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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下,《蜗居》、《裸婚时代》、《AA制生活》等电视剧播出后在广大观众中引发热议。为什么虚构的故事与情节会产生如此出人预料的社会反响?究其原因在于它们真实反映了城市“房奴”与“蚁族”的辛酸,道出了城市无房族的困惑与无奈。
【关键词】租房;政策导读;法律保障
对房屋的需求说到底是一种占有与使用的需求,安居与否在于有无占有、使用权。房子是买来的还是租来的,其重要性仅对观念发生作用。人不能完全没有物质基础,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更不能被一套房子牢牢套住,在大多数人都不是富翁的情况下,如何以成本最小化、效果最大化的途径获得物质享受与幸福保障,观念具有决定性。与笔者看来,时下选择租房生活居住不失为一明智之举。
一、合租房的人群
(一)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济能力不强,选择租房尤其是合租比较划算。
(二)工作流动性较大的人群,在工作尚未稳定的时候买房,一旦工作调动会产生一笔不菲的时间与交通成本支出。
(三)收入不稳定人群,一旦出现难以还贷的情况,房产甚至有可能被银行变价拍卖。
二、租房居住的益处
(一)只需要拎包入住,工作变动没有处置房产的烦恼。
(二)不用担心能否拿到房产证、可随时炒掉房东。
(三)不用为房贷担心,省出的贷款可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不用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三、租房的必要性及政策导读
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意即要让每个人都能有房屋居住,不能露宿街头巷尾。但是很多人误解为“居有其所”,认为每个人都要拥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这种观念上的认识错误首先要更正。我国尚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初期,基本解决安居问题是可能的,但人人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现实的。即使美国、日本、欧洲这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至今也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想境地。何况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流动性强,可建设用地少,国家明令规定禁止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确保十八亿亩耕地不能少。
美国1974年制定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案》提出要在美国许多社区多建房子卖给低收入的人,当时美国拥有所有权住房的比率是63.3%,从2001年后大力发展房产业直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这一比率才提高至68%,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提高4.7个百分点尚且需要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何况是当前人均GDP不到美国十四分之一的中国?要想实现居者有其屋,艰难可想而知。美国的前车之鉴带给我国很多经验与启发。为此,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同时,也大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行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虽然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目前还惠及不到我们广大初入职场人群,但窥一斑可见全豹,我国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制定法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加快相关的政策、制度保障,完善相关的服务管理以及配套设施制度建设。
四、租房的法律保障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我国的合同法,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用了25个条文介绍了我国的租赁合同,仅次于买卖合同,可谓重点涂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就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做出了司法解释,可见我国的房屋租赁法律保障是多么精细与强有力。下面笔者简要介绍下房屋租赁中的相关规则,以期与读者探讨。(一)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各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约束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试举一例来说明。
张三拥有一套房屋,2005年3月15日将其出租给李四居住,租期5年。2006年3月15日,张三将其房屋賣给王五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王五手持房产证要求李四搬出自己的房屋。则李四可以不搬出去,因为其有权继续居住直到五年租期届满,可见王五即使是房屋的主人也必须接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而不得任意行使所有权。
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房屋等先租赁后抵押的场合。
(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可达20年,而且租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打算将房屋出卖给他人,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而使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上例中,假如张三通知李四自己打算将房子卖掉,王五出价100万元,分期付款,则李四如果也愿意出价100万元并且按照同等方式付款,那么即使王五先与张三签了合同也不能阻止李四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年轻人工作流动性大,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租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2)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合同;(3)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合同。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受任何限制。当然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五、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虽然租赁合同中的规则对承租人比较有利,但是承租人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按约支付房租、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禁止任意改造租赁物等。唯有双方都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办事,才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营造和谐的租赁环境,真正实现“住有其所”。
参考文献:
[1]崔吉子. 债法通论[A]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时事报告》大学生版[R]. 时事报告杂志社,2011-2012(1/67).
[2]【英】P.S.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2.
[3]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法律法规汇编[S]. 北京: 研究出版社.
【关键词】租房;政策导读;法律保障
对房屋的需求说到底是一种占有与使用的需求,安居与否在于有无占有、使用权。房子是买来的还是租来的,其重要性仅对观念发生作用。人不能完全没有物质基础,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更不能被一套房子牢牢套住,在大多数人都不是富翁的情况下,如何以成本最小化、效果最大化的途径获得物质享受与幸福保障,观念具有决定性。与笔者看来,时下选择租房生活居住不失为一明智之举。
一、合租房的人群
(一)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济能力不强,选择租房尤其是合租比较划算。
(二)工作流动性较大的人群,在工作尚未稳定的时候买房,一旦工作调动会产生一笔不菲的时间与交通成本支出。
(三)收入不稳定人群,一旦出现难以还贷的情况,房产甚至有可能被银行变价拍卖。
二、租房居住的益处
(一)只需要拎包入住,工作变动没有处置房产的烦恼。
(二)不用担心能否拿到房产证、可随时炒掉房东。
(三)不用为房贷担心,省出的贷款可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不用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三、租房的必要性及政策导读
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意即要让每个人都能有房屋居住,不能露宿街头巷尾。但是很多人误解为“居有其所”,认为每个人都要拥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这种观念上的认识错误首先要更正。我国尚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初期,基本解决安居问题是可能的,但人人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现实的。即使美国、日本、欧洲这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至今也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想境地。何况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流动性强,可建设用地少,国家明令规定禁止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确保十八亿亩耕地不能少。
美国1974年制定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案》提出要在美国许多社区多建房子卖给低收入的人,当时美国拥有所有权住房的比率是63.3%,从2001年后大力发展房产业直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这一比率才提高至68%,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提高4.7个百分点尚且需要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何况是当前人均GDP不到美国十四分之一的中国?要想实现居者有其屋,艰难可想而知。美国的前车之鉴带给我国很多经验与启发。为此,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同时,也大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行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虽然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目前还惠及不到我们广大初入职场人群,但窥一斑可见全豹,我国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制定法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加快相关的政策、制度保障,完善相关的服务管理以及配套设施制度建设。
四、租房的法律保障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我国的合同法,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用了25个条文介绍了我国的租赁合同,仅次于买卖合同,可谓重点涂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就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做出了司法解释,可见我国的房屋租赁法律保障是多么精细与强有力。下面笔者简要介绍下房屋租赁中的相关规则,以期与读者探讨。(一)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各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约束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试举一例来说明。
张三拥有一套房屋,2005年3月15日将其出租给李四居住,租期5年。2006年3月15日,张三将其房屋賣给王五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王五手持房产证要求李四搬出自己的房屋。则李四可以不搬出去,因为其有权继续居住直到五年租期届满,可见王五即使是房屋的主人也必须接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而不得任意行使所有权。
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房屋等先租赁后抵押的场合。
(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可达20年,而且租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打算将房屋出卖给他人,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而使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上例中,假如张三通知李四自己打算将房子卖掉,王五出价100万元,分期付款,则李四如果也愿意出价100万元并且按照同等方式付款,那么即使王五先与张三签了合同也不能阻止李四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年轻人工作流动性大,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租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2)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合同;(3)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合同。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受任何限制。当然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五、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虽然租赁合同中的规则对承租人比较有利,但是承租人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按约支付房租、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禁止任意改造租赁物等。唯有双方都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办事,才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营造和谐的租赁环境,真正实现“住有其所”。
参考文献:
[1]崔吉子. 债法通论[A]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时事报告》大学生版[R]. 时事报告杂志社,2011-2012(1/67).
[2]【英】P.S.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2.
[3]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法律法规汇编[S]. 北京: 研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