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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创新;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长,金融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本信用功能的弊端凸显,难以体现企业实际信用程度
资本信用功能不断夸大,资本与资产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常态。资本无法反映公司实际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资产的实际规模,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的信用情况,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2.资本确定及限期缴纳等规定导致“两虚一逃”现象普遍化
我国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依然保留着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确定等原则,投资者为了获得某种资质或经营资格或更高层级的企业名称冠名,常常虚假出资或事后抽逃,同时由于传统对资本信用的过度推崇,一些公司设立时往往不顾自身实力和需要,盲目虚增资本。
3.强制性出资规则不利于企业灵活运营
与国外相比,我国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相对过高,不但限制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而且导致资本普遍作假,损害法律的权威。公司设立、新股发行、公司并购、增减资各个环节设置的诸多登记审批环节,阻碍了公司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
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取消股东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出资、一人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同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新《公司法》以资产信用为基础
新《公司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是从资本制度改革的突出理念。债权人要对债务人公司的所有信息实时跟踪,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与资产信用配套的信息服务体系,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和收集信息的权利,应规定管理相关事务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按法定条件向债权人提供资产信息的义务。
2.新《公司法》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实行了注册资本的“零首付”,从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转变为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
3.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并没有随之消灭。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了最低资本额,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决定每一公司股东出资范围的是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一旦确定并注册登记,就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取消最低资本额没有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本身。
4.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
取消验资程序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资本的真实应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同时,执法机关对资本真实的介入和干预应将重心放在资本注入后的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以及对资本虚假行为的失信管理和惩戒追究上。
四、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合理选择
1.从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逐步转变
推进公司信用从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是科学分析公司信用的理性选择,是推进我国现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需要。新公司法改实缴注册资本制为认缴注册资本制,已是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过程,今后的发展,也必是资产信用代替注册资本信用的趋势。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3.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和完善资本充实
完善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可以通过充实资本来实现。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资本变动的动态信息公开。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增加对关联交易控制的条款,规定大股东对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的责任。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监控,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实质性资本减少的责任。
五、结语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已贯穿于公司设立到运营的整个过程。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制度的改革是进步的,是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不仅涉及到资本制度自身的检讨与修正,还有很多相关配套的制度也要进行完善。健全我国的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郑宝明,姚清水,彭文伟.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
[2]尚平,田芬,张伟.广东商事登记改革探索与实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
[3]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关键词】公司资本;创新;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长,金融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本信用功能的弊端凸显,难以体现企业实际信用程度
资本信用功能不断夸大,资本与资产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常态。资本无法反映公司实际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资产的实际规模,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的信用情况,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2.资本确定及限期缴纳等规定导致“两虚一逃”现象普遍化
我国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依然保留着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确定等原则,投资者为了获得某种资质或经营资格或更高层级的企业名称冠名,常常虚假出资或事后抽逃,同时由于传统对资本信用的过度推崇,一些公司设立时往往不顾自身实力和需要,盲目虚增资本。
3.强制性出资规则不利于企业灵活运营
与国外相比,我国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相对过高,不但限制了人们创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而且导致资本普遍作假,损害法律的权威。公司设立、新股发行、公司并购、增减资各个环节设置的诸多登记审批环节,阻碍了公司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
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取消股东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出资、一人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同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新《公司法》以资产信用为基础
新《公司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是从资本制度改革的突出理念。债权人要对债务人公司的所有信息实时跟踪,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与资产信用配套的信息服务体系,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和收集信息的权利,应规定管理相关事务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按法定条件向债权人提供资产信息的义务。
2.新《公司法》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改革实行了注册资本的“零首付”,从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转变为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
3.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并没有随之消灭。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了最低资本额,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决定每一公司股东出资范围的是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一旦确定并注册登记,就产生了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取消最低资本额没有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本身。
4.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
取消验资程序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资本的真实应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同时,执法机关对资本真实的介入和干预应将重心放在资本注入后的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以及对资本虚假行为的失信管理和惩戒追究上。
四、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合理选择
1.从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逐步转变
推进公司信用从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是科学分析公司信用的理性选择,是推进我国现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需要。新公司法改实缴注册资本制为认缴注册资本制,已是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过程,今后的发展,也必是资产信用代替注册资本信用的趋势。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3.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和完善资本充实
完善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可以通过充实资本来实现。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资本变动的动态信息公开。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增加对关联交易控制的条款,规定大股东对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的责任。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监控,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实质性资本减少的责任。
五、结语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已贯穿于公司设立到运营的整个过程。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制度的改革是进步的,是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不仅涉及到资本制度自身的检讨与修正,还有很多相关配套的制度也要进行完善。健全我国的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郑宝明,姚清水,彭文伟.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
[2]尚平,田芬,张伟.广东商事登记改革探索与实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
[3]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