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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出生的苏伟光是广东清新区(原清新县)人。翻开其简历从政经历堪称丰富:2002年起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2005年12月起任清新县水利局局长、“三防”办主任,2010年2月起升任清新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清新县水利局局长、“三防”办主任,2010年8月至案发前任清新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据查,2002年至2010年八年间,苏伟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刘东明等11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4万元。这11笔贿款,均与建设工程有关,即大多是苏伟光签字审批同意相关项目规费减免,开发商投桃报李,对苏伟光进行利益输送。
2005年下半年,清新县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华阳城”项目时,该公司的股东江春波先后两次到苏伟光办公室,送给苏伟光现金人民币20万元。
那么,江春波为什么要送钱给苏伟光呢?原来,当时苏伟光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华阳城”办报建之前,江春波曾找过苏伟光,提出“华阳城”很快要开工,希望能幫助尽早落实使用散装水泥,苏伟光表示同意,并在其带来的使用散装水泥的申请书上签了字。
一般而言,如果在施工现场使用搅拌混凝土,不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筑成本每平方米可以少十几、二十元。由于使用散装水泥,避免了使用价格更高的商品混凝土,继而减少了江春波的建设成本。江春波是个“知恩图报”的人,为了感谢苏伟光签字同意使用散装水泥,几天后他就来到苏伟光办公室,送上现金5万元。
一个月后,江春波带着开好的缴费通知单等缴费单据,再次找到苏伟光办理预报建手续。在苏伟光办公室,江春波试探苏伟光道:“规费方面是否可以适当优惠下?”苏伟光二话不说,便回答可以。接着苏伟光在江春波带来的缴费通知单上签字减免了人防费、绿化费等规费,并同意缓交。江春波觉得苏伟光很够朋友,在“华阳城”办完预报建后不久,江春波再次来到苏伟光办公室,送给其一个纸质礼品袋。苏伟光事后打开一看,里面有现金15万元。
因工程减免费用向苏伟光行贿的另一“大户”是洪大明。2003年年底至2005年年底,苏伟光利用主管市政工程并负责工程监督管理、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审批的职务之便,在洪大明承建市政工程的过程中,为洪大明谋取利益,并在此后连续三年坐收洪大明登门送来的16万元大礼。
2003年10月起,洪大明与苏伟光熟识后,便开始承建清新县的市政工程。一旦获悉有合适的工程,洪大明便会通过招投标公司找到符合资质的公司联合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以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名义施工。
苏伟光当时是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对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验收等方面负有监督职责,工程款也必须经其签字同意才能支付。为了巴结苏伟光,2004年至2006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洪大明都会雷打不动地去苏伟光家中送礼。
苏伟光也是个“有情有义”的人,收礼后对洪大明在工程方面的请托事项有求必应,且将其的关心和扶持贯穿到了工程施工和结算的方方面面。洪大明也表示,苏伟光在工程承建、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验收、收取工程款时都曾给予自己大力支持,自己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苏伟光都会出面帮助协调解决。不仅如此,苏伟光还曾专门跟下属打过招呼,让他们在工程管理和监督方面关照洪大明。
2006年至2010年间,苏伟光调任清新县水利局局长。在此期间,他也没有放过利用职务之便捞钱的机会。水利局不仅对工程有监管的职责,工程款的划拨也要通过水利局审核同意。为了能够在工程监管和工程款的划拨上得到关照,在当地承接水利工程的黄勇也主动找上门来。2006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前,黄勇先后三次向苏伟光贿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当然,苏伟光对黄勇的请托事项也是有求必应,在其承接的飞水围达标加固工程、清西围达标加固工程等数个工程中都给予了关照。2010年,黄勇向苏伟光提出希望尽快支付飞水围拖欠的工程款,由于款项需要财政支付,决定权不在苏伟光手中,苏伟光还是越权表示会尽力帮忙协调。
据卷宗记载,2002年至2005年期间,苏伟光在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期间,违反《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之规定,滥用其职权,违规为宗明敏报建的清枫花园、赵爽报建的春怡花园二期、李学军报建的阳湖世纪城、孙大为报建的丽景花园及华学明报建的春潮丽居全额免收或减免人防费,共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约250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只有工业企业才可以全免,对于建设商品房的,如没有防空设施,就要按照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交。然而苏伟光擅自减免按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的人防费用,惠及开发商,自己从中捞取好处,最终使国家利益受损。
此外,苏伟光在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任职期间,在清枫花园报建时,根据时任县领导李亮的签批,签名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约62万元。苏伟光事后承认,从法律层面来说,免收该楼盘的人防费是不合法的。
面对办案人员问到既然不合法,为什么还要签字免收时,苏伟光表示自己当时也有“难处”。一方面是根据地方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所有招商引资来的企业都可以给予优惠政策,包括人防费的免收;另一方面是当时的县领导李亮签名要求对该楼盘进行免收,自己也不好反对,所以就签名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
苏伟光供述称,由于自己任职时,当时人防办没有人手,没有技术力量对相关工程进行核查,所以当时县环保和建设局就出具了一份文件,规定凡是建有地下车库的,不管是否符合防空设施标准都当做人防设施。
春怡花园报建时,规划图中有个半地下车库(不是完全的地下车库,而是有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当时见到规划图上有半地下车库,苏伟光便认为他们是建有防空设施的,所以就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33万元。 阳湖世纪楼盘报建时,缴费通知上写的是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共160万元。由于该楼盘规划图中也显示该楼盘约有一半的地面面积建有半地下车库,故苏伟光在通知上签名减免该楼盘的一半的人防费80万元。
苏伟光在县环保和建设局任上时,为“加快”某体育馆附近一带的发展,县环保和建设局出台一份文件,规定在该地块发展的楼盘都可以享受缴费减一半的优惠,包括人防费。丽景花园报建時,缴费通知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约36万元,苏伟光即在通知上签名减去该楼盘的一半人防费。
春潮丽居报建时,缴费通知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约57万元,苏伟光又在通知上签名免收该楼盘的人防费。苏伟光表示,该楼盘的地块是属于农民的“三地”(宅基地、留成地、发展用地)范畴,当时国土局和农民签订的征地合同约定所有报建费用只需每平方米15元,后来县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农民的征地报建可享受优惠,但享受优惠后就没有每平方米15元全包这么便宜。由于春潮丽居报建时县政府已经出台这一文件,若按文件执行对华学明是不利的。苏伟光当时认为,签订征地合同时,这些地块所有报建费加起来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元,基于政府有这个承诺,所以自己当时就把人防费约57万全免了。
上述楼盘的相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证实,为了能够让苏伟光减免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交的规费而送过钱给苏伟光,苏伟光也对有关规费作了减免。
苏伟光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苏伟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此外,被告人苏伟光退出赃款六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苏伟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苏伟光多次在庭审中提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的文件中,有关于减免人防费的规定。苏伟光的辩解虽有开脱罪责之嫌,但此案也从另一个层面提示有关地方政府: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出台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
(除苏伟光外,其他人名、单位及项目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
以审批建设项目做交易,11次借工程揽金
据查,2002年至2010年八年间,苏伟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刘东明等11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4万元。这11笔贿款,均与建设工程有关,即大多是苏伟光签字审批同意相关项目规费减免,开发商投桃报李,对苏伟光进行利益输送。
2005年下半年,清新县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华阳城”项目时,该公司的股东江春波先后两次到苏伟光办公室,送给苏伟光现金人民币20万元。
那么,江春波为什么要送钱给苏伟光呢?原来,当时苏伟光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华阳城”办报建之前,江春波曾找过苏伟光,提出“华阳城”很快要开工,希望能幫助尽早落实使用散装水泥,苏伟光表示同意,并在其带来的使用散装水泥的申请书上签了字。
一般而言,如果在施工现场使用搅拌混凝土,不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筑成本每平方米可以少十几、二十元。由于使用散装水泥,避免了使用价格更高的商品混凝土,继而减少了江春波的建设成本。江春波是个“知恩图报”的人,为了感谢苏伟光签字同意使用散装水泥,几天后他就来到苏伟光办公室,送上现金5万元。
一个月后,江春波带着开好的缴费通知单等缴费单据,再次找到苏伟光办理预报建手续。在苏伟光办公室,江春波试探苏伟光道:“规费方面是否可以适当优惠下?”苏伟光二话不说,便回答可以。接着苏伟光在江春波带来的缴费通知单上签字减免了人防费、绿化费等规费,并同意缓交。江春波觉得苏伟光很够朋友,在“华阳城”办完预报建后不久,江春波再次来到苏伟光办公室,送给其一个纸质礼品袋。苏伟光事后打开一看,里面有现金15万元。
因工程减免费用向苏伟光行贿的另一“大户”是洪大明。2003年年底至2005年年底,苏伟光利用主管市政工程并负责工程监督管理、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审批的职务之便,在洪大明承建市政工程的过程中,为洪大明谋取利益,并在此后连续三年坐收洪大明登门送来的16万元大礼。
2003年10月起,洪大明与苏伟光熟识后,便开始承建清新县的市政工程。一旦获悉有合适的工程,洪大明便会通过招投标公司找到符合资质的公司联合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以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名义施工。
苏伟光当时是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对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验收等方面负有监督职责,工程款也必须经其签字同意才能支付。为了巴结苏伟光,2004年至2006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洪大明都会雷打不动地去苏伟光家中送礼。
苏伟光也是个“有情有义”的人,收礼后对洪大明在工程方面的请托事项有求必应,且将其的关心和扶持贯穿到了工程施工和结算的方方面面。洪大明也表示,苏伟光在工程承建、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验收、收取工程款时都曾给予自己大力支持,自己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苏伟光都会出面帮助协调解决。不仅如此,苏伟光还曾专门跟下属打过招呼,让他们在工程管理和监督方面关照洪大明。
2006年至2010年间,苏伟光调任清新县水利局局长。在此期间,他也没有放过利用职务之便捞钱的机会。水利局不仅对工程有监管的职责,工程款的划拨也要通过水利局审核同意。为了能够在工程监管和工程款的划拨上得到关照,在当地承接水利工程的黄勇也主动找上门来。2006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前,黄勇先后三次向苏伟光贿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当然,苏伟光对黄勇的请托事项也是有求必应,在其承接的飞水围达标加固工程、清西围达标加固工程等数个工程中都给予了关照。2010年,黄勇向苏伟光提出希望尽快支付飞水围拖欠的工程款,由于款项需要财政支付,决定权不在苏伟光手中,苏伟光还是越权表示会尽力帮忙协调。
违规减免人防费获“双赢”,却令国家蒙受损失约250万
据卷宗记载,2002年至2005年期间,苏伟光在任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局长期间,违反《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之规定,滥用其职权,违规为宗明敏报建的清枫花园、赵爽报建的春怡花园二期、李学军报建的阳湖世纪城、孙大为报建的丽景花园及华学明报建的春潮丽居全额免收或减免人防费,共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约250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只有工业企业才可以全免,对于建设商品房的,如没有防空设施,就要按照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交。然而苏伟光擅自减免按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的人防费用,惠及开发商,自己从中捞取好处,最终使国家利益受损。
此外,苏伟光在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任职期间,在清枫花园报建时,根据时任县领导李亮的签批,签名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约62万元。苏伟光事后承认,从法律层面来说,免收该楼盘的人防费是不合法的。
面对办案人员问到既然不合法,为什么还要签字免收时,苏伟光表示自己当时也有“难处”。一方面是根据地方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所有招商引资来的企业都可以给予优惠政策,包括人防费的免收;另一方面是当时的县领导李亮签名要求对该楼盘进行免收,自己也不好反对,所以就签名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
苏伟光供述称,由于自己任职时,当时人防办没有人手,没有技术力量对相关工程进行核查,所以当时县环保和建设局就出具了一份文件,规定凡是建有地下车库的,不管是否符合防空设施标准都当做人防设施。
春怡花园报建时,规划图中有个半地下车库(不是完全的地下车库,而是有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当时见到规划图上有半地下车库,苏伟光便认为他们是建有防空设施的,所以就免收了该楼盘的人防费33万元。 阳湖世纪楼盘报建时,缴费通知上写的是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共160万元。由于该楼盘规划图中也显示该楼盘约有一半的地面面积建有半地下车库,故苏伟光在通知上签名减免该楼盘的一半的人防费80万元。
苏伟光在县环保和建设局任上时,为“加快”某体育馆附近一带的发展,县环保和建设局出台一份文件,规定在该地块发展的楼盘都可以享受缴费减一半的优惠,包括人防费。丽景花园报建時,缴费通知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约36万元,苏伟光即在通知上签名减去该楼盘的一半人防费。
春潮丽居报建时,缴费通知要求该楼盘缴交人防费约57万元,苏伟光又在通知上签名免收该楼盘的人防费。苏伟光表示,该楼盘的地块是属于农民的“三地”(宅基地、留成地、发展用地)范畴,当时国土局和农民签订的征地合同约定所有报建费用只需每平方米15元,后来县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农民的征地报建可享受优惠,但享受优惠后就没有每平方米15元全包这么便宜。由于春潮丽居报建时县政府已经出台这一文件,若按文件执行对华学明是不利的。苏伟光当时认为,签订征地合同时,这些地块所有报建费加起来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元,基于政府有这个承诺,所以自己当时就把人防费约57万全免了。
上述楼盘的相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证实,为了能够让苏伟光减免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交的规费而送过钱给苏伟光,苏伟光也对有关规费作了减免。
苏伟光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7年8月2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苏伟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此外,被告人苏伟光退出赃款六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苏伟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思
在本案中,苏伟光多次在庭审中提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的文件中,有关于减免人防费的规定。苏伟光的辩解虽有开脱罪责之嫌,但此案也从另一个层面提示有关地方政府: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出台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
(除苏伟光外,其他人名、单位及项目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