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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西藏地区由于受到极其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宗教的影响,其风俗习惯以及婚姻制度也具有独特性。在古代,我国的内地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制度较为常见,而藏族地区婚姻制度存在着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等多种婚姻形式,出现这种婚姻制度主要原因是旧西藏的社会环境导致家庭为了维持家族势力而做出的选择。本文通过对西藏各阶层婚姻制度中出现的形式,以及他们的生活状况的研究,进而阐述自己对旧西藏复杂婚姻制度的看法。
关键词:西藏;婚姻制度;经济水平
一、引言
婚姻对各族人类历史的繁衍具有重要作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形式各有其独特的惯例。在西藏,一妻一夫制度的家庭居多数,仅次于一妻一夫制的家庭婚姻形式则是一妻多夫制。尤其是在传统的西藏社会,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形式占据的比重更大。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西藏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开始走社会主义道路。旧社会的婚姻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婚姻形式逐渐弱化,一妻多夫的婚姻家庭也减少了很多。
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婚姻实行一妻一夫制。为了使减少西藏婚姻制度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的冲突,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并于2004年对婚姻法变通条例进行了修正。虽然变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健全西藏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西藏地区受到其独特的地理、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的影响,恶劣的生活环境以及与外界的隔绝,形成了西藏民族地区传统的婚姻制度。“西藏地区传统的婚姻习俗自古以来就是藏族婚姻关系的行为准侧,这些习俗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已经融化在藏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中,成为藏族心理的一部分,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①
二、西藏地区不同阶层中婚姻形式
(一)“格巴”阶层的婚姻形式
“格巴”阶层在西藏地区被称为是“头人”,也就是旧西藏的贵族阶层。贵族一般都是世袭制的,他们居于藏族地区最高的社会地位,拥有自己家族的农牧场,经济比较富裕。他们有权利对自己农牧场的农奴进行支派差役,对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具有仲裁权。在格巴家族中有他们的蓄奴,这些阶层的人被称为“朗生”。格巴家族中成员都是靠收取财务和货币租税为生。格巴家族人数占西藏总人数不到5%,但是他们占据着西藏所有的财产。他们知道,如果家族的财产一分再分,必然导致家族的财产减少,使得他们的势力不能跻身于贵族阶层,可能会导致沦为下层阶级的危险。贵族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在噶厦政府谋取官职,而不另立门户,保持家族的势力不被削减。
由于这样的社会环境,导致格巴家族中的婚姻形式相当复杂。在格巴家族中的婚姻形式,不仅存在着一妻一夫制,还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多夫多妻制度。除了一妻一夫制外,一妻多夫制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也是最常见的婚姻类型。这种婚姻形式遵循嫡传的世袭模式,使得家族中兄弟之间不容易产生财产继承问题。一夫多妻制也是格巴家族中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类似于我们汉族封建的纳妾制度。这类婚姻主要发生在家族中女儿较多,没有男性继承家族财产,往往在外族招赘一个男性充当家族继承人。
(二)“差巴”阶层的婚姻形式
在差巴阶层土地财产也是以世袭为主要的继承方式,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在旧西藏的社会中勉强算得上是小康家庭,差巴家庭占据旧西藏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在一个差巴家庭中,第一代的母亲往往只有一个,而母亲的配偶有两个甚至多个。往往孩子们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只知道有一个共同的母亲。在差巴阶层中,同样是父亲掌握着家庭大权,对家庭中大小事情具有主导权。母亲的职责是料理家务和照看孩子,其他男性也都以兄长为尊,主要负责家庭中大小活计,就连缝制衣服等针线活都是由“叔叔”负责。
对于拥有本来土地财产不多的差巴阶层来说,如果有人提出分家,那么整个家庭的财产将会化整为零,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如果一个差巴家庭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那么他们就会在同等阶层之间招赘合适的人选来继承家庭的财产。另外,在差巴阶层中也存在为数不多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
(三)“堆穷”阶层的婚姻形式
“堆穷”意思是“小户人家”。堆穷家庭地位在旧西藏是最下贱与卑微的阶层,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地位都低于差巴阶级。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财产也基本上是一盆如洗,有一部分堆穷能从格巴或者差巴哪里的到少部分土地,当然不是一家族的名义,而是以个人的名义。当然,堆穷人身是相对自由的,他们可以自由流动,寻找理想的领主。但是,不能减少他们缴纳税务。所以,这个阶层的人们,几乎没有自己的财产,那就谈不上财产的继承,也就没有财产分配等问题。
堆穷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是旧西藏最低下的阶层,每一个家庭都是一盆如洗,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土地供他们的生活,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这一阶层大多数家庭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中只有父母和孩子,父母靠劳动抚养孩子。等到孩子长大成人后,就在同等阶层中为他们选择合适的人进行婚嫁。孩子一旦离开家庭,就单独成立一个家庭,沿袭上一代人的做法,一代代繁衍下去。堆穷中无论任何一方中途死亡,都不会影响另一方再婚。这一阶层中招赘的现象不突出。由于这一阶层没有这么多财产约束,婚姻相对比较自由。也只有在这个阶层能够有爱情的存在。
三、对西藏婚姻制度的认识
通过对西藏各个阶层婚姻制度的了解中可以得出,在旧西藏他们的婚姻主要影响因素是经济原因。由于受到特殊地理条件、经济、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时西藏地区的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死亡率很高。致使生活在旧西藏的人们不得不选择适合他们各自生活的方式。因此,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多妻多夫等婚姻制度也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了。旧西藏这种复杂的婚姻制度目的是保证家庭财产的数量,以此来维持家族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位,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甚至多妻多夫都是维持家庭经济的媒介。
总结产生这种复杂婚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1、旧西藏是在政教合一制度统治下的封建农奴制。因此,生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的人们,几乎没有婚姻观念。2、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影响,只是旧西藏的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在极有限的环境下想要生存,必须保存自己家庭的势力以及社会地位,为了防止婚姻造成的家庭势力削弱,不得不选择诸如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等婚姻方式。3、生活在旧西藏社会环境下的人们,对外部世界一无所知,完全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又由于西藏地处海拔几千米的第三世界,几乎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使得当时的人们一直生活在原始的族群中,致使人类文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阻碍。
西藏地区的婚姻制度与人类的文明产生了冲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因此,2004年中国根据西藏的社会特殊性以及结合我国婚姻法对西藏婚姻制度进行修正,这对于西藏近现代化发展是一个莫大的推动力。随着我国在西藏这几年的改革,以及西藏在不断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迈进,现代西藏已经不同以往。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原来落后的旧西藏的面貌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发展。在现在的西藏,已经实行一妻一夫制,但是我们仍然承认旧西藏存在的婚姻形式,并且禁止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的发生。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旧西藏的婚姻制度将会消失。(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注解:
① 胡启忠,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87
参考文献:
[1] 胡启忠,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7):87
[2] 陈嘉放,旧西藏的家庭和婚姻.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994
[3] 李红,赵云红,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试—以西藏地区为例.攀枝花学院学报,2009(10)
关键词:西藏;婚姻制度;经济水平
一、引言
婚姻对各族人类历史的繁衍具有重要作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形式各有其独特的惯例。在西藏,一妻一夫制度的家庭居多数,仅次于一妻一夫制的家庭婚姻形式则是一妻多夫制。尤其是在传统的西藏社会,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形式占据的比重更大。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西藏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开始走社会主义道路。旧社会的婚姻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婚姻形式逐渐弱化,一妻多夫的婚姻家庭也减少了很多。
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婚姻实行一妻一夫制。为了使减少西藏婚姻制度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的冲突,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并于2004年对婚姻法变通条例进行了修正。虽然变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健全西藏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西藏地区受到其独特的地理、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的影响,恶劣的生活环境以及与外界的隔绝,形成了西藏民族地区传统的婚姻制度。“西藏地区传统的婚姻习俗自古以来就是藏族婚姻关系的行为准侧,这些习俗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已经融化在藏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中,成为藏族心理的一部分,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①
二、西藏地区不同阶层中婚姻形式
(一)“格巴”阶层的婚姻形式
“格巴”阶层在西藏地区被称为是“头人”,也就是旧西藏的贵族阶层。贵族一般都是世袭制的,他们居于藏族地区最高的社会地位,拥有自己家族的农牧场,经济比较富裕。他们有权利对自己农牧场的农奴进行支派差役,对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具有仲裁权。在格巴家族中有他们的蓄奴,这些阶层的人被称为“朗生”。格巴家族中成员都是靠收取财务和货币租税为生。格巴家族人数占西藏总人数不到5%,但是他们占据着西藏所有的财产。他们知道,如果家族的财产一分再分,必然导致家族的财产减少,使得他们的势力不能跻身于贵族阶层,可能会导致沦为下层阶级的危险。贵族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在噶厦政府谋取官职,而不另立门户,保持家族的势力不被削减。
由于这样的社会环境,导致格巴家族中的婚姻形式相当复杂。在格巴家族中的婚姻形式,不仅存在着一妻一夫制,还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多夫多妻制度。除了一妻一夫制外,一妻多夫制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也是最常见的婚姻类型。这种婚姻形式遵循嫡传的世袭模式,使得家族中兄弟之间不容易产生财产继承问题。一夫多妻制也是格巴家族中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类似于我们汉族封建的纳妾制度。这类婚姻主要发生在家族中女儿较多,没有男性继承家族财产,往往在外族招赘一个男性充当家族继承人。
(二)“差巴”阶层的婚姻形式
在差巴阶层土地财产也是以世袭为主要的继承方式,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在旧西藏的社会中勉强算得上是小康家庭,差巴家庭占据旧西藏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在一个差巴家庭中,第一代的母亲往往只有一个,而母亲的配偶有两个甚至多个。往往孩子们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只知道有一个共同的母亲。在差巴阶层中,同样是父亲掌握着家庭大权,对家庭中大小事情具有主导权。母亲的职责是料理家务和照看孩子,其他男性也都以兄长为尊,主要负责家庭中大小活计,就连缝制衣服等针线活都是由“叔叔”负责。
对于拥有本来土地财产不多的差巴阶层来说,如果有人提出分家,那么整个家庭的财产将会化整为零,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如果一个差巴家庭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那么他们就会在同等阶层之间招赘合适的人选来继承家庭的财产。另外,在差巴阶层中也存在为数不多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
(三)“堆穷”阶层的婚姻形式
“堆穷”意思是“小户人家”。堆穷家庭地位在旧西藏是最下贱与卑微的阶层,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地位都低于差巴阶级。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财产也基本上是一盆如洗,有一部分堆穷能从格巴或者差巴哪里的到少部分土地,当然不是一家族的名义,而是以个人的名义。当然,堆穷人身是相对自由的,他们可以自由流动,寻找理想的领主。但是,不能减少他们缴纳税务。所以,这个阶层的人们,几乎没有自己的财产,那就谈不上财产的继承,也就没有财产分配等问题。
堆穷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是旧西藏最低下的阶层,每一个家庭都是一盆如洗,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土地供他们的生活,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这一阶层大多数家庭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中只有父母和孩子,父母靠劳动抚养孩子。等到孩子长大成人后,就在同等阶层中为他们选择合适的人进行婚嫁。孩子一旦离开家庭,就单独成立一个家庭,沿袭上一代人的做法,一代代繁衍下去。堆穷中无论任何一方中途死亡,都不会影响另一方再婚。这一阶层中招赘的现象不突出。由于这一阶层没有这么多财产约束,婚姻相对比较自由。也只有在这个阶层能够有爱情的存在。
三、对西藏婚姻制度的认识
通过对西藏各个阶层婚姻制度的了解中可以得出,在旧西藏他们的婚姻主要影响因素是经济原因。由于受到特殊地理条件、经济、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时西藏地区的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死亡率很高。致使生活在旧西藏的人们不得不选择适合他们各自生活的方式。因此,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多妻多夫等婚姻制度也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了。旧西藏这种复杂的婚姻制度目的是保证家庭财产的数量,以此来维持家族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位,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甚至多妻多夫都是维持家庭经济的媒介。
总结产生这种复杂婚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1、旧西藏是在政教合一制度统治下的封建农奴制。因此,生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的人们,几乎没有婚姻观念。2、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影响,只是旧西藏的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在极有限的环境下想要生存,必须保存自己家庭的势力以及社会地位,为了防止婚姻造成的家庭势力削弱,不得不选择诸如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等婚姻方式。3、生活在旧西藏社会环境下的人们,对外部世界一无所知,完全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又由于西藏地处海拔几千米的第三世界,几乎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使得当时的人们一直生活在原始的族群中,致使人类文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阻碍。
西藏地区的婚姻制度与人类的文明产生了冲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因此,2004年中国根据西藏的社会特殊性以及结合我国婚姻法对西藏婚姻制度进行修正,这对于西藏近现代化发展是一个莫大的推动力。随着我国在西藏这几年的改革,以及西藏在不断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迈进,现代西藏已经不同以往。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原来落后的旧西藏的面貌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发展。在现在的西藏,已经实行一妻一夫制,但是我们仍然承认旧西藏存在的婚姻形式,并且禁止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的发生。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旧西藏的婚姻制度将会消失。(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注解:
① 胡启忠,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87
参考文献:
[1] 胡启忠,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7):87
[2] 陈嘉放,旧西藏的家庭和婚姻.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994
[3] 李红,赵云红,藏族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与调试—以西藏地区为例.攀枝花学院学报,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