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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关税壁垒已经降至历史最低水平。然而货物在跨境流动中所遭遇的烦琐的、互不协调的通关程序和复杂的、彼此重复的单证要求,使得贸易界普遍感到因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所带来的收益正在被抵消。据联合国贸发会的一项统计表明,平均来说,一项海关通关程序要涉及到20—30个不同的部门、40个文件、200个数据元(其中30个重复至少30遍),并且60—70%的数据至少重新输入一遍。贸易界要求各国政府转变管理理念,简化和协调通关和单证申报程序,便利合法贸易的呼声日高。因此,加强和深化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WTO贸易便利化的涵义
便利化(Facilitation)一词,据考来源于拉丁文Facililis,意指简易、方便和便利。“贸易便利化”一词始见于1923年的国际联盟会议,所谓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妨碍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进行简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它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海关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法律法规的协调。值得一提的是,目前WTO的贸易便利化谈判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
二、WTO贸易便利化谈判的进展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2004年8月1日凌晨,在日内瓦召开的WTO总理事会会议上,147个成员方经过为期两周的艰苦协商和妥协,就多哈回合主要议题达成了一揽子框架协议即《多哈工作议程》,其中明确表示将以附件D(以下简称“模式文件”)中规定的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模式来启动谈判。由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中国香港等组成的“科罗拉多协调组”是贸易便利化议题的主要推动方;而由中国、印度等17个发展中成员在坎昆会议前成立的“核心协调小组”,则代表了多数发展中成员的立场,尽管他们广泛认可贸易便利化的积极影响,但担心新协议的产生会增加其执行负担,并使他们陷入争端解决的漩涡。
自2005年2月以来,关于贸易便利化谈判的提案数量明显增加,谈判获得实质进展。为便于各成员方掌握贸易便利化各项提案的进展情况,WTO秘书处将各成员方提出如何改善及澄清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措施,汇编为第TN/TF/W/43号文件,并随谈判进程进行了多次增订。2006年6月以来,贸易便利化谈判进入到第三代谈判提案即文本起草阶段。然而,2006年7月24日,在日内瓦贸易谈判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由于与会六方(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农产品的国内支持、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三个核心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正式建议全面中止已持续近5年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且不为恢复谈判设定任何时间表。在此情况下,多哈回合贸易便利化谈判遭遇搁浅,陷入僵局。
2007年2月8日,继关键国家在瑞士达沃斯就重启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多哈回合全面重启。2007年3月12日,世界银行在同WTO秘书处和列于附件D的其他国际组织展开合作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WTO贸易便利化谈判自我评估指南”的提案,以协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估定自己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TACB)方面的需要和优先事项,以帮助它们更好地实施成员方关于澄清和改进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建议。
2008年7月21日,代表WTO153个成员的35个主要成员参加的WTO小型部长会议(绿屋会议)在日内瓦举行,试图在农业和非农领域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形成谈判模式,从而为在年内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作出关键性的努力。7月29日,在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中,由于美国拒绝作出让步,谈判以失败告终,贸易便利化谈判也随之搁浅。后经多方努力,多哈回合谈判才于2009年9月得以艰难重启。
综上所述,多哈回合的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历经风雨坎坷、跌宕起伏,而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截至2009年12月15日,谈判各方共提交了166份议案,其中大部分涉及对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法律规定的澄清和完善。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谈判各方仍然怀有强烈的政治意愿,那么贸易便利化谈判的前景将会依旧美好。
三、我国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参与贸易便利化谈判,在谈判中争取主动
西方有学者认为,鉴于发展中国家现有海关效率不高,因此一旦实施贸易便利化,将会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既然贸易便利化的主要受益方是发展中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却普遍认为,如果没有得到发达成员方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将难以负荷。但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方却以WTO不是发展援助机构,国内相关立法和预算机制等存在困难为由,拒绝承担资金援助的硬义务,只承诺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并考虑对不同的发展中成员方采取不同的政策。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投入多边谈判,并联合其他发展中成员,以争取在谈判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具体来说,发展中成员在后续谈判中应努力达成以下共识:第一,根据发展中成员方不同的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承诺;第二,建立有效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审议和协调机制;第三,应当给予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以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深化国内改革和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实施
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早在1994年,海关总署就安排部署对部分海关、部分企业试行了EDI无纸报关方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尝试还刚刚起步,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我国的基础设施还很薄弱、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与贸易相关的政策透明度不够、海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海关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等,对此,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贸易便利化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它不仅受制于本国,同时还受制于贸易伙伴国。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加强与贸易伙伴国和周边国家的合作,以促进双方在通关管理、商品检验检疫、市场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以实现双赢。
(吴敏,1969年生,浙江宁波人,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WTO法)
一、WTO贸易便利化的涵义
便利化(Facilitation)一词,据考来源于拉丁文Facililis,意指简易、方便和便利。“贸易便利化”一词始见于1923年的国际联盟会议,所谓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妨碍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续进行简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它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海关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法律法规的协调。值得一提的是,目前WTO的贸易便利化谈判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
二、WTO贸易便利化谈判的进展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2004年8月1日凌晨,在日内瓦召开的WTO总理事会会议上,147个成员方经过为期两周的艰苦协商和妥协,就多哈回合主要议题达成了一揽子框架协议即《多哈工作议程》,其中明确表示将以附件D(以下简称“模式文件”)中规定的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模式来启动谈判。由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中国香港等组成的“科罗拉多协调组”是贸易便利化议题的主要推动方;而由中国、印度等17个发展中成员在坎昆会议前成立的“核心协调小组”,则代表了多数发展中成员的立场,尽管他们广泛认可贸易便利化的积极影响,但担心新协议的产生会增加其执行负担,并使他们陷入争端解决的漩涡。
自2005年2月以来,关于贸易便利化谈判的提案数量明显增加,谈判获得实质进展。为便于各成员方掌握贸易便利化各项提案的进展情况,WTO秘书处将各成员方提出如何改善及澄清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措施,汇编为第TN/TF/W/43号文件,并随谈判进程进行了多次增订。2006年6月以来,贸易便利化谈判进入到第三代谈判提案即文本起草阶段。然而,2006年7月24日,在日内瓦贸易谈判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由于与会六方(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农产品的国内支持、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三个核心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正式建议全面中止已持续近5年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且不为恢复谈判设定任何时间表。在此情况下,多哈回合贸易便利化谈判遭遇搁浅,陷入僵局。
2007年2月8日,继关键国家在瑞士达沃斯就重启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多哈回合全面重启。2007年3月12日,世界银行在同WTO秘书处和列于附件D的其他国际组织展开合作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WTO贸易便利化谈判自我评估指南”的提案,以协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估定自己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TACB)方面的需要和优先事项,以帮助它们更好地实施成员方关于澄清和改进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建议。
2008年7月21日,代表WTO153个成员的35个主要成员参加的WTO小型部长会议(绿屋会议)在日内瓦举行,试图在农业和非农领域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形成谈判模式,从而为在年内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作出关键性的努力。7月29日,在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中,由于美国拒绝作出让步,谈判以失败告终,贸易便利化谈判也随之搁浅。后经多方努力,多哈回合谈判才于2009年9月得以艰难重启。
综上所述,多哈回合的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历经风雨坎坷、跌宕起伏,而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截至2009年12月15日,谈判各方共提交了166份议案,其中大部分涉及对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法律规定的澄清和完善。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谈判各方仍然怀有强烈的政治意愿,那么贸易便利化谈判的前景将会依旧美好。
三、我国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参与贸易便利化谈判,在谈判中争取主动
西方有学者认为,鉴于发展中国家现有海关效率不高,因此一旦实施贸易便利化,将会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既然贸易便利化的主要受益方是发展中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却普遍认为,如果没有得到发达成员方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将难以负荷。但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方却以WTO不是发展援助机构,国内相关立法和预算机制等存在困难为由,拒绝承担资金援助的硬义务,只承诺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并考虑对不同的发展中成员方采取不同的政策。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投入多边谈判,并联合其他发展中成员,以争取在谈判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具体来说,发展中成员在后续谈判中应努力达成以下共识:第一,根据发展中成员方不同的发展水平设置不同的承诺;第二,建立有效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审议和协调机制;第三,应当给予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以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深化国内改革和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实施
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早在1994年,海关总署就安排部署对部分海关、部分企业试行了EDI无纸报关方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尝试还刚刚起步,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我国的基础设施还很薄弱、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与贸易相关的政策透明度不够、海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海关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等,对此,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贸易便利化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它不仅受制于本国,同时还受制于贸易伙伴国。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加强与贸易伙伴国和周边国家的合作,以促进双方在通关管理、商品检验检疫、市场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以实现双赢。
(吴敏,1969年生,浙江宁波人,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WTO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