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仪式和戏剧——甘肃陇南高山戏的“原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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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戏是发源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的一种民间仪式戏剧,其仪式形成的基础是布留尔所说的"原始思维"。在这一思维方式的作用下,该地区的人们呈现出祖先崇拜、鬼魂崇拜、土地崇拜以及丧葬仪式禁忌等形式丰富的民间信仰。通过高山戏中静态的物体及动态的行为的阐发,上述原始信仰就外化为各类具有独特宗教和审美意蕴的仪式原型。物态方面,高山戏极具代表性的大身子舞面具在复杂的纹样和色彩构成中体现出额有灵穴的原始信仰和古氐人的羊图腾崇拜,帽顶的羽毛装饰则取羽毛通神的性质和鸡的祥瑞之意,并且与"美"字的训诂学意义密不可分。行为方面,典型仪式走印与道教符咒和法印的意义指向一脉相承,而祀公攒神在举行时间的选择和祀公的打扮上颇具道教信仰的色彩,羊皮扇鼓的应用则意在借助作为图腾符号的羊的神性,实现通神、降神并娱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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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学研究》系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宗教学研究所)主办的宗教学专业学术季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系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二、本刊编辑方针:立足宗教学学术前沿,推动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宗教学学科的发展.本刊突出道教研究特色,兼顾宗教学理论、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民间宗教等研究.三、本刊欢迎国内外同好投稿.来稿可交寄电子文件或打印文本,稿件字数以8000-10000字为佳,确有必要者字数不限.
《鹤林碑》撰写于大历三年的可能性最大,从文内对牛头法系的表述来看,《鹤林碑》写于《故左溪大师碑》之前是可以肯定的.法钦与玄素之间最初的机缘时间不长,至于在玄素生前,法钦是否重回鹤林寺,文献未曾记载.李华写作塔铭碑志是严谨的,因为严谨,所以他在写《鹤林碑》时未直接将法钦列为玄素排名第一的大弟子.李华撰写《鹤林碑》,法钦未曾参与,而是由仍然在鹤林寺中的法海以及法镜的俗家弟子杨诣出面,迨至他撰写《故左溪大师碑》时,法钦从玄素门下弟子中脱颖而出,《故左溪大师碑》中才明确地写入一句"今径山禅师承其后也",从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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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公布了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名单,本所盖建民教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项目名称:中国西南道教文献整理与数据库建设批准号:21&ZD249首席专家:盖建民责任单位:四川大学该课题是对中国西南道教文献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建设高水平数据库,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利用的综合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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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现象学作为宗教研究的一种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它意在探究宗教现象的意义和结构.以尼采的"上帝之死"与海德格尔的"上帝之缺席"为考察对象,我们能够发现,尼采与海德格尔的宗教经验均以哲学意义上的现象学为基础,在反对传统二元论的同时呈现出对宗教情境的建构.这表明,宗教现象学与哲学意义上的现象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在此重要的是,从"上帝之死"到"上帝之缺席",对宗教情境的开启不仅直指宗教经验,而且在一种整体性意蕴中面向时空机制的建构.当宗教现象以时间-空间为架构显现自身时,究其实质而言这也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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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本佚名"灵宝经义疏"中的"第五篇目",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释读方案。对此"篇目"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如何解读"元始旧经"十部36卷的著录,以及如何理解"古灵宝经"的出世历程。近年来,至少有两位年轻学者对"第五篇目"提出自己新的解读方案。本文即在认真学习他们的新方案和新见解后,重新对"第五篇目"的复原,以及其中的"未出一卷"问题进行考察,比较各种不同的解读方案,提出自己倾向性的意见。
巴利论藏由七论构成,其中《法集论》的地位最为重要,全书由论母和四品组成,论母采用阿毗达磨论式和经分别两类分析方式,对佛教色、心、心所、无为法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各种层次的分析,在《心生起品》中,依据心的伦理性质,将心分为三类:善心、不善心和无记心。其中善心再分为世间心和出世间心,世间心再细分为欲缠心(欲界心)、色缠心和无色缠心。不善心仅局限于欲界心,无记心分为两种,异熟心和唯作无记。对于各种不同类别的心,在阿毗达磨和经分别论式分析的基础上,再以句分别的方式加以解说。在依伦理属性、界、地、世间、出世间之类别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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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有关外国教会、传教士之边疆社会活动的认知及叙事呈现出多元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多数社会知识精英通过对边地外国教会的考察,结论几乎惊人的一致:教会与传教士被认为是帝国主义侵略者代言人,他们在边地的多年经营,已对中国边疆行政、国体治权构成重要冲击;外国教会则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优越感,将中国边疆地方称为"远方的黑暗之地",他们的使命,就是要改造边疆,为该地带来"黎明的曙光";亦有少数中国社会知识精英描述外国教会在边地社会的"善治",其目的不过是为了检讨和反省政府边疆行政的"不治
通过"聆听"神明的意旨来决定或者影响人的选择,是早在初民社会时就已经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由最初的偶然事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了一种制度。将这种方式引入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神明裁判。历史上的很多国家和民族还形成了神明裁判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程序成为了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重要方法。在清代基层司法实践中,受到儒家道统思想的影响,司法官根据国家祀典对不同神祇的规定以及社会教化的需要,分别采用主导、借用与转化的方式来运用神明裁判这一断案形式,已达到国家"神道设教"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