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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广泛适用于因环境污染行为间接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救济,同时能够及时遏制环境污染的发展,避免污染的扩大。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法,认为停止侵害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根本上的不同。停止侵害责任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主观上也不要求存在过错。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仅包括持续侵害行为、权益侵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正确认识损害赔偿责任与停止侵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停止侵害责任的预防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