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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一个业务部门,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多种职能:它承担着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对于受理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应当逮捕而未及报捕的,应当提出追捕意见,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办理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捕后因超期羁押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制定本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办法等。
关键词侦查监督 羁押期限 超期羁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24-01
一、丰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丰县检察院针对2009年审查逮捕工作中批捕案件判决的轻刑率、缓刑率在全市较高的情况,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逮捕率,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取得明显成效。1至6月份共对92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这些犯罪嫌疑人均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这一数字占去年全年不予批准逮捕总数的81.4%,公安机关无一例提出复议复核申请;捕后案件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率为0.48%,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98%。
二、主要的工作做法
第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由于公安机关以逮捕数为考核指标,往往请求侦监部门予以配合,所以,过去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够罪即捕”的执法理念,重配合,轻监督,因此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逮捕后,被告人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影响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对此,该院认识到要改变现状,必须首先转变执法理念,摒弃“够罪即捕”这一传统、保守的执法思想,实现案件审查切实由单纯的“够罪审查”向“夠罪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注重配合向注重监督的转变,即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够罪”的基础上,重点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原则上均不予批准逮捕。在这一执法理念指导下,承办人通过重点对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1—6月份,因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39件66人,占不捕总数的71.7%,与去年同期无逮捕必要不捕的13件19人相比,上升了71.2%,监督成效明显。
第二,依托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统一认识。定期召开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就证据采信、逮捕必要性的认识等进行深入的探讨,以避免不必要的认识分歧。4月12日丰县院侦监科、公诉科与公安、法院机关相关负责人协商召开了联席会议。会上,各家对轻刑案件的适用范围、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的意见》,并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可能判处轻刑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取保直诉、对提捕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邀请公诉人员提出量刑建议、逮捕后的案件及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等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捕后判轻刑案件的比例。
第三,注重矛盾化解,推行捕前调解。今年以来,该院在贯彻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际,严格把握“社会危害性”、“逮捕必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试行“捕前调解”工作机制。即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或因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协议而进入公诉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承办人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积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许走过场。在综合考虑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后,如果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和主观恶性小等因素,就充分听取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引导调解,并形成工作笔录,分管领导和科长都要督促、过问矛盾化解的进展情况,要求把矛盾化解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促进和谐司法。1至6月份,经捕前调解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1件33人,这些案件的妥善处理,及时修复了因刑事发案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也降低了捕后判轻刑的比率。
第四,保护特殊人群,慎用逮捕措施。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充分体现对青少年实行教育挽救的方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今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件10人,经审查,对其中4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外地人,与本地居民实现同等待遇,统一执法尺度。过去,对犯罪的外地人的批捕率几乎达到100%,只考虑方便诉讼,而没有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与本地人相比,在逮捕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籍贯歧视”现象,这也是导致批捕案件轻刑率和缓刑率高的成因之一。今年以来,我院对涉案的外地人与本地人实行同等的司法待遇,对在本地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来源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不捕条件的就不予批准逮捕;对那些居住在外地,在本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情节较轻,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也考虑不使用逮捕措施。今年以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66人中有3名是外地人,取保候审后没有发生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现象,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侦查监督 羁押期限 超期羁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24-01
一、丰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丰县检察院针对2009年审查逮捕工作中批捕案件判决的轻刑率、缓刑率在全市较高的情况,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注重效果”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逮捕率,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取得明显成效。1至6月份共对92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这些犯罪嫌疑人均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这一数字占去年全年不予批准逮捕总数的81.4%,公安机关无一例提出复议复核申请;捕后案件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率为0.48%,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98%。
二、主要的工作做法
第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由于公安机关以逮捕数为考核指标,往往请求侦监部门予以配合,所以,过去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够罪即捕”的执法理念,重配合,轻监督,因此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逮捕后,被告人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影响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对此,该院认识到要改变现状,必须首先转变执法理念,摒弃“够罪即捕”这一传统、保守的执法思想,实现案件审查切实由单纯的“够罪审查”向“夠罪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注重配合向注重监督的转变,即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够罪”的基础上,重点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原则上均不予批准逮捕。在这一执法理念指导下,承办人通过重点对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1—6月份,因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39件66人,占不捕总数的71.7%,与去年同期无逮捕必要不捕的13件19人相比,上升了71.2%,监督成效明显。
第二,依托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统一认识。定期召开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就证据采信、逮捕必要性的认识等进行深入的探讨,以避免不必要的认识分歧。4月12日丰县院侦监科、公诉科与公安、法院机关相关负责人协商召开了联席会议。会上,各家对轻刑案件的适用范围、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的意见》,并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可能判处轻刑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取保直诉、对提捕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邀请公诉人员提出量刑建议、逮捕后的案件及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等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捕后判轻刑案件的比例。
第三,注重矛盾化解,推行捕前调解。今年以来,该院在贯彻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际,严格把握“社会危害性”、“逮捕必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试行“捕前调解”工作机制。即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或因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协议而进入公诉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承办人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积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许走过场。在综合考虑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后,如果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和主观恶性小等因素,就充分听取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引导调解,并形成工作笔录,分管领导和科长都要督促、过问矛盾化解的进展情况,要求把矛盾化解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促进和谐司法。1至6月份,经捕前调解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1件33人,这些案件的妥善处理,及时修复了因刑事发案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也降低了捕后判轻刑的比率。
第四,保护特殊人群,慎用逮捕措施。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充分体现对青少年实行教育挽救的方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今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件10人,经审查,对其中4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外地人,与本地居民实现同等待遇,统一执法尺度。过去,对犯罪的外地人的批捕率几乎达到100%,只考虑方便诉讼,而没有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与本地人相比,在逮捕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籍贯歧视”现象,这也是导致批捕案件轻刑率和缓刑率高的成因之一。今年以来,我院对涉案的外地人与本地人实行同等的司法待遇,对在本地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来源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不捕条件的就不予批准逮捕;对那些居住在外地,在本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情节较轻,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也考虑不使用逮捕措施。今年以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66人中有3名是外地人,取保候审后没有发生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现象,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