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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democracy)一詞來源於希臘語,詞根demos意爲人民,kratein意爲治理。“民主即民治,是一種人民自治的制度”(科恩),民主作爲現代社會進步、發展的同義詞,早已成爲學者們關注的焦點,關於民主類型的研究也成爲其中的重要內容。
在以往的很長一段時間裏,諸多民主理論由於把研究樣本主要集中在英美兩國,所以常常有狂熱的聲音支持將英美兩國的民主制度普世化。政治現代化理論就是這種傾向的突出代表,這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民主的視野,忽略了其他國家在民主制度上的創新”。
隨著民主思潮的不斷發展,傳統的競爭性多數票決民主制(也可以稱爲多數民主或者選舉民主)遭到了嚴峻的挑戰,包括以往人們津津樂道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選舉制度,其中,有一件事足以令自由民主蒙羞,那就是1930年代納粹黨通過合法的方式,並取得了多數德國人的支持,在一夜之間控制了擁有歐洲最民主憲法的魏瑪共和國,後來發動的罪惡戰爭險些毀滅全世界的民主。
顯然,美英的多數民主體制存在有很大的缺陷,最大的弊病就在於過分注重形式上的公平,使複雜的政治決策往往被簡化爲相關政策支持者與反對者的人數對比;顯然,這種體制,本質上是贏家通吃的體制,也極容易誘發多數暴政(如納粹德國),在這樣的情形下,多數群體成爲社會的統治者和利益的主導者,而“少數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一些恒定的少數群體的利益往往被忽略、被犧牲,而一旦這些群體意識到他們在多數票決民主體制下註定祇能成爲犧牲品,他們往往會作出退出相關政治過程甚至政治共同體本身的選擇,從而可能導致社會分裂,政治和社會矛盾的激化也就難以避免”(王緝思)。
正是基於傳統民主制度的弊病,美國學者Arend Lijphart根據對西歐幾個國家的研究後指出,如果能夠提供制度激勵來實現廣泛權力分享,使不同利益的對立團體彼此之間能夠達成妥協和共識,使之能夠建立一個相容並蓄的民主政體,實現政治穩定,這樣的民主模式就是共識民主。其中,瑞士被稱爲是共識民主的成功典範。
英國老牌雜誌《經濟學人》下屬的“經濟學人情報社”(EIU)從2006年開始組織研究和發佈一個政治生活量化指標——“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他們透過60條問題,對世界167個國家及地區現實的民主狀態進行調查並根據得分進行排名,瑞士連續多年一直穩居排行榜的前十位,並一直被評級爲“成熟民主國家”,足以證實共識民主模式的生命力,也說明,所謂成功的民主模式並不是祇有選舉和多數民主,還有其他更好的形式,這樣的發現足以令某些“選舉民主”的鼓吹者汗顔。
一、共識民主模式
共識民主模式起源於瑞士等西歐國家,上世紀60年代以來,經過美國學者Dixon、Arend Lijphart等人的研究,逐漸得到世人的認可和推崇。共識民主又稱協和式民主或者妥協式民主,是針對奉行簡單多數票決的“多數民主”提出的,它強調政治決策必須建立在利益相關者的共識基礎之上。Arend Lijphart研究發現,傳統的多數民主不但變得不民主,甚至是危險的,“多數統治會演變成多數專制和內部的紛爭,而不是帶來所謂的民主。”
根據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實行的選舉民主,對於大多數缺乏物質實力的公民來講,祇有投票形式上的平等而沒有參與集體決策的公平;選舉民主對於多元社會中廣泛而深刻地存在的道德爭端,也束手無策。瑞士的共識民主作爲一種民主的決策機制或理性的決策形式,使得每個公民都能均衡地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在爭議中達成妥協,以集體智慧和整體理性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決策。
從本質上看,比之於多數票決民主而言,共識民主最爲顯著的特點就是其靈活性與包容性,正如Arend Lijphart總結的那樣,這種民主形式“強調共識而非對抗,主張包容而非排斥,力求使處於統治地位的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滿足於微弱多數”,也正因爲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共識民主不僅能代表少數群體的少數利益,還能更準確地表達每個人的意願,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夠代表更多的人、更廣泛的利益”。尤爲重要的是,“政府不會偏袒一部分‘壓力團體’的利益”,它“有能力用分散的成本創造出普遍的利益,而多數政府卻會用分散的成本創造集中的利益”。
在瑞士的共識民主模式裏,最值得學習的有兩點。
其一,行政權力的共用。這樣的制度設計主要涉及民衆選出來的代表在政府部門(尤其是行政部門)的參與程度。在傳統的多數模型中,一般將行政權力集中在議會中過半數所支持的內閣,而共識模型則是“由社會所有重要政黨與社會上主要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廣泛聯合內閣’,一起分享行政權力”。
這種開放的權力共用制度將各種潛在的反對勢力引入正規政治道路,使其能夠通過和平對話方式將聲音傳遞,爲瑞士多元社會可能存在的各種衝突提供了一條制度上的疏通和緩解的管道。當然,權力共用制度的成功實施與運行,實際上與瑞士社會在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協商、包容傳統是密切相關的,並將這種傳統提升到了分享政治權力的高度。
其二,選舉制度的比例代表制。多數民主模型採用的選舉制度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或過半數制”,共識民主模型實行的是比例代表制。Arend Lijphart認爲兩種模型實行的不同選舉制度反映了不同的選舉原則,多數模型反映的是多數決定(即“贏家通吃”)原則,而比例代表制則使多數黨和少數黨獲得一定比例的代表數,避免任何政黨獲得超額代表或代表不足。
瑞士比例代表制的實行不僅運用在政治領域,在文化、經濟、體育等不同領域都有所體現。依據不同的比例分配原則在議會、軍隊、鐵路、郵政等等不同體系中均進行著各種權力的分享,充分體現了瑞士民主中的包容和協商精神。瑞士的比例代表原則己成爲一種政治慣例,它所依靠的是對“團體權力”(Group Rights)的認同和尊重。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比例代表制似乎成爲落後民主制度的代名詞,倍受攻擊,然而民主如瑞士這樣的成熟民主國家居然也施行比例代表制,足以證實民主制度的多樣性特點。必須指出的是,瑞士建國初期實行的是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爲緩解政治衝突在實踐中逐漸引入的。這就說明,實現民主化的過程,應該是一個尊重傳統、漸進改革、逐步糾錯的過程。
鑒於共識民主的優越性,尤其是瑞士在民主建設上的巨大成功,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政治學家倡導用共識民主取代多數民主。最值得一提的是,作爲多數民主和威斯敏斯特模型的發源地,英國在布萊爾政府倡導的憲政改革之後,也正在從經典的多數民主向共識民主轉變。這顯然表明,共識民主不僅適用於尖銳對立的多元社會,而且適用於同質性較強的社會,並且可以預見的是,共識民主將逐漸發展成爲民主模式的主流。
共識民主對於新興民主政體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特別是在利益多元、社會分化的國家和地區。共識民主的溫和性和妥協性,顯然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和消除不同階層和不同利益團體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並通過一系列獨特的制度安排來達成廣泛的權力分享,“使對立的集團能夠達成妥協和共識,從而形成一個相容並蓄比較穩定的民主政體”(寇鴻順)。
二、共識民主對澳門的啓示
儘管瑞士的共識民主具有很多優越之處,但我們並不主張照搬照抄,因爲太多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惟一的、絕對的、普遍適用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模式,也根本沒有一條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發展道路。一個地區實行什麽樣的社會制度,走什麽樣的發展道路,歸根結底是由這個地區的本土文化決定的。但是,我們也必須指出的是,瑞士民主模式中最精髓的“共識民主文化”卻值得在本澳推崇和培植,並且尤爲重要的是,長期以來,本澳政治生活中確已顯現出共識民主的某些特徵和趨勢,不過是沒有得到深層次的認識而已。
澳門是一個人口祇有50多萬的彈丸之地,但歷史發展、地理位置、經濟地位、社會結構、意識形態等因素卻造就了澳門社會的複雜背景。總體而言,澳門是不同種族、階層、文化等多種異質性因素彙聚的社會,這一點上,和瑞士頗有幾分相像。按照社會學的理論,當各種異質性因素的同時存在,特別容易引發多元複合性社會矛盾與衝突,使得社會陷入無序與動蕩的困境。
事實上,爲了緩和異質性矛盾,在葡治時期,澳葡政府與本澳代表性社團的制度化合作,使得本澳逐漸形成了獨特的精英合作主義治理模式,這種合作主義主要特徵就是以政府通過與代表性社團相互賦權而對社會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共同治理。政府在一些權力上對社團適當讓渡,而社團“會選擇既定的表達管道與政府進行常規性溝通,即使在迫於會員或民衆的壓力而需要組織社會運動時,它們同樣會選擇不致於過度刺激政府的方式(如遞交請願信),更不會有意癱瘓政府管治,因爲其本身就是管治體制的組成部分,維護社會按既定秩序運行原本就是它們的責任”(婁勝華),通過這種獨特的合作主義,確保了本澳異質性社會的相對平穩。
這種合作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具備“共識民主”的某些特徵,比如包容性、協商機制、有助於利益代表組織之間的信任與理性互動,因此我們認爲合作主義在緩解本澳社會衝突中有其積極意義。然而,審視本澳的合作主義,卻不難發現其與共識民主模式的本質差異,也是其本身的重大缺陷,即封閉性。本澳的合作主義成型於20世紀30到70年代,強調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政府的治理”,因而政府與社團的互動,更多地呈現出封閉性,即內部討論,“促成圈內人的商議與互動”(高炳坤),這種極容易被解讀成爲“暗箱操作”的做法顯然不僅與共識民主相悖,即使和初級民主也相差甚遠。
合作主義的封閉性的缺陷,使其在應對澳門回歸後政治制度轉變和經濟急速發展的挑戰時,對於民主進程以及民衆的呼聲,開始明顯脫節,也與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構建“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嚴重相悖。合作主義成就了澳門社會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穩定,不過卻難以護佑澳門社會未來的成長。因此,如何在原有合作主義模式的基礎上,存其精華去其糟粕,逐步加強其公開性,更廣泛地吸納新的行動者,結合澳門的本土特色,發展出多數民主(選舉民主)和共識民主的中間道路,應該是本澳政治體制發展的最佳選擇。
政治問題的終極根源就是解決社會衝突。瑞士的共識民主,是長期的摸索和糾錯的産物,實際上隱含著一個樸素的方法論問題,即解決社會衝突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對衝突的各方進行判斷時,也不存在絕對的對與錯的標準,這就要求在面對社會衝突時,一方面當然需要尋找積極的解決方法,另一方面,更需要民衆的理解和支援,尤其需要他們承認衝突的不可避免以及相互容忍的必要。正如有學者總結的那樣,“在某些情況下,正式的投票是必要的,但更多時候群體可以通過辯論和妥協達成非正式的共識或和解。這種基於尋求共識的民主程序有一個重要優點,就是幫助各方建立解決日後問題所需的基本信任……達到既共存又共榮的目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本澳民主進程中,合作主義、民主的共識文化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爲我們可以看到,政制體制發展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益調整和重新分配的過程,這些利益就是這個政制所涉及到的全部主體的利益,政制體制發展能否獲得成功,關鍵就是利益主體的主張能否在發展過程中進行磨合,通過協商達成妥協,將選舉民主、共識民主、合作主義有機地結合起來,最終得到良好的整合和配置,實現所有利益主體的動態和諧。
在以往的很長一段時間裏,諸多民主理論由於把研究樣本主要集中在英美兩國,所以常常有狂熱的聲音支持將英美兩國的民主制度普世化。政治現代化理論就是這種傾向的突出代表,這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民主的視野,忽略了其他國家在民主制度上的創新”。
隨著民主思潮的不斷發展,傳統的競爭性多數票決民主制(也可以稱爲多數民主或者選舉民主)遭到了嚴峻的挑戰,包括以往人們津津樂道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選舉制度,其中,有一件事足以令自由民主蒙羞,那就是1930年代納粹黨通過合法的方式,並取得了多數德國人的支持,在一夜之間控制了擁有歐洲最民主憲法的魏瑪共和國,後來發動的罪惡戰爭險些毀滅全世界的民主。
顯然,美英的多數民主體制存在有很大的缺陷,最大的弊病就在於過分注重形式上的公平,使複雜的政治決策往往被簡化爲相關政策支持者與反對者的人數對比;顯然,這種體制,本質上是贏家通吃的體制,也極容易誘發多數暴政(如納粹德國),在這樣的情形下,多數群體成爲社會的統治者和利益的主導者,而“少數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一些恒定的少數群體的利益往往被忽略、被犧牲,而一旦這些群體意識到他們在多數票決民主體制下註定祇能成爲犧牲品,他們往往會作出退出相關政治過程甚至政治共同體本身的選擇,從而可能導致社會分裂,政治和社會矛盾的激化也就難以避免”(王緝思)。
正是基於傳統民主制度的弊病,美國學者Arend Lijphart根據對西歐幾個國家的研究後指出,如果能夠提供制度激勵來實現廣泛權力分享,使不同利益的對立團體彼此之間能夠達成妥協和共識,使之能夠建立一個相容並蓄的民主政體,實現政治穩定,這樣的民主模式就是共識民主。其中,瑞士被稱爲是共識民主的成功典範。
英國老牌雜誌《經濟學人》下屬的“經濟學人情報社”(EIU)從2006年開始組織研究和發佈一個政治生活量化指標——“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他們透過60條問題,對世界167個國家及地區現實的民主狀態進行調查並根據得分進行排名,瑞士連續多年一直穩居排行榜的前十位,並一直被評級爲“成熟民主國家”,足以證實共識民主模式的生命力,也說明,所謂成功的民主模式並不是祇有選舉和多數民主,還有其他更好的形式,這樣的發現足以令某些“選舉民主”的鼓吹者汗顔。
一、共識民主模式
共識民主模式起源於瑞士等西歐國家,上世紀60年代以來,經過美國學者Dixon、Arend Lijphart等人的研究,逐漸得到世人的認可和推崇。共識民主又稱協和式民主或者妥協式民主,是針對奉行簡單多數票決的“多數民主”提出的,它強調政治決策必須建立在利益相關者的共識基礎之上。Arend Lijphart研究發現,傳統的多數民主不但變得不民主,甚至是危險的,“多數統治會演變成多數專制和內部的紛爭,而不是帶來所謂的民主。”
根據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實行的選舉民主,對於大多數缺乏物質實力的公民來講,祇有投票形式上的平等而沒有參與集體決策的公平;選舉民主對於多元社會中廣泛而深刻地存在的道德爭端,也束手無策。瑞士的共識民主作爲一種民主的決策機制或理性的決策形式,使得每個公民都能均衡地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在爭議中達成妥協,以集體智慧和整體理性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決策。
從本質上看,比之於多數票決民主而言,共識民主最爲顯著的特點就是其靈活性與包容性,正如Arend Lijphart總結的那樣,這種民主形式“強調共識而非對抗,主張包容而非排斥,力求使處於統治地位的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滿足於微弱多數”,也正因爲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共識民主不僅能代表少數群體的少數利益,還能更準確地表達每個人的意願,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夠代表更多的人、更廣泛的利益”。尤爲重要的是,“政府不會偏袒一部分‘壓力團體’的利益”,它“有能力用分散的成本創造出普遍的利益,而多數政府卻會用分散的成本創造集中的利益”。
在瑞士的共識民主模式裏,最值得學習的有兩點。
其一,行政權力的共用。這樣的制度設計主要涉及民衆選出來的代表在政府部門(尤其是行政部門)的參與程度。在傳統的多數模型中,一般將行政權力集中在議會中過半數所支持的內閣,而共識模型則是“由社會所有重要政黨與社會上主要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廣泛聯合內閣’,一起分享行政權力”。
這種開放的權力共用制度將各種潛在的反對勢力引入正規政治道路,使其能夠通過和平對話方式將聲音傳遞,爲瑞士多元社會可能存在的各種衝突提供了一條制度上的疏通和緩解的管道。當然,權力共用制度的成功實施與運行,實際上與瑞士社會在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協商、包容傳統是密切相關的,並將這種傳統提升到了分享政治權力的高度。
其二,選舉制度的比例代表制。多數民主模型採用的選舉制度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或過半數制”,共識民主模型實行的是比例代表制。Arend Lijphart認爲兩種模型實行的不同選舉制度反映了不同的選舉原則,多數模型反映的是多數決定(即“贏家通吃”)原則,而比例代表制則使多數黨和少數黨獲得一定比例的代表數,避免任何政黨獲得超額代表或代表不足。
瑞士比例代表制的實行不僅運用在政治領域,在文化、經濟、體育等不同領域都有所體現。依據不同的比例分配原則在議會、軍隊、鐵路、郵政等等不同體系中均進行著各種權力的分享,充分體現了瑞士民主中的包容和協商精神。瑞士的比例代表原則己成爲一種政治慣例,它所依靠的是對“團體權力”(Group Rights)的認同和尊重。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比例代表制似乎成爲落後民主制度的代名詞,倍受攻擊,然而民主如瑞士這樣的成熟民主國家居然也施行比例代表制,足以證實民主制度的多樣性特點。必須指出的是,瑞士建國初期實行的是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爲緩解政治衝突在實踐中逐漸引入的。這就說明,實現民主化的過程,應該是一個尊重傳統、漸進改革、逐步糾錯的過程。
鑒於共識民主的優越性,尤其是瑞士在民主建設上的巨大成功,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政治學家倡導用共識民主取代多數民主。最值得一提的是,作爲多數民主和威斯敏斯特模型的發源地,英國在布萊爾政府倡導的憲政改革之後,也正在從經典的多數民主向共識民主轉變。這顯然表明,共識民主不僅適用於尖銳對立的多元社會,而且適用於同質性較強的社會,並且可以預見的是,共識民主將逐漸發展成爲民主模式的主流。
共識民主對於新興民主政體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特別是在利益多元、社會分化的國家和地區。共識民主的溫和性和妥協性,顯然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和消除不同階層和不同利益團體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並通過一系列獨特的制度安排來達成廣泛的權力分享,“使對立的集團能夠達成妥協和共識,從而形成一個相容並蓄比較穩定的民主政體”(寇鴻順)。
二、共識民主對澳門的啓示
儘管瑞士的共識民主具有很多優越之處,但我們並不主張照搬照抄,因爲太多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惟一的、絕對的、普遍適用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模式,也根本沒有一條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發展道路。一個地區實行什麽樣的社會制度,走什麽樣的發展道路,歸根結底是由這個地區的本土文化決定的。但是,我們也必須指出的是,瑞士民主模式中最精髓的“共識民主文化”卻值得在本澳推崇和培植,並且尤爲重要的是,長期以來,本澳政治生活中確已顯現出共識民主的某些特徵和趨勢,不過是沒有得到深層次的認識而已。
澳門是一個人口祇有50多萬的彈丸之地,但歷史發展、地理位置、經濟地位、社會結構、意識形態等因素卻造就了澳門社會的複雜背景。總體而言,澳門是不同種族、階層、文化等多種異質性因素彙聚的社會,這一點上,和瑞士頗有幾分相像。按照社會學的理論,當各種異質性因素的同時存在,特別容易引發多元複合性社會矛盾與衝突,使得社會陷入無序與動蕩的困境。
事實上,爲了緩和異質性矛盾,在葡治時期,澳葡政府與本澳代表性社團的制度化合作,使得本澳逐漸形成了獨特的精英合作主義治理模式,這種合作主義主要特徵就是以政府通過與代表性社團相互賦權而對社會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共同治理。政府在一些權力上對社團適當讓渡,而社團“會選擇既定的表達管道與政府進行常規性溝通,即使在迫於會員或民衆的壓力而需要組織社會運動時,它們同樣會選擇不致於過度刺激政府的方式(如遞交請願信),更不會有意癱瘓政府管治,因爲其本身就是管治體制的組成部分,維護社會按既定秩序運行原本就是它們的責任”(婁勝華),通過這種獨特的合作主義,確保了本澳異質性社會的相對平穩。
這種合作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具備“共識民主”的某些特徵,比如包容性、協商機制、有助於利益代表組織之間的信任與理性互動,因此我們認爲合作主義在緩解本澳社會衝突中有其積極意義。然而,審視本澳的合作主義,卻不難發現其與共識民主模式的本質差異,也是其本身的重大缺陷,即封閉性。本澳的合作主義成型於20世紀30到70年代,強調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政府的治理”,因而政府與社團的互動,更多地呈現出封閉性,即內部討論,“促成圈內人的商議與互動”(高炳坤),這種極容易被解讀成爲“暗箱操作”的做法顯然不僅與共識民主相悖,即使和初級民主也相差甚遠。
合作主義的封閉性的缺陷,使其在應對澳門回歸後政治制度轉變和經濟急速發展的挑戰時,對於民主進程以及民衆的呼聲,開始明顯脫節,也與新一屆政府提出的構建“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嚴重相悖。合作主義成就了澳門社會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穩定,不過卻難以護佑澳門社會未來的成長。因此,如何在原有合作主義模式的基礎上,存其精華去其糟粕,逐步加強其公開性,更廣泛地吸納新的行動者,結合澳門的本土特色,發展出多數民主(選舉民主)和共識民主的中間道路,應該是本澳政治體制發展的最佳選擇。
政治問題的終極根源就是解決社會衝突。瑞士的共識民主,是長期的摸索和糾錯的産物,實際上隱含著一個樸素的方法論問題,即解決社會衝突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對衝突的各方進行判斷時,也不存在絕對的對與錯的標準,這就要求在面對社會衝突時,一方面當然需要尋找積極的解決方法,另一方面,更需要民衆的理解和支援,尤其需要他們承認衝突的不可避免以及相互容忍的必要。正如有學者總結的那樣,“在某些情況下,正式的投票是必要的,但更多時候群體可以通過辯論和妥協達成非正式的共識或和解。這種基於尋求共識的民主程序有一個重要優點,就是幫助各方建立解決日後問題所需的基本信任……達到既共存又共榮的目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本澳民主進程中,合作主義、民主的共識文化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爲我們可以看到,政制體制發展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益調整和重新分配的過程,這些利益就是這個政制所涉及到的全部主體的利益,政制體制發展能否獲得成功,關鍵就是利益主體的主張能否在發展過程中進行磨合,通過協商達成妥協,將選舉民主、共識民主、合作主義有機地結合起來,最終得到良好的整合和配置,實現所有利益主體的動態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