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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联邦主义的兴起,财政分权的相关问题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讨论最广泛的问题之一便是分权与增长的关系而其中又以分权指标的选取最为关键。本文在回顾和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不同分权指标的利弊并基于此提出了新的财政分权度量方法。本文选取了中国1978年到200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经验分析来重估分权对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财政分权在以1994年为断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正负两方面的不同作用。
财政分权 分权指数 经济增长
分权问题是社会科学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经济分权在当前的中国政治集权模式下则显得更加重要,这其中又以财政分权最为核心与重要。在关于财政分权的广泛研究中,对财政分权的实践作用褒贬不一且各有论证,其中经典问题之一便是财政分权程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纵观改革开放后我国近40年的历史可以发现其在财政上是分权与集权的交替变换,这与世界范围内集权——分权——再集权的改革浪潮相得益彰,而在此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增长却从未停歇且保持较高增速。以上两者的不协调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并基于此做出了大量研究,但由于选取的指标变量或是时间跨度不一而结论各异。本文选取张晏与龚六堂2005年的《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一文为参考对象,在变换关键解释变量后并修正模型后对其实证结果进行重估,以进一步探讨财政分权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探求分权指标的选取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文献综述
关于财政分权问题,最早能追溯到奥茨及温格斯特等学者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Oates (1972)即通过分权定理提出了财政分权通过改善公共物品配置效率从而对社会生产发挥积极作用并基于此提出财政分权的价值和优势。而Tiebout 的“用脚投票”理论与Buchanar的“俱乐部”理论也在不同程度上说明了财政分权的优势,他们与财政联邦主义的其他学者一起构建起了财政联邦主义的理论框架并发展至今,Oates(2008)在后续的研究中也总结了第一代与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的异同。
而在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上,研究同样十分广泛,但不同的研究结果却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林毅夫与刘志强(2000)利用1970——1993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基于生产函数研究分析分权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呈现正相关;沈坤荣、付文林(2005)也有类似正影响作用的研究结论。但zhang & zou(1998)在将分权指标换以财政支出衡量后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此外,张晏、龚六堂(2005)利用构建的多个分权子指标实证却显示,1994年前分权对增长呈现负作用而在1994年之后呈现正的作用,并且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程度在地区间差异巨大。
综上所述,虽然关于财政分权的研究方面众多,但在本文所关注的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上各文献却因为指标变量选取以及时间跨度等差异而大有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研究中,用来衡量财政分权度这一关键解释变量的工具往往是央地财政收支的比例关系,将财政收支直接与财政分权程度等同起来的假设仍需斟酌,这也是本文与前人研究相异的方面。
实证分析
(1)概述
如上所述,诸多学者对财政分权在经济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影响做出细致的研究,也对财政分权中的细节问题做出了努力和探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研究中,财政收支往往被选取为刻画财政分权程度大小的指标。总结而言,大致有三种基本方法:
1.收入型指标
分权程度=地方财政收入/全国(中央)财政收入
2.支出型指标
分权程度=地方财政支出/全国(中央)财政支出
3.财政自由度指标
分权程度=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
以上的三种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都选取了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作为衡量财政分权程度的主要变量,其弊端十分明显。对于1、2指标,各省级政府(地方政府)与全国财政收支的比例可能仅仅反应不同地方之间的经济差异而已,同用全国收支为分母计算时,失去了比例本身的意义。不仅如此,这样运用指标还会造成地区上的偏误。而对于3的财政自由度指标,虽然其可以克服上述地区间偏误的问题,但不利于反应分权度的时间差异,也显不足。
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税收立法的权利归属中央,地方政府虽然能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但都受限于上级立法框架而无自主权。对于税收中的重要方面,如税种、税率、征管等,地方政府并无决定权。因此,用税收占主要部分的财政收入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欠缺基本的合理性。
在支出方面,地方财政支出占据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更偏重于事权的衡量,地方支出可能更是责任而非权利的一种体现,这在我国放责不放权的制度背景下尤为明显。即使考慮财政支出的权利属性,但在向谁支出、何时支出、支出多少等关键问题上,地方政府的决策仍是受中央政府约束的。
综上而言,现有的财政分权度指标在真正反映财政分权程度大小上都有所欠缺,用央地财政收支比例刻画的分权程度不能代表地方拥有的自主财政权力大小,基于此而进行的关于财政分权的其他研究便不能避免地产生误差。
(2)指标重建与模型
1.指标重建
为了改善现有分权指标的不足,在收入方面,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税收收入由于并不能被地方政府所决定,所以名义上的地方税收实则不代表地方财政自主权,因此在收入端需要剔除税收收入部分。同理,在支出方面,由于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往往规定了具体资金用途而在后续约束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使其丧失自主性,故此部分也应该从支出中剔除。
做出上述两处剔除后,我们重新建立的分权度量指标如下:
a(rj,ej)= θ(rj)α(ej)β
其中a代表分权度,rj=地方非税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衡量地方的财政收入自主权;ej=(地方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支出,衡量地方的财政支出自主权。而α与β作为指数表示对收入和支出的重要程度(α≥0,β≥0,θ>0,α+β≥0)。 在分权度实验中,我们选取张晏(2005)《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一文为参照,重估财政分权程度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2.模型与数据选取
为了确保实证分析的可比较性,在模型的建立上我们保留了大部分的控制变量并建立模型如下:
Yit = ci + β1Xit +β2ait + εit
其中,被解释变量Yit为人均GDP,ait主要解释变量财政分权度,Xit为控制变量,包括投资增长率(I)、通货膨胀程度(P)、国有单位职工比重(EOU)、进出口总额占据GDP比重(IM)等。在数据选取上,针对后续前后两段的实证分析选取了1978—1992年及1994—2008年两个时间段的省级面板数据。
(3)实证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数据的缺失,前述的支出端指标调整无法实现,故在下列回归分析中的财政分权度皆由财政收入指标计算而得(即取α=1,β=0)。
我们采用完整的模型分别对1978—1992年及1994—2008年两个时间段进行样本回归。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将数据样本分为两个时间段是考虑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变革的影响。而在面板数据处理中,两阶段的豪斯曼的检验结果都更倾向于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
下面是对第一时间段的回归结果:
由上表可见,主要解释变量财政分权度在1%的水平下呈负显著,这说明分权程度并没有对经济增长起到促进作用,反而是抑制作用。
接下来是对第二时间段(1994-2008年)的回归,结果如下:
如上表可见,主观测解释变量财政分权度(a)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说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这与第一阶段的结果恰好相反。
(4)比较分析
因本文参照了张晏2005年的论文模型并希望研究变换分权度之后重估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故此处就实证结果部分与张文进行比较分析。
在综合各分权指标及控制变量取舍后的回归结果后,张晏等人得出的结论是:在1994年税改以前,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呈现负的作用(系数显著为负)。而在改革之后,该作用转变为显著为正。这与本文的实证结果十分相似。但需说明的是,实证结果的一致性并非说明结论的同一性,原因在于我们选取衡量分权指标的差异。
由于分税制改革之前地方权力较大,类似于“藏富于民”的理念与做法使得各地方政府以多种不规范的形式与中央争夺财政收入,大规模的预算外资金甚至是“小金库”都是此点的证明。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在追逐权力的动力下展开了较为恶性的税收竞争,低效率与随意性使得当时的税收优惠政策竞争无序,舍本逐末式的政府扩张自然对经济产生挫伤以至于用财政收支衡量的财政分权度(以下称分权度1)与经济增长呈现负相关的关系,此时我们可以称所用的财政分权度为地方政府“恣意妄为的成本指数”。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渐渐富足了自身的财政实力并找到了与次级政府博弈的主动地位,因此在新一轮财政分权中,地方政府的财政依存度提高(这里的依存度与之前所述的财政自由度不同,更倾向于地方政府在博弈中被动听取中央政府指令的程度),因此此时分权度1衡量的也不是财政自主权力大小,而是地方的财政实力,这就不难解释在后半段的回归中其与经济增长的正向相关关系。
反观本文的逻辑,则有显著差别。我们所用的非税收入占据财政收入比重测算的分权度(以下称分权度2)衡量的是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手段之外获取的收入也就是不依靠税收的收入来源,在大的背景环境不变下(即地方政府拥财自大并且恶性竞争),分税制改革前分权度2与经济增长的负向相关关系可以理解为分权度2越大,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比重越高,即其在恶性税收竞争中利用税收优惠损失的税收越多,效率的损失这对地方的经济增长抑制不言而喻。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全国采用统一的税收制度,分权度2则反映了地方政府在规范的税收收入之外“谋取”收入的能力,该能力不仅代表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自主性,也体现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统治”能力,此种自主性与能力越大,自然经济增长越多,即分权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显著正向相关关系。
结论
本文中,我们首先回顾和总结了财政分权研究中财政分权度指标的选取和部分经验研究的结果。我们认为,利用央地的财政收支比例这一数据并不能很好的刻画财政分权程度并就其中的原因做出了简要分析。具体而言,产业结构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前述的分权度指标,而此分权度也更倾向于对某一地区经济实力的反映而非财政自主权力的代表。随后,我们构建了新的财政分权指标体系即用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稅收入比例与财政支出中去除转移支付后的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综合评价财政分权程度。
在回归分析中,我们利用新指标并选择张晏(2005)的文章作为参照对象重估了1978——2008年的地方财政分权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显示,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而在1994年之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但在东西中三个地区间差异并不显著。本文的回归分析结果与张晏的结论较一致,但相比于张文在解释分权对增长影响时更加考虑了真正财政自主权力的影响力大小。
[1]徐永胜、乔宝云,2012:《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中国1985——2007年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第4期。
[2]张晏、龚六堂,2005:《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学》(季刊)第5期。
[3]林毅夫、刘志强,2000:《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
[4]Wallace E. Oates.2008:Onthe evolution of Fiscal Federalism:Theoryand Institutions[J].National Tax Journal,2,313-334.
财政分权 分权指数 经济增长
分权问题是社会科学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经济分权在当前的中国政治集权模式下则显得更加重要,这其中又以财政分权最为核心与重要。在关于财政分权的广泛研究中,对财政分权的实践作用褒贬不一且各有论证,其中经典问题之一便是财政分权程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纵观改革开放后我国近40年的历史可以发现其在财政上是分权与集权的交替变换,这与世界范围内集权——分权——再集权的改革浪潮相得益彰,而在此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增长却从未停歇且保持较高增速。以上两者的不协调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并基于此做出了大量研究,但由于选取的指标变量或是时间跨度不一而结论各异。本文选取张晏与龚六堂2005年的《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一文为参考对象,在变换关键解释变量后并修正模型后对其实证结果进行重估,以进一步探讨财政分权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探求分权指标的选取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文献综述
关于财政分权问题,最早能追溯到奥茨及温格斯特等学者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Oates (1972)即通过分权定理提出了财政分权通过改善公共物品配置效率从而对社会生产发挥积极作用并基于此提出财政分权的价值和优势。而Tiebout 的“用脚投票”理论与Buchanar的“俱乐部”理论也在不同程度上说明了财政分权的优势,他们与财政联邦主义的其他学者一起构建起了财政联邦主义的理论框架并发展至今,Oates(2008)在后续的研究中也总结了第一代与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的异同。
而在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上,研究同样十分广泛,但不同的研究结果却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林毅夫与刘志强(2000)利用1970——1993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基于生产函数研究分析分权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呈现正相关;沈坤荣、付文林(2005)也有类似正影响作用的研究结论。但zhang & zou(1998)在将分权指标换以财政支出衡量后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此外,张晏、龚六堂(2005)利用构建的多个分权子指标实证却显示,1994年前分权对增长呈现负作用而在1994年之后呈现正的作用,并且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程度在地区间差异巨大。
综上所述,虽然关于财政分权的研究方面众多,但在本文所关注的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上各文献却因为指标变量选取以及时间跨度等差异而大有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研究中,用来衡量财政分权度这一关键解释变量的工具往往是央地财政收支的比例关系,将财政收支直接与财政分权程度等同起来的假设仍需斟酌,这也是本文与前人研究相异的方面。
实证分析
(1)概述
如上所述,诸多学者对财政分权在经济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影响做出细致的研究,也对财政分权中的细节问题做出了努力和探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研究中,财政收支往往被选取为刻画财政分权程度大小的指标。总结而言,大致有三种基本方法:
1.收入型指标
分权程度=地方财政收入/全国(中央)财政收入
2.支出型指标
分权程度=地方财政支出/全国(中央)财政支出
3.财政自由度指标
分权程度=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
以上的三种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都选取了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作为衡量财政分权程度的主要变量,其弊端十分明显。对于1、2指标,各省级政府(地方政府)与全国财政收支的比例可能仅仅反应不同地方之间的经济差异而已,同用全国收支为分母计算时,失去了比例本身的意义。不仅如此,这样运用指标还会造成地区上的偏误。而对于3的财政自由度指标,虽然其可以克服上述地区间偏误的问题,但不利于反应分权度的时间差异,也显不足。
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税收立法的权利归属中央,地方政府虽然能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但都受限于上级立法框架而无自主权。对于税收中的重要方面,如税种、税率、征管等,地方政府并无决定权。因此,用税收占主要部分的财政收入来衡量财政分权程度欠缺基本的合理性。
在支出方面,地方财政支出占据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更偏重于事权的衡量,地方支出可能更是责任而非权利的一种体现,这在我国放责不放权的制度背景下尤为明显。即使考慮财政支出的权利属性,但在向谁支出、何时支出、支出多少等关键问题上,地方政府的决策仍是受中央政府约束的。
综上而言,现有的财政分权度指标在真正反映财政分权程度大小上都有所欠缺,用央地财政收支比例刻画的分权程度不能代表地方拥有的自主财政权力大小,基于此而进行的关于财政分权的其他研究便不能避免地产生误差。
(2)指标重建与模型
1.指标重建
为了改善现有分权指标的不足,在收入方面,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税收收入由于并不能被地方政府所决定,所以名义上的地方税收实则不代表地方财政自主权,因此在收入端需要剔除税收收入部分。同理,在支出方面,由于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往往规定了具体资金用途而在后续约束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行为使其丧失自主性,故此部分也应该从支出中剔除。
做出上述两处剔除后,我们重新建立的分权度量指标如下:
a(rj,ej)= θ(rj)α(ej)β
其中a代表分权度,rj=地方非税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衡量地方的财政收入自主权;ej=(地方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支出,衡量地方的财政支出自主权。而α与β作为指数表示对收入和支出的重要程度(α≥0,β≥0,θ>0,α+β≥0)。 在分权度实验中,我们选取张晏(2005)《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一文为参照,重估财政分权程度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2.模型与数据选取
为了确保实证分析的可比较性,在模型的建立上我们保留了大部分的控制变量并建立模型如下:
Yit = ci + β1Xit +β2ait + εit
其中,被解释变量Yit为人均GDP,ait主要解释变量财政分权度,Xit为控制变量,包括投资增长率(I)、通货膨胀程度(P)、国有单位职工比重(EOU)、进出口总额占据GDP比重(IM)等。在数据选取上,针对后续前后两段的实证分析选取了1978—1992年及1994—2008年两个时间段的省级面板数据。
(3)实证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数据的缺失,前述的支出端指标调整无法实现,故在下列回归分析中的财政分权度皆由财政收入指标计算而得(即取α=1,β=0)。
我们采用完整的模型分别对1978—1992年及1994—2008年两个时间段进行样本回归。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将数据样本分为两个时间段是考虑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变革的影响。而在面板数据处理中,两阶段的豪斯曼的检验结果都更倾向于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
下面是对第一时间段的回归结果:
由上表可见,主要解释变量财政分权度在1%的水平下呈负显著,这说明分权程度并没有对经济增长起到促进作用,反而是抑制作用。
接下来是对第二时间段(1994-2008年)的回归,结果如下:
如上表可见,主观测解释变量财政分权度(a)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说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这与第一阶段的结果恰好相反。
(4)比较分析
因本文参照了张晏2005年的论文模型并希望研究变换分权度之后重估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故此处就实证结果部分与张文进行比较分析。
在综合各分权指标及控制变量取舍后的回归结果后,张晏等人得出的结论是:在1994年税改以前,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呈现负的作用(系数显著为负)。而在改革之后,该作用转变为显著为正。这与本文的实证结果十分相似。但需说明的是,实证结果的一致性并非说明结论的同一性,原因在于我们选取衡量分权指标的差异。
由于分税制改革之前地方权力较大,类似于“藏富于民”的理念与做法使得各地方政府以多种不规范的形式与中央争夺财政收入,大规模的预算外资金甚至是“小金库”都是此点的证明。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在追逐权力的动力下展开了较为恶性的税收竞争,低效率与随意性使得当时的税收优惠政策竞争无序,舍本逐末式的政府扩张自然对经济产生挫伤以至于用财政收支衡量的财政分权度(以下称分权度1)与经济增长呈现负相关的关系,此时我们可以称所用的财政分权度为地方政府“恣意妄为的成本指数”。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渐渐富足了自身的财政实力并找到了与次级政府博弈的主动地位,因此在新一轮财政分权中,地方政府的财政依存度提高(这里的依存度与之前所述的财政自由度不同,更倾向于地方政府在博弈中被动听取中央政府指令的程度),因此此时分权度1衡量的也不是财政自主权力大小,而是地方的财政实力,这就不难解释在后半段的回归中其与经济增长的正向相关关系。
反观本文的逻辑,则有显著差别。我们所用的非税收入占据财政收入比重测算的分权度(以下称分权度2)衡量的是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手段之外获取的收入也就是不依靠税收的收入来源,在大的背景环境不变下(即地方政府拥财自大并且恶性竞争),分税制改革前分权度2与经济增长的负向相关关系可以理解为分权度2越大,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比重越高,即其在恶性税收竞争中利用税收优惠损失的税收越多,效率的损失这对地方的经济增长抑制不言而喻。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全国采用统一的税收制度,分权度2则反映了地方政府在规范的税收收入之外“谋取”收入的能力,该能力不仅代表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自主性,也体现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统治”能力,此种自主性与能力越大,自然经济增长越多,即分权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显著正向相关关系。
结论
本文中,我们首先回顾和总结了财政分权研究中财政分权度指标的选取和部分经验研究的结果。我们认为,利用央地的财政收支比例这一数据并不能很好的刻画财政分权程度并就其中的原因做出了简要分析。具体而言,产业结构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前述的分权度指标,而此分权度也更倾向于对某一地区经济实力的反映而非财政自主权力的代表。随后,我们构建了新的财政分权指标体系即用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稅收入比例与财政支出中去除转移支付后的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综合评价财政分权程度。
在回归分析中,我们利用新指标并选择张晏(2005)的文章作为参照对象重估了1978——2008年的地方财政分权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显示,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而在1994年之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但在东西中三个地区间差异并不显著。本文的回归分析结果与张晏的结论较一致,但相比于张文在解释分权对增长影响时更加考虑了真正财政自主权力的影响力大小。
[1]徐永胜、乔宝云,2012:《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中国1985——2007年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第4期。
[2]张晏、龚六堂,2005:《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学》(季刊)第5期。
[3]林毅夫、刘志强,2000:《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
[4]Wallace E. Oates.2008:Onthe evolution of Fiscal Federalism:Theoryand Institutions[J].National Tax Journal,2,31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