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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一些瓷器,但王某并不知道它们的真正价值。后来王某想装修房子,却因不知如何处理这些瓷器而犯难。一日,王某的同学唐某来家作客,唐某在省博物馆工作,他表示愿意买下这些瓷器。王某很高兴,最后双方以1万元的价格成交。事后,王某得知那批瓷器年时久远,最少也值10万元后,王某便找到唐某要求返还瓷器,而唐某认为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买强卖,因此不同意返还。王某于是起诉到法院。
本案中,王某和唐某之间的交易是自愿的。但因王某不了解这些瓷器的真正价值,导致他对价值的误解;而唐某在博物馆工作,应该知道这些瓷器的价值却以较低价格买取,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所以在此案中,王某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唐某要回已卖出的瓷器。
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唐某返还瓷器收回货款。
本案中,王某和唐某之间的交易是自愿的。但因王某不了解这些瓷器的真正价值,导致他对价值的误解;而唐某在博物馆工作,应该知道这些瓷器的价值却以较低价格买取,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所以在此案中,王某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唐某要回已卖出的瓷器。
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唐某返还瓷器收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