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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旅游业作为现代的朝阳产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地区,旅游业更是成为了地方经济举足轻重的板块。然而,我国旅游产业在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遗产造成了冲击,不利于民俗文化的保护。本文主要结合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一、少数民族文化地区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
1.大量景区景点名称商标被抢注
我国西南地区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重点开发区,是旅游名称商标被抢注的重灾区之一:如重庆市近八成景区为注册商标,大多数已经被抢注。目前,“重庆市的近百个古镇(城)、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80%以上都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和运营使用,而且大多注册在旅游及相关类别上。”四川地区也不例外,川内一家拍卖公司登出公告,宣布将于6月2日拍卖包括“蜀南竹海”、“西岭雪山”、“四姑娘山”、“海螺沟”在内的川内11家知名旅游景点商标。”
2旅游线路著作权保护不足,模仿抄袭严重
旅游线路是旅行社最重要的产品,一条好的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能给旅行社带来很大的竞争优势和巨额收益。但是,一条线路被复制却轻而易举。
例如广西某旅行社把旅游路线和广西民间文艺结合起来,以”劉三姐歌谣”为设计主线,设计研发了有关”印象刘三姐”旅游线路。这一旅游线路自推出后,便掀起旅行社同行间的”克隆”热潮。一些不法旅行社商家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最后导致了千篇一律的旅游路线,缺乏个性及吸引力,极大的打击了旅行社对特色服务的创造性,同时也一定程度降低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3旅游商品缺乏“原创性”,且仿冒、假冒现象泛滥
首先,旅游商品千篇一律,没有开发出融入纪念意义和地方特色的具有较高原创性的“作品”,雷同程度高,缺乏个性。其次,即使是民族原创如贵州的蜡染作品,自推出之后也被多地仿冒。显而易见,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地区虽具极强的地方特色,浓厚的民俗文化底蕴,但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并未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成功开发当地特色旅游商品。
4.传统民俗文化流失严重
旅游业火热开发的同时,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也在不断流失,“很多盈利性组织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艺进行摄制、记录,然后再进行加工处理,摇身一变变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文艺表演或作品,或者将一些民族地区的传统手工艺进行后续开发,并申请专利,变为自己拥有专利权的工艺产品。”
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原因之分析
1.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薄弱
对于商标被抢注,商品侵权现象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旅游景区开发者和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
2.缺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与人才
多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匮乏,这主要是由于管理者缺乏了解旅游开发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这才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地区能否继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3.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1)商标抢注问题的出现,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而非“使用在先”的原则,且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的不尽合理,这使得个别利益组织抢注旅游景区商标,忽略其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2)尽管商标法规定抢注以后的救济程序,并保障先使用权人的使用权利,但是实践中景区景点实行的分工管理制度,造成商标权益归属利益不清。(3)从我国《著作权法》出发,旅游线路作为一个新兴的产品,其本身到底能否得到“作品”的认定予以版权保护本身就是一个要分析和讨论问题;如果构成作品则是哪一类,文字作品还是图形作品都是一系列随之而来的问题。
4.政府对旅游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监管存在问题
旅游商品的泛滥和仿冒一部分也是因为市场监管混乱,国家旅游局负责整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也负责监管旅游市场,可能会导致多头监管权责不分的问题。
三、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完善
1.各省旅游局和知识产权局成立专项的工作小组,解决突出的商标问题。
针对当前注册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建议组建专门的旅游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指导旅游知识产权的商标保护工作。各部门可以对辖区内显著性强的景区名称,建议由该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2.建设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从知识产权理论来说,传统知识与文化应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它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作并代代相承的文化艺术信息,从本质上说是智力劳动成果。只是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这些文化和民艺产生于民间,其创作者乃是民族或地区群体,是某一个地区或民族的整体智慧结晶,权利主体应当属于民族或地区群体,还有一个区别是传统民俗文化知识的其保护的时间是无限期的,而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明确期限的。因此,对民间传统文化知识如果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只需要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属于创造出民间文艺的地区或民族群体即可。
3.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客体重新界定
有学者建议:“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才能撤销,条件太过宽松,可以缩短为两年,使商标炒卖的运作时间减少,压缩获利空间”,笔者认为现有的《商标法》基本能保障民俗文化地区企业作为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至于商标被抢注也是这些地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所付出的代价。当下,可以通过指导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把旅游路线界定为一类有原创性要素的作品,对旅游线路的开发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把旅游路线的权利、义务、保护、责任全部明晰化。同时进一步扩大保护客体,把传统的知识、民间文艺等无形资产同一般的智力成果一样,作为一种客体来保护。要将这些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防止文化的流失,也保证了这些地区的长远发展。
一、少数民族文化地区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
1.大量景区景点名称商标被抢注
我国西南地区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重点开发区,是旅游名称商标被抢注的重灾区之一:如重庆市近八成景区为注册商标,大多数已经被抢注。目前,“重庆市的近百个古镇(城)、历史遗迹、风景名胜等名称,80%以上都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和运营使用,而且大多注册在旅游及相关类别上。”四川地区也不例外,川内一家拍卖公司登出公告,宣布将于6月2日拍卖包括“蜀南竹海”、“西岭雪山”、“四姑娘山”、“海螺沟”在内的川内11家知名旅游景点商标。”
2旅游线路著作权保护不足,模仿抄袭严重
旅游线路是旅行社最重要的产品,一条好的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能给旅行社带来很大的竞争优势和巨额收益。但是,一条线路被复制却轻而易举。
例如广西某旅行社把旅游路线和广西民间文艺结合起来,以”劉三姐歌谣”为设计主线,设计研发了有关”印象刘三姐”旅游线路。这一旅游线路自推出后,便掀起旅行社同行间的”克隆”热潮。一些不法旅行社商家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最后导致了千篇一律的旅游路线,缺乏个性及吸引力,极大的打击了旅行社对特色服务的创造性,同时也一定程度降低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3旅游商品缺乏“原创性”,且仿冒、假冒现象泛滥
首先,旅游商品千篇一律,没有开发出融入纪念意义和地方特色的具有较高原创性的“作品”,雷同程度高,缺乏个性。其次,即使是民族原创如贵州的蜡染作品,自推出之后也被多地仿冒。显而易见,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地区虽具极强的地方特色,浓厚的民俗文化底蕴,但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并未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成功开发当地特色旅游商品。
4.传统民俗文化流失严重
旅游业火热开发的同时,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也在不断流失,“很多盈利性组织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艺进行摄制、记录,然后再进行加工处理,摇身一变变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文艺表演或作品,或者将一些民族地区的传统手工艺进行后续开发,并申请专利,变为自己拥有专利权的工艺产品。”
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原因之分析
1.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薄弱
对于商标被抢注,商品侵权现象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旅游景区开发者和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
2.缺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与人才
多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匮乏,这主要是由于管理者缺乏了解旅游开发经营和管理知识产权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这才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地区能否继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3.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1)商标抢注问题的出现,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而非“使用在先”的原则,且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的不尽合理,这使得个别利益组织抢注旅游景区商标,忽略其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2)尽管商标法规定抢注以后的救济程序,并保障先使用权人的使用权利,但是实践中景区景点实行的分工管理制度,造成商标权益归属利益不清。(3)从我国《著作权法》出发,旅游线路作为一个新兴的产品,其本身到底能否得到“作品”的认定予以版权保护本身就是一个要分析和讨论问题;如果构成作品则是哪一类,文字作品还是图形作品都是一系列随之而来的问题。
4.政府对旅游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监管存在问题
旅游商品的泛滥和仿冒一部分也是因为市场监管混乱,国家旅游局负责整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也负责监管旅游市场,可能会导致多头监管权责不分的问题。
三、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完善
1.各省旅游局和知识产权局成立专项的工作小组,解决突出的商标问题。
针对当前注册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建议组建专门的旅游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指导旅游知识产权的商标保护工作。各部门可以对辖区内显著性强的景区名称,建议由该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2.建设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从知识产权理论来说,传统知识与文化应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它是特定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作并代代相承的文化艺术信息,从本质上说是智力劳动成果。只是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这些文化和民艺产生于民间,其创作者乃是民族或地区群体,是某一个地区或民族的整体智慧结晶,权利主体应当属于民族或地区群体,还有一个区别是传统民俗文化知识的其保护的时间是无限期的,而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明确期限的。因此,对民间传统文化知识如果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只需要明确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属于创造出民间文艺的地区或民族群体即可。
3.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客体重新界定
有学者建议:“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才能撤销,条件太过宽松,可以缩短为两年,使商标炒卖的运作时间减少,压缩获利空间”,笔者认为现有的《商标法》基本能保障民俗文化地区企业作为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至于商标被抢注也是这些地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所付出的代价。当下,可以通过指导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把旅游路线界定为一类有原创性要素的作品,对旅游线路的开发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把旅游路线的权利、义务、保护、责任全部明晰化。同时进一步扩大保护客体,把传统的知识、民间文艺等无形资产同一般的智力成果一样,作为一种客体来保护。要将这些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防止文化的流失,也保证了这些地区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