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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单位,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2014年《公司法》的立法修改中,我国已经从注册资本制全面转向了实缴资本制度。放宽的事前监管使公司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也让股东利益保护再次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其中弱势股东的利益维护问题。而作为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在实务中却一直存在争议,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救济效用。基于此笔者写就此文,从立法角度探讨对其完善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