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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9日,北京首个因质量问题被责令拆除重建的保障房项目——大兴明悦湾保障房项目正式启动拆除程序,这一事件再次引发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该成为保障性住房开发和建设主体的广泛争论:然而,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是否为保障性住房出现质量问题的核心问题?确定了保降性住房开发和建设主体,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吗?每每一个产品、一個行业出现问题时。人们就将目光盯在国有与民营的不同所有制性质上,讨论的出发点也多在非此即彼上,造成完全对立的局面,其实,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对立的,也不是此消彼长的,而是共荣共损,二者的共同发展才能最终使我国经济总量这个蛋糕做的更大!
目前,由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住房建设与开发的主体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
首先,商品房也好,保障性住房也好,它们都是产品,都是具有特殊属性的商品,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呵护。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关注是谁生产和提供了这些建筑材料?这些材料又是如何进入到建筑工地?谁是这个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的责任是什么?建筑材料供应商、项目承建商、工程监理单位特别是项目开发商承担怎样的违规、违法代价和成本?对不能按时入住这个项目的“业主”有什么样的补偿和安置?如果能在这些问题上给予更多的关注,这将讨论谁是开发和建设的主体更有意义。
其次,保障性住房不是一般的产品,它是体现社会福利的一种形式,因此,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倍加关注。当保障性住房建设屡屡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和思考引发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如快速建立和健全保障性住旁的建设机制、分配机制、运行机制、退出机制。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制度、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严格依照保障性住房有关的法律、法期进行执法。
近几个月来,开发商都在积极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都更热衷于参与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而非无利的公租房,这与中央政府加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心、中央财政给保障性住房建设拨款的力度、今年房地产严厉的调控、地方财政收人过度依赖土地收益等有着紧密的关系。从这个现象来看,我们需要更快建立和健全保降性住房的发展制度,防止热衷于参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发生“画虎谋皮”的现象,防止不热衷于参与开发建设公和旁造成延长保降性住房建设周期的现象。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加剧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现在,中央政府加大保降性住房建设力度,我们不能再错失良机。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制度,国有房地产企业应该承担起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重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作为政府施政工具的功能。当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法可依时、当保障性住房有了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时,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愿意参与保降性住房建设,那都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一种自然选择。
目前,由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住房建设与开发的主体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
首先,商品房也好,保障性住房也好,它们都是产品,都是具有特殊属性的商品,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呵护。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关注是谁生产和提供了这些建筑材料?这些材料又是如何进入到建筑工地?谁是这个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的责任是什么?建筑材料供应商、项目承建商、工程监理单位特别是项目开发商承担怎样的违规、违法代价和成本?对不能按时入住这个项目的“业主”有什么样的补偿和安置?如果能在这些问题上给予更多的关注,这将讨论谁是开发和建设的主体更有意义。
其次,保障性住房不是一般的产品,它是体现社会福利的一种形式,因此,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倍加关注。当保障性住房建设屡屡出现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和思考引发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如快速建立和健全保障性住旁的建设机制、分配机制、运行机制、退出机制。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制度、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严格依照保障性住房有关的法律、法期进行执法。
近几个月来,开发商都在积极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都更热衷于参与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而非无利的公租房,这与中央政府加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心、中央财政给保障性住房建设拨款的力度、今年房地产严厉的调控、地方财政收人过度依赖土地收益等有着紧密的关系。从这个现象来看,我们需要更快建立和健全保降性住房的发展制度,防止热衷于参与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发生“画虎谋皮”的现象,防止不热衷于参与开发建设公和旁造成延长保降性住房建设周期的现象。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加剧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现在,中央政府加大保降性住房建设力度,我们不能再错失良机。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制度,国有房地产企业应该承担起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重任,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作为政府施政工具的功能。当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法可依时、当保障性住房有了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时,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愿意参与保降性住房建设,那都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一种自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