月20日灵宝市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这次判决确认了被告东明镇政府的查封行为属超越职权,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理应赔偿,但不准许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原告在被告查封后未积极采取措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原告耿书杰的损失仅仅认定了20500元,判决被告东明镇政府赔偿8200元,其余由原告耿书杰自行负担。耿书杰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4月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灵宝市法院查审该案。
法官炮制“阴阳判决”忽悠当事人
2007年9月9日,灵宝市法院第3次对该案做出判决,但令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这份文号为(2007)灵行初字第13号的行政判决书却出现了两种版本,原告耿书杰收到的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152元,之后灵宝市法院给原告送达了一份所谓的补正裁定书,称笔误,250152元应为25015元,而灵宝市法院在耿书杰上诉后移送给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该份判决书第6页第(一)项内容中,却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015.2元。并且该两份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分担也不相同:耿书杰收到的判决书诉讼费分担为:诉讼费共计3400元,耿书杰和被告各分担1700元,而送达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诉讼费为原告承担1360元,被告承担2040元。
欲哭无泪的耿书杰拿着两份有出入的判决书无奈地说:“法官在国徽下办理案件,为什么对同一案件开出不同的判决书?”
为此,记者咨询了资深法律专家,专家指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尤其是主要环节,仅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所以,出现“阴阳判决”或“鸳鸯判决”都是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显然有故意之嫌,决不能以笔误、失误推责搪塞。专家还明确:“法律明文规定,判决书的主文是不能修改的。出现了‘阴阳’两份判决书是违法的,法官应承担法律责任,说白了就是相关司法人员涉嫌造假。”
疲惫业主,期盼最后的法律公正
耿书杰不服判决,第三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耿书杰提出了请求确认被告东明镇政府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两次查封原告锅炉厂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011972.34元。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不承认2000年1月1日查封的事实,也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2008年6月30日,耿书杰冒着酷暑,再次前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他已经记不清自己是第几次去三门峡市了。8年来,耿书杰到北京、省、市上百次的奔波 于各级法院之间,为了讨回公道,这位63岁的老人从一头乌发跑到两鬓斑白。为此,他卖掉了房产和一家人维持生计的粮食,为了这场民告官的马拉松式官司,耿书杰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这并不能打断耿书杰的上诉,他牢牢记住了“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这句话。他再一次上诉,请求灵宝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第四次开庭于8月26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开庭,头顶国徽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对两份结果不同的判决书显得无所谓。然而,耿书杰严词质问:你今天开庭要的是哪份判决书?办案法官徐某说,我当然要的是送达中院的那份。耿书杰说,那我的另一份判决书也是你们法院送达的,同一文号,同一日期,同一审判人,你咋处理?徐法官朝耿书杰白了一跟,不耐烦地说,你这个人真烦,老缠住这个,我没法回答你,很复杂,里面牵扯好多事,一时说不清。于是,这次审监开庭也以徐法官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
耿书杰对记者说,就在此次开庭的前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也在该院对此事件进行采访。灵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态度冷漠,后国家《权益保护动态》内参的采编人员却让灵宝市政法委不敢等闲视之。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少自在《权益保护动态》传真件上做出批示:请贾九翔院长高度重视,尽快依法认真审理。
9月4日,多次接到投诉的中国企业报河南记者站两名记者到卢氏县富民酱菜厂进行实地采访,看到厂房里大量积存霉烂的酱油胚和报废的原材料后发出感慨,这样一个为民造福的民营企业为什么遭到不怀好意人的打压挤兑,以至于瘫痪倒闭!
9月5日,记者赶到灵宝市法院进行采访,但灵宝市法院的回答轻描淡写:不就是一个小数点的问题吗,把它改过来不就得了。记者望着那高悬的国徽,心中涌起一连串问号。灵宝市法院个别人的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为民、不秉公办案的事还有多少?在三门峡市中院,个别法官对耿书杰的两份判决书的问题也表现极不负责的态度:那是灵宝法院的事,我们管不了,你去找他们说。
9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再次就耿书杰的上诉做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590.6元,耿书杰不服提出上诉。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次下达的(2008灵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再次出现荒唐错误: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300元,原告耿书杰负担1400元,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政府负担2700元。这个连小学生都会算的简单数学题竟然错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之手,可见该院法官队伍素质低下到何种程度。
日前,中国企业报记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如实反映了采访中了解到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徇私舞弊,司法不公的问题。张立勇院长高度重视,并当即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组成调查组对该案进行专项调查。在调查结束后,把此案当成典型案例,在全省法院系统作为教材开展警示教育。目前该案还在省高院调查中。
悲愤交集的耿书杰面对记者声泪俱下:我期盼着法律给我的最后公正,我也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同时对灵宝市人民法院玩弄当事人和亵渎法律的“双面判决”也应有正确答复。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
镇政府越权查封,民营企业遭殃
现年63岁的耿书杰家住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祁寸湾村,系部队转业A员,曾在中央地质部第三物探大队、西安地质学院等部门工作,1985年,因病返乡后于1997年9月,多方筹资43万余元,建成了陕西潼关酱菜厂卢氏分厂(后改名福民酱菜厂),由于经营有方。产品在市场供不应求,通过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年创产值达279.2万元的红火企业,同时还带动了附近500多户群众种植蔬菜,每年为村民增收30余万元,成为当地闻名的个体民营企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1月1日,卢氏县城郊乡政府(后改名为东明镇政府)依法收贷指挥部,以该厂欠原城郊乡救灾储金会2万元贷款为由,将酱菜厂贴上封条予以“查封”(此贷款系该厂筹建时耿书杰之友任方宾为支持建厂,在原城郊乡救灾扶贫储金会贷款2万元,储金会要求还款时,厂里出示还款证明,但未及时偿还)。2000年6月,县乡为发展食用菌代料香菇生产,为完成指标任务,将查封的锅炉违法解封,然而半年后的2001年1月1日,城郊乡政府“依法收贷指挥部”第2次将酱菜厂的锅炉房贴上封条,长达78个月之久。由此耿书杰的私人财产一直控制在乡政府手中,耿书杰告诉称:由于乡政府越权“执法”,致使福民酱菜厂购进的12900斤酱油坯不能及时加工,导致变质废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920元,间接经济损失78万余元。
讨说法,业主8年奔波呼号
福民酱菜厂被镇政府越权查封后,致使原本红火的企业倒闭,损失惨重,为讨公道,业主耿书杰决定用法律维权。耿书杰先后多次到卢氏县法院立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中央有文件,涉及到“三会一部”的不让立案。耿书杰费尽周折找到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答复是:卢氏法院应废立案,继续找卢氏法院。耿书杰无论怎样努力仍然不能立案,为了维权讨说法,耿书杰就这样折腾了3年,已是精疲力尽,结果还是立不上案。
2002年6月7日,河南省政法委主力、的《河南法制报》“律师信箱”栏目刊登了有关法律人士对耿书杰案件的咨询,得到有关法律人士明确答复:乡政府“依法收贷指挥部”无任何权力对耿书杰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提出,对于乡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可要求其承担因违法查封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05年8月,在多家媒体的关注和耿书杰的不懈努力下,卢氏县法院终于对该案予以立案,之后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批准移交灵宝法院审理。然而令耿书杰没有想到的是,他却步人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怪圈”。
耿书杰在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卢氏县东明镇政府对福民酱菜厂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的两次查封行为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在法庭上,耿书杰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灵宝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增加。2005年11月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判决无视卢氏县东明镇政府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两次对福民酱菜厂越权违法查封的事实,仅仅确认被告东明镇政府于2001年1月1日查封原告锅炉房的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耿书杰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耿书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2006)三行终字第5号裁定书,裁定维持灵宝市法院(2005)灵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关于确认被告东明镇政府2001年1月1日查封原告锅炉房行为违法的内容,撤消判决的第2项,发回灵宝市法院重新审理。灵宝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庭审中,原告耿书杰增加赔偿请求为1011972.34元。2006年11月20日灵宝市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这次判决确认了被告东明镇政府的查封行为属超越职权,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理应赔偿,但不准许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原告在被告查封后未积极采取措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原告耿书杰的损失仅仅认定了20500元,判决被告东明镇政府赔偿8200元,其余由原告耿书杰自行负担。耿书杰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4月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灵宝市法院查审该案。
法官炮制“阴阳判决”忽悠当事人
2007年9月9日,灵宝市法院第3次对该案做出判决,但令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这份文号为(2007)灵行初字第13号的行政判决书却出现了两种版本,原告耿书杰收到的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152元,之后灵宝市法院给原告送达了一份所谓的补正裁定书,称笔误,250152元应为25015元,而灵宝市法院在耿书杰上诉后移送给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该份判决书第6页第(一)项内容中,却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015.2元。并且该两份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分担也不相同:耿书杰收到的判决书诉讼费分担为:诉讼费共计3400元,耿书杰和被告各分担1700元,而送达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诉讼费为原告承担1360元,被告承担2040元。
欲哭无泪的耿书杰拿着两份有出入的判决书无奈地说:“法官在国徽下办理案件,为什么对同一案件开出不同的判决书?”
为此,记者咨询了资深法律专家,专家指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尤其是主要环节,仅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所以,出现“阴阳判决”或“鸳鸯判决”都是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显然有故意之嫌,决不能以笔误、失误推责搪塞。专家还明确:“法律明文规定,判决书的主文是不能修改的。出现了‘阴阳’两份判决书是违法的,法官应承担法律责任,说白了就是相关司法人员涉嫌造假。”
疲惫业主,期盼最后的法律公正
耿书杰不服判决,第三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耿书杰提出了请求确认被告东明镇政府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两次查封原告锅炉厂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011972.34元。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不承认2000年1月1日查封的事实,也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2008年6月30日,耿书杰冒着酷暑,再次前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他已经记不清自己是第几次去三门峡市了。8年来,耿书杰到北京、省、市上百次的奔波 于各级法院之间,为了讨回公道,这位63岁的老人从一头乌发跑到两鬓斑白。为此,他卖掉了房产和一家人维持生计的粮食,为了这场民告官的马拉松式官司,耿书杰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这并不能打断耿书杰的上诉,他牢牢记住了“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这句话。他再一次上诉,请求灵宝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第四次开庭于8月26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开庭,头顶国徽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对两份结果不同的判决书显得无所谓。然而,耿书杰严词质问:你今天开庭要的是哪份判决书?办案法官徐某说,我当然要的是送达中院的那份。耿书杰说,那我的另一份判决书也是你们法院送达的,同一文号,同一日期,同一审判人,你咋处理?徐法官朝耿书杰白了一跟,不耐烦地说,你这个人真烦,老缠住这个,我没法回答你,很复杂,里面牵扯好多事,一时说不清。于是,这次审监开庭也以徐法官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
耿书杰对记者说,就在此次开庭的前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也在该院对此事件进行采访。灵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态度冷漠,后国家《权益保护动态》内参的采编人员却让灵宝市政法委不敢等闲视之。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少自在《权益保护动态》传真件上做出批示:请贾九翔院长高度重视,尽快依法认真审理。
9月4日,多次接到投诉的中国企业报河南记者站两名记者到卢氏县富民酱菜厂进行实地采访,看到厂房里大量积存霉烂的酱油胚和报废的原材料后发出感慨,这样一个为民造福的民营企业为什么遭到不怀好意人的打压挤兑,以至于瘫痪倒闭!
9月5日,记者赶到灵宝市法院进行采访,但灵宝市法院的回答轻描淡写:不就是一个小数点的问题吗,把它改过来不就得了。记者望着那高悬的国徽,心中涌起一连串问号。灵宝市法院个别人的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为民、不秉公办案的事还有多少?在三门峡市中院,个别法官对耿书杰的两份判决书的问题也表现极不负责的态度:那是灵宝法院的事,我们管不了,你去找他们说。
9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再次就耿书杰的上诉做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590.6元,耿书杰不服提出上诉。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次下达的(2008灵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再次出现荒唐错误: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300元,原告耿书杰负担1400元,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政府负担2700元。这个连小学生都会算的简单数学题竟然错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之手,可见该院法官队伍素质低下到何种程度。
日前,中国企业报记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如实反映了采访中了解到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徇私舞弊,司法不公的问题。张立勇院长高度重视,并当即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组成调查组对该案进行专项调查。在调查结束后,把此案当成典型案例,在全省法院系统作为教材开展警示教育。目前该案还在省高院调查中。
悲愤交集的耿书杰面对记者声泪俱下:我期盼着法律给我的最后公正,我也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同时对灵宝市人民法院玩弄当事人和亵渎法律的“双面判决”也应有正确答复。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