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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要想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还应当积极将法律作为行动的依据,以此来促进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证券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欺诈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证券投资者维权的法律依据,希望为证券投资者的维权行动提供参考,以便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稳定证券市场的秩序。
关键词:面临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法律依据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证券市场也逐渐跃居世界前列,但由于发展的年限较短,而且速度增长又过于快,由此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体系薄弱的情况。证券市场上不少公司内部的运营结构与治理结构还远远未到达健全的水平,使得参与市场的证券投资者往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损失,由此需要研究投资者能够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1面临上市公司常见的欺诈行为
1.1面临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而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不少投资目光长远的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收益,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尝试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的竞争中。然而,证券市场虽然能够为善于投资的消费者创造较多的收益,但同时其自身也充满各种风险因素,证券市场中还是会出现不少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需要投资者学会审时度势擦亮眼睛。内幕交易就是一项在当前证券市场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的内幕交易造成投资者的损失,那么公司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操纵内幕交易的公司往往会比投资者预先获得更多的可获利内幕信息,并以此在证券市场实现一系列的违法操作,骗取投资者的投资来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容易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失去信心,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面臨上市公司的欺诈客户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容易出现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大多为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以及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在招揽投资者的过程中,故意使用具有诱骗性质的言语,以误导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方式达到获得私利的目的,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性。其中,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阐述事实的过程中,有意瞒报真实情况或是对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夸大阐述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还有一些券商在有价证券的交易过程中,一方面受到投资者的委托而进行交易买卖;另一方面又承担投资者的相对交易人自行买卖,从而运用混合操作的方式,使得投资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遭受了证券公司的潜在欺诈。公司为了将本家的证券信息炒到火热,多次怂恿投资者增加证券的购买量,继而出现过量交易的不当行为。虽然证券公司欺诈投资者的形式略有不同,但从总体上来看,公司在交易中的获利都建立在欺诈投资者的基础上。
1.3面临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欺诈
在证券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遵循形式性原则与实质性原则。形式性原则涵盖着原则规范、易解以及易得原则;实质性原则包括完整原则、真实原则与及时原则。而证券市场中公司对于投资者的虚假信息欺诈又被称为虚假陈述,指的是在向投资者阐述证券交易相关事宜的时候,没有将事实、性质与前景如实说出,而是用含糊不清或具有误导性语言的陈述方式,严重误导或诱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因此属于证券违法行为的一种。面临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违背了买卖双方的契约精神,也是公司未履行诚信义务的具体表现。另外,构成虚假陈述违法事实的依据主要有三种,一者是没有客观的向投资者清楚交代可能会关乎到投资行为的真实信息,第二种则是在向投资者阐述信息的过程中有意瞒报会影响到投资心理的重要信息,第三点则是公司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在向投资者阐述信息的时候,有意使用具有误导性的陈述语言,来引导投资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某种投资行为。
2证券投资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2.1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公司法》依据
根据调查,近些年来我国证监会查处到证券违法行为的数量虽然增幅不大,但是在性质上却都属于比较严重,而且一些面临上市公司欺诈投资者的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多,每一次事件曝光后造成的社会影响都非常持久,由此应当加强证券市场投资者借助法律维权的意识。当前证券消费者在参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时候,可以借助《公司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有意加大了对于投资者,也就是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且细化了与股东权利相关的规定。新《公司法》中增加了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力度,强调中小股东都有权利查阅公司的章程制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重要文件,还要求公司在每年度都依法定期公开实际的财务状况。新《公司法》中还建立了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在规定中提出了股东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直接提出取消违背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并且股东在遇到利益被公司所损害的情况时,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证券投资者维权的《证券法》依据
我国的新《证券法》中,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欺诈客户等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以基本法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与约束,继而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深度保护。同时,新《证券法》还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类型都进行了新的归纳整理,免除了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人在虚假陈述主观过错中的责任,有助于提升二者在向投资者传达投资信息时的自我约束;其次,强化了在虚假陈述行为中,面临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等上层领导的过错责任,能够促使公司从上至下形成守法操作的意识。证券服务机构开始需要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新《证券法》加深了证券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确认了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机构或公司上层领导在欺诈行为中,需要承担的不同类型责任,由此便加强了对于信息披露环节责任人的监管力度,同时也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处于非信息披露环节,但是却会对投资者投资行为造成影响的人员需承担的责任,这样就使得参与到证券投资活动中的各类人员,都能够承担起传递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的民事责任,继而规范了投资者信息来源的公正性与可靠性。
2.3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刑法》依据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具备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有着极强的制裁力度。例如,《刑法》中将与面临上市公司的欺诈投资者相关的行为,归为第三章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且还在第三节中阐述了“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以及第四节中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其中就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得擅自发行股票或是企业的债券,不然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在《刑法》的规定中,证券公司在内幕交易中泄露重要内幕信息的行为也属于刑事犯罪,并且刑法中还坚决打击散播虚假交易信息的罪行,禁止证券上市公司以各种形式诱骗投资者购买大量的证券,进而达到获得私利目的的行为。刑法中的规定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具有着权威性的作用,近些年来刑法中有关于证券交易规定的不断更改,可见国家对于证券市场中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与制裁,由此也逐渐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障了证券市场的运行与发展。
3结束语
总而言之,虽然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但是还是有着良好的整体发展势头。在证券市场中参与投资的消费者,应当做到积极学习我国有关于证券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参与市场活动之前,就确保自身拥有完备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从而在投资市场的行为中避免触碰法律的禁区,并且还能够在遭遇不公正对待后尽快运用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面临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法律依据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证券市场也逐渐跃居世界前列,但由于发展的年限较短,而且速度增长又过于快,由此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体系薄弱的情况。证券市场上不少公司内部的运营结构与治理结构还远远未到达健全的水平,使得参与市场的证券投资者往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损失,由此需要研究投资者能够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1面临上市公司常见的欺诈行为
1.1面临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而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不少投资目光长远的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收益,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尝试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的竞争中。然而,证券市场虽然能够为善于投资的消费者创造较多的收益,但同时其自身也充满各种风险因素,证券市场中还是会出现不少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需要投资者学会审时度势擦亮眼睛。内幕交易就是一项在当前证券市场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的内幕交易造成投资者的损失,那么公司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操纵内幕交易的公司往往会比投资者预先获得更多的可获利内幕信息,并以此在证券市场实现一系列的违法操作,骗取投资者的投资来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容易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失去信心,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面臨上市公司的欺诈客户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容易出现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大多为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以及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在招揽投资者的过程中,故意使用具有诱骗性质的言语,以误导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方式达到获得私利的目的,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性。其中,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阐述事实的过程中,有意瞒报真实情况或是对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夸大阐述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还有一些券商在有价证券的交易过程中,一方面受到投资者的委托而进行交易买卖;另一方面又承担投资者的相对交易人自行买卖,从而运用混合操作的方式,使得投资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遭受了证券公司的潜在欺诈。公司为了将本家的证券信息炒到火热,多次怂恿投资者增加证券的购买量,继而出现过量交易的不当行为。虽然证券公司欺诈投资者的形式略有不同,但从总体上来看,公司在交易中的获利都建立在欺诈投资者的基础上。
1.3面临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欺诈
在证券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遵循形式性原则与实质性原则。形式性原则涵盖着原则规范、易解以及易得原则;实质性原则包括完整原则、真实原则与及时原则。而证券市场中公司对于投资者的虚假信息欺诈又被称为虚假陈述,指的是在向投资者阐述证券交易相关事宜的时候,没有将事实、性质与前景如实说出,而是用含糊不清或具有误导性语言的陈述方式,严重误导或诱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因此属于证券违法行为的一种。面临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违背了买卖双方的契约精神,也是公司未履行诚信义务的具体表现。另外,构成虚假陈述违法事实的依据主要有三种,一者是没有客观的向投资者清楚交代可能会关乎到投资行为的真实信息,第二种则是在向投资者阐述信息的过程中有意瞒报会影响到投资心理的重要信息,第三点则是公司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在向投资者阐述信息的时候,有意使用具有误导性的陈述语言,来引导投资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某种投资行为。
2证券投资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2.1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公司法》依据
根据调查,近些年来我国证监会查处到证券违法行为的数量虽然增幅不大,但是在性质上却都属于比较严重,而且一些面临上市公司欺诈投资者的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多,每一次事件曝光后造成的社会影响都非常持久,由此应当加强证券市场投资者借助法律维权的意识。当前证券消费者在参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时候,可以借助《公司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有意加大了对于投资者,也就是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且细化了与股东权利相关的规定。新《公司法》中增加了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力度,强调中小股东都有权利查阅公司的章程制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重要文件,还要求公司在每年度都依法定期公开实际的财务状况。新《公司法》中还建立了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在规定中提出了股东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直接提出取消违背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并且股东在遇到利益被公司所损害的情况时,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证券投资者维权的《证券法》依据
我国的新《证券法》中,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欺诈客户等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以基本法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与约束,继而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深度保护。同时,新《证券法》还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类型都进行了新的归纳整理,免除了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人在虚假陈述主观过错中的责任,有助于提升二者在向投资者传达投资信息时的自我约束;其次,强化了在虚假陈述行为中,面临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等上层领导的过错责任,能够促使公司从上至下形成守法操作的意识。证券服务机构开始需要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新《证券法》加深了证券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确认了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机构或公司上层领导在欺诈行为中,需要承担的不同类型责任,由此便加强了对于信息披露环节责任人的监管力度,同时也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处于非信息披露环节,但是却会对投资者投资行为造成影响的人员需承担的责任,这样就使得参与到证券投资活动中的各类人员,都能够承担起传递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的民事责任,继而规范了投资者信息来源的公正性与可靠性。
2.3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刑法》依据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具备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有着极强的制裁力度。例如,《刑法》中将与面临上市公司的欺诈投资者相关的行为,归为第三章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且还在第三节中阐述了“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以及第四节中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其中就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得擅自发行股票或是企业的债券,不然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在《刑法》的规定中,证券公司在内幕交易中泄露重要内幕信息的行为也属于刑事犯罪,并且刑法中还坚决打击散播虚假交易信息的罪行,禁止证券上市公司以各种形式诱骗投资者购买大量的证券,进而达到获得私利目的的行为。刑法中的规定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具有着权威性的作用,近些年来刑法中有关于证券交易规定的不断更改,可见国家对于证券市场中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与制裁,由此也逐渐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障了证券市场的运行与发展。
3结束语
总而言之,虽然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但是还是有着良好的整体发展势头。在证券市场中参与投资的消费者,应当做到积极学习我国有关于证券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参与市场活动之前,就确保自身拥有完备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从而在投资市场的行为中避免触碰法律的禁区,并且还能够在遭遇不公正对待后尽快运用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