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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準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採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借记卡资讯成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
【案例重现】
2009年1月15日,台商黄先生因在大陆经营需要,至A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至香港,替朋友作资信担保。
3月18日,黄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於澳门珠宝或鐘錶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為12,194,905.37元(人民币,下同)。蹊蹺的是在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黄先生怀疑有人偽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A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60620元。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据黄先生回忆,3月初在香港替朋友作资信担保时,现场有数人在场,黄先生当着他们的面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并进行了数次帐户餘额查询的操作。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了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影本為由,曾持借记卡短暂离开过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当时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并未深究。
现在回想起来,密码及卡面资讯洩露,正是发生在那个时段。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此案件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阐述了自己的主张。
黄先生在诉讼中歷数了A银行方面的数宗「罪」。首先,办卡时银行未说明借记卡可在境外使用;其次,对借记卡未按照有关大陆借记卡境外刷卡消费年度限额為5万美元进行监控,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第叁,银行未能及时提供交易签购单,延误了自己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
A银行方面则辩称,黄先生本人亦持借记卡在香港进行了交易,明知该卡可在港澳地区使用;同时,有关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外匯管理规定并不适用於银联卡在港澳地区的刷卡消费,这说明银行卡资讯交换系统不存在安全问题;另外,黄先生自己也承认,其借记卡的资讯及密码可能在香港与他人谈生意时洩露,因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疏忽大意招致巨额损失
一中院审理后认為,A银行已通过开立帐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该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匯管理局颁佈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仅凭他人可能偽造了借记卡,即概括地主张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举证证明相关具体品质问题。法院认為,作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上述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判决后,法官亦对黄先生及并不深入瞭解大陆银行卡使用规范的台商们进行了提醒。
法官指出,借记卡不同於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帐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因此对於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也有所区别。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採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為本人所為;而使用借记卡採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為本人所為。
防范风险 管好你的卡
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资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资讯安全,防止密码洩露。本案中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準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採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借记卡资讯成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
疏忽大意导致巨额损失,台商黄先生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痛定思痛,台商在大陆做生意,了解一些银行卡的基本使用规则及安全防护方法十分必要。
比如,在银行柜檯、ATM及公共场所使用POS刷卡消费时,输入密码时须防止旁人偷窥窃取。而在商家的POS消费时请注意收银员操作,如遇重复刷卡并要求您重复输入密码时,务必确认未发生重复交易。在签购单、取款单签字确认前,应注意核对卡号、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妥善保留有关单据,以备核对。
另外,请注意ATM交易安全,取款前请留意ATM吐钞口及密码键盘有无异样或被改装,输入密码时须注意遮挡,防止被不法分子直接或利用摄像装置窥取。取款后及时取走或销毁ATM交易流水单,不要随意丢弃,防止原始资料被不法分子获取,造成资金损失。任何时候请不要将帐户资金转入不知名帐户,银行从不会向客户做此要求。
如发生取钱未吐钞或卡片未被退出,不要轻易相信粘贴ATM机上的任何諮询电话,尤其不可在电话中或向任何来人吐露私人密码。要直接拨打各银行的正确服务电话,并切记,银行办理任何业务时,均不会要求客户告知密码。
【案例重现】
2009年1月15日,台商黄先生因在大陆经营需要,至A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至香港,替朋友作资信担保。
3月18日,黄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於澳门珠宝或鐘錶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為12,194,905.37元(人民币,下同)。蹊蹺的是在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黄先生怀疑有人偽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A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60620元。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据黄先生回忆,3月初在香港替朋友作资信担保时,现场有数人在场,黄先生当着他们的面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并进行了数次帐户餘额查询的操作。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了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影本為由,曾持借记卡短暂离开过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当时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并未深究。
现在回想起来,密码及卡面资讯洩露,正是发生在那个时段。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此案件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阐述了自己的主张。
黄先生在诉讼中歷数了A银行方面的数宗「罪」。首先,办卡时银行未说明借记卡可在境外使用;其次,对借记卡未按照有关大陆借记卡境外刷卡消费年度限额為5万美元进行监控,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第叁,银行未能及时提供交易签购单,延误了自己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
A银行方面则辩称,黄先生本人亦持借记卡在香港进行了交易,明知该卡可在港澳地区使用;同时,有关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外匯管理规定并不适用於银联卡在港澳地区的刷卡消费,这说明银行卡资讯交换系统不存在安全问题;另外,黄先生自己也承认,其借记卡的资讯及密码可能在香港与他人谈生意时洩露,因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疏忽大意招致巨额损失
一中院审理后认為,A银行已通过开立帐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该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匯管理局颁佈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仅凭他人可能偽造了借记卡,即概括地主张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举证证明相关具体品质问题。法院认為,作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上述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判决后,法官亦对黄先生及并不深入瞭解大陆银行卡使用规范的台商们进行了提醒。
法官指出,借记卡不同於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帐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因此对於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也有所区别。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採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為本人所為;而使用借记卡採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為本人所為。
防范风险 管好你的卡
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资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资讯安全,防止密码洩露。本案中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準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採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借记卡资讯成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
疏忽大意导致巨额损失,台商黄先生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痛定思痛,台商在大陆做生意,了解一些银行卡的基本使用规则及安全防护方法十分必要。
比如,在银行柜檯、ATM及公共场所使用POS刷卡消费时,输入密码时须防止旁人偷窥窃取。而在商家的POS消费时请注意收银员操作,如遇重复刷卡并要求您重复输入密码时,务必确认未发生重复交易。在签购单、取款单签字确认前,应注意核对卡号、金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妥善保留有关单据,以备核对。
另外,请注意ATM交易安全,取款前请留意ATM吐钞口及密码键盘有无异样或被改装,输入密码时须注意遮挡,防止被不法分子直接或利用摄像装置窥取。取款后及时取走或销毁ATM交易流水单,不要随意丢弃,防止原始资料被不法分子获取,造成资金损失。任何时候请不要将帐户资金转入不知名帐户,银行从不会向客户做此要求。
如发生取钱未吐钞或卡片未被退出,不要轻易相信粘贴ATM机上的任何諮询电话,尤其不可在电话中或向任何来人吐露私人密码。要直接拨打各银行的正确服务电话,并切记,银行办理任何业务时,均不会要求客户告知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