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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与一般财产相比较,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其具有的独立性,是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尽管信托财产独立性设计对受益人的利益有所偏袒,但从社会成本而言,其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其独立性应当加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