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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1997年10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2008年9月11日,A公司与胡某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起,其后一直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2008年12月25日,A公司突然通知胡某谈话,随即发给胡某一份关于经济性裁员的通知书,并写明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胡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并指出签字并不表示同意或反对。胡某认为,A公司对所谓的“裁员”事项没有预先通知、公告,裁员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现胡某请求:A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