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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智利在拉美国家中率先进行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其养老保险模式获得世界银行的认可,成为亚非拉和中东欧28个发展中国家效仿的蓝本。本文对智利养老保险的两轮改革内容开展分析研究,评价其效果,同时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智利;个人账户
中图分类号:F843/8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22-02
智利养老保险经历过两轮重要改革。第一轮是1981年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确立了被世界银行高度认可的“智利模式”,被国际社会奉为养老金改革的范本。第二轮是2008年的完善性改革,填补了“智利模式”的重大缺陷,实现了与私人养老金模式的完全对接。
一、智利养老保险改革历程
(一)1981年改革内容
1981年之前,智利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由于该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很多缺陷,如收支难以平衡、保险费率过高、保险给付不公平、基金管理低效等,智利在1980年底通过《养老保险法》,1981年对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改革,引入由私营养老金公司(AFP)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缴纳费用。个人账户包括强制账户与自愿账户,职工必须将当月应税工资与其他收入的10%缴纳至强制账户(上限不超过60UF,即约2427美元)①,并自行决定缴费金额计入自愿账户②。雇主无须承担供款义务,个体经营者可以自愿参加。
2.养老金私营化管理与运作。智利有多家AFP供职工自由选择,并可以随时将账户在不同AFP间转移。AFP属于私营性质,负责养老金的管理、投资、给付以及与保险公司签约提供遗属和伤残保险。在收集保费后,AFP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开展投资以获取资金增值。近年来,其投资领域不断放开,从最初只能持有国债发展到可以持有债券、股票以及外国资产等多种投资组合。
3.政府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政府提供各类担保,包括发行认可债券解决转制成本③,对贫困阶层提供最低养老金(MPG)或者低收入津贴(PASIS)④,对养老金投资回报提供最低担保⑤以及其他特殊担保⑥。另一方面,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负有监管职责。AFP的监管部门是养老金管理总署(SAFP),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SAFP主要职能包括批准设立AFP,监管AFP在法律、管理以及财务各方面的运营,提出制度改进建议等。
4.养老金给付方式多样。个人具备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有三种给付方式可供自由选择,包括购买终身年金、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以及制定计划提款方案。
(二)2008年改革内容
虽然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一些新问题的产生,如人口老龄化、人均寿命提高、男女工资差异大等,智利于2008年通过20.255号法律,再次启动新一轮养老金制度改革,填补了原先个人账户制度的重大缺陷。本轮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团结支柱,扩展养老保险覆盖面。团结支柱旨在通过提供基本团结养老金(PBS)和社会保障团结津贴(APS)两种方式,让更多群体享受养老保障。PBS替代原先的PASIS,对社会贫困阶层的老年及残疾职工(65岁以上)提供非缴费性基本养老金⑦。APS则是对曾给个人账户缴费,并自筹养老金的老年及残疾职工提供补充津贴⑧。改革还将强制个人账户覆盖面拓展至个体经营者,要求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应税收入的10%缴纳养老金。
2.鼓励职工增加自愿退休储蓄。改革之前几乎没有公司提供职业养老金计划,本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建立雇主资助的自愿养老金计划(APVC),要求雇主与合格APVC管理机构⑨签订协议,雇主对参与该计划的职工账户缴费⑩,缴费额度取决于具体协议规定。而参与APVC计划,每年给自愿储蓄账户缴费达到150万比索(2913美元)并定期向强制个人账户缴费的职工可以从政府获得相当于其自愿储蓄金额15%的年度补助(政府规定补助上限,2008年时大约为21.7万比索,即422美元)。
3.强调性别平等。本轮改革的诸多举措是为了消除男女性别在养老金方面的差异。包括对满足条件的女性提供付息补助债券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男女在遗属与残疾保险发生率的差异给予女性一定退还款,取消之前在遗属养老金领取方面对丧妻者残疾的要求,离婚时允许双方平分个人账户资产,规定65岁以下的男女均应享受遗属与伤残保险(之前规定女性60岁以下,男性65岁以下享受),允许职工对他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规定本国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等等。
4.推动AFP竞争,降低账户持有者成本。新法律要求AFP取消月度固定管理费,取消回报波动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分配给账户持有者,允许AFP将部分职能如个人账户管理等外包,允许保险公司设立AFP子公司。同时,规定提供最低管理费用的AFP可獲得所有新雇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权利,且该AFP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最低费用不变。此外,新法律大量条款还旨在提高整体系统的回报率,如成立国家层面以及AFP层面的技术投资委员会,允许AFP将国外资产投资比率从45%的上限逐渐提高至80%并灵活配置其投资组合。
5.对遗属与伤残保险实施改革。新法律规定所有AFP必须通过电子竞拍系统为遗属与伤残保险购买者挑选保险公司,并向账户持有人收取相同保费。从2009年7月1日起,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支付遗属与伤残保险成本。同时,残疾确认过程发生变化。残疾职工可以个人付费自主选择医生进行残疾评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无需经过3年的等待期即可被确认为永久性残疾。
6.调整监管架构。自2008年7月4日起,新设立的养老金监管机构(SUPEN)替代原先的SAFP,负责全面监管强制与自愿个人账户系统,并赋有监督指导社会保障协会(IPS)的职责。IPS同样是改革后新设机构,负责监管团结支柱以及现收现付系统,IPS将在各地设立办事处以便对投保人提供更好服务。
三、改革评价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两轮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1981年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消除了传统现收现付制中效率低下和财政难以持续的弊端,将个人责任、政府职能与市场运作结合成为有机整体。第一,提高了个人缴费积极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的做法,建立个人单独缴费制度,个人缴费额与最终养老金的获取金额直接相关。第二,政府准确定位确保改革成功。智利政府在个人账户制度中主要承担立法监控、有效监管和最终“兜底”责任。特别值得称赞的是智利政府通过发行认可债券,妥善处理隐性债务,有效解决了非常复杂的新旧体制过渡问题。第三,市场化运作提高效率。养老金由专业化的私营公司AFP负责管理与运营。截至2007年末,AFP管理总资产为1110亿美元,大约占智利GDP的64%。有研究表明若智利职工自1981年起定期缴费,那么平均每年可获得6.8%的实际收益率⑿。
2008年智利开展的第二轮养老保险改革则在保留原有个人账户制度特点的基础上,新增团结支柱,拓展自愿支柱,减少性别差异,进一步扩展养老金受益范围,对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提供基本养老金。与此同时,养老金新政还解决了养老金管理费用过高,以及AFP竞争不足等问题。智利养老金新政体现出政府责任的回归与强化,说明虽然市场可以解决效率,但弥补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与义务。至此,智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提供的老年贫困养老金,第二支柱是强制性个人养老储蓄,第三支柱是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从改革三年来的情况分析,养老金新政已经给社会带来一定积极效应。第一,养老金价值稳健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AFP管理的养老金总价值达到1530亿美元,同比增长11%。第二,贫困人口养老金覆盖率快速提高。从2008年的40%上升到2011年7月的60%,提前一年达到原定目标覆盖率。第三,贫困家庭福利水平有所提升。有研究表明团结支柱的引入提高了贫困家庭(其中含一名65岁以上家庭成员)的年度总收入,并由此进一步带动居民增加医疗、娱乐以及其他消费项目⒀。
四、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与智利同为发展中国家,但选择的养老保险模式却存在差异,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架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居于最重要地位,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覆盖面拓宽至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仍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在政府职责与个人账户运作方面值得借鉴智利的成功经验。
(一)应强化政府责任与义务
政府应定位于提供政策保障和加强监管。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政府除了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之外,应提高财政补贴比例,在中央财政逐步支持下,破除地方和部门利益,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保证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同时,还应更多关注新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完善政策制定与设计,做实城乡居民全覆盖。对于企业年金,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投资及管理规则,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降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改进企业年金治理框架,完善企业年金税收制度,提供个人税收激励政策。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应在法律层面给予更多实施指导。国家应制定整体的、宏观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导方案,而对于缴费基数、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方面,在考虑行业、地域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可作灵活处理。另外,政府应承担让利让税义务,建立延税型个人养老保险,鼓励个人提高储蓄性养老保险,加强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市场的监督与引导,并建立政府对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债权风险的保障機制。
(二)要切实保障个人账户有效运作管理
鉴于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从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的改革成本,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而且养老基金管理成本高且保值增值困难,建议我国借鉴智利经验,尝试通过发行特种长期国债、养老保险彩票,或者开征新税种、提高某些税收税率等渠道消化我国隐性债务。同时我国应对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区别管理与运营,前者由国家制定统一管理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将其投资于国债或银行存款,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后者鉴于目前做实个人账户的省份较少,各地基金积累规模差异较大,建议将各省、市、自治区的个人账户资金上解汇集形成统一资金池,引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商业机构作为专业投资管理人,其整体流程由国家社会保障部监管并明确投资工具的选择范围,适时逐步有序放开其对固定收益证券(如金融债券、大型国企债券)、股市和境外资产的投资渠道。此外,我国应建立养老金担保体系,形成养老金、投资管理人和政府共同组成的收益担保体系,政府最终对个人账户基金应承担最低收益保证。
注释:
①UF是智利的一种指数化货币单位,即通过消费物价指数调节的真实货币价值指数。职工强制缴费部分免税,多缴部分(50UF以下免税)也可直接计入强制账户。
②1987年8月引入自愿账户,职工可对自愿账户定期或不定期存款,每年可自由提取四次,自愿账户部分环节也享受税收优惠。2002年允许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合格机构对职工提供自愿退休储蓄账户。
③认可债券确保职工在新旧制度转换后能享受应有权利,其价值每年随CPI变化调整,并从参加新制度起每年提供4%的利率。当职工退休、终生残疾或者死亡后该债券可兑付并计入其个人账户。
④总收入低于政府设定的最低水平,或者计划性取款后已经用尽个人账户基金的退休者可以领取MPG,但上述情况必须满足向个人账户至少缴费20年。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龄65岁以上或者残疾的低收入职工则享受PASIS。
⑤根据监管标准,AFP的养老金投资必须满足最低回报下限。一旦AFP动用其投资储备基金仍然无法弥补收益不足,政府就需要及时补充该部分差额款项,清算该AFP并将其账户转至其他AFP。
⑥如当保险公司破产时,政府负责支付遗属与伤残保险金,并确保选择年金化给付方式的老年职工获得养老年金。
⑦老年养老金申请条件:不符合其他类型养老金申领条件,年龄65岁及以上,在智利最少居住20年(并且在申请前5年内有4年在智利居住)。残疾养老金申请条件:不符合其他类型养老金申领条件,被医学委员会评估为残疾,年龄65岁及以上,在申请前6年中至少有5年在智利居住。上述两种条件合格者可获得大约每月116美元(2010年)至145美元(2012年)的津贴。
⑧APS申请条件:对于老年和残疾职工,均要求曾对个人账户缴费,其2008年每月自筹养老金额达到97美元至135美元,并且每月自筹养老金至2012年能提高至大约494美元。对符合条件者,每月提供大约33美元补助。
⑨APVC授权管理机构包括AFP、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⑩当职工在一家公司签订5年工作协议并已经工作两年后,雇主对其账户的缴款就永久性归属于该职工。
⑾智利政府从2009年7月1日起对65岁及以上的女性按照生养孩子数量提供付息补助债券 ,该债券可兑付并计入其个人养老金账户。
⑿Barbara E.Kritzer , 2008,“Chile’s Next Generation Pension Reform”,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Vo.l68:69-81.
⒀Jere R.Behrman, Maria Cecilia Calderon, Olivia S.Mitchell, etc, 2011, “First-Round Impacts of the 2008 Chilean Pension System Reform,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Working Paper.
参考文献:
[1] Barbara E.Kritzer , 2008,“Chile’s Next Generation Pension Reform”,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Vo.l68:69-81.
[2] Jere R.Behrman Maria Cecilia Calderon, Olivia S.Mitchell, etc, 2011, “First-Round Impacts of the 2008 Chilean Pension System Reform,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Working Paper.
[3]Salvador Valdes-Prieto, 2009, “The 2008 Chilean Reform to First-Pillar Pensions”, CESifo Working Paper.
[4]金淑彬.智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10(2):77-79.
关键词:养老保险;智利;个人账户
中图分类号:F843/8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22-02
智利养老保险经历过两轮重要改革。第一轮是1981年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确立了被世界银行高度认可的“智利模式”,被国际社会奉为养老金改革的范本。第二轮是2008年的完善性改革,填补了“智利模式”的重大缺陷,实现了与私人养老金模式的完全对接。
一、智利养老保险改革历程
(一)1981年改革内容
1981年之前,智利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由于该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很多缺陷,如收支难以平衡、保险费率过高、保险给付不公平、基金管理低效等,智利在1980年底通过《养老保险法》,1981年对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改革,引入由私营养老金公司(AFP)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缴纳费用。个人账户包括强制账户与自愿账户,职工必须将当月应税工资与其他收入的10%缴纳至强制账户(上限不超过60UF,即约2427美元)①,并自行决定缴费金额计入自愿账户②。雇主无须承担供款义务,个体经营者可以自愿参加。
2.养老金私营化管理与运作。智利有多家AFP供职工自由选择,并可以随时将账户在不同AFP间转移。AFP属于私营性质,负责养老金的管理、投资、给付以及与保险公司签约提供遗属和伤残保险。在收集保费后,AFP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开展投资以获取资金增值。近年来,其投资领域不断放开,从最初只能持有国债发展到可以持有债券、股票以及外国资产等多种投资组合。
3.政府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政府提供各类担保,包括发行认可债券解决转制成本③,对贫困阶层提供最低养老金(MPG)或者低收入津贴(PASIS)④,对养老金投资回报提供最低担保⑤以及其他特殊担保⑥。另一方面,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负有监管职责。AFP的监管部门是养老金管理总署(SAFP),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SAFP主要职能包括批准设立AFP,监管AFP在法律、管理以及财务各方面的运营,提出制度改进建议等。
4.养老金给付方式多样。个人具备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有三种给付方式可供自由选择,包括购买终身年金、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以及制定计划提款方案。
(二)2008年改革内容
虽然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一些新问题的产生,如人口老龄化、人均寿命提高、男女工资差异大等,智利于2008年通过20.255号法律,再次启动新一轮养老金制度改革,填补了原先个人账户制度的重大缺陷。本轮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团结支柱,扩展养老保险覆盖面。团结支柱旨在通过提供基本团结养老金(PBS)和社会保障团结津贴(APS)两种方式,让更多群体享受养老保障。PBS替代原先的PASIS,对社会贫困阶层的老年及残疾职工(65岁以上)提供非缴费性基本养老金⑦。APS则是对曾给个人账户缴费,并自筹养老金的老年及残疾职工提供补充津贴⑧。改革还将强制个人账户覆盖面拓展至个体经营者,要求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应税收入的10%缴纳养老金。
2.鼓励职工增加自愿退休储蓄。改革之前几乎没有公司提供职业养老金计划,本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建立雇主资助的自愿养老金计划(APVC),要求雇主与合格APVC管理机构⑨签订协议,雇主对参与该计划的职工账户缴费⑩,缴费额度取决于具体协议规定。而参与APVC计划,每年给自愿储蓄账户缴费达到150万比索(2913美元)并定期向强制个人账户缴费的职工可以从政府获得相当于其自愿储蓄金额15%的年度补助(政府规定补助上限,2008年时大约为21.7万比索,即422美元)。
3.强调性别平等。本轮改革的诸多举措是为了消除男女性别在养老金方面的差异。包括对满足条件的女性提供付息补助债券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男女在遗属与残疾保险发生率的差异给予女性一定退还款,取消之前在遗属养老金领取方面对丧妻者残疾的要求,离婚时允许双方平分个人账户资产,规定65岁以下的男女均应享受遗属与伤残保险(之前规定女性60岁以下,男性65岁以下享受),允许职工对他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规定本国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等等。
4.推动AFP竞争,降低账户持有者成本。新法律要求AFP取消月度固定管理费,取消回报波动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分配给账户持有者,允许AFP将部分职能如个人账户管理等外包,允许保险公司设立AFP子公司。同时,规定提供最低管理费用的AFP可獲得所有新雇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权利,且该AFP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最低费用不变。此外,新法律大量条款还旨在提高整体系统的回报率,如成立国家层面以及AFP层面的技术投资委员会,允许AFP将国外资产投资比率从45%的上限逐渐提高至80%并灵活配置其投资组合。
5.对遗属与伤残保险实施改革。新法律规定所有AFP必须通过电子竞拍系统为遗属与伤残保险购买者挑选保险公司,并向账户持有人收取相同保费。从2009年7月1日起,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支付遗属与伤残保险成本。同时,残疾确认过程发生变化。残疾职工可以个人付费自主选择医生进行残疾评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无需经过3年的等待期即可被确认为永久性残疾。
6.调整监管架构。自2008年7月4日起,新设立的养老金监管机构(SUPEN)替代原先的SAFP,负责全面监管强制与自愿个人账户系统,并赋有监督指导社会保障协会(IPS)的职责。IPS同样是改革后新设机构,负责监管团结支柱以及现收现付系统,IPS将在各地设立办事处以便对投保人提供更好服务。
三、改革评价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两轮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1981年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消除了传统现收现付制中效率低下和财政难以持续的弊端,将个人责任、政府职能与市场运作结合成为有机整体。第一,提高了个人缴费积极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的做法,建立个人单独缴费制度,个人缴费额与最终养老金的获取金额直接相关。第二,政府准确定位确保改革成功。智利政府在个人账户制度中主要承担立法监控、有效监管和最终“兜底”责任。特别值得称赞的是智利政府通过发行认可债券,妥善处理隐性债务,有效解决了非常复杂的新旧体制过渡问题。第三,市场化运作提高效率。养老金由专业化的私营公司AFP负责管理与运营。截至2007年末,AFP管理总资产为1110亿美元,大约占智利GDP的64%。有研究表明若智利职工自1981年起定期缴费,那么平均每年可获得6.8%的实际收益率⑿。
2008年智利开展的第二轮养老保险改革则在保留原有个人账户制度特点的基础上,新增团结支柱,拓展自愿支柱,减少性别差异,进一步扩展养老金受益范围,对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提供基本养老金。与此同时,养老金新政还解决了养老金管理费用过高,以及AFP竞争不足等问题。智利养老金新政体现出政府责任的回归与强化,说明虽然市场可以解决效率,但弥补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与义务。至此,智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提供的老年贫困养老金,第二支柱是强制性个人养老储蓄,第三支柱是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从改革三年来的情况分析,养老金新政已经给社会带来一定积极效应。第一,养老金价值稳健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AFP管理的养老金总价值达到1530亿美元,同比增长11%。第二,贫困人口养老金覆盖率快速提高。从2008年的40%上升到2011年7月的60%,提前一年达到原定目标覆盖率。第三,贫困家庭福利水平有所提升。有研究表明团结支柱的引入提高了贫困家庭(其中含一名65岁以上家庭成员)的年度总收入,并由此进一步带动居民增加医疗、娱乐以及其他消费项目⒀。
四、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与智利同为发展中国家,但选择的养老保险模式却存在差异,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架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居于最重要地位,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覆盖面拓宽至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仍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在政府职责与个人账户运作方面值得借鉴智利的成功经验。
(一)应强化政府责任与义务
政府应定位于提供政策保障和加强监管。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政府除了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之外,应提高财政补贴比例,在中央财政逐步支持下,破除地方和部门利益,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保证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同时,还应更多关注新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完善政策制定与设计,做实城乡居民全覆盖。对于企业年金,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投资及管理规则,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降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改进企业年金治理框架,完善企业年金税收制度,提供个人税收激励政策。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应在法律层面给予更多实施指导。国家应制定整体的、宏观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导方案,而对于缴费基数、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方面,在考虑行业、地域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可作灵活处理。另外,政府应承担让利让税义务,建立延税型个人养老保险,鼓励个人提高储蓄性养老保险,加强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市场的监督与引导,并建立政府对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债权风险的保障機制。
(二)要切实保障个人账户有效运作管理
鉴于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从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的改革成本,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而且养老基金管理成本高且保值增值困难,建议我国借鉴智利经验,尝试通过发行特种长期国债、养老保险彩票,或者开征新税种、提高某些税收税率等渠道消化我国隐性债务。同时我国应对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区别管理与运营,前者由国家制定统一管理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将其投资于国债或银行存款,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后者鉴于目前做实个人账户的省份较少,各地基金积累规模差异较大,建议将各省、市、自治区的个人账户资金上解汇集形成统一资金池,引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商业机构作为专业投资管理人,其整体流程由国家社会保障部监管并明确投资工具的选择范围,适时逐步有序放开其对固定收益证券(如金融债券、大型国企债券)、股市和境外资产的投资渠道。此外,我国应建立养老金担保体系,形成养老金、投资管理人和政府共同组成的收益担保体系,政府最终对个人账户基金应承担最低收益保证。
注释:
①UF是智利的一种指数化货币单位,即通过消费物价指数调节的真实货币价值指数。职工强制缴费部分免税,多缴部分(50UF以下免税)也可直接计入强制账户。
②1987年8月引入自愿账户,职工可对自愿账户定期或不定期存款,每年可自由提取四次,自愿账户部分环节也享受税收优惠。2002年允许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合格机构对职工提供自愿退休储蓄账户。
③认可债券确保职工在新旧制度转换后能享受应有权利,其价值每年随CPI变化调整,并从参加新制度起每年提供4%的利率。当职工退休、终生残疾或者死亡后该债券可兑付并计入其个人账户。
④总收入低于政府设定的最低水平,或者计划性取款后已经用尽个人账户基金的退休者可以领取MPG,但上述情况必须满足向个人账户至少缴费20年。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龄65岁以上或者残疾的低收入职工则享受PASIS。
⑤根据监管标准,AFP的养老金投资必须满足最低回报下限。一旦AFP动用其投资储备基金仍然无法弥补收益不足,政府就需要及时补充该部分差额款项,清算该AFP并将其账户转至其他AFP。
⑥如当保险公司破产时,政府负责支付遗属与伤残保险金,并确保选择年金化给付方式的老年职工获得养老年金。
⑦老年养老金申请条件:不符合其他类型养老金申领条件,年龄65岁及以上,在智利最少居住20年(并且在申请前5年内有4年在智利居住)。残疾养老金申请条件:不符合其他类型养老金申领条件,被医学委员会评估为残疾,年龄65岁及以上,在申请前6年中至少有5年在智利居住。上述两种条件合格者可获得大约每月116美元(2010年)至145美元(2012年)的津贴。
⑧APS申请条件:对于老年和残疾职工,均要求曾对个人账户缴费,其2008年每月自筹养老金额达到97美元至135美元,并且每月自筹养老金至2012年能提高至大约494美元。对符合条件者,每月提供大约33美元补助。
⑨APVC授权管理机构包括AFP、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⑩当职工在一家公司签订5年工作协议并已经工作两年后,雇主对其账户的缴款就永久性归属于该职工。
⑾智利政府从2009年7月1日起对65岁及以上的女性按照生养孩子数量提供付息补助债券 ,该债券可兑付并计入其个人养老金账户。
⑿Barbara E.Kritzer , 2008,“Chile’s Next Generation Pension Reform”,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Vo.l68:69-81.
⒀Jere R.Behrman, Maria Cecilia Calderon, Olivia S.Mitchell, etc, 2011, “First-Round Impacts of the 2008 Chilean Pension System Reform,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Working Paper.
参考文献:
[1] Barbara E.Kritzer , 2008,“Chile’s Next Generation Pension Reform”,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Vo.l68:69-81.
[2] Jere R.Behrman Maria Cecilia Calderon, Olivia S.Mitchell, etc, 2011, “First-Round Impacts of the 2008 Chilean Pension System Reform,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Working Paper.
[3]Salvador Valdes-Prieto, 2009, “The 2008 Chilean Reform to First-Pillar Pensions”, CESifo Working Paper.
[4]金淑彬.智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10(2):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