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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参与人中并未列入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所发布的鉴定意见仍然是当前案件调查中非法学领域专业问题的主要依据。专家辅助人虽然能够在当前的诉讼程序中发挥出一定作用,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专家的人辅助制度仍然没有引起重视,仍有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对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立法疏漏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进一步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挥出一定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立法;疏漏
引言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专家辅助人通常也被称为是刑事诉讼专家技术顾问,其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法律以外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受到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是司法机关委托从专业知识角度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专业技术的人。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就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清晰界定,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步规定。
1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疏漏
1.1未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角色
关于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其诉讼地位并未进行明确鉴定,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针对专家辅助人在鉴定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之间流转适用。而针对专家辅助人在案件诉讼中的地位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其中独立地位说认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具备独立地位,不应该将其与证人、鉴定人的角色混为一谈[1]。而附属性地位说则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由当事人来聘请专家辅助人,因此其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应该界定为被告当事人。这种混乱的角色定位对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极为不利。
1.2专家辅助人资质要求无限制
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由法官来具体决定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了鉴定意见。但是,对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如何进行判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要标准和依据以及行业道德规范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具有较大自由度,这也导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伪专家现象,为获取利益颠倒是非黑白。即使在真正具备专业能力的情况下,也会因为能力水平以及对专业知识认知不同导致发表意见不具备权威性和科学性[2]。
2 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完善改进措施
2.1 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角色与地位
只有针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角色及定位进行明确和完善才能够为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奠定基础。从大量实证角度来看,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发挥出了重要作用,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其他诉讼角色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从立法角度对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参与人进行明确。目前我国在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处在摸索阶段,体系建设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只有通过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参与人地位,才能够让立法制度建设更具活力,也能够进一步提升诉讼判决的科学性[3]。
2.2 明确专家辅助人准入资格
专家辅助人是以自身掌握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来辅助法官或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科学理解,以此为基础来查明案件真相,如果对专家辅助人资格采取宽松态度,能够让更多拥有不同专业技能、社会经验的人纳入到专家辅助人队伍中。而作为专家负责人首先应该在具备专业技能的同时,要体现出良好的责任感和职业素养。可以从各大研究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及其他机构专业人士出发构建专家库,在此基础上就能够针对不同领域发表专业性鉴定意见。
在一些法医鉴定、物证痕迹分析以及声像资料分析等方面,由于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且也会对案件性質产生极大影响,因此需要针对专家辅助人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准入资格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诉讼案件负责,更是维护司法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上述几种特殊领域的专家辅助人资格要从立法角度做出更加详细规定,例如对其从事专业年限以及资格证书等进行明确规定。
2.3 确定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归属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提出的只是质证意见,并不是法庭审理中的直接证据。综合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可以知道,只有证据才需要进行质证。面对法庭的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做出质证后,本质上是针对鉴定意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一种监督,在此情况下鉴定意见的法律证据效力更强[4]。而在此过程中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意见实质上属于一种质证手段。由此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所作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是证据,在司法诉讼中也不能发挥出证据的效力,更不能在案件判定过程中当成是直接依据。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专业问题专家辅助人所做出的解释和说明可以作为一种证据。而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针对案件诉讼中存在的专业性问题,专家辅助人以专业角度做出解释和说明是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有之义。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面对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对其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而通过构建专家人辅助制度,可以利用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这方面缺陷进行有效弥补,这样就能够让鉴定意见的证据力和证据能力得到有效判定,也能够保障案件事件得到正确认定。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逐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储超,周丽媛.刑事专家辅助人的实质参审进路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1,34(01):46-51.
[2]邱巧红,熊树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32(05):32-37.
[3]黄金华.域外技术顾问制度及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的启示[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0,29(04):29-32.
[4]涂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及评析——基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0(04):17-22.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214000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立法;疏漏
引言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专家辅助人通常也被称为是刑事诉讼专家技术顾问,其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法律以外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受到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是司法机关委托从专业知识角度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专业技术的人。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就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清晰界定,仅仅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步规定。
1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疏漏
1.1未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角色
关于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其诉讼地位并未进行明确鉴定,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针对专家辅助人在鉴定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之间流转适用。而针对专家辅助人在案件诉讼中的地位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其中独立地位说认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具备独立地位,不应该将其与证人、鉴定人的角色混为一谈[1]。而附属性地位说则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由当事人来聘请专家辅助人,因此其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应该界定为被告当事人。这种混乱的角色定位对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极为不利。
1.2专家辅助人资质要求无限制
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由法官来具体决定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了鉴定意见。但是,对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如何进行判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主要标准和依据以及行业道德规范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具有较大自由度,这也导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伪专家现象,为获取利益颠倒是非黑白。即使在真正具备专业能力的情况下,也会因为能力水平以及对专业知识认知不同导致发表意见不具备权威性和科学性[2]。
2 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完善改进措施
2.1 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角色与地位
只有针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角色及定位进行明确和完善才能够为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奠定基础。从大量实证角度来看,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发挥出了重要作用,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其他诉讼角色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从立法角度对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参与人进行明确。目前我国在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处在摸索阶段,体系建设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只有通过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参与人地位,才能够让立法制度建设更具活力,也能够进一步提升诉讼判决的科学性[3]。
2.2 明确专家辅助人准入资格
专家辅助人是以自身掌握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来辅助法官或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科学理解,以此为基础来查明案件真相,如果对专家辅助人资格采取宽松态度,能够让更多拥有不同专业技能、社会经验的人纳入到专家辅助人队伍中。而作为专家负责人首先应该在具备专业技能的同时,要体现出良好的责任感和职业素养。可以从各大研究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及其他机构专业人士出发构建专家库,在此基础上就能够针对不同领域发表专业性鉴定意见。
在一些法医鉴定、物证痕迹分析以及声像资料分析等方面,由于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且也会对案件性質产生极大影响,因此需要针对专家辅助人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准入资格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诉讼案件负责,更是维护司法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上述几种特殊领域的专家辅助人资格要从立法角度做出更加详细规定,例如对其从事专业年限以及资格证书等进行明确规定。
2.3 确定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归属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提出的只是质证意见,并不是法庭审理中的直接证据。综合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可以知道,只有证据才需要进行质证。面对法庭的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做出质证后,本质上是针对鉴定意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一种监督,在此情况下鉴定意见的法律证据效力更强[4]。而在此过程中针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意见实质上属于一种质证手段。由此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所作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是证据,在司法诉讼中也不能发挥出证据的效力,更不能在案件判定过程中当成是直接依据。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专业问题专家辅助人所做出的解释和说明可以作为一种证据。而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针对案件诉讼中存在的专业性问题,专家辅助人以专业角度做出解释和说明是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有之义。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面对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对其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而通过构建专家人辅助制度,可以利用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这方面缺陷进行有效弥补,这样就能够让鉴定意见的证据力和证据能力得到有效判定,也能够保障案件事件得到正确认定。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逐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储超,周丽媛.刑事专家辅助人的实质参审进路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1,34(01):46-51.
[2]邱巧红,熊树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32(05):32-37.
[3]黄金华.域外技术顾问制度及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的启示[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0,29(04):29-32.
[4]涂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及评析——基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0(04):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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