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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刑诉法的实施将保障人权上升至与惩治犯罪并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层次。伴随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扩充后的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如此现状,加强对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实务探索和理论探讨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概念的解析,认为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所面临的困境中进行侦辩交易有着现实意义且具备可行性,并着重强调了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需坚持的几个原则。
关键词 侦辩交易 职务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林孝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08-02
一、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概念的提出
“侦辩交易”是在参考国外诉辩交易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根源于美国19世纪30年代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含义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从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①。该制度自1970年“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并在后来的一系列判决中对该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诉辩交易在联邦宪法的框架内全面法制化。目前,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或多或少地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诉辩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无法在法律上证实和打击犯罪以及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②。基于诉辩交易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成功,学界和实务界便探索将其理论和制度移植至侦查阶段,并创设了侦辩交易这一概念。
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是侦辩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职务犯罪辩侦交易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谈判,许诺犯罪嫌疑人以不立案侦查或者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建议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嫌犯罪的数额与情节等条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获得犯罪嫌疑人在追诉其他犯罪时的协作与帮助③。
职务犯罪侦辩交易虽渊源于诉辩交易,但其与诉辩交易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1.诉讼阶段和目的不同。诉辩交易适用于起诉阶段,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侧重于程序方面;侦辩交易适用于侦查阶段,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寻找能够定罪的证据或线索,更好地惩治贪腐人员,侧重于实体方面。
2.适用对象不同。诉辩交易对象主要是被告人;侦辩交易除了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外,还包括未被立案侦查的人,如行贿方转为污点证人,又如知情人接受侦查人员“对其其他问题不予追究、曝光”的协议,提供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等。
3.交易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不同。诉辩交易的内容多为案件本身,被告人经交易换取“从轻、减轻、免除”等法定的减轻刑罚;侦辩交易除本身案件外,往往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交易一旦达成,除适用自首、检举立功等法定情形外,还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困境
修改后刑诉法将保障人权提升到与惩治犯罪并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并引入和强化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新的更严峻的困境。
1.侦查节奏易受破坏。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介入时间、会见程序和会见保障等方面都更加明确、便利。由于会见权与侦查权存在时空重叠问题,对时间本就紧迫的侦查期限尤其是侦查前期的刑拘期限,双方时常开展时空争夺战。司法实践中出现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在看守所未上班之前排队等候的局面,更有个别恶意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连续会见犯罪嫌疑人,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正常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工作陷于被动。
2.口供证词更难获取。基于审讯谋略的正当运用营造的信息不对称,对口供证词的获取意义重大。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强化使这一基础变得薄弱。再加上新法强化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等对涉案对象有利的规定,而对会见内容的单向性(指只能是律师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嫌疑人不能向律师了解案情)等对侦查有利的规定未作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心理反复更加频繁,口供证词难以获得、难以固定现象更加严重,有甚者反侦查能力和应对审讯的技巧方法更加多样化,有时防不胜防。
3.窝案串案更难深挖。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检举他人的过程中对其作为社会人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是每个涉案对象都事先反复权衡过的。由于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侦辩交易仅限于量刑层面,当嫌疑人认为其检举立功所带来的量刑变化预期不足以抵消检举他人所产生的负责影响,或者认为其某一检举立功已达到量刑变化最大限度时,其就不再愿意继续提供线索或接受合作。司法实践中,由于攻守同盟的事先建立和刑事政策吸引力度的减弱,通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获取事先已掌握的窝串案线索日益困难,更不用说获取尚未掌握的窝串案线索了。
(二)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制度的现实意义
1.职务犯罪侦查口供依赖现状的需要。由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层面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案和大额现金交易制度的缺失,客观性证据不足问题突出,严重依赖口供的现状难以改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说口供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根据。查证核实的口供可作为标准对已掌握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发现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和疑点,然后通过查证予以解决④。在取证难易程度上,口供获取只需审讯人员加大审讯力度,渠道单一、方式快捷,而收集其它客观性证据的审批程序更严格,技术专长要求更高,时间要求更长。正因为此,口供这一被视为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之王”,无论何时都将受到侦查人员的青睐。 面对司法实践中口供获取日趋困难的现状,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可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交易,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更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其供述和证词更趋于稳定,检举揭发力度更强。
2.有效弥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欠缺的需要。基于人权保障理念的进一步强化,立法技术层面对强制性侦查手段的运行将越来越严格规范。当外部施加压力变得越来越困难时,如何从犯罪分子内部进行突破,以造成分化瓦解态势,将越来越考验司法智慧。侦辩交易虽表面上看似因减轻对交易对象的处罚而有放纵其犯罪之嫌,但若无这些对象的交易配合,侦查人员在现有侦查手段下有效侦破案件和深挖窝串案扩大战果可能更是难上加难。从这个意义上讲,侦辩交易的功效就是以“外力”配合“内力”,通过瓦解嫌疑对象的内部攻守同盟的方式寻求更有效地侦查方向和主攻点,经强有力的更有方向性和目的性的审讯和取证,致使嫌疑对象内部基于“囚徒困境”原理彻底瓦解并带出更多的突破口,以点带面,从而产生滚动效益。
3.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反腐期盼之间矛盾的调和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因制度设计的不完善给贪腐成员利用制度漏洞贪赃枉法提供了空间。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然而,不得不看到,当前反腐机制、反腐力量、反腐技术等司法资源还无法有效满足当前公众对反腐的期盼。如何在国家所投入的反腐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通过优化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而最大限度地惩治腐败,是较长时期内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此,侦辩交易无疑提供了一项良性选择。侦辩交易不仅使侦查机关缩短了个案侦办时间,提高了线索成型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多反腐案件尤其是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侦办中,而且坚信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反腐威信,震慑了“边缘人”的腐败欲念。
三、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1.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关于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问题,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公正、效率、秩序、人权等价值皆可用之。笔者认为,任何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出台都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我们考量一项制度的优劣,需要重点考量该制度在不偏离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前提下,能否有效解决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着的具体社会问题。现阶段,腐败问题高发多发态势依旧存在,最大限度地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反腐斗争的核心要求,但现有的司法资源根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实现。让每个贪腐分子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符的刑罚处罚,这是公正价值的体现。让更多的贪腐分子受到惩处以失去继续腐败的土壤,这是效率价值的体现。在外界局限性条件制约下如何寻求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兼顾是设计和出台制度时必须考量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侦辩交易制度迎合了这一价值追求。侦辩交易制度在确保交易对象丧失继续贪腐的土壤的前提下,通过交易行为,使侦查机关摆脱具体个案的过多司法投入,促进有限司法资源更多地配置至更多地司法个案中,从而达到在特定时期内实现最优配置司法资源和惩处更多贪腐分子的目的。退一步讲,如果不允许侦辩交易,在日益强调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理念和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案和大额现金交易制度等反腐配套制度的严重缺失的今天,侦查机关即便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能否实现个案公正——使犯罪分子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符的刑罚处罚——都将是值得质疑的现实问题。
2.侦辩交易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有迹可循。虽然不同国家对侦辩交易的提法和制度内容有所差异,但该制度在这些国家还是得到了普遍认可。在美国,为应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以及由其引申出来的沉默权制度对侦查实务的束缚,美国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增加了刑事免责制度。根据美国《联邦刑事免责法》的规定,刑事免责制度是指追诉主体(警官、检察官) 向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申请,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某名被追诉者(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破案证据,就免除其在该案中的刑事责任(伪证罪、虚伪供述罪、违反证据强制令行为的犯罪除外)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免除其刑事责任是对其认罪和揭发同案犯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亦可视为是一种诉讼利益的交换。美国90%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即90%以上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只留下10%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⑥。
污点证人豁免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英国,此后在美洲殖民地时期也出现过类似案例。所谓污点证人豁免,是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自己的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法官签发豁免令, 控方以免予追诉该证人的犯罪行为为条件, 换取证人的指认和证明⑦。该制度对上世纪70年代香港廉政公署应对日益猖獗的腐败问题起到了突出贡献。
在国内,虽然我们没有正式规定侦辩交易制度,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已或多或少地实践过。我国刑事法律中的坦白、自首,尤其是立功检举等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该制度的一些价值理念。司法实务中,对侦辩交易也进行了一些边缘性探索,如对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方的处理。典型的有茶江虹桥跨塌案中的费上利和林世元,费上利因承认自己向林世元行贿而没有受到检察院的起诉;林世元因检举揭发张开科的犯罪而受到减轻处罚。但无论是现有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仅是从量刑上作了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规定,而不是从定罪的角度进行交易。
注释:
①②胡绍宝.职务犯罪侦查引入“辩侦交易因素”问题研究——以“相对合理主义”为基本视角.2007.
③滕学为.浅谈职务犯罪辩侦交易制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5).
④朱奎彬·权利话语遮蔽下美国刑事司法的口供依赖.四川大学学报.2007(6).第118页.
⑤周国均·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中国法学.2003(5).
⑥宋英辉·理性看待辩诉交易.法制日报,2002—04—28(4).
⑦张春霞·论污点证人之豁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74.
关键词 侦辩交易 职务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林孝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08-02
一、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概念的提出
“侦辩交易”是在参考国外诉辩交易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根源于美国19世纪30年代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含义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从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①。该制度自1970年“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并在后来的一系列判决中对该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诉辩交易在联邦宪法的框架内全面法制化。目前,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或多或少地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诉辩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无法在法律上证实和打击犯罪以及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②。基于诉辩交易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成功,学界和实务界便探索将其理论和制度移植至侦查阶段,并创设了侦辩交易这一概念。
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是侦辩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职务犯罪辩侦交易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谈判,许诺犯罪嫌疑人以不立案侦查或者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建议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嫌犯罪的数额与情节等条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获得犯罪嫌疑人在追诉其他犯罪时的协作与帮助③。
职务犯罪侦辩交易虽渊源于诉辩交易,但其与诉辩交易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1.诉讼阶段和目的不同。诉辩交易适用于起诉阶段,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侧重于程序方面;侦辩交易适用于侦查阶段,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寻找能够定罪的证据或线索,更好地惩治贪腐人员,侧重于实体方面。
2.适用对象不同。诉辩交易对象主要是被告人;侦辩交易除了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外,还包括未被立案侦查的人,如行贿方转为污点证人,又如知情人接受侦查人员“对其其他问题不予追究、曝光”的协议,提供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等。
3.交易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不同。诉辩交易的内容多为案件本身,被告人经交易换取“从轻、减轻、免除”等法定的减轻刑罚;侦辩交易除本身案件外,往往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交易一旦达成,除适用自首、检举立功等法定情形外,还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困境
修改后刑诉法将保障人权提升到与惩治犯罪并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并引入和强化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新的更严峻的困境。
1.侦查节奏易受破坏。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介入时间、会见程序和会见保障等方面都更加明确、便利。由于会见权与侦查权存在时空重叠问题,对时间本就紧迫的侦查期限尤其是侦查前期的刑拘期限,双方时常开展时空争夺战。司法实践中出现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在看守所未上班之前排队等候的局面,更有个别恶意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连续会见犯罪嫌疑人,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正常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工作陷于被动。
2.口供证词更难获取。基于审讯谋略的正当运用营造的信息不对称,对口供证词的获取意义重大。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强化使这一基础变得薄弱。再加上新法强化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等对涉案对象有利的规定,而对会见内容的单向性(指只能是律师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嫌疑人不能向律师了解案情)等对侦查有利的规定未作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心理反复更加频繁,口供证词难以获得、难以固定现象更加严重,有甚者反侦查能力和应对审讯的技巧方法更加多样化,有时防不胜防。
3.窝案串案更难深挖。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检举他人的过程中对其作为社会人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是每个涉案对象都事先反复权衡过的。由于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侦辩交易仅限于量刑层面,当嫌疑人认为其检举立功所带来的量刑变化预期不足以抵消检举他人所产生的负责影响,或者认为其某一检举立功已达到量刑变化最大限度时,其就不再愿意继续提供线索或接受合作。司法实践中,由于攻守同盟的事先建立和刑事政策吸引力度的减弱,通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获取事先已掌握的窝串案线索日益困难,更不用说获取尚未掌握的窝串案线索了。
(二)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制度的现实意义
1.职务犯罪侦查口供依赖现状的需要。由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层面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案和大额现金交易制度的缺失,客观性证据不足问题突出,严重依赖口供的现状难以改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说口供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根据。查证核实的口供可作为标准对已掌握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发现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和疑点,然后通过查证予以解决④。在取证难易程度上,口供获取只需审讯人员加大审讯力度,渠道单一、方式快捷,而收集其它客观性证据的审批程序更严格,技术专长要求更高,时间要求更长。正因为此,口供这一被视为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之王”,无论何时都将受到侦查人员的青睐。 面对司法实践中口供获取日趋困难的现状,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可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交易,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更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其供述和证词更趋于稳定,检举揭发力度更强。
2.有效弥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欠缺的需要。基于人权保障理念的进一步强化,立法技术层面对强制性侦查手段的运行将越来越严格规范。当外部施加压力变得越来越困难时,如何从犯罪分子内部进行突破,以造成分化瓦解态势,将越来越考验司法智慧。侦辩交易虽表面上看似因减轻对交易对象的处罚而有放纵其犯罪之嫌,但若无这些对象的交易配合,侦查人员在现有侦查手段下有效侦破案件和深挖窝串案扩大战果可能更是难上加难。从这个意义上讲,侦辩交易的功效就是以“外力”配合“内力”,通过瓦解嫌疑对象的内部攻守同盟的方式寻求更有效地侦查方向和主攻点,经强有力的更有方向性和目的性的审讯和取证,致使嫌疑对象内部基于“囚徒困境”原理彻底瓦解并带出更多的突破口,以点带面,从而产生滚动效益。
3.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反腐期盼之间矛盾的调和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因制度设计的不完善给贪腐成员利用制度漏洞贪赃枉法提供了空间。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然而,不得不看到,当前反腐机制、反腐力量、反腐技术等司法资源还无法有效满足当前公众对反腐的期盼。如何在国家所投入的反腐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通过优化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而最大限度地惩治腐败,是较长时期内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此,侦辩交易无疑提供了一项良性选择。侦辩交易不仅使侦查机关缩短了个案侦办时间,提高了线索成型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多反腐案件尤其是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侦办中,而且坚信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反腐威信,震慑了“边缘人”的腐败欲念。
三、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1.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关于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问题,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公正、效率、秩序、人权等价值皆可用之。笔者认为,任何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出台都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我们考量一项制度的优劣,需要重点考量该制度在不偏离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的前提下,能否有效解决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着的具体社会问题。现阶段,腐败问题高发多发态势依旧存在,最大限度地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反腐斗争的核心要求,但现有的司法资源根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实现。让每个贪腐分子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符的刑罚处罚,这是公正价值的体现。让更多的贪腐分子受到惩处以失去继续腐败的土壤,这是效率价值的体现。在外界局限性条件制约下如何寻求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兼顾是设计和出台制度时必须考量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侦辩交易制度迎合了这一价值追求。侦辩交易制度在确保交易对象丧失继续贪腐的土壤的前提下,通过交易行为,使侦查机关摆脱具体个案的过多司法投入,促进有限司法资源更多地配置至更多地司法个案中,从而达到在特定时期内实现最优配置司法资源和惩处更多贪腐分子的目的。退一步讲,如果不允许侦辩交易,在日益强调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理念和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案和大额现金交易制度等反腐配套制度的严重缺失的今天,侦查机关即便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能否实现个案公正——使犯罪分子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符的刑罚处罚——都将是值得质疑的现实问题。
2.侦辩交易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有迹可循。虽然不同国家对侦辩交易的提法和制度内容有所差异,但该制度在这些国家还是得到了普遍认可。在美国,为应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以及由其引申出来的沉默权制度对侦查实务的束缚,美国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增加了刑事免责制度。根据美国《联邦刑事免责法》的规定,刑事免责制度是指追诉主体(警官、检察官) 向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申请,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某名被追诉者(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破案证据,就免除其在该案中的刑事责任(伪证罪、虚伪供述罪、违反证据强制令行为的犯罪除外)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免除其刑事责任是对其认罪和揭发同案犯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亦可视为是一种诉讼利益的交换。美国90%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即90%以上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只留下10%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⑥。
污点证人豁免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英国,此后在美洲殖民地时期也出现过类似案例。所谓污点证人豁免,是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自己的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法官签发豁免令, 控方以免予追诉该证人的犯罪行为为条件, 换取证人的指认和证明⑦。该制度对上世纪70年代香港廉政公署应对日益猖獗的腐败问题起到了突出贡献。
在国内,虽然我们没有正式规定侦辩交易制度,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已或多或少地实践过。我国刑事法律中的坦白、自首,尤其是立功检举等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该制度的一些价值理念。司法实务中,对侦辩交易也进行了一些边缘性探索,如对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方的处理。典型的有茶江虹桥跨塌案中的费上利和林世元,费上利因承认自己向林世元行贿而没有受到检察院的起诉;林世元因检举揭发张开科的犯罪而受到减轻处罚。但无论是现有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仅是从量刑上作了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规定,而不是从定罪的角度进行交易。
注释:
①②胡绍宝.职务犯罪侦查引入“辩侦交易因素”问题研究——以“相对合理主义”为基本视角.2007.
③滕学为.浅谈职务犯罪辩侦交易制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5).
④朱奎彬·权利话语遮蔽下美国刑事司法的口供依赖.四川大学学报.2007(6).第118页.
⑤周国均·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中国法学.2003(5).
⑥宋英辉·理性看待辩诉交易.法制日报,2002—04—28(4).
⑦张春霞·论污点证人之豁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