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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5月,寒窗苦读了10余载的高考生们开始考虑下一步学习的去处,清华北大这些名校当然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地方,但对于遍布全国各地的考生来说,如果选择到异地重点高校求学,他们却不得不和自己的前辈们一样,面对重点高校招生地方化的事实。
对于高校招生地方化,北大教授张千帆感慨:“大学招生既不是收容遣送,也不是刑事审判,一般不会发生人命关天的事情。然而,不公平的招生制度产生的后果,并不亚于一次慢性的集体谋杀。”
高校招生地方化加剧教育不公
3月6日到7日,“大学招生宪法平等——中国问题与国际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学专家就大学招生平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专家们认为,要在全国范围内振兴教育,必须实现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然而,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极为不均衡,城乡差距尤其显著。
在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所有全国知名学府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更严重的是,部属重点院校对本地考生保留了远超过考生人数比例的招生指标,形成了严重的大学招生地方化,产生了一系列值得警惕的社会后果。
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理应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给所有公民。虽然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而不应该因户籍地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
众所周知,北京大学不是北京的北大,而是全中国的北大,但是北京考生考取北大的机会却要比山东、河南等省的考生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上海、江苏、浙江、武汉等地的招生地方化甚至远比北京大学严重,诸如复旦、浙大、武大、南大等国家重点支持的“985大学”在本地录取考生达到招生总量的百分之三四十,有的甚至高达50%。
由于我国目前已有16个省市实行“自主命题”,不同省份的高考成绩失去可比性,高考丧失了统一衡量标准的功能,招生指标体制的地域歧视也变得不那么明显,但是地域歧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
“自主命题”不仅不可能改变大学招生地方化的事实,而且恶化了招生地域歧视的性质;如果说统一高考时代仅限于录取分数的不平等,那么现在则已经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
专家们认为,除了歧视广大考生的平等权利,高校招生地方化的一个直接但经常被忽视的后果是加剧中国社会的资源配置失衡。
高校招生地方化造成的一个独特现象是“高考移民”。大学对各省分配的不同招生指标造成不同的录取标准,从而自然产生了考生家庭从高标准地区向低标准地区“移民”的理性驱动。各行各业的大量精英为了给子女争取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安心留在当地发展,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到京、沪等大城市工作,使这些地方的人才、物资、财富更加集中,使其他地区的各方面资源更加匮乏。
历年来,京、沪等各大城市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教育资源优势,而这些省市所在的全国知名学府为本地考生降低录取标准,极大增加了这些省市对人才和资源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剧了国家资源分配失衡的趋势。
地域差异变相剥夺外地生受教育权
1977年恢复的高考制度,曾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这一代人所感激的对象。在中断了10年后,大学的车轮重新启动。“成分论”终于被“分数论”打破,重新建立起来的制度,不再以血统、家庭出身为衡量准则,而是强调公平竞争,“以考试制度为核心、以学习能力为标准”。
让许章润出乎意料的是,随着改革的推进,高等教育却未能进一步发挥社会阶层和各地域之间流动管道的功能。
伴随着上世纪90年代的高教改革,“统一高考、根据不同地域划分不同分数线”的招生政策开始施行。在该制度下,高校按省分配招生指标,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录取分数线大大低于全国其他地区,高校招生地方化初现端倪。
到2002年前后,尽管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众多省份开始了单独命题,但高校招生的地区差异不仅未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许章润还记得几年前他在上海的大学里看到的景象:大字标牌上,赫然写着——“在大学请讲普通话”。他后来发现,提倡普通话的真实原因是,上海的大学里,本地学生太多了,都在讲“阿拉(我)”,所以大家听不懂。
全国人大代表洪科竹在一次研讨会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近20年来,北大、清华在湖北省每校每年招生人数均不足100人,仅为两校每年在北京招生人数的五分之一,而湖北省人口与北京相差四五倍,“两地之间实际相差近20多倍”。
2009年3月的一次网络民意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现有的高校招生政策不公平”“部属大学的分省指标体系不公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党表示:“直到今天,这种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这些全国性高等院校,不公正地把招收名额过多分配给本地学生,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外地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招生指标遭遇经济潜规则
“重点高校招生地方化,是我国现行高考制度的一大缺陷。”2010年3月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武献华表示,“重点高校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教育观,不能把全国性重点高校变成地方的自留地。”
“和孔子‘有教无类’的伟大理念相比,我们今天的高等教育‘有教’但也‘有类’:除了民族、性别、年龄、财富等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之外,考生能进什么大学,在相当程度上竟取决于他们的父母居住在什么地方。”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不无忧虑地说。
张千帆和他的“促进高等教育平等权课题组”,曾试图弄清楚高校招生的分省指标配额制是如何来的。一些高校招生办给他们的回答是:“这是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
根据课题组对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调查,他们发现,高校在各地的招生指标,主要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各省平均教育水平、以往各省的生源质量、从各省人事厅获悉的各省发展需要以及各省应届考生人数。而这4个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各省的生源质量”。
一般认为,北京、上海的“本地生源质量高”,所以“适当照顾”本地考生,似乎也理所应当。但张千帆认为,这种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如果本地生源确实质量高,那就应该体现在高考成绩等客观因素上,而不需要通过地方保护获得特殊照顾。”但不幸的是,这种基本沿袭往年指标的配额制,一直沿用至今。
事实上,目前的大学招生指标体制不仅保护本地考生、歧视外地考生,而且对于外地考生群体也显示出严重的差别对待。
2009年,北京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天津投放的招生指标为10人,在上海投放的指标为4.8人,但是在山东与河南投放的指标却只有1人,在广东与安徽投放的指标更是不到0.7人,导致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相差好几倍甚至十几倍。
同年复旦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浙江投放的指标为5.2人,在北京投放的指标为4.2人,而对河南与内蒙古投放的指标都仅略超过0.4,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同样相差巨大。
不可否认的是,类似于北大、清华、复旦这样的部属大学——尽管名义上是“国立大学”,但却日益陷入对地方财政与各类支持的依赖之中。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赵娟曾研究发现,仅211工程一项,南京大学每年就能获得地方政府1亿元以上的财政拨款。此外,南大在建设浦口、仙林校区方面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在这种省部共建的模式下,江苏省对南大给予了大量的支持,所以提出扩大本地招生的要求。”根据统计,2000年,南京大学在江苏省的招生比例一度达到了58%,而在2009年,这个数字依然高达32%。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也曾遇到此类问题,但他们的选择是:招生录取的标准不变,但是对给予大学财政支持的当地人的子弟,在学费上给予优惠——而不是在考分上给予优惠。
分省指标带来公平性质疑
2009年,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公布的在京投放计划分别为270人和286人,但最终的招生人数显示,两校均在京扩招50多人。北大在京扩招超过20%,清华在京扩招了近20%。
面对愈演愈烈的“高校招生地方化”痼疾,挺身而出的改革者亦不乏其人。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宣布,该校当年在各省的招生指标,原则上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全国率先开始了招生计划改革,成为2006年高考招生的最大亮点。
当年,在山东、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中国政法大学的招生均首次突破了百人,而在其所在地北京,招生指标亦从上一年的185名降到了160名。
此后,有学者调查发现,从2004年一直到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计划招生人数均在2000人左右,并没有像全国其他高校一样随着高考招生改革扩大招生数额,而且,其在北京的招生数额一直在减少。
“对生源质量的追求,绝不以牺牲教育公平为代价。”全国人大代表、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的话掷地有声,“中国政法大学不是北京的政法大学,而是全中国的政法大学!”
相比单纯地沿袭往年指标,中国政法大学按人口比例定指标的举措,被舆论普遍认为公平性更高。但是,在北大教授张千帆看来,仅仅按人口比例分配指标还远远不够——只要分省指标还存在,就依然会带来公平性的疑问。
“招生不是选举。”他说,“考生也并非议员,他们的任务不是去某个全国性大学代表当地的利益,而是按照考试成绩体现出来的资质,接受适当的高等教育。”“因此,他们所享有的平等权,只是体现为高校不分地区的、统一的录取标准。”
2010年3月,包括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学者姜明安、蔡定剑在内的18位学者,联名发出了一封《呼吁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公开信》。信中,学者们认为,刚刚出炉的《教改纲要》征求意见稿,存在着重大的缺陷:“没有强调一个关系到亿万青年公平机会的关键制度——公平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
“目前盛行的大学招生指标制度,必然造成地域歧视和招生地方化。”“同一所大学,对哪些省份投放多少指标,往往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极易成为滋生幕后交易和教育腐败现象的温床。”
因此,学者们呼吁:中央应逐步废除招生名额的分配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以改变目前分省命题带来的全国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同时,对重点大学实行全国统考加高校自主考试的二次考试模式。
不过,发出公开信的学者们,亦认识到立刻废止招生配额制的现实难度,因此,他们呼吁:在目前招生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教改纲要》至少应明确规定部属高校的本地招生比例逐年递减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10年,逐步将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
高校招生地域性阻塞社会阶层流动
从2000年前后至今,“高校招生地方化”问题,几乎年年在两会上被代表、委员们提及。而伴随着刚刚出炉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改革当之无愧地成为2010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高校招生地方化”问题也随之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2001年8月22日,青岛市的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率先表达了他们对高校招生地域差异的不满,他们3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是高考招生的巨大地域差异,侵犯了他们平等受教育的宪法权利。
这个看似“策划”的诉讼行为,尽管未得到最高法的受理,却在短时间内引发巨大反响:媒体争相报道,各大新闻网站分别开辟专栏对此事件进行讨论。高校招生地域不公的问题,至此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但是,时至今日,舆论的呼声仍未变为考生的实际权利,类似3位青岛考生所遭遇的法律救济的困境,至今犹然。按照“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保障公民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则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权利救济机制,因此,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党呼吁:“要逐步完善教育平等权方面的立法,使其由应有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
事实上,除了宪法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外,颁布于1995年的《教育法》已将宪法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其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遗憾的是,学者们发现:高校招生在实际操作中,所依据的“法律”,竟只是国家教委于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而在2004年该条例被废止后,高校招生的依据,更是进一步“降格”为教育部每年高考录取前所发布的例行“通知”。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曲相霏认为,虽然中央一直关注这个领域的立法,并一度提出相关法律草案,但是立法的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亟须加快立法步伐。我们呼吁要制定一个《大学招生考试法》,因为对于受教育权这样一项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应当是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来规范。
“在中国的今天,虽然机会越来越多,社会越来越多元化,但是真正能够改变身份、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最有效、最广泛的渠道,还是高考。”许章润的话,或许能代表这一代知识分子对现行高考制度的焦虑:“社会阶层流动的渠道,若受到侵蚀,中国社会危乎哉!”
对于高校招生地方化,北大教授张千帆感慨:“大学招生既不是收容遣送,也不是刑事审判,一般不会发生人命关天的事情。然而,不公平的招生制度产生的后果,并不亚于一次慢性的集体谋杀。”
高校招生地方化加剧教育不公
3月6日到7日,“大学招生宪法平等——中国问题与国际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学专家就大学招生平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专家们认为,要在全国范围内振兴教育,必须实现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然而,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极为不均衡,城乡差距尤其显著。
在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所有全国知名学府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更严重的是,部属重点院校对本地考生保留了远超过考生人数比例的招生指标,形成了严重的大学招生地方化,产生了一系列值得警惕的社会后果。
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理应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给所有公民。虽然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而不应该因户籍地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
众所周知,北京大学不是北京的北大,而是全中国的北大,但是北京考生考取北大的机会却要比山东、河南等省的考生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上海、江苏、浙江、武汉等地的招生地方化甚至远比北京大学严重,诸如复旦、浙大、武大、南大等国家重点支持的“985大学”在本地录取考生达到招生总量的百分之三四十,有的甚至高达50%。
由于我国目前已有16个省市实行“自主命题”,不同省份的高考成绩失去可比性,高考丧失了统一衡量标准的功能,招生指标体制的地域歧视也变得不那么明显,但是地域歧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
“自主命题”不仅不可能改变大学招生地方化的事实,而且恶化了招生地域歧视的性质;如果说统一高考时代仅限于录取分数的不平等,那么现在则已经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
专家们认为,除了歧视广大考生的平等权利,高校招生地方化的一个直接但经常被忽视的后果是加剧中国社会的资源配置失衡。
高校招生地方化造成的一个独特现象是“高考移民”。大学对各省分配的不同招生指标造成不同的录取标准,从而自然产生了考生家庭从高标准地区向低标准地区“移民”的理性驱动。各行各业的大量精英为了给子女争取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安心留在当地发展,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到京、沪等大城市工作,使这些地方的人才、物资、财富更加集中,使其他地区的各方面资源更加匮乏。
历年来,京、沪等各大城市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教育资源优势,而这些省市所在的全国知名学府为本地考生降低录取标准,极大增加了这些省市对人才和资源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剧了国家资源分配失衡的趋势。
地域差异变相剥夺外地生受教育权
1977年恢复的高考制度,曾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这一代人所感激的对象。在中断了10年后,大学的车轮重新启动。“成分论”终于被“分数论”打破,重新建立起来的制度,不再以血统、家庭出身为衡量准则,而是强调公平竞争,“以考试制度为核心、以学习能力为标准”。
让许章润出乎意料的是,随着改革的推进,高等教育却未能进一步发挥社会阶层和各地域之间流动管道的功能。
伴随着上世纪90年代的高教改革,“统一高考、根据不同地域划分不同分数线”的招生政策开始施行。在该制度下,高校按省分配招生指标,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录取分数线大大低于全国其他地区,高校招生地方化初现端倪。
到2002年前后,尽管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众多省份开始了单独命题,但高校招生的地区差异不仅未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许章润还记得几年前他在上海的大学里看到的景象:大字标牌上,赫然写着——“在大学请讲普通话”。他后来发现,提倡普通话的真实原因是,上海的大学里,本地学生太多了,都在讲“阿拉(我)”,所以大家听不懂。
全国人大代表洪科竹在一次研讨会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近20年来,北大、清华在湖北省每校每年招生人数均不足100人,仅为两校每年在北京招生人数的五分之一,而湖北省人口与北京相差四五倍,“两地之间实际相差近20多倍”。
2009年3月的一次网络民意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现有的高校招生政策不公平”“部属大学的分省指标体系不公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党表示:“直到今天,这种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这些全国性高等院校,不公正地把招收名额过多分配给本地学生,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外地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招生指标遭遇经济潜规则
“重点高校招生地方化,是我国现行高考制度的一大缺陷。”2010年3月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武献华表示,“重点高校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教育观,不能把全国性重点高校变成地方的自留地。”
“和孔子‘有教无类’的伟大理念相比,我们今天的高等教育‘有教’但也‘有类’:除了民族、性别、年龄、财富等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之外,考生能进什么大学,在相当程度上竟取决于他们的父母居住在什么地方。”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不无忧虑地说。
张千帆和他的“促进高等教育平等权课题组”,曾试图弄清楚高校招生的分省指标配额制是如何来的。一些高校招生办给他们的回答是:“这是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
根据课题组对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调查,他们发现,高校在各地的招生指标,主要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各省平均教育水平、以往各省的生源质量、从各省人事厅获悉的各省发展需要以及各省应届考生人数。而这4个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各省的生源质量”。
一般认为,北京、上海的“本地生源质量高”,所以“适当照顾”本地考生,似乎也理所应当。但张千帆认为,这种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如果本地生源确实质量高,那就应该体现在高考成绩等客观因素上,而不需要通过地方保护获得特殊照顾。”但不幸的是,这种基本沿袭往年指标的配额制,一直沿用至今。
事实上,目前的大学招生指标体制不仅保护本地考生、歧视外地考生,而且对于外地考生群体也显示出严重的差别对待。
2009年,北京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天津投放的招生指标为10人,在上海投放的指标为4.8人,但是在山东与河南投放的指标却只有1人,在广东与安徽投放的指标更是不到0.7人,导致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相差好几倍甚至十几倍。
同年复旦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浙江投放的指标为5.2人,在北京投放的指标为4.2人,而对河南与内蒙古投放的指标都仅略超过0.4,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同样相差巨大。
不可否认的是,类似于北大、清华、复旦这样的部属大学——尽管名义上是“国立大学”,但却日益陷入对地方财政与各类支持的依赖之中。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赵娟曾研究发现,仅211工程一项,南京大学每年就能获得地方政府1亿元以上的财政拨款。此外,南大在建设浦口、仙林校区方面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在这种省部共建的模式下,江苏省对南大给予了大量的支持,所以提出扩大本地招生的要求。”根据统计,2000年,南京大学在江苏省的招生比例一度达到了58%,而在2009年,这个数字依然高达32%。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也曾遇到此类问题,但他们的选择是:招生录取的标准不变,但是对给予大学财政支持的当地人的子弟,在学费上给予优惠——而不是在考分上给予优惠。
分省指标带来公平性质疑
2009年,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公布的在京投放计划分别为270人和286人,但最终的招生人数显示,两校均在京扩招50多人。北大在京扩招超过20%,清华在京扩招了近20%。
面对愈演愈烈的“高校招生地方化”痼疾,挺身而出的改革者亦不乏其人。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宣布,该校当年在各省的招生指标,原则上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全国率先开始了招生计划改革,成为2006年高考招生的最大亮点。
当年,在山东、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中国政法大学的招生均首次突破了百人,而在其所在地北京,招生指标亦从上一年的185名降到了160名。
此后,有学者调查发现,从2004年一直到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计划招生人数均在2000人左右,并没有像全国其他高校一样随着高考招生改革扩大招生数额,而且,其在北京的招生数额一直在减少。
“对生源质量的追求,绝不以牺牲教育公平为代价。”全国人大代表、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的话掷地有声,“中国政法大学不是北京的政法大学,而是全中国的政法大学!”
相比单纯地沿袭往年指标,中国政法大学按人口比例定指标的举措,被舆论普遍认为公平性更高。但是,在北大教授张千帆看来,仅仅按人口比例分配指标还远远不够——只要分省指标还存在,就依然会带来公平性的疑问。
“招生不是选举。”他说,“考生也并非议员,他们的任务不是去某个全国性大学代表当地的利益,而是按照考试成绩体现出来的资质,接受适当的高等教育。”“因此,他们所享有的平等权,只是体现为高校不分地区的、统一的录取标准。”
2010年3月,包括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学者姜明安、蔡定剑在内的18位学者,联名发出了一封《呼吁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公开信》。信中,学者们认为,刚刚出炉的《教改纲要》征求意见稿,存在着重大的缺陷:“没有强调一个关系到亿万青年公平机会的关键制度——公平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
“目前盛行的大学招生指标制度,必然造成地域歧视和招生地方化。”“同一所大学,对哪些省份投放多少指标,往往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极易成为滋生幕后交易和教育腐败现象的温床。”
因此,学者们呼吁:中央应逐步废除招生名额的分配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以改变目前分省命题带来的全国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同时,对重点大学实行全国统考加高校自主考试的二次考试模式。
不过,发出公开信的学者们,亦认识到立刻废止招生配额制的现实难度,因此,他们呼吁:在目前招生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教改纲要》至少应明确规定部属高校的本地招生比例逐年递减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10年,逐步将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
高校招生地域性阻塞社会阶层流动
从2000年前后至今,“高校招生地方化”问题,几乎年年在两会上被代表、委员们提及。而伴随着刚刚出炉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改革当之无愧地成为2010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高校招生地方化”问题也随之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2001年8月22日,青岛市的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率先表达了他们对高校招生地域差异的不满,他们3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是高考招生的巨大地域差异,侵犯了他们平等受教育的宪法权利。
这个看似“策划”的诉讼行为,尽管未得到最高法的受理,却在短时间内引发巨大反响:媒体争相报道,各大新闻网站分别开辟专栏对此事件进行讨论。高校招生地域不公的问题,至此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但是,时至今日,舆论的呼声仍未变为考生的实际权利,类似3位青岛考生所遭遇的法律救济的困境,至今犹然。按照“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保障公民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则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权利救济机制,因此,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党呼吁:“要逐步完善教育平等权方面的立法,使其由应有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
事实上,除了宪法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外,颁布于1995年的《教育法》已将宪法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其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遗憾的是,学者们发现:高校招生在实际操作中,所依据的“法律”,竟只是国家教委于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而在2004年该条例被废止后,高校招生的依据,更是进一步“降格”为教育部每年高考录取前所发布的例行“通知”。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曲相霏认为,虽然中央一直关注这个领域的立法,并一度提出相关法律草案,但是立法的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亟须加快立法步伐。我们呼吁要制定一个《大学招生考试法》,因为对于受教育权这样一项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应当是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来规范。
“在中国的今天,虽然机会越来越多,社会越来越多元化,但是真正能够改变身份、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最有效、最广泛的渠道,还是高考。”许章润的话,或许能代表这一代知识分子对现行高考制度的焦虑:“社会阶层流动的渠道,若受到侵蚀,中国社会危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