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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如今,时代的快速进步,各领域也随之而提高,商品贸易往来也呈现井喷的态势向前发展。为了进一步保障商品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民商法,对交易环节进行保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逐渐加快,民商法从提出到确立再到完善也经历了相当漫长的一个过程,并且已经能够对商品交易安全起到明确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0引言
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交易安全越来越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交易安全本身是一种财产在动态条件下的安全状态,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表现为其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的特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民商法要不断在民商法具体实践中贯彻交易保护原则,完善监督制度,明确主体责任,探索互联网交易安全的保护模式。
1交易安全的基本定义
1.1交易安全说到底也就是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在交易安全中,交易指的是享有对财产转移和划定的权利,并能履行与财产相关的义务,这些行为基本都是有偿性的法律行动。笔者以交易发生的全过程为基本判断标准,想要确保交易成立,就应该保证后续履约行为和持续行为的合法性;以交易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整个商品交易过程就是债权行为、买卖行为和租赁行为的综合,其中不包括遗产继承和赠送等行为。安全,则是在于交易过程的连续性和合法性。基于此,交易安全主要就是公民将财产进行转移并针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以确定交易过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人也就是公民的自身安全并不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其本身还存在一定不足。
1.2交易安全是一种动态化的安全形式
与静态安全相反,动态安全是民商法中的基本概念,动态安全形式中也包含一些静态安全形式。其中,静态的安全形式应该是能够保障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动态的安全则主要保障了交易人的后续利益,也就是交易过后的各种利益,民商法会对公民应取得的权益实施保护。
1.3交易安全的保护对象相对具体
交易人想要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是需要一定前提的,主要包括在交易过程中的善意并无过失者。因此,交易人需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性并保障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其中无过失和善意行为是两种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因素。其中,善意包括保证交易人思想和行为的端正,交易目标要明确具体,不能做任何损人利己的事情,而且善意还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一旦有任何风险要敢于承担损失。无过失就要求交易人的历史交易中没有任何不良记录,一旦存在非诚信交易记录,信息系统就会自然识别,导致交易失去稳定性和合法性。
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分析
2.1强制主义
这里所谓的强制主义,一般也称为要式主义,是指相关部门利用法律等有效手段对交易行为和商法关系进行控制和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关部门通过设置强制性规范措施,能够有效并直接指导交易关系,其中不仅包括商户登记、商业账簿等,还包括禁止商业垄断以及恶性竞争等;第二,对各类票据进行转载和登记,调整破产后的商业流程。通过对这些交易活动和商业活动进行强制和管理,不仅能够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能稳定市场秩序,满足经济社会的资源整合。除此之外,民商法除了私法责任制以外,还逐步形成了多种责任制并存的法律调度机制,例如,在企业中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同时,还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构,防止一切诈骗行为的发生。在证券交易中,这种强制职能也会被凸显出来,表现为追究不法行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2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主要是指交易主体对交易事实以及各类告示提供相应的法律诉求。尤其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很多交易者都需要在交易之前就获得必要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提升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和有序性。同时,为了有效节省交易成本和交易环节,交易者需要将与商事有关的事项公式出来,具体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登记的公示,也就是企业成立、途中变更以及后续注销的时间等;其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等;最后是企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说明,通过登记和公示等步骤,使相关部门掌握该企业的财务经济状况,以为交易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依据。
2.3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者外观行为为基本的测定标准,考量其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结果。通常在大多数法律行为中,外观的表示和内心的思想表达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入交易人的行为和思想表达不一致,就会影响交易安全及其稳定性,甚至会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破坏。但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交易人的思想意识进行管制,只监管了一些外观表现,其中包括股东的任命形式、商法上的登记关系以及字号的借用责任等,这些都是外观意义上的交易安全形式。
3如何加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3.1将交易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交易安全原则是民商法执行的前提。市场环境的规范有序也需要交易安全法的设立与发展。但是,交易安全原则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贯彻和实践。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和贯彻交易安全保护原则,要在礼法和法律的完善中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应通过立法提供简单清晰的参考程序,并针对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对应的保护性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推广公示制度,明确规定公示的范围和原则,营造相对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交易双方在信息充分获取的条件上,便有了更多的交易选择性,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规避交易风险,由此,其交易安全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3.2完善监督制度,明确主体责任
在充分贯彻交易保护原则,加强推广公示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交易双方的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是商品交易的核心要素,民商法要对交易主体从权利、责任各方面进行明确的约束,从而为交易安全奠定基础。为此,在民商法的设立中就必须要贯彻责任主义原则,使每一个交易主体都能有效的规避风险,完善行为意识。例如,在证券法中,就存在对证券发行上责任规范不清晰的情况,急需在主体责任上充实内容。又如,公司法中对董监事职位的规定也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其岗位职责不能被清晰的划分,从而影响了公司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为公司依法治企留下了隐患。这就需要完善公司法相应的条款,明确董监事问责制度和追究制度。
3.3探索互联网交易安全的保护模式
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下,大额度高频率的网络交易也极为频繁,这就使得互联网交易成为民商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因此,在民商法立法方面,就必须要考虑到网络交易这一十分重要的新兴领域,对相应的规则与制度加以完善。以民商法的基本思想与制度为基础,探寻互联网商务作为商品交易一部分的普遍性,同时结合其特点,做出符合实际的法理选择。
4结语
随着我国贸易往来需求的骤增,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民商法的提出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够为商事贸易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重视民商法中外觀主义、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在推动贸易安全的同时,提升民商法的执行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世伟.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7(19).
[2]王海东,张芹.浅论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7(35).
[3]娄伟伟.谈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2).
[4]朱舸.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J].法制博览,2016(18).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0引言
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交易安全越来越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交易安全本身是一种财产在动态条件下的安全状态,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表现为其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的特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民商法要不断在民商法具体实践中贯彻交易保护原则,完善监督制度,明确主体责任,探索互联网交易安全的保护模式。
1交易安全的基本定义
1.1交易安全说到底也就是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在交易安全中,交易指的是享有对财产转移和划定的权利,并能履行与财产相关的义务,这些行为基本都是有偿性的法律行动。笔者以交易发生的全过程为基本判断标准,想要确保交易成立,就应该保证后续履约行为和持续行为的合法性;以交易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整个商品交易过程就是债权行为、买卖行为和租赁行为的综合,其中不包括遗产继承和赠送等行为。安全,则是在于交易过程的连续性和合法性。基于此,交易安全主要就是公民将财产进行转移并针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以确定交易过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人也就是公民的自身安全并不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其本身还存在一定不足。
1.2交易安全是一种动态化的安全形式
与静态安全相反,动态安全是民商法中的基本概念,动态安全形式中也包含一些静态安全形式。其中,静态的安全形式应该是能够保障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动态的安全则主要保障了交易人的后续利益,也就是交易过后的各种利益,民商法会对公民应取得的权益实施保护。
1.3交易安全的保护对象相对具体
交易人想要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是需要一定前提的,主要包括在交易过程中的善意并无过失者。因此,交易人需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性并保障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其中无过失和善意行为是两种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因素。其中,善意包括保证交易人思想和行为的端正,交易目标要明确具体,不能做任何损人利己的事情,而且善意还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一旦有任何风险要敢于承担损失。无过失就要求交易人的历史交易中没有任何不良记录,一旦存在非诚信交易记录,信息系统就会自然识别,导致交易失去稳定性和合法性。
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分析
2.1强制主义
这里所谓的强制主义,一般也称为要式主义,是指相关部门利用法律等有效手段对交易行为和商法关系进行控制和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关部门通过设置强制性规范措施,能够有效并直接指导交易关系,其中不仅包括商户登记、商业账簿等,还包括禁止商业垄断以及恶性竞争等;第二,对各类票据进行转载和登记,调整破产后的商业流程。通过对这些交易活动和商业活动进行强制和管理,不仅能够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能稳定市场秩序,满足经济社会的资源整合。除此之外,民商法除了私法责任制以外,还逐步形成了多种责任制并存的法律调度机制,例如,在企业中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同时,还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构,防止一切诈骗行为的发生。在证券交易中,这种强制职能也会被凸显出来,表现为追究不法行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2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主要是指交易主体对交易事实以及各类告示提供相应的法律诉求。尤其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很多交易者都需要在交易之前就获得必要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提升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和有序性。同时,为了有效节省交易成本和交易环节,交易者需要将与商事有关的事项公式出来,具体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登记的公示,也就是企业成立、途中变更以及后续注销的时间等;其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等;最后是企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说明,通过登记和公示等步骤,使相关部门掌握该企业的财务经济状况,以为交易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依据。
2.3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者外观行为为基本的测定标准,考量其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结果。通常在大多数法律行为中,外观的表示和内心的思想表达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入交易人的行为和思想表达不一致,就会影响交易安全及其稳定性,甚至会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破坏。但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交易人的思想意识进行管制,只监管了一些外观表现,其中包括股东的任命形式、商法上的登记关系以及字号的借用责任等,这些都是外观意义上的交易安全形式。
3如何加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3.1将交易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交易安全原则是民商法执行的前提。市场环境的规范有序也需要交易安全法的设立与发展。但是,交易安全原则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贯彻和实践。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和贯彻交易安全保护原则,要在礼法和法律的完善中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应通过立法提供简单清晰的参考程序,并针对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对应的保护性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推广公示制度,明确规定公示的范围和原则,营造相对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交易双方在信息充分获取的条件上,便有了更多的交易选择性,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规避交易风险,由此,其交易安全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3.2完善监督制度,明确主体责任
在充分贯彻交易保护原则,加强推广公示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交易双方的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是商品交易的核心要素,民商法要对交易主体从权利、责任各方面进行明确的约束,从而为交易安全奠定基础。为此,在民商法的设立中就必须要贯彻责任主义原则,使每一个交易主体都能有效的规避风险,完善行为意识。例如,在证券法中,就存在对证券发行上责任规范不清晰的情况,急需在主体责任上充实内容。又如,公司法中对董监事职位的规定也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其岗位职责不能被清晰的划分,从而影响了公司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为公司依法治企留下了隐患。这就需要完善公司法相应的条款,明确董监事问责制度和追究制度。
3.3探索互联网交易安全的保护模式
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下,大额度高频率的网络交易也极为频繁,这就使得互联网交易成为民商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因此,在民商法立法方面,就必须要考虑到网络交易这一十分重要的新兴领域,对相应的规则与制度加以完善。以民商法的基本思想与制度为基础,探寻互联网商务作为商品交易一部分的普遍性,同时结合其特点,做出符合实际的法理选择。
4结语
随着我国贸易往来需求的骤增,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民商法的提出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够为商事贸易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重视民商法中外觀主义、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在推动贸易安全的同时,提升民商法的执行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世伟.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7(19).
[2]王海东,张芹.浅论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7(35).
[3]娄伟伟.谈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2).
[4]朱舸.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J].法制博览,2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