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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C2C电子商务,是否对其征税,如何才能有效地征税、降低征税的成本,如何完善整个征税系统,这些都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入手,分析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最后对传统的征管系统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C2C模式;税收管理;对策
一、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其迅速。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团购等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另外,除了微博,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应用。作为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新型商务方式,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发展的科学技术为载体得到充分发展。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买卖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电子交易平台,帮助卖方建立网上店铺,并且提供第三方进行贸易监督,使个体与个体直接接触进行交易。这种模式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同时,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日渐完善,支撑环境也逐步规范,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增加。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 ,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可达到3.1亿人;从交易额来看,2013年全国网络零售场交易额达到18155亿元。
二、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B2B及B2C等模式涉及到企业一方的电子交易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以此来对该交易活动进行税收征管。
我国曾在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做出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对于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却几乎是没有任何比较明确及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向,是既希望电子商务能够快速发展起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减轻税收的约束;同时又能够征管这一领域的税收,即短期内进行免征或者税收优惠,长期内进行规范征税。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浅析
该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较其他模式的要复杂。由于是新兴的商务方式,很多概念都处于模糊界限,没有准确的立法定义。而且由于它的特殊性,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出现监管空白的领域,税收征管成本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
1.税种缺乏立法规范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在线交易是指商品被转化为数字信息并且可以仅通过互联网来传递数据,而离线交易则是指除了在网络上达成交易的协议还需要现实中的物流等方式进行商品传递。对于在线交易,如网络上直接通过数据传递,让消费者直接网上下载,这一过程根本不再需要缴纳税款。而这种虚拟商品的交易,我国并没有税收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如果不开征新税种,仍以现有的税种进行征管,到底是以增值税还是以营业税的模式来征收,缺乏一个权威的说法。
2.税收监管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根据传统的税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原则受到冲击,用户只需要有一台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的一个虚拟账号,就可以从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商务经营活动,而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3.税收征管系统不匹配
在网络上,所有的买卖协议、各种票据凭证都是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虽然税务系统在科技人员的研究之下有了网上申报纳税系统,但是与电子商务相吻合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信息既可以通过加密掩盖又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这些数据在传统的系统之下是没有办法检测出来的,导致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方法失去了使用意义,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困难。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对策分析
1.借助第三方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最好的办法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征管,比如淘宝上的第三方支付宝。因为网上购物的付款都是先支付到支付宝这个第三方的平台上,直到买家收到货物后再确认付款。每一笔支付,支付宝上都有记录。
在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无论是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征税成本大于总体收益,并且没有有效的宏观调控,征税主体就会放弃征税;如果纳税主体逃税后收益比纳税后收益大,纳税主体就会选择逃税。征、纳税主体加上网络中间商,三方都会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各自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
2.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系统的改革建议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C2C模式电子商务,我国需要加紧对电子商务网上税收系统的研究,根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传统的税收征管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对其的税收管理办法。
(1)前期的基础管理
传统税收征管系统中,主要的管理依据是各种票证和账簿,而C2C模式电子商务都是“无纸化”操作的,随着商务交易的模式发展变化,税收征管方式也需要有所改变。针对于C2C电子商务,难以要求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故可在卖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申请交易之时进行登记,采取台后实名登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而工商和税务部门则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卖家的信息进行全面登记,使电子商务的税前登记电子化。
而纳税申报中经常使用的票证主要有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税收票证等,税务机关可与电子技术信息部门进行合作,研制出电子化的票据。对于在线交易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也可有电子形式的发票可用,从而实现增值税的抵扣。对于纳税申报的表格等,都进行电子化,可实现网络上的电子申报。
基础设施是重点。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电子信息系统,对登记、票据、申报都采取电子化形式,我国的税收系统就难以跟上电子商务的脚步。
(2)中期的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如网络提供平台(淘宝网)、电子商务结算中心(支付宝)等,进一步规定它们提供信息的责任,加以法律规范强制性使其与税务机关协助,充分发挥它们作为C2C模式電子商务交易关卡的积极作用,以此来追踪该模式下的交易活动。此外,还可与银行、邮递公司等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纳税人资金的流动情况和货物的流动情况。或者以第三方采取代扣代缴方式来进行扣缴税费,这能有效地进行网络上的税款征收。
除了依靠与其他部门的紧密联系,税务机关还可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认证支付标准的工作,自主把握主动权,而不仅是依赖相关部门自主提供相关的信息。
(3)后期的税收检查
征税后期的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检查、监督的管理活动。传统的税收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纳税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资料信息。但是C2C电子商务没有会计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而且生产经营场所也是虚拟化的,这给税务机关的后期税收检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所以,税务机关更要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配合,让其提供交易的商品、时间、金额等,以此来达到合法合理的检查目的。
此外,还可通过网络技术的改进,建立完善的税务检查电子系统,建立专用发票防伪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等先进电子系统,有效地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以此来达到大范围的联网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杨雪雁.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熊萧.国家税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 张初阳,张霏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未到成熟时[J].新论,2011(3):48
作者简介:
孔海文,上海海关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与贸易。
【关键词】C2C模式;税收管理;对策
一、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其迅速。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团购等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另外,除了微博,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应用。作为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新型商务方式,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发展的科学技术为载体得到充分发展。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买卖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电子交易平台,帮助卖方建立网上店铺,并且提供第三方进行贸易监督,使个体与个体直接接触进行交易。这种模式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同时,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日渐完善,支撑环境也逐步规范,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增加。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 ,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可达到3.1亿人;从交易额来看,2013年全国网络零售场交易额达到18155亿元。
二、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B2B及B2C等模式涉及到企业一方的电子交易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以此来对该交易活动进行税收征管。
我国曾在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做出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对于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却几乎是没有任何比较明确及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向,是既希望电子商务能够快速发展起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减轻税收的约束;同时又能够征管这一领域的税收,即短期内进行免征或者税收优惠,长期内进行规范征税。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浅析
该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较其他模式的要复杂。由于是新兴的商务方式,很多概念都处于模糊界限,没有准确的立法定义。而且由于它的特殊性,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出现监管空白的领域,税收征管成本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
1.税种缺乏立法规范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在线交易是指商品被转化为数字信息并且可以仅通过互联网来传递数据,而离线交易则是指除了在网络上达成交易的协议还需要现实中的物流等方式进行商品传递。对于在线交易,如网络上直接通过数据传递,让消费者直接网上下载,这一过程根本不再需要缴纳税款。而这种虚拟商品的交易,我国并没有税收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如果不开征新税种,仍以现有的税种进行征管,到底是以增值税还是以营业税的模式来征收,缺乏一个权威的说法。
2.税收监管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根据传统的税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原则受到冲击,用户只需要有一台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的一个虚拟账号,就可以从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商务经营活动,而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3.税收征管系统不匹配
在网络上,所有的买卖协议、各种票据凭证都是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虽然税务系统在科技人员的研究之下有了网上申报纳税系统,但是与电子商务相吻合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信息既可以通过加密掩盖又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这些数据在传统的系统之下是没有办法检测出来的,导致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方法失去了使用意义,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困难。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对策分析
1.借助第三方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最好的办法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征管,比如淘宝上的第三方支付宝。因为网上购物的付款都是先支付到支付宝这个第三方的平台上,直到买家收到货物后再确认付款。每一笔支付,支付宝上都有记录。
在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无论是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征税成本大于总体收益,并且没有有效的宏观调控,征税主体就会放弃征税;如果纳税主体逃税后收益比纳税后收益大,纳税主体就会选择逃税。征、纳税主体加上网络中间商,三方都会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各自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
2.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系统的改革建议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C2C模式电子商务,我国需要加紧对电子商务网上税收系统的研究,根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传统的税收征管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对其的税收管理办法。
(1)前期的基础管理
传统税收征管系统中,主要的管理依据是各种票证和账簿,而C2C模式电子商务都是“无纸化”操作的,随着商务交易的模式发展变化,税收征管方式也需要有所改变。针对于C2C电子商务,难以要求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故可在卖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申请交易之时进行登记,采取台后实名登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而工商和税务部门则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卖家的信息进行全面登记,使电子商务的税前登记电子化。
而纳税申报中经常使用的票证主要有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税收票证等,税务机关可与电子技术信息部门进行合作,研制出电子化的票据。对于在线交易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也可有电子形式的发票可用,从而实现增值税的抵扣。对于纳税申报的表格等,都进行电子化,可实现网络上的电子申报。
基础设施是重点。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电子信息系统,对登记、票据、申报都采取电子化形式,我国的税收系统就难以跟上电子商务的脚步。
(2)中期的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如网络提供平台(淘宝网)、电子商务结算中心(支付宝)等,进一步规定它们提供信息的责任,加以法律规范强制性使其与税务机关协助,充分发挥它们作为C2C模式電子商务交易关卡的积极作用,以此来追踪该模式下的交易活动。此外,还可与银行、邮递公司等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纳税人资金的流动情况和货物的流动情况。或者以第三方采取代扣代缴方式来进行扣缴税费,这能有效地进行网络上的税款征收。
除了依靠与其他部门的紧密联系,税务机关还可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认证支付标准的工作,自主把握主动权,而不仅是依赖相关部门自主提供相关的信息。
(3)后期的税收检查
征税后期的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检查、监督的管理活动。传统的税收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纳税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资料信息。但是C2C电子商务没有会计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而且生产经营场所也是虚拟化的,这给税务机关的后期税收检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所以,税务机关更要加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配合,让其提供交易的商品、时间、金额等,以此来达到合法合理的检查目的。
此外,还可通过网络技术的改进,建立完善的税务检查电子系统,建立专用发票防伪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等先进电子系统,有效地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以此来达到大范围的联网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杨雪雁.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熊萧.国家税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 张初阳,张霏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未到成熟时[J].新论,2011(3):48
作者简介:
孔海文,上海海关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