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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产褥期保健观念的转变、生育政策调整以及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月子中心行业 规模迅速扩大。然而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母婴权益受损事件层出不穷。文章基于月子中心 监管现状,通过归类分析法院公开及媒体报道的在月子中心消费过程中,母婴人身安全、合同权 益以及其他常见消费权益受损案例,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依据、监管手段等方面提出完 善月子中心监管的建议,以更充分、全面地保障产褥期母婴权益。
关键词:月子中心;监管;权益保障
前言:
月子中心,又称月子会所,《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将其定性为“产后迷公康复机构”,《月子中心服务团体标准》定性为TSF婴保健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定性为“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定性为“母婴保健服务场所”。综上,月子中心功能基本定位为生活照料、护理、保健、康复,一些文献还将其归入建康管理服务产业范畴"。
伴随着产褥期保健观念转变、生育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支持,月子中心行业发咫潜力旦大。然而,由于现行监管机制不完善,近年来接连发生母婴权益受损事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以“月子中心/月子会所”为关键词搜索全网,藏至2020年8月31 日,最终纳入分析消费者起诉月于中心终审案件86 件(只统计终审结果﹐若仅检索到案件的—审文书,则默认一审为终审)。2014年4件,2015年6件,2016年8件,2017年4件,2018年21件,2019年28件,2020年暂为15件。案件发生集中的前三名地区.为上海、北京﹑山东。因而十分有必要再度审视月子中心监管现状,规范行业发展。
一、现行监管主体
由于实践中月子中心的实际经营范围除最基 本的住宿、餐饮、护理等服务外,还包括美容美体、 摄影、婴儿早教、母婴用品销售等,确定监管主体 的难度较大。根据相关立法推知,2018 年国家机 构改革后,月子中心监管主体理论上主要应包括: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备案登记、餐饮 部分的食品经营行政许可、价格监督检查等;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住宿部分公共场所及服务人员的卫 生行政许可等。国务院 2019 年发布的《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婴幼儿照护指导意见》)指出,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 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 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 导、监督和管理。月子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了母、 婴,理论上应至少按照《婴幼儿照护指导意见》中 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来监管,其 主要监管部门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这也与《母婴保健法》中确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母婴保健 工作的原则相符。 实践中,由于月子中心为新兴行业,长久以来 相关立法与政策始终未直接明确月子中心的监管 主体,造成各地区各部门对月子中心监管体制的解 读与做法不同。但根据公开报道,大多数地方为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最积极的角色,如黔南州[2] 、 玉林市[3] 、上海闵行区[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本 文纳入分析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中,19件提及 监管部门,其中16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4件被 告为同一家机构的系列案件,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 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 法手段为“将被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件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月子中心是否存在食品卫生问 题;1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消费者和月子中心 调解),1件为工商局(现职能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受理消费者关于月子中心店面墙体名称、广告 宣传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符的投诉,2件涉及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督导意见 书,建议停所整改。
二、现行监管依据
1.立法
目前作为月子中心监管依据的相关主要立法 有《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 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消费者与月子中 心纠纷解决依据的许多民事法律规范,虽通常不直 接作为监管依据,但不妨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参 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此类案件援引频次较高的 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其司法 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等。当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简称《民法典》)实施,《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 任法》《担保法》同时废止,相应内容经完善吸收至《民 法典》中。
2.标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以“月子/母婴/育嬰/产 褥期”为关键词,检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共检索相关标准41部,均为“推荐性”标准,虽 无法作为监管直接依据,但亦可成为重要参考。其 中3部国家标准,1部全国性行业标准,其余为地方 标准;19部属于家政(家庭、居家)服务类规范,仅6部 属于专业母婴护理机构的技术、运营、管理规范标 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河北《产后母婴 护理机构服务规范》、陕西《家政服务指南产后母婴 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江西《月子中心服务质量 规范》、湖北《月子中心基本规范》、天津《月子护理 机构服务规范》。
3.其他
虽无法作为监管直接依据,但同样可成为重要 参考。包括政策文件,如 2019 年《淮北市 3 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行业协 会文件,如2015年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 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2019年上海市健康 产业促进协会《月子中心服务团体标准》等。
结语:
消费 者对于月子中心的消费选择应是建立在监管部门 已经提供了充分、科学的支持之上的不冲动、不跟 风、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选择。同时,许多文献 肯定了在月子中心推行科学产褥期保健的积极意 义 ,因而消费者即便选择在月子中心进行产后 恢复和婴儿照护,相关监管部门同样也有义务为这 部分人群提供科学指导。
参考文献:
[1]张晨韵,陈钰琪,李跃平,张雪晖,陈玉菁.月子中心监管对策研究——基于母婴权益保障视角[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3):230-235.
[2]肖明月.月子中心,为什么会这么“香”[J].大众健康,2021(06):86-87.
关键词:月子中心;监管;权益保障
前言:
月子中心,又称月子会所,《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将其定性为“产后迷公康复机构”,《月子中心服务团体标准》定性为TSF婴保健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定性为“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定性为“母婴保健服务场所”。综上,月子中心功能基本定位为生活照料、护理、保健、康复,一些文献还将其归入建康管理服务产业范畴"。
伴随着产褥期保健观念转变、生育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支持,月子中心行业发咫潜力旦大。然而,由于现行监管机制不完善,近年来接连发生母婴权益受损事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以“月子中心/月子会所”为关键词搜索全网,藏至2020年8月31 日,最终纳入分析消费者起诉月于中心终审案件86 件(只统计终审结果﹐若仅检索到案件的—审文书,则默认一审为终审)。2014年4件,2015年6件,2016年8件,2017年4件,2018年21件,2019年28件,2020年暂为15件。案件发生集中的前三名地区.为上海、北京﹑山东。因而十分有必要再度审视月子中心监管现状,规范行业发展。
一、现行监管主体
由于实践中月子中心的实际经营范围除最基 本的住宿、餐饮、护理等服务外,还包括美容美体、 摄影、婴儿早教、母婴用品销售等,确定监管主体 的难度较大。根据相关立法推知,2018 年国家机 构改革后,月子中心监管主体理论上主要应包括: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备案登记、餐饮 部分的食品经营行政许可、价格监督检查等;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住宿部分公共场所及服务人员的卫 生行政许可等。国务院 2019 年发布的《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婴幼儿照护指导意见》)指出,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 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 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 导、监督和管理。月子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了母、 婴,理论上应至少按照《婴幼儿照护指导意见》中 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来监管,其 主要监管部门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这也与《母婴保健法》中确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母婴保健 工作的原则相符。 实践中,由于月子中心为新兴行业,长久以来 相关立法与政策始终未直接明确月子中心的监管 主体,造成各地区各部门对月子中心监管体制的解 读与做法不同。但根据公开报道,大多数地方为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最积极的角色,如黔南州[2] 、 玉林市[3] 、上海闵行区[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本 文纳入分析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中,19件提及 监管部门,其中16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4件被 告为同一家机构的系列案件,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 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 法手段为“将被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件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月子中心是否存在食品卫生问 题;1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消费者和月子中心 调解),1件为工商局(现职能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受理消费者关于月子中心店面墙体名称、广告 宣传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符的投诉,2件涉及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督导意见 书,建议停所整改。
二、现行监管依据
1.立法
目前作为月子中心监管依据的相关主要立法 有《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 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消费者与月子中 心纠纷解决依据的许多民事法律规范,虽通常不直 接作为监管依据,但不妨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参 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此类案件援引频次较高的 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其司法 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等。当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简称《民法典》)实施,《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 任法》《担保法》同时废止,相应内容经完善吸收至《民 法典》中。
2.标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以“月子/母婴/育嬰/产 褥期”为关键词,检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共检索相关标准41部,均为“推荐性”标准,虽 无法作为监管直接依据,但亦可成为重要参考。其 中3部国家标准,1部全国性行业标准,其余为地方 标准;19部属于家政(家庭、居家)服务类规范,仅6部 属于专业母婴护理机构的技术、运营、管理规范标 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河北《产后母婴 护理机构服务规范》、陕西《家政服务指南产后母婴 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江西《月子中心服务质量 规范》、湖北《月子中心基本规范》、天津《月子护理 机构服务规范》。
3.其他
虽无法作为监管直接依据,但同样可成为重要 参考。包括政策文件,如 2019 年《淮北市 3 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行业协 会文件,如2015年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 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2019年上海市健康 产业促进协会《月子中心服务团体标准》等。
结语:
消费 者对于月子中心的消费选择应是建立在监管部门 已经提供了充分、科学的支持之上的不冲动、不跟 风、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选择。同时,许多文献 肯定了在月子中心推行科学产褥期保健的积极意 义 ,因而消费者即便选择在月子中心进行产后 恢复和婴儿照护,相关监管部门同样也有义务为这 部分人群提供科学指导。
参考文献:
[1]张晨韵,陈钰琪,李跃平,张雪晖,陈玉菁.月子中心监管对策研究——基于母婴权益保障视角[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3):230-235.
[2]肖明月.月子中心,为什么会这么“香”[J].大众健康,2021(06):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