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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我国最近10年有关外商投资层面的数据,结合新制度理论并引用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三阶段模型,探寻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打造外资领域“制度高地”解决方案。为此,笔者从政府层面提出了“五大作为”措施。
【关键词】外商投资;制度高地;新制度理论
一、最近十年我国外商投资情况
1.2007—2016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
最近10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批准外资项目个数仍小幅度增加,实际使用外资投资金额也不断增长,直接投资是外商在我国的主要投资方式。2008年实际使用外资相比于2007年增长了21.59%,达到了近10年实际引用外资增速的峰值, 2009年呈现出负增长,尽管2010年重回了18.54%的高增长,但往后,2011-2012年增速逐年下跌,甚至出现了2012年-3.74%的负增长情况,自2013年开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的增速先后呈现“V”字、倒“V”字形状波动,表明我国引资增速的現状不稳定、波动幅度相对较大。
2.2007—2016年中国FDI投资方式
自1997年始,中国新设商独资企业首次在数量上超过了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合同项下利用外资金额与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也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外商独资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最主要的投资方式。2007年,我国新设的外资企业数量已占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78.01%,往后保持稳定的占比,外商投资独资化趋势明显。
二、本文理论依据
1.新经济制度理论
新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同时,新制度理论指出现代经济和政治体系中的支配性角色是法律制度和官僚机构。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外资引量大幅攀升;1996年强调提高引资质量,加强对外资投放领域和区域的引导;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资数量达到新高峰,引资质量有所提高,第三产业引资比例明显提高;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引资数量大幅增加,实践表明经济制度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发展。
新制度主义理论中还有关于制度变迁的阐述,正如引资政策从“政策洼地”向“制度高地”转变。“政策洼地”指借助特殊的优惠政策或在特定领域、区域内取消限制以形成竞争优势,这一制度逐渐产生弊端,“搭便车”、投机套利等现象频现。“制度高地”指不用个别优惠政策而是通过打造普遍的先进行业制度吸引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2.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处于中级发展阶段,外商独资化趋势明显,从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来看,以并购为主的方式成本最低,据《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得益于大型跨境并购交易的推动,英国成为了2016年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经济体,另外在一些大型并购交易推动下,美国FDI流入量较2015年增长了11%,澳大利亚FDI流入量增加了一倍以上。
三、打造引资“制度高地”具体举措
如今,我国应该全力培育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制度环境,变“以优惠政策”为“以优化投资环境”促引资。引资“制度高地”是指政府不断完善制度,充分聚集有效的资源,吸引高质外商投资,实现引资目标,创造良好引资环境。我国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政府要认清形势,根据国际投资趋势,积极探索投资者的战略意图,调整引资策略,使我国吸引外资方向从“政策洼地”向“制度高地”转变。
1.产业引资作为
(1)引资向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侧重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向科技化、绿色化、智能化等方向转型,应该引入投入-产出比和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主要是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减少并逐步禁止引进低端高能耗外商企业,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更全面的、能够支持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环境,吸引更优质的外资。
我国在2016年更新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版本将2015年版本的93条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2条,同时侧重扩大改革开放和鼓励外商投资高端、智能、绿色先进制造业和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我国需要及时更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严格按照目录引导和培育相关外资企业;放宽银行、期货、保险、会计审计、评级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不断为外资进入服务业铺路,注重将政策及时落实到银行、证券等具体部门,上通下达,形成传导机制,避免引入外资时四处碰壁、下层部门踢皮球现象。
(2)注重实业,避免形成资本泡沫
①谨慎对待以创业投资形式进入的外资,同时抑制外资炒作楼市。创业投资理论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近年来,外资却增加对我国房产业和成熟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与理论相悖。随着政府对房产“限外令”的放松,迎来“外资潮”,要建立对外资投入的追踪制度,防止外资炒作楼市致泡沫化加重。我国应扶持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注重实体经济的投资以免出现经济虚高的现象,并辅以适当的监管措施。
②寻求服务业投资平衡点,避免导致服务业泡沫化。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容易踏入泡沫经济的误区。要发展实体服务业,引导外资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投资,引资后,企业应扩展服务业的硬件优势,培养服务业人才,提高人才能力。同时,服务业占比提高意味着淘汰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刺激产业升级以生存,服务业并不是孤立的,应加强背后技术与高端制造业等其他实业的支撑。
(3)坚守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 目前,我国对于大部分领域都允许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进一步放松标准,实行一般产业准入的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政府仍应坚守底线,对于一些限制性的会对我国利益造成损害的准入领域不予国民待遇原则。放开准入限制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对于某些外商无理的要求要学会拒绝,不能因为资金需要就忽视长远利益。
2.区域引资作为
(1)注重区域制度差异性,引资类别应结合东中西部地区特征
我国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的环境大为不同,沿海地区产业集聚,科学技术雄厚、人才众多、基础设施完备,首先应该引入优质顶级的外商资本,使沿海地区与全球一流企业形成无障碍同步发展;引入西部地区的外资应有效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地广人稀的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力量,延伸发展空间,抓住“一带一路”带来的资源和机遇。这要求政府和市场的导向作用要明确化,实行精细化的鼓励政策,制定符合东部和中西部发展的政策,中西部可以借鉴但不能一味效仿东南沿海的地区政策。
(2)尊重外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
据调查,就独资企业占新注册企业比例而言,东南沿海地区高达70%,而西部地区仅占20%,这主要是西部地区的政府要求,以期带动当地企业发展。但对于外资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不影响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应让外商充分发挥,不可擅加干涉,只有创造真正宽松自由的环境才能吸纳更多的外资。此外,对于外商的专有技术、商标等要充分保护,与本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可侵犯其知识产权。
3.实践作为
(1)加快自贸区建设,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3年我国建立了上海自贸区并提出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政府只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实行备案管理。审批机构要熟悉外商企业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密切关注负面清单的更新内容,简化审批过程而加强法律意识。我国自贸区已由沿海逐步拓展到内陆,我国引资应该利用自贸区的实验性质,尝试制度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自贸区的示范效应,带动全面发展。
(2)贯彻“一带一路”政策,积极拓展与沿线国家双向投资,吸引合作国家对华投资
我国已与沿线国家和组织签署了50多份“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双方(我国与达成战略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必定会加大双向投资的力度,“一带一路”的合作伙伴就是我国潜在且明朗的引资来源地。我国需要积极完善贸易投资促进政策和便利化措施,扩大相互市场开放,优化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积极拓展与沿线国家双向投资。 “一带一路”政策目前能够覆盖全国23个省份可以平衡我国东中西部的引资发展。
4.促进引资来源多样化作为
(1)研究世界投资趋势
如图所示,我国引资来源地主要集中在几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亚洲国家,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并不显著,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对外投资大国,在我国的实际投资额仅有25.9亿美元,是2015年对我国直接投资第六位投资来源国。引资来源地的相对固化容易引起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的引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必须灵活调整相应措施,进而优化引资结构,吸引美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等对外投资大国增强对我国的投资力度。通过研究世界尤其是投资大国投资趋势,审时度势、量势慎变,准确调整引资策略,紧跟世界投资体制各方面改革的步伐,与国际接轨。
(2)以扩大对外投资引进优质外资
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提升国际投资大国地位,通过“走出去”战略树立良国、强国姿态,改变世界对中国的看法,逆向吸引外商对华投资。过去我国提倡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现阶段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不断攀升,“走出去”战略也正在实践中颇著成效,因此,既要积极地对外投资,又要通过引资制度高地建设充分激活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活力,使得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发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用
在多边投资协定难以在短期内达成一致背景下,重点制订与完善我国与主要对华投资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探索适合我国与他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模式并推广,着重研究共识条款中的投资者范围、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间接征收和拒绝授惠等。
5.迸发资本市场活力,促进跨国并购
从笔者前面引用的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来看,如今我国开始进入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三阶段,即以并购为主要方式的引资阶段。
(1)创新金融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转变引资方式
从世界经验来看,2016年英国积极推动大型跨境并购交易,成为了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经济体。借鉴英国引资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利用投资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开展并购、项目融资、境外上市投资等方式同时放松外资企业在华融资限制,形成再融资,以外资抛砖引玉,进而推动金融制度创新。逐步开放资本市场,鼓励部分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上市,最终发展成熟、开放的证券市场以便与国际接轨。
(2)制订专门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
现阶段跨国公司主要采用收购兼并的对外投资方式,而我国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投入占总吸引外资流量比重却不大,造成这个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缺乏能够合理保障跨国公司收购兼并我国企业的法制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商对在我国开展跨国收购兼并的信心,也造成了我國政府部分监管无能的尴尬局面。我国现存涉及跨国并购的法规条律并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部门法,因此想要以跨国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成为我国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就必须着手落实制订一部专门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
四、结语
未来,中国仍将是全球对外资最具吸引力的目的地之一,中国吸引外资也将继续保持高水平。目前,我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开放型的经济体系建设,给外资带来了非常大的信心,但是在规制引资现状创造良好的引资制度的过程中,我国仍有不足,希望通过本文提出的打造引资“制度高地”的五大作为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沂,陈静. 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变迁分析[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02):23-27.
[2]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226页.
[3]JamesG.March&JohanP.Olsen,TheNew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 nalFactorsinPoliticalLife,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ol.78,1984.
[4]陈静. 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变迁研究[D].西北大学,2007.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章莹莹(1995—),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第二作者:卞淑婷(199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关键词】外商投资;制度高地;新制度理论
一、最近十年我国外商投资情况
1.2007—2016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
最近10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批准外资项目个数仍小幅度增加,实际使用外资投资金额也不断增长,直接投资是外商在我国的主要投资方式。2008年实际使用外资相比于2007年增长了21.59%,达到了近10年实际引用外资增速的峰值, 2009年呈现出负增长,尽管2010年重回了18.54%的高增长,但往后,2011-2012年增速逐年下跌,甚至出现了2012年-3.74%的负增长情况,自2013年开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的增速先后呈现“V”字、倒“V”字形状波动,表明我国引资增速的現状不稳定、波动幅度相对较大。
2.2007—2016年中国FDI投资方式
自1997年始,中国新设商独资企业首次在数量上超过了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的合同项下利用外资金额与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也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外商独资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最主要的投资方式。2007年,我国新设的外资企业数量已占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78.01%,往后保持稳定的占比,外商投资独资化趋势明显。
二、本文理论依据
1.新经济制度理论
新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同时,新制度理论指出现代经济和政治体系中的支配性角色是法律制度和官僚机构。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外资引量大幅攀升;1996年强调提高引资质量,加强对外资投放领域和区域的引导;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引资数量达到新高峰,引资质量有所提高,第三产业引资比例明显提高;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引资数量大幅增加,实践表明经济制度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发展。
新制度主义理论中还有关于制度变迁的阐述,正如引资政策从“政策洼地”向“制度高地”转变。“政策洼地”指借助特殊的优惠政策或在特定领域、区域内取消限制以形成竞争优势,这一制度逐渐产生弊端,“搭便车”、投机套利等现象频现。“制度高地”指不用个别优惠政策而是通过打造普遍的先进行业制度吸引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2.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处于中级发展阶段,外商独资化趋势明显,从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来看,以并购为主的方式成本最低,据《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得益于大型跨境并购交易的推动,英国成为了2016年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经济体,另外在一些大型并购交易推动下,美国FDI流入量较2015年增长了11%,澳大利亚FDI流入量增加了一倍以上。
三、打造引资“制度高地”具体举措
如今,我国应该全力培育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制度环境,变“以优惠政策”为“以优化投资环境”促引资。引资“制度高地”是指政府不断完善制度,充分聚集有效的资源,吸引高质外商投资,实现引资目标,创造良好引资环境。我国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政府要认清形势,根据国际投资趋势,积极探索投资者的战略意图,调整引资策略,使我国吸引外资方向从“政策洼地”向“制度高地”转变。
1.产业引资作为
(1)引资向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侧重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向科技化、绿色化、智能化等方向转型,应该引入投入-产出比和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主要是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减少并逐步禁止引进低端高能耗外商企业,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更全面的、能够支持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环境,吸引更优质的外资。
我国在2016年更新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版本将2015年版本的93条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2条,同时侧重扩大改革开放和鼓励外商投资高端、智能、绿色先进制造业和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我国需要及时更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严格按照目录引导和培育相关外资企业;放宽银行、期货、保险、会计审计、评级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不断为外资进入服务业铺路,注重将政策及时落实到银行、证券等具体部门,上通下达,形成传导机制,避免引入外资时四处碰壁、下层部门踢皮球现象。
(2)注重实业,避免形成资本泡沫
①谨慎对待以创业投资形式进入的外资,同时抑制外资炒作楼市。创业投资理论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近年来,外资却增加对我国房产业和成熟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与理论相悖。随着政府对房产“限外令”的放松,迎来“外资潮”,要建立对外资投入的追踪制度,防止外资炒作楼市致泡沫化加重。我国应扶持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注重实体经济的投资以免出现经济虚高的现象,并辅以适当的监管措施。
②寻求服务业投资平衡点,避免导致服务业泡沫化。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容易踏入泡沫经济的误区。要发展实体服务业,引导外资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投资,引资后,企业应扩展服务业的硬件优势,培养服务业人才,提高人才能力。同时,服务业占比提高意味着淘汰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刺激产业升级以生存,服务业并不是孤立的,应加强背后技术与高端制造业等其他实业的支撑。
(3)坚守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 目前,我国对于大部分领域都允许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进一步放松标准,实行一般产业准入的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政府仍应坚守底线,对于一些限制性的会对我国利益造成损害的准入领域不予国民待遇原则。放开准入限制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对于某些外商无理的要求要学会拒绝,不能因为资金需要就忽视长远利益。
2.区域引资作为
(1)注重区域制度差异性,引资类别应结合东中西部地区特征
我国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的环境大为不同,沿海地区产业集聚,科学技术雄厚、人才众多、基础设施完备,首先应该引入优质顶级的外商资本,使沿海地区与全球一流企业形成无障碍同步发展;引入西部地区的外资应有效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地广人稀的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力量,延伸发展空间,抓住“一带一路”带来的资源和机遇。这要求政府和市场的导向作用要明确化,实行精细化的鼓励政策,制定符合东部和中西部发展的政策,中西部可以借鉴但不能一味效仿东南沿海的地区政策。
(2)尊重外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
据调查,就独资企业占新注册企业比例而言,东南沿海地区高达70%,而西部地区仅占20%,这主要是西部地区的政府要求,以期带动当地企业发展。但对于外资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不影响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应让外商充分发挥,不可擅加干涉,只有创造真正宽松自由的环境才能吸纳更多的外资。此外,对于外商的专有技术、商标等要充分保护,与本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可侵犯其知识产权。
3.实践作为
(1)加快自贸区建设,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3年我国建立了上海自贸区并提出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政府只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实行备案管理。审批机构要熟悉外商企业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密切关注负面清单的更新内容,简化审批过程而加强法律意识。我国自贸区已由沿海逐步拓展到内陆,我国引资应该利用自贸区的实验性质,尝试制度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自贸区的示范效应,带动全面发展。
(2)贯彻“一带一路”政策,积极拓展与沿线国家双向投资,吸引合作国家对华投资
我国已与沿线国家和组织签署了50多份“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双方(我国与达成战略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必定会加大双向投资的力度,“一带一路”的合作伙伴就是我国潜在且明朗的引资来源地。我国需要积极完善贸易投资促进政策和便利化措施,扩大相互市场开放,优化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积极拓展与沿线国家双向投资。 “一带一路”政策目前能够覆盖全国23个省份可以平衡我国东中西部的引资发展。
4.促进引资来源多样化作为
(1)研究世界投资趋势
如图所示,我国引资来源地主要集中在几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亚洲国家,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并不显著,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对外投资大国,在我国的实际投资额仅有25.9亿美元,是2015年对我国直接投资第六位投资来源国。引资来源地的相对固化容易引起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的引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必须灵活调整相应措施,进而优化引资结构,吸引美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等对外投资大国增强对我国的投资力度。通过研究世界尤其是投资大国投资趋势,审时度势、量势慎变,准确调整引资策略,紧跟世界投资体制各方面改革的步伐,与国际接轨。
(2)以扩大对外投资引进优质外资
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提升国际投资大国地位,通过“走出去”战略树立良国、强国姿态,改变世界对中国的看法,逆向吸引外商对华投资。过去我国提倡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现阶段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不断攀升,“走出去”战略也正在实践中颇著成效,因此,既要积极地对外投资,又要通过引资制度高地建设充分激活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活力,使得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发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用
在多边投资协定难以在短期内达成一致背景下,重点制订与完善我国与主要对华投资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探索适合我国与他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模式并推广,着重研究共识条款中的投资者范围、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间接征收和拒绝授惠等。
5.迸发资本市场活力,促进跨国并购
从笔者前面引用的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来看,如今我国开始进入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三阶段,即以并购为主要方式的引资阶段。
(1)创新金融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转变引资方式
从世界经验来看,2016年英国积极推动大型跨境并购交易,成为了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经济体。借鉴英国引资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利用投资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开展并购、项目融资、境外上市投资等方式同时放松外资企业在华融资限制,形成再融资,以外资抛砖引玉,进而推动金融制度创新。逐步开放资本市场,鼓励部分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上市,最终发展成熟、开放的证券市场以便与国际接轨。
(2)制订专门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
现阶段跨国公司主要采用收购兼并的对外投资方式,而我国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投入占总吸引外资流量比重却不大,造成这个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缺乏能够合理保障跨国公司收购兼并我国企业的法制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商对在我国开展跨国收购兼并的信心,也造成了我國政府部分监管无能的尴尬局面。我国现存涉及跨国并购的法规条律并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部门法,因此想要以跨国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成为我国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就必须着手落实制订一部专门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
四、结语
未来,中国仍将是全球对外资最具吸引力的目的地之一,中国吸引外资也将继续保持高水平。目前,我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开放型的经济体系建设,给外资带来了非常大的信心,但是在规制引资现状创造良好的引资制度的过程中,我国仍有不足,希望通过本文提出的打造引资“制度高地”的五大作为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沂,陈静. 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变迁分析[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02):23-27.
[2]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226页.
[3]JamesG.March&JohanP.Olsen,TheNew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 nalFactorsinPoliticalLife,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ol.78,1984.
[4]陈静. 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变迁研究[D].西北大学,2007.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章莹莹(1995—),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第二作者:卞淑婷(199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