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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准备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并且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出现的救灾法规。1935年的《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条例》,在机构组织设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保障了《救灾准备金法》的实施;《救灾准备金法》在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出现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资金少无法有效救灾的现象;天灾不断与财政拮据的恶性循环、吏治腐败及统治当局不够重视等是其未能很好落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