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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劳动关系与其它民事关系相互并存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首先确定该劳动关系的模式属性,对于确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案件,对其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事项,应打破单纯依据劳动关系来处理案件的思维定势,将劳动关系与其它民事关系视作一个整体性标的,然后按各法律关系在该整体性标的中所处的比重,有侧重地选取比重较大一方的法律关系作为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