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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类.他们依法享有不纳身丁税、不服差役、犯罪时可得到减免和享受一定的社会救济等特权.残疾人的法律行为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享有科举入仕和恩荫入仕的资格、不得参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不能出庭作证等.宋代残疾人法律发达与宋代民事法律发达、推行仁政、民本思想盛行、社会力量关注弱势群体等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