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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清洁生产是未来的生产模式,是一种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模式。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的研究,结合分析我国对未来清洁能源的发展趋势,确定下一步政策走向。
【關键词】:清洁能源;政策;趋势
一、清洁能源的背景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越来越多的能源物质被人类用来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提升整体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慢慢的改变我们居住的生活环境。从传统能源的角度上讲,我们的物质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天燃气,这类能源来源广泛、地球总体储量大、易于开采、适用年限长,已经伴随我们人类走过很多年;但是这些能源经过开发利用会陆续释放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继而污染环境,与此同时,根据热力学定律,能源的不会按照人类的意图全部向某个方向转化,会产生额外的不必要浪费,因此清洁能源这个概念应运而生。
清洁能源指的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可再生能源:消耗后可得到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中国目前是国际洁净能源的巨头,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风力与环境科技公司的发源地。(2)非再生能源:在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这是目前主攻的方向。
二、国外相关的清洁能源政策
美国众议院以219票支持,212票反对的微弱多数优势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标志着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立场的改变。根据众议院版本的法案,美国将在2020年前将碳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减少17%,在2050年前减少83%。同时,引入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制度,并要求在2020年前,电力部门至少有12%的发电量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共计932页,内容丰富,几乎涵盖了碳排放的各个方面。一方面,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该法案的出台,对世界其他各国有一定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德国在2004年、2008年曾两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要在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后,逐年减少对可再生能源新建项目的上网电价补贴,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
日本于1997年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简称新能源法)。新能源法规定,投入能源事业的任何人都有责任与义务全力促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推广工作。在行政上,政府通过必要措施以加速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在法规上,为新能源和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创造有利条件,专门设立了提供低息贷款及保证,以及提供各类信息和专业技术。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研究提出长期能源需求供给预测、确定能源政策取向及相关责任、制定新能源法律及扶持政策
三、我国的清洁能源政策与趋势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加入国,我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环保做贡献,制定很多相关的能源政策。由于我国没有作为能源法律法规的母法,《能源法》的长期缺位对能源革命、能源发展、能源安全造成了诸多阻碍。不同于《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能源法》是能源领域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其调整对象应涉及中国能源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基本问题、重大问题、综合性问题,这是任何一部能源领域的单行法都无法解决的。
近年来,虽然我国大力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但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格局没有改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仍超六成。纵观2014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仅为11.1%。鉴于目前的工业能源使用均以初级的化石能源为主,新兴能源的比重还不大,目前的能源使用向着“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排放”的方向发展,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煤炭的综合分离使用等。以煤为主体的清洁优质能源比例偏低是中国能源结构的深层次矛盾,中国走多元化、清洁化的能源可持续发展道路势在必行。我国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如单位产能耗,“十五”期末,我国比世界平均水平高约2.3 倍。为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能耗控制奋斗目标。
我国清洁能源领域立法现在处于起步到完善的过程中。目前领域内最重要纲领性法律是2006年起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但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只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少数相关配套专项法规与之配合实施。刚刚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法”名称上的区别我们就可以看出,“促进法”更是一种原则性的鼓励和引导性法律,对我国处于初期的循环经济发展约束性较差。
《可再生能源法》这一总纲性法律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府促进政策方式做出了重要选择和规范,例如:煤层气开发、烟气净化技术、大型并网风电技术、太阳能光伏技术和地热发电技术则刚刚进入商业化开发。其它清洁能源发电技术,包括潮汐发电和生物质气化技术,清洁煤燃烧发电和煤炭转化技术则处于试点示范阶段和研究开发阶段。这些领域能源产品成本很高,前期投入巨大,市场需求不稳定,难与常规能源在市场上竞争。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方式通过强制购买制度、配额制度等手段人为设定清洁能源的消费市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强制购买制度、招标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清洁能源的发展开拓了市场。
就目前而言,发展清洁能源已是大势所趋。构建能源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应当结合能源发展战略需求制定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为清洁能源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兴华.浅议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制度及其完善.环境保护.2006
[2]姚飞,赵中华,俞珠峰.中国清洁能源现状分析.集团经济研究,2007
【摘要】:清洁生产是未来的生产模式,是一种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模式。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的研究,结合分析我国对未来清洁能源的发展趋势,确定下一步政策走向。
【關键词】:清洁能源;政策;趋势
一、清洁能源的背景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越来越多的能源物质被人类用来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提升整体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慢慢的改变我们居住的生活环境。从传统能源的角度上讲,我们的物质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天燃气,这类能源来源广泛、地球总体储量大、易于开采、适用年限长,已经伴随我们人类走过很多年;但是这些能源经过开发利用会陆续释放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继而污染环境,与此同时,根据热力学定律,能源的不会按照人类的意图全部向某个方向转化,会产生额外的不必要浪费,因此清洁能源这个概念应运而生。
清洁能源指的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可再生能源:消耗后可得到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中国目前是国际洁净能源的巨头,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风力与环境科技公司的发源地。(2)非再生能源:在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这是目前主攻的方向。
二、国外相关的清洁能源政策
美国众议院以219票支持,212票反对的微弱多数优势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标志着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立场的改变。根据众议院版本的法案,美国将在2020年前将碳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减少17%,在2050年前减少83%。同时,引入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制度,并要求在2020年前,电力部门至少有12%的发电量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共计932页,内容丰富,几乎涵盖了碳排放的各个方面。一方面,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该法案的出台,对世界其他各国有一定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德国在2004年、2008年曾两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要在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后,逐年减少对可再生能源新建项目的上网电价补贴,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
日本于1997年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简称新能源法)。新能源法规定,投入能源事业的任何人都有责任与义务全力促进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推广工作。在行政上,政府通过必要措施以加速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在法规上,为新能源和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创造有利条件,专门设立了提供低息贷款及保证,以及提供各类信息和专业技术。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研究提出长期能源需求供给预测、确定能源政策取向及相关责任、制定新能源法律及扶持政策
三、我国的清洁能源政策与趋势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加入国,我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环保做贡献,制定很多相关的能源政策。由于我国没有作为能源法律法规的母法,《能源法》的长期缺位对能源革命、能源发展、能源安全造成了诸多阻碍。不同于《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能源法》是能源领域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其调整对象应涉及中国能源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基本问题、重大问题、综合性问题,这是任何一部能源领域的单行法都无法解决的。
近年来,虽然我国大力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但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格局没有改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仍超六成。纵观2014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仅为11.1%。鉴于目前的工业能源使用均以初级的化石能源为主,新兴能源的比重还不大,目前的能源使用向着“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排放”的方向发展,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煤炭的综合分离使用等。以煤为主体的清洁优质能源比例偏低是中国能源结构的深层次矛盾,中国走多元化、清洁化的能源可持续发展道路势在必行。我国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如单位产能耗,“十五”期末,我国比世界平均水平高约2.3 倍。为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能耗控制奋斗目标。
我国清洁能源领域立法现在处于起步到完善的过程中。目前领域内最重要纲领性法律是2006年起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但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只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少数相关配套专项法规与之配合实施。刚刚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法”名称上的区别我们就可以看出,“促进法”更是一种原则性的鼓励和引导性法律,对我国处于初期的循环经济发展约束性较差。
《可再生能源法》这一总纲性法律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府促进政策方式做出了重要选择和规范,例如:煤层气开发、烟气净化技术、大型并网风电技术、太阳能光伏技术和地热发电技术则刚刚进入商业化开发。其它清洁能源发电技术,包括潮汐发电和生物质气化技术,清洁煤燃烧发电和煤炭转化技术则处于试点示范阶段和研究开发阶段。这些领域能源产品成本很高,前期投入巨大,市场需求不稳定,难与常规能源在市场上竞争。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方式通过强制购买制度、配额制度等手段人为设定清洁能源的消费市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强制购买制度、招标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清洁能源的发展开拓了市场。
就目前而言,发展清洁能源已是大势所趋。构建能源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应当结合能源发展战略需求制定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为清洁能源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兴华.浅议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制度及其完善.环境保护.2006
[2]姚飞,赵中华,俞珠峰.中国清洁能源现状分析.集团经济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