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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是制度层面的,其实还是技术层面的。最高法、最高检7月8日出台“反腐”新规,明确了10种新类型权钱交易以受贿罪论处: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进行“期权寻租”、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交易形式向请托人“低买”或“高卖”房屋及汽车等。这些“新型腐败”算什么、怎么算,法官在断案时怎么处理,如今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好事情,这样就好操作了;但操作层面的事情,本质上属于“技术”范畴,与我们所说的“制度反腐”还有距离。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似乎悲观情绪不少:“法规再多也没用啊!都没去施行的,最后还不是一样”“权力不能相互平衡制约,怎么弄也没用”“也许只对小官起一定作用吧”……这些是典型的“没用论”“作用不大论”。毕竟贪官擅长“前腐后继”,这让百姓感到“腐败越反越多”,不晓得什么时候才能抵达“从贪腐至清廉”的“拐点”。
当然,任何让人惊喜的“拐点”都不是突然到来的。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首先要预见腐败新花样,做到以“道高一丈”来对付“魔高一尺”,而不是“魔高一丈”笑对“道高一尺”,否则“反腐败”永远赶不上“腐败”。腐败玩出新花样,确实是不难的。比如,影视业有一个外人想也想不到的“潜规则”:你拍的影视片得要通过审查,有的审查者于是就利用权力向制片方收取“费用”,一些地方每人每轮向制片方收受3万到5万元的费用,多轮审查多轮付费;审片员还得给安排在五星级饭店,他们甚至还要带上家属,如同度假;有的片子审了三四次,花了十几万元“审片费”。连这些为公众提供健康精神食粮的“把关者”都是这个样子,可见腐败的渗透力有多强,玩出腐败新花样是多么易如反掌。
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其次要制约司法滥权。在腐败蔓延的情形下,如今司法系统自己不但不能“幸免于难”,而且也是“花样百出”,这是最悲哀的。湖南省高院那个原院长吴振汉,前后受贿600余万元,被判了个死缓。该案就折射出如今司法腐败一个新特点,即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的牵针引线,形成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律师在司法权力和金钱之间,巧妙搭起一座“桥梁”,使法律代理异化为介绍贿赂。
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第三要管束“反腐”者自己,构建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样过硬的“纪律部队”。在纪检监察领域,理论上是不难概括出许多个“铁”的,比如“对待组织,有铁的忠诚;对待队伍,有铁的纪律;对待群众,像铁的哥们;对待违法犯罪,有铁石心肠;对待自己,如铁打汉子”等等,但事实上,一些纪委书记自己也堕入腐败深渊。湖南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曾锦春就是一个典型,这个在任上号称“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纪委书记,其腐败“路线图”也很新颖,就是以“双规”为威胁,逼迫你就范,给他老兄送“好处”去,从而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腐败链条:亲属牵线受贿、自己干预办案、各种手段报复。
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还有就是对“亚腐败”不能宽容、放任。有些腐败形态未被定性之前只好先称为“亚腐败”,花样就更多了。比如不少出国考察成了“分赃盛宴”,致使公共财富大量失血。典型如“中国公务团”南非豪华游,一年至少要花掉公款5000万元,有的政府官员还带着企业老板为他们埋单。“亚腐败”不制止,最终必然会演变为腐败“新花样”。
总之,腐败的真问题其实不是“花样”如何“翻新”的问题,而是权力不受制衡的问题。而权力制衡问题不是“两高”出台“反腐新规”所能解决的。那么,“自贪腐至清廉”的“拐点”最终会在什么节点上出现?可能在权力不光是“受到监督”、而真正“受到制衡”时出现,可能在权力缩小到只有服务而没有“享受”、更别提有什么特权时出现。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似乎悲观情绪不少:“法规再多也没用啊!都没去施行的,最后还不是一样”“权力不能相互平衡制约,怎么弄也没用”“也许只对小官起一定作用吧”……这些是典型的“没用论”“作用不大论”。毕竟贪官擅长“前腐后继”,这让百姓感到“腐败越反越多”,不晓得什么时候才能抵达“从贪腐至清廉”的“拐点”。
当然,任何让人惊喜的“拐点”都不是突然到来的。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首先要预见腐败新花样,做到以“道高一丈”来对付“魔高一尺”,而不是“魔高一丈”笑对“道高一尺”,否则“反腐败”永远赶不上“腐败”。腐败玩出新花样,确实是不难的。比如,影视业有一个外人想也想不到的“潜规则”:你拍的影视片得要通过审查,有的审查者于是就利用权力向制片方收取“费用”,一些地方每人每轮向制片方收受3万到5万元的费用,多轮审查多轮付费;审片员还得给安排在五星级饭店,他们甚至还要带上家属,如同度假;有的片子审了三四次,花了十几万元“审片费”。连这些为公众提供健康精神食粮的“把关者”都是这个样子,可见腐败的渗透力有多强,玩出腐败新花样是多么易如反掌。
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其次要制约司法滥权。在腐败蔓延的情形下,如今司法系统自己不但不能“幸免于难”,而且也是“花样百出”,这是最悲哀的。湖南省高院那个原院长吴振汉,前后受贿600余万元,被判了个死缓。该案就折射出如今司法腐败一个新特点,即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的牵针引线,形成司法腐败的三方模式: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律师在司法权力和金钱之间,巧妙搭起一座“桥梁”,使法律代理异化为介绍贿赂。
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第三要管束“反腐”者自己,构建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样过硬的“纪律部队”。在纪检监察领域,理论上是不难概括出许多个“铁”的,比如“对待组织,有铁的忠诚;对待队伍,有铁的纪律;对待群众,像铁的哥们;对待违法犯罪,有铁石心肠;对待自己,如铁打汉子”等等,但事实上,一些纪委书记自己也堕入腐败深渊。湖南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曾锦春就是一个典型,这个在任上号称“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纪委书记,其腐败“路线图”也很新颖,就是以“双规”为威胁,逼迫你就范,给他老兄送“好处”去,从而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腐败链条:亲属牵线受贿、自己干预办案、各种手段报复。
期待“反腐拐点”的到来,还有就是对“亚腐败”不能宽容、放任。有些腐败形态未被定性之前只好先称为“亚腐败”,花样就更多了。比如不少出国考察成了“分赃盛宴”,致使公共财富大量失血。典型如“中国公务团”南非豪华游,一年至少要花掉公款5000万元,有的政府官员还带着企业老板为他们埋单。“亚腐败”不制止,最终必然会演变为腐败“新花样”。
总之,腐败的真问题其实不是“花样”如何“翻新”的问题,而是权力不受制衡的问题。而权力制衡问题不是“两高”出台“反腐新规”所能解决的。那么,“自贪腐至清廉”的“拐点”最终会在什么节点上出现?可能在权力不光是“受到监督”、而真正“受到制衡”时出现,可能在权力缩小到只有服务而没有“享受”、更别提有什么特权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