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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闻自身的“第一守望”
“新闻队伍再不抓职业道德建设,数年之后,将无可用之兵”。初听这一惊呼,以为危言耸听,庸人自忧。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虽为“四大公害”,也只是个别人私下的肮脏交易,远未发展到那样严重的程度。当看到最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四记者涉嫌敲诈被逮捕”的通报,不禁怵目惊心,盲目乐观不得。
相比以往爆出的新闻“家丑”,这次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涉及的不是小报小刊,都是“国”字头的报社——《中国食品质量报》、《中华工商时报》、《经济日报》、《中国工业报》四家;当事人汪启明、孟怀虎、卜军、陈金良,不是普通的编辑记者,都是带有“长”字号的记者站站长副站长;四人的行为,不仅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践踏,而且触犯了法律,已先后被捕入狱。
“新闻记者是什么,假如国家是一条船,新闻记者就是站在船头上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监视环境,守望社会,是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想不到这一职责,在我们堂堂的新闻单位竟异化到明目张胆危害社会、进行新闻犯罪的地步。
新闻传媒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公开透明,波及面广,社会影响之大,公众效应之强,任何其他职业不能相比。同是道德失范,一个新闻记者造成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职业的人。“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可谓系一笔而重千钧。正因如此,新闻自我守望要常守不懈,稍有不慎不只是讲不讲新闻职业道德的问题,新闻犯罪将会紧跟其后。
“打铁先得本身硬”,教育者先受教育,正人者先正己。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无以为人,何以为文?守望不住自我,何谈守望社会?“品性是第一要素”,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新闻的职业道德是承载新闻神圣使命的根基。根基不牢,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强调自身守望是第一守望,不单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不单是事关传媒发展、影响传媒公信力的问题,而且是新闻能否担当社会道德建设的角色,引领时代精神的大问题。
道德价值选择的“义利统一”
新闻自我守望,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甚至唯利是图的“四大公害”,是从过去重义轻利的极端走向的另一个极端,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的偏执一端。义和利不光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解决义和利的矛盾,就是要走出义和利的认识误区,坚定义利统一的道德选择。
新闻的价值是它的社会效益,越是能满足人们信息和文化需求的新闻,说明它的价值越大,越能收到好的社会回报。《追求卓越》一书说得好,公司诚实经营的好名声会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竞争优势。尽管在短期内,忽视严格的道德准则可能带来更多的利润。但从长远看,符合道德标准的做法与日渐增多的利润是一致的。经济是道德的,而非道德是不经济的。
若将自身利益系于“四大公害”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是饮鸩止渴,慢性自杀。新闻道德是新闻事业的特殊资源,一种无形的资本,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新闻的形象、品牌和灵魂。只有以义取利,在新闻品质上下功夫,用道德的钥匙,去开利益之门,才是正当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不二法门。
这样说,并不等于坚持新闻道德是件很容易的事。义和利毕竟存在一定距离的分离状态,在一定时间里,“持义无利”,“缺德有利”,“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往往是存在的现实。这就难免给人造成一种“逃票”的投机心理,急功近利,做出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选择。
内化道德良心的“自律之本”
郭沫若说:“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新闻职业精神的缺失,“四大公害”的症状,最终都出在良心的萎缩和泯灭的病灶上。因此,救治良心、呼唤良心,开发和挖掘良心的无形潜能,是将新闻道德、职业精神,植根于人们心田的自律之本。
采编新闻、认知现实的活动,是和良心结合在一起的,二者的结合紧密相伴,没有任何弹性可言。正确深刻的认识和良心的水准呈正相关关系,没有良心越坏认识反倒越正确的道理。源于良心低劣的认识之误,必然直接、间接地对有价值的新闻进行排斥。不过排斥也取代不了社会群体的正确认识,势必存在被揭露的风险。记者是以向社会奉献认识结果为职业的。违背职业良心和认知的规律,可能侥幸逃脱规律的惩罚,但却逃脱不了良心的谴责。
良心是正确行为选择的“指挥官”,监督行为过程的“检察官”,不良行为后果的“审判官”;是帮助我们驱逐邪念的“守护神”,是提醒我们遵纪守法的“纪委书记”;是主观意志的法,同时又是“道德法庭”。没有良心的自我约束,心灵就会长满荆棘和毒草,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就无从谈起。而一旦“良心的觉醒就是灵魂的伟大”。伟大就伟大在它将释放最大的精神力量,去全力承担社会职责,直至达到不惜自我牺牲的境界。
创建无租可寻的“道德环境”
据书载:有位企业老总告诉说,一位读者对象是厂长经理的报纸的记者找到他,说要在报纸上给他做形象宣传,他问你们的报纸发行量有多少份?这位记者张口就是360万(事实不足3万份)。
听起来这位记者的海侃神吹好像天方夜谭,但自报发行量没有注水的有多少?过去全国没有一个报纸发行的稽核发布组织,势必在发行量上给寻租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既损害广告公司和广告客户的利益,也给整个新闻界丢人现眼。令人欣喜的是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去年已经在京成立,从机构上弥补了这一空白。为使它得到尽快的发展和完善,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经费向各报社提取一点,定期抽查、定期公布,把发行量变成阳光数字,公开透明,看谁还敢在发行量上虚报、欺骗,真有不顾廉耻的还有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创建无租可寻的道德环境,新闻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
我国传媒都是国有资产,一方面拥有一种无形的权力,相当程度上是某一级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上一级传媒,对下一级来说,权威性更大。另一方面,现行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基本上和自负盈亏差不多,经费的压力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任何一个新闻单位,都不能不把创收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所以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创收和新闻采编分开,但真正分开很难。棘手的生存和发展的追求,难免要利用政治、舆论上的优势,进行以权换发行、以稿换广告的交易,造成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权钱交易丑闻不断。
如何改变这种弊端,创建道德的绿色环境?都市报的成长经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它不花国家一分钱,完全依靠读者生存和发展,这就迫使它无法容忍那些读者不喜欢的广告式新闻。《三湘都市报》1998年就开始执行《关于对“广告新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凡被确认为广告新闻的报道与文章,均按广告的相同版面、相同字数、相同价格给予罚款。《华西都市报》也早就作出此类规定,最高罚款达9000元。
报业是产业,方向是企业化。传媒的力量应当在于它自身的影响力。减少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只以自身的影响力和自身组织的功能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不仅有利于规范传媒市场,加强内部管理,也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早在1950年中宣部就曾在《关于报纸实行企业化经营通报》中指出:“企业化经营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可以实现的”。如果报社仍然是机关的延伸和附属物,“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际上由于不是市场参与的主体,缺少作为企业法人的权利和责任,也不可能完全做到。“橘生淮南而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改革体制,转变环境,职业道德是橘还是枳,才有大的改观。
监管新闻道德的“执行机制”
经济学的“木桶理论”告诉我们,新闻的自我守望同样需要多块木板的有机组合,其中哪一块木板都不能少、都不能短,相互作用,紧密配合,才能使桶里的水达到最理想的高度。
十几年来,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我们曾先后发出了多个通知、制定了各种规定,其中包括《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重要文献。
现在当务之急是如何确保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充分发挥它们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其中一块不可缺少的木板,就是要有监管新闻道德的执行机制。这就好像道路交通,不光有上下道、人行道的规定,红绿灯的安装等等,还有专设的警察、监控的装置、违章事故的处理机制等等,进行具体的维护和执行。
道德的监管执行,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职能组织。鉴于世界上不少国家的通行做法,成立新闻评议会值得吸取。它是新闻自律的组织形式,担负监督与仲裁的神圣使命。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仅要吸收部分社会人士参加,还要充分听取和处理来自社会的批评和监督,以避免成为懦弱的新闻代言人的可能,确保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管执行机制的建立和运转,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自不待言,但它毕竟是把新闻职业道德落到实处的具体举措和长效机制。
软硬两个控制的“德法并举”
道德与法律就像人的血肉与骨架、医院里的内外科一样,齿唇相依,缺一不可。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医治发生在新闻道德上的病痛,达到恢复、强壮新闻健康肌体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价值标准多元化,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转变的时期,在个人自律和行业自律还不足以阻止反道德行为发生的时候,对一些重大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仅需要道德,还需要有较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即法律的调整。这时我们就可以利用管理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遏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部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促进道德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已为党和政府所重视,依法管制新闻已在国人心中形成共识,一系列的监管新闻的行政法规已经问世。目前新闻法制建设的主要取向不在于全面规划一部对各种新闻法律关系做出调整的万能法,而是像《教师法》那样,制定一部主要面向新闻工作者的专门法,似乎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杂文报》总编辑;河北省报业协会秘书长
责任编辑杨春兰
“新闻队伍再不抓职业道德建设,数年之后,将无可用之兵”。初听这一惊呼,以为危言耸听,庸人自忧。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虽为“四大公害”,也只是个别人私下的肮脏交易,远未发展到那样严重的程度。当看到最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四记者涉嫌敲诈被逮捕”的通报,不禁怵目惊心,盲目乐观不得。
相比以往爆出的新闻“家丑”,这次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涉及的不是小报小刊,都是“国”字头的报社——《中国食品质量报》、《中华工商时报》、《经济日报》、《中国工业报》四家;当事人汪启明、孟怀虎、卜军、陈金良,不是普通的编辑记者,都是带有“长”字号的记者站站长副站长;四人的行为,不仅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践踏,而且触犯了法律,已先后被捕入狱。
“新闻记者是什么,假如国家是一条船,新闻记者就是站在船头上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监视环境,守望社会,是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想不到这一职责,在我们堂堂的新闻单位竟异化到明目张胆危害社会、进行新闻犯罪的地步。
新闻传媒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公开透明,波及面广,社会影响之大,公众效应之强,任何其他职业不能相比。同是道德失范,一个新闻记者造成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职业的人。“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可谓系一笔而重千钧。正因如此,新闻自我守望要常守不懈,稍有不慎不只是讲不讲新闻职业道德的问题,新闻犯罪将会紧跟其后。
“打铁先得本身硬”,教育者先受教育,正人者先正己。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无以为人,何以为文?守望不住自我,何谈守望社会?“品性是第一要素”,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新闻的职业道德是承载新闻神圣使命的根基。根基不牢,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强调自身守望是第一守望,不单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不单是事关传媒发展、影响传媒公信力的问题,而且是新闻能否担当社会道德建设的角色,引领时代精神的大问题。
道德价值选择的“义利统一”
新闻自我守望,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甚至唯利是图的“四大公害”,是从过去重义轻利的极端走向的另一个极端,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的偏执一端。义和利不光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解决义和利的矛盾,就是要走出义和利的认识误区,坚定义利统一的道德选择。
新闻的价值是它的社会效益,越是能满足人们信息和文化需求的新闻,说明它的价值越大,越能收到好的社会回报。《追求卓越》一书说得好,公司诚实经营的好名声会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竞争优势。尽管在短期内,忽视严格的道德准则可能带来更多的利润。但从长远看,符合道德标准的做法与日渐增多的利润是一致的。经济是道德的,而非道德是不经济的。
若将自身利益系于“四大公害”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是饮鸩止渴,慢性自杀。新闻道德是新闻事业的特殊资源,一种无形的资本,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新闻的形象、品牌和灵魂。只有以义取利,在新闻品质上下功夫,用道德的钥匙,去开利益之门,才是正当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不二法门。
这样说,并不等于坚持新闻道德是件很容易的事。义和利毕竟存在一定距离的分离状态,在一定时间里,“持义无利”,“缺德有利”,“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往往是存在的现实。这就难免给人造成一种“逃票”的投机心理,急功近利,做出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选择。
内化道德良心的“自律之本”
郭沫若说:“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新闻职业精神的缺失,“四大公害”的症状,最终都出在良心的萎缩和泯灭的病灶上。因此,救治良心、呼唤良心,开发和挖掘良心的无形潜能,是将新闻道德、职业精神,植根于人们心田的自律之本。
采编新闻、认知现实的活动,是和良心结合在一起的,二者的结合紧密相伴,没有任何弹性可言。正确深刻的认识和良心的水准呈正相关关系,没有良心越坏认识反倒越正确的道理。源于良心低劣的认识之误,必然直接、间接地对有价值的新闻进行排斥。不过排斥也取代不了社会群体的正确认识,势必存在被揭露的风险。记者是以向社会奉献认识结果为职业的。违背职业良心和认知的规律,可能侥幸逃脱规律的惩罚,但却逃脱不了良心的谴责。
良心是正确行为选择的“指挥官”,监督行为过程的“检察官”,不良行为后果的“审判官”;是帮助我们驱逐邪念的“守护神”,是提醒我们遵纪守法的“纪委书记”;是主观意志的法,同时又是“道德法庭”。没有良心的自我约束,心灵就会长满荆棘和毒草,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就无从谈起。而一旦“良心的觉醒就是灵魂的伟大”。伟大就伟大在它将释放最大的精神力量,去全力承担社会职责,直至达到不惜自我牺牲的境界。
创建无租可寻的“道德环境”
据书载:有位企业老总告诉说,一位读者对象是厂长经理的报纸的记者找到他,说要在报纸上给他做形象宣传,他问你们的报纸发行量有多少份?这位记者张口就是360万(事实不足3万份)。
听起来这位记者的海侃神吹好像天方夜谭,但自报发行量没有注水的有多少?过去全国没有一个报纸发行的稽核发布组织,势必在发行量上给寻租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既损害广告公司和广告客户的利益,也给整个新闻界丢人现眼。令人欣喜的是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去年已经在京成立,从机构上弥补了这一空白。为使它得到尽快的发展和完善,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经费向各报社提取一点,定期抽查、定期公布,把发行量变成阳光数字,公开透明,看谁还敢在发行量上虚报、欺骗,真有不顾廉耻的还有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创建无租可寻的道德环境,新闻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
我国传媒都是国有资产,一方面拥有一种无形的权力,相当程度上是某一级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上一级传媒,对下一级来说,权威性更大。另一方面,现行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基本上和自负盈亏差不多,经费的压力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任何一个新闻单位,都不能不把创收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所以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创收和新闻采编分开,但真正分开很难。棘手的生存和发展的追求,难免要利用政治、舆论上的优势,进行以权换发行、以稿换广告的交易,造成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权钱交易丑闻不断。
如何改变这种弊端,创建道德的绿色环境?都市报的成长经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它不花国家一分钱,完全依靠读者生存和发展,这就迫使它无法容忍那些读者不喜欢的广告式新闻。《三湘都市报》1998年就开始执行《关于对“广告新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凡被确认为广告新闻的报道与文章,均按广告的相同版面、相同字数、相同价格给予罚款。《华西都市报》也早就作出此类规定,最高罚款达9000元。
报业是产业,方向是企业化。传媒的力量应当在于它自身的影响力。减少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只以自身的影响力和自身组织的功能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不仅有利于规范传媒市场,加强内部管理,也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早在1950年中宣部就曾在《关于报纸实行企业化经营通报》中指出:“企业化经营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可以实现的”。如果报社仍然是机关的延伸和附属物,“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际上由于不是市场参与的主体,缺少作为企业法人的权利和责任,也不可能完全做到。“橘生淮南而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改革体制,转变环境,职业道德是橘还是枳,才有大的改观。
监管新闻道德的“执行机制”
经济学的“木桶理论”告诉我们,新闻的自我守望同样需要多块木板的有机组合,其中哪一块木板都不能少、都不能短,相互作用,紧密配合,才能使桶里的水达到最理想的高度。
十几年来,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我们曾先后发出了多个通知、制定了各种规定,其中包括《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重要文献。
现在当务之急是如何确保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充分发挥它们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其中一块不可缺少的木板,就是要有监管新闻道德的执行机制。这就好像道路交通,不光有上下道、人行道的规定,红绿灯的安装等等,还有专设的警察、监控的装置、违章事故的处理机制等等,进行具体的维护和执行。
道德的监管执行,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职能组织。鉴于世界上不少国家的通行做法,成立新闻评议会值得吸取。它是新闻自律的组织形式,担负监督与仲裁的神圣使命。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不仅要吸收部分社会人士参加,还要充分听取和处理来自社会的批评和监督,以避免成为懦弱的新闻代言人的可能,确保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管执行机制的建立和运转,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自不待言,但它毕竟是把新闻职业道德落到实处的具体举措和长效机制。
软硬两个控制的“德法并举”
道德与法律就像人的血肉与骨架、医院里的内外科一样,齿唇相依,缺一不可。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医治发生在新闻道德上的病痛,达到恢复、强壮新闻健康肌体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价值标准多元化,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转变的时期,在个人自律和行业自律还不足以阻止反道德行为发生的时候,对一些重大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仅需要道德,还需要有较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即法律的调整。这时我们就可以利用管理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遏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部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促进道德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已为党和政府所重视,依法管制新闻已在国人心中形成共识,一系列的监管新闻的行政法规已经问世。目前新闻法制建设的主要取向不在于全面规划一部对各种新闻法律关系做出调整的万能法,而是像《教师法》那样,制定一部主要面向新闻工作者的专门法,似乎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杂文报》总编辑;河北省报业协会秘书长
责任编辑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