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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您好!
我和三位朋友于2006年12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由于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股东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与另两家公司一起,成立新的股份公司。这两家公司,一家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另一家是多元体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我们公司简称甲公司)。甲、乙、丙三家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在上海虹桥宾馆会议厅签订新的股份制公司成立协议,新公司的名称是上海市新世纪投资顾问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我们公司出资2000万元,乙公司出资2000万元,丙公司出资1000万元。
根据股份公司成立协议的有关规定,该50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之内必须一步到位。我们公司根据协议已按时到位,丙公司的1000万元也已到位,但乙公司由于其公司内部人事任免等原因,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只到位了1000万元,还有1000万元迟迟没有到位。新的股份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已办理了有关工商手续,有关业务也已经开始进行。从目前情况看,乙方的出资肯定有问题了。为此,2008年1月,我们召开了股东会议,主要议程是有关乙方没有出资到位,在会议上丙方提出要求乙方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之内出资到位,否则,将撤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资本金,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法律上我们感到很困惑,不知该如何处理。特向您请教。
张立繁
2008年2月5日
张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您在信中所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多见的。不仅是在成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就是在成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也是经常发生的。就这点来说,它是带有普遍意义的。
您在来信中所提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问题:第一,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法律效力问题; 第二,按照你们公司目前的情况,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下面,我发表一下观点,供参考。
第一,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法律效力问题:
股份公司成立的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法律效力问题,到底谁的法律效力更大,《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法,在法学界也颇有争议。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但是,你们公司目前的纠纷,的确牵涉到了这样的问题。甲、乙、丙三方公司的出资金额,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可能在股份公司成立协议中有所体现,特别是各自的出资问题。而目前的情况是,新的股份公司已经成立,也就是说,新的股份公司的章程已经生效。为此,我们首先要明确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问题,这一点很重要,否则,我们就不清楚下一步该如何办。
股份公司成立的协议是各个股东在新公司成立时,为了成立新的公司而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叫做设立协议。如果新的公司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成立,那么设立协议只对股东,也就是对原始股东具有约束力。如果新的公司最后成立了,那么该设立协议就自然终止,完成了它的使命。公司的章程就是新的公司的行为规范,只有公司成立了,章程才有法律意义,否则,各个股东签署了公司的章程,但到最后,新的公司没有成立,该章程没有法律意义。公司的章程不但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同时还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设立协议只约束原始股东的行为,没有章程所调整的范围大,这是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最大区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章程的法律效力要比设立协议大。
第二,按照你们目前的情况,该如何寻求法律的救济问题:
从您的来信中得知,丙方的态度是要求乙方完成出资的义务,其主要依据是根据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说,乙方已经构成违约了。而丙方同时又提出,如果乙方出资不到位,它也将撤回已经投入的资本,这其实已经不是成立协议的内容,而是要根据公司的章程进行调整的问题。
如上所述,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在新的公司成立后,该协议就没有法律意义,丙方要求根据该协议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乙方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同时,丙方所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撤回已经投入的资本,也是没有依据的,它的行为其实也违背了章程的规定。为此,丙方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我的观点是,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的方式解决乙方出资不到位问题,如果乙方出资仍然没有到位,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为此而造成的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可以通过投资比例的转让来进行处理,或乙方退出新公司,只有这样才能使你们公司正常运作。不然,新的股份公司还会有法律上的问题,会埋下新的隐患。
曾建国
2008年2月20日
我和三位朋友于2006年12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由于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股东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与另两家公司一起,成立新的股份公司。这两家公司,一家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另一家是多元体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我们公司简称甲公司)。甲、乙、丙三家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在上海虹桥宾馆会议厅签订新的股份制公司成立协议,新公司的名称是上海市新世纪投资顾问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我们公司出资2000万元,乙公司出资2000万元,丙公司出资1000万元。
根据股份公司成立协议的有关规定,该50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之内必须一步到位。我们公司根据协议已按时到位,丙公司的1000万元也已到位,但乙公司由于其公司内部人事任免等原因,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只到位了1000万元,还有1000万元迟迟没有到位。新的股份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已办理了有关工商手续,有关业务也已经开始进行。从目前情况看,乙方的出资肯定有问题了。为此,2008年1月,我们召开了股东会议,主要议程是有关乙方没有出资到位,在会议上丙方提出要求乙方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之内出资到位,否则,将撤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资本金,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法律上我们感到很困惑,不知该如何处理。特向您请教。
张立繁
2008年2月5日
张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您在信中所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多见的。不仅是在成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就是在成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也是经常发生的。就这点来说,它是带有普遍意义的。
您在来信中所提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问题:第一,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法律效力问题; 第二,按照你们公司目前的情况,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下面,我发表一下观点,供参考。
第一,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法律效力问题:
股份公司成立的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法律效力问题,到底谁的法律效力更大,《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法,在法学界也颇有争议。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但是,你们公司目前的纠纷,的确牵涉到了这样的问题。甲、乙、丙三方公司的出资金额,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可能在股份公司成立协议中有所体现,特别是各自的出资问题。而目前的情况是,新的股份公司已经成立,也就是说,新的股份公司的章程已经生效。为此,我们首先要明确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问题,这一点很重要,否则,我们就不清楚下一步该如何办。
股份公司成立的协议是各个股东在新公司成立时,为了成立新的公司而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叫做设立协议。如果新的公司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成立,那么设立协议只对股东,也就是对原始股东具有约束力。如果新的公司最后成立了,那么该设立协议就自然终止,完成了它的使命。公司的章程就是新的公司的行为规范,只有公司成立了,章程才有法律意义,否则,各个股东签署了公司的章程,但到最后,新的公司没有成立,该章程没有法律意义。公司的章程不但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同时还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设立协议只约束原始股东的行为,没有章程所调整的范围大,这是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最大区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章程的法律效力要比设立协议大。
第二,按照你们目前的情况,该如何寻求法律的救济问题:
从您的来信中得知,丙方的态度是要求乙方完成出资的义务,其主要依据是根据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说,乙方已经构成违约了。而丙方同时又提出,如果乙方出资不到位,它也将撤回已经投入的资本,这其实已经不是成立协议的内容,而是要根据公司的章程进行调整的问题。
如上所述,股份公司的成立协议在新的公司成立后,该协议就没有法律意义,丙方要求根据该协议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乙方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同时,丙方所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撤回已经投入的资本,也是没有依据的,它的行为其实也违背了章程的规定。为此,丙方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我的观点是,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的方式解决乙方出资不到位问题,如果乙方出资仍然没有到位,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为此而造成的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可以通过投资比例的转让来进行处理,或乙方退出新公司,只有这样才能使你们公司正常运作。不然,新的股份公司还会有法律上的问题,会埋下新的隐患。
曾建国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