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对某公司的纳税管理进行了分析,并说明具体的筹划措施。
【关键词】纳税;筹划;分析
一、营业税的税种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统筹策划
例1:某甲(A)房地产公司与某乙(B)投资公司联合竞拍总价8000万元的土地,双方各出资50%。A先把50%的土地使用權作为开发商业楼盘设施自用,待开发完后交由B投资,B公司无开发资质,必须收购A公司的股权,约定在收购时,A公司已经开发完成的商业设施留归自己,不被投资公司收购。2007年底,A公司商业楼盘顺利开发完成,转作固定资产6000万元。A公司实行了免税改组,A决定将6000万元的商业资产分离给现有的控股公司C,在分立6000万元的商业资产的同时分立承担负债5000万元,以净资产1000万元全部作为对C公司的股权增资,增加对C公司的实收资本。B公司按A所剩的净资产进行收购。
在所得税方面主要考虑了“免税分立改组”。税法规定,分立企业在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非股权支付额(分立企业股权之外的)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的20%的以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以不确认分离的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由于A公司分离的1000万元净资产全部用于增加现有分立企业C的股权,没有取得任何非股权支付额,可以不确认A公司分离的6000万元资产的转让所得。
在营业税方面主要考虑以不动产投资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公司将资产全部用于投资,与接受投资方C公司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所以6000万元资产所有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在契税方面,A房地产公司将6000万元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C后,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节省了税收成本,但由于C是A的控股公司,两者的投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契税并不能免,A公司分离了6000万元的资产,C公司要缴纳6000万元×4%=240万元的契税,如果A公司在免税分立改组的情况下,采取新设立分公司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A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与分立公司主体一致,不但仍然符合所得税免税改组和营业税免税的规定,而且契税也免了。
二、对营业税等税种的筹划
(一)对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例2:A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于一住宅小区的宣传活动,开幕当天,推出了客户群体的营销方案:方案一:凡在开幕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的客户可享有1年的物业管理费的豁免、送新马泰旅游和价值千元的冷暖空调一台。该销售优惠吸引了许多顾客前来购买,在优惠期间销售住宅,实现销售收入1600万元,送出空调价值10万元,优惠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为4万元,送出的旅游团票价值26万元。方案二:公司采取折扣的方式,优惠2.5%,直接送价值40万元的折扣。
在方案一中,公司直接给业主免交物业管理费用,免费赠送空调和旅游,这些免费赠送的实物和劳务要视同销售,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送实物和劳务,等于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要将所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加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合并缴纳营业税,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600+40)x5%=82万元。在方案二中,公司将实物和服务优惠的价值直接作为购房折扣,在成交价中抵减,则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营业额,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600-40)×5%=78万元。可见,方案二只是修改了优惠方式,由赠送实物转换成直接折扣就节省了营业税4万元。
(二)对契税的筹划方案
例3:A房地产公司要将6000万元的物业资产转移到自己控股的C公司名下,由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目前税率为1.5%,则要缴纳6000万元×1.5%=90万元的契税,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尽管本例中C是A的控股企业,但双方的投资主体不全相同。如果A房地产公司采取新设立分公司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A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和分立公司主体一致,就免征了契税。
三、纳税筹划方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依法纳税是企业稳定、持久发展的保证,纳税人通过偷税提高经济效益,不仅只能是短期行为,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税收筹划应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第二,关注国家政策变动。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引导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能把握国家的政策导向,及时掌握税法修正的内容和趋势,将有效预测市场的变化,有预见性地利用国家政策优惠条件进行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关键词】纳税;筹划;分析
一、营业税的税种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统筹策划
例1:某甲(A)房地产公司与某乙(B)投资公司联合竞拍总价8000万元的土地,双方各出资50%。A先把50%的土地使用權作为开发商业楼盘设施自用,待开发完后交由B投资,B公司无开发资质,必须收购A公司的股权,约定在收购时,A公司已经开发完成的商业设施留归自己,不被投资公司收购。2007年底,A公司商业楼盘顺利开发完成,转作固定资产6000万元。A公司实行了免税改组,A决定将6000万元的商业资产分离给现有的控股公司C,在分立6000万元的商业资产的同时分立承担负债5000万元,以净资产1000万元全部作为对C公司的股权增资,增加对C公司的实收资本。B公司按A所剩的净资产进行收购。
在所得税方面主要考虑了“免税分立改组”。税法规定,分立企业在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非股权支付额(分立企业股权之外的)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的20%的以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以不确认分离的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由于A公司分离的1000万元净资产全部用于增加现有分立企业C的股权,没有取得任何非股权支付额,可以不确认A公司分离的6000万元资产的转让所得。
在营业税方面主要考虑以不动产投资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公司将资产全部用于投资,与接受投资方C公司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所以6000万元资产所有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在契税方面,A房地产公司将6000万元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C后,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节省了税收成本,但由于C是A的控股公司,两者的投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契税并不能免,A公司分离了6000万元的资产,C公司要缴纳6000万元×4%=240万元的契税,如果A公司在免税分立改组的情况下,采取新设立分公司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A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与分立公司主体一致,不但仍然符合所得税免税改组和营业税免税的规定,而且契税也免了。
二、对营业税等税种的筹划
(一)对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例2:A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于一住宅小区的宣传活动,开幕当天,推出了客户群体的营销方案:方案一:凡在开幕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的客户可享有1年的物业管理费的豁免、送新马泰旅游和价值千元的冷暖空调一台。该销售优惠吸引了许多顾客前来购买,在优惠期间销售住宅,实现销售收入1600万元,送出空调价值10万元,优惠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为4万元,送出的旅游团票价值26万元。方案二:公司采取折扣的方式,优惠2.5%,直接送价值40万元的折扣。
在方案一中,公司直接给业主免交物业管理费用,免费赠送空调和旅游,这些免费赠送的实物和劳务要视同销售,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送实物和劳务,等于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要将所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加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合并缴纳营业税,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600+40)x5%=82万元。在方案二中,公司将实物和服务优惠的价值直接作为购房折扣,在成交价中抵减,则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营业额,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600-40)×5%=78万元。可见,方案二只是修改了优惠方式,由赠送实物转换成直接折扣就节省了营业税4万元。
(二)对契税的筹划方案
例3:A房地产公司要将6000万元的物业资产转移到自己控股的C公司名下,由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目前税率为1.5%,则要缴纳6000万元×1.5%=90万元的契税,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尽管本例中C是A的控股企业,但双方的投资主体不全相同。如果A房地产公司采取新设立分公司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A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和分立公司主体一致,就免征了契税。
三、纳税筹划方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依法纳税是企业稳定、持久发展的保证,纳税人通过偷税提高经济效益,不仅只能是短期行为,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税收筹划应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第二,关注国家政策变动。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引导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能把握国家的政策导向,及时掌握税法修正的内容和趋势,将有效预测市场的变化,有预见性地利用国家政策优惠条件进行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降低企业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