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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书法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与人们的行为以及创造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从字体形态的演变还是字形风格的变化又或者是书法理论的变革,都离不开人的探索与追求。对于书法中人本精神的探索,必须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是对作为书法主体的人进行研究;二是对中国书法理论中关于人本精神的探究。
关键词: 书法艺术;人本精神
【中图分类号】A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8-0206-02
书法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出了中化民族的审美以及内心世界,并且以其独立以及源远流长的个性与特点矗立于世界民族艺术之林。书法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艺术,“书为心画”说明书法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与人们的行为以及创造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从字体形态的演变还是字形风格的变化又或者是书法理论的变革,都离不开人的探索与追求。
对于书法中人本精神的探索,必须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是对作为书法主体的人进行研究;二是对中国书法理论中关于人本精神的探究。
书法主体的人本精神,主要是指作为书法主体的人在书法创作与传承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与影响,换句话说,就是指书法主体在书法创作与传承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书法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所以创作者的创作与欣赏者的欣赏之间紧密联系,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因此,对于作为书法主体的人的研究也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于书法创作主体的分析;一个是对于书法欣赏主体的分析,二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首先谈论书法的创作者,作为书法的创作者的人运用手中的毛笔在书法法度的指导下,最大限度的挥洒,抒发。书法创作者主观能动性的实现,最主要的是书法家将内心情感与笔墨运用的有效结合。因此,高超的书法作品必须具备精湛的书法造诣、平和的创造心境以及对于内心世界的合理宣泄等一系列必要的充分条件,无时无刻不彰显着浓郁的人本精神,这种以人为核心的物质的存在与传承,代代相传,成为中国书法艺术的精髓以及其发展的动力。换言之,这种以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核心内容的艺术形式,之所以能够传承千年,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书法创作主体以及其创作性活动的存在。如果没有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以及智力劳动,就不会有中国上千年以来代代相传的书法艺术,也不会有中国数千年灿烂辉煌的书法文化。
书法艺术的创作精神是书法主体人本精神的一个重要表现层面。书法从距今数千年以前的刻画符号,到商代时期的甲骨文、周代的金文、秦篆、汉隶、行书、草书等,均是在特定社会需求的推动之下由众多的工匠与书家共同来实现的。从甲骨文刻画到商代青铜器上铭文在这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莫不是人的创作灵性。其中书法的创新尤其如此,在中国上千年的书法演变史中,涌现出了无数卓有成就的书法大家,今天我们在欣赏之前优秀书法作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不仅是其中的笔势、韵律,还有那种创作者个性的肆意飞扬,这种对于书法创作主体的个性张扬的感受与铭记,实质上就是书法艺术人本精神的深刻影响。
作为书法作品的欣赏者,书法欣赏主体在对于书法艺术的深刻了解以及喜爱的基础上,通过对于书法作品笔墨意向的观察、欣赏与品评,达到对于渗透到书法作品中的书法创作主体的把握与体验,激发强烈的感情共鸣。与书法创作主体相比,书法欣赏主体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书法作品的创作过程,但是由于书法活动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因此,在书法作品的品评与传承方面,欣赏主体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大多数的欣赏者都具有相对较深厚的书学造诣以及欣赏水平,对于汉字的发展与传承有着相当的了解与认识,因此才能在面对书法作品时有着比较深刻认知,而这种认知对于书法的创作主体而言,无疑有着非同寻常的心灵共鸣。
书法理论方面的人本精神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体现,西晋时期,向往自然崇尚清淡的玄学悄然兴起,人们的自我意识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发挥。在当时的书法理论领域里,重视“心”“意”的认知趋向开始慢慢形成,于是书法不再是一种单单表现形体之美的艺术,开始慢慢转变成一种可以用来表现人们心理意向的艺术手段。王羲之所强调的“意”主要是作书者的情感、心态,注重书家的意序和情操,认为书法可以表现人的内心,从而接触到了书法创作中主客观沟通的问题,即所谓的书能“称意”,《书论》中也说过:“大抵书须存思”,也是这个意思。王羲之对于笔意的倡导精神实际上就是中国书法理论中人本精神的萌芽。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繁荣时期,政治安定,国力强盛,为各类艺术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社会环境,其中唐太宗李世民在艺事之中犹好书法,在书法理论上也颇有建树,他提倡的“神气”理论,也可以作為书法理论中人本精神的一个有力证明。其中唐太宗李世民对于王羲之在《题卫夫人<笔阵图>后》的说法极为赞赏,认为“心”与“神”是构成书法的关键。所谓“心”与“气”一致,“神”则为“心”的表现,即所谓“心之用也”。心以坚为上,“心若不坚,则字无劲键”,因而欲“以心为筋骨”。他提倡自然反对矫揉造作的主张,主张以自然为归,所谓“思与神会,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才是书法的最高境界。唐太宗的书法理论很明显是在继承了晋代人的理论,尤其是王羲之的书法理论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重意的倾向,正与他极度重视王羲之书法的主张高度吻合。
在唐太宗李世民的大力倡导之下,初唐时期对于王羲之书法的推崇成为了一种潮流,其中虞世南就是一位典型的代表。虞世南也同样的继承了王羲之重意的理论主张,强调书法艺术的神妙。在虞世南看来,书法是一种与创作者的心神相合的玄妙艺术,必须凭借神志的契合,不能够用强力来相求,他着重强调“悟”,认为书法的奥妙不能够单单的依靠观察模仿来获得,而是应该通过心灵的感知才能够真正的有所体会,也就是所谓的“机巧必须心悟”。他强调书法是由心灵然后经过笔墨来抒发出来而形成的艺术,也就是说书法的奥妙关键在于心神的抒发。虞世南的这种注重作书时心理状态的理论为后来柳公权提倡的“心正则笔正”的观点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体现出了初唐时期的书法由追求险绝而慢慢转向追求中和平正的审美思想。
在中国的书法史上,有很多的书论家们都曾经提及过书法创作与书家个性之间的论断,除了前面提到过的几位书法家以外,比较著名的还有初唐时期张怀瑾的“风神骨气”说法以及“三品书论”的原则,还有北宋蔡襄的“神气”论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书法创作与书家个性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个人的性格和气质不同,欣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也不同,因此,书法家不同的性格、气质、审美思想和知识结构,都会产生不同的书法作品,同样,书法家的书法思想也会受到书法家本人性情以及气质的影响。这种对于书法以及书法创作者之间的关系的讨论,都充分说明了作为书法创作主体的人——书法创作者在书法创作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也显示出了人本精神在书法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国书法史》. 钟明善. 河北美术出版社. 1991年第1版
[2]《中国书法风格史》. 徐利明. 河北美术出版社. 1997年1月第1版
[3]《现代书法论文选》. 上海书画出版社. 1980年6月第1版
[4]《古文字学通论》. 高明. 文物出版社. 1987年第1版
[5]《中国书法精神》. 何炳武.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2年7月第1版
关键词: 书法艺术;人本精神
【中图分类号】A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8-0206-02
书法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出了中化民族的审美以及内心世界,并且以其独立以及源远流长的个性与特点矗立于世界民族艺术之林。书法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艺术,“书为心画”说明书法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与人们的行为以及创造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从字体形态的演变还是字形风格的变化又或者是书法理论的变革,都离不开人的探索与追求。
对于书法中人本精神的探索,必须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是对作为书法主体的人进行研究;二是对中国书法理论中关于人本精神的探究。
书法主体的人本精神,主要是指作为书法主体的人在书法创作与传承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与影响,换句话说,就是指书法主体在书法创作与传承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书法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所以创作者的创作与欣赏者的欣赏之间紧密联系,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因此,对于作为书法主体的人的研究也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于书法创作主体的分析;一个是对于书法欣赏主体的分析,二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首先谈论书法的创作者,作为书法的创作者的人运用手中的毛笔在书法法度的指导下,最大限度的挥洒,抒发。书法创作者主观能动性的实现,最主要的是书法家将内心情感与笔墨运用的有效结合。因此,高超的书法作品必须具备精湛的书法造诣、平和的创造心境以及对于内心世界的合理宣泄等一系列必要的充分条件,无时无刻不彰显着浓郁的人本精神,这种以人为核心的物质的存在与传承,代代相传,成为中国书法艺术的精髓以及其发展的动力。换言之,这种以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核心内容的艺术形式,之所以能够传承千年,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书法创作主体以及其创作性活动的存在。如果没有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以及智力劳动,就不会有中国上千年以来代代相传的书法艺术,也不会有中国数千年灿烂辉煌的书法文化。
书法艺术的创作精神是书法主体人本精神的一个重要表现层面。书法从距今数千年以前的刻画符号,到商代时期的甲骨文、周代的金文、秦篆、汉隶、行书、草书等,均是在特定社会需求的推动之下由众多的工匠与书家共同来实现的。从甲骨文刻画到商代青铜器上铭文在这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莫不是人的创作灵性。其中书法的创新尤其如此,在中国上千年的书法演变史中,涌现出了无数卓有成就的书法大家,今天我们在欣赏之前优秀书法作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不仅是其中的笔势、韵律,还有那种创作者个性的肆意飞扬,这种对于书法创作主体的个性张扬的感受与铭记,实质上就是书法艺术人本精神的深刻影响。
作为书法作品的欣赏者,书法欣赏主体在对于书法艺术的深刻了解以及喜爱的基础上,通过对于书法作品笔墨意向的观察、欣赏与品评,达到对于渗透到书法作品中的书法创作主体的把握与体验,激发强烈的感情共鸣。与书法创作主体相比,书法欣赏主体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书法作品的创作过程,但是由于书法活动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因此,在书法作品的品评与传承方面,欣赏主体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大多数的欣赏者都具有相对较深厚的书学造诣以及欣赏水平,对于汉字的发展与传承有着相当的了解与认识,因此才能在面对书法作品时有着比较深刻认知,而这种认知对于书法的创作主体而言,无疑有着非同寻常的心灵共鸣。
书法理论方面的人本精神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体现,西晋时期,向往自然崇尚清淡的玄学悄然兴起,人们的自我意识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发挥。在当时的书法理论领域里,重视“心”“意”的认知趋向开始慢慢形成,于是书法不再是一种单单表现形体之美的艺术,开始慢慢转变成一种可以用来表现人们心理意向的艺术手段。王羲之所强调的“意”主要是作书者的情感、心态,注重书家的意序和情操,认为书法可以表现人的内心,从而接触到了书法创作中主客观沟通的问题,即所谓的书能“称意”,《书论》中也说过:“大抵书须存思”,也是这个意思。王羲之对于笔意的倡导精神实际上就是中国书法理论中人本精神的萌芽。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繁荣时期,政治安定,国力强盛,为各类艺术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社会环境,其中唐太宗李世民在艺事之中犹好书法,在书法理论上也颇有建树,他提倡的“神气”理论,也可以作為书法理论中人本精神的一个有力证明。其中唐太宗李世民对于王羲之在《题卫夫人<笔阵图>后》的说法极为赞赏,认为“心”与“神”是构成书法的关键。所谓“心”与“气”一致,“神”则为“心”的表现,即所谓“心之用也”。心以坚为上,“心若不坚,则字无劲键”,因而欲“以心为筋骨”。他提倡自然反对矫揉造作的主张,主张以自然为归,所谓“思与神会,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才是书法的最高境界。唐太宗的书法理论很明显是在继承了晋代人的理论,尤其是王羲之的书法理论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重意的倾向,正与他极度重视王羲之书法的主张高度吻合。
在唐太宗李世民的大力倡导之下,初唐时期对于王羲之书法的推崇成为了一种潮流,其中虞世南就是一位典型的代表。虞世南也同样的继承了王羲之重意的理论主张,强调书法艺术的神妙。在虞世南看来,书法是一种与创作者的心神相合的玄妙艺术,必须凭借神志的契合,不能够用强力来相求,他着重强调“悟”,认为书法的奥妙不能够单单的依靠观察模仿来获得,而是应该通过心灵的感知才能够真正的有所体会,也就是所谓的“机巧必须心悟”。他强调书法是由心灵然后经过笔墨来抒发出来而形成的艺术,也就是说书法的奥妙关键在于心神的抒发。虞世南的这种注重作书时心理状态的理论为后来柳公权提倡的“心正则笔正”的观点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体现出了初唐时期的书法由追求险绝而慢慢转向追求中和平正的审美思想。
在中国的书法史上,有很多的书论家们都曾经提及过书法创作与书家个性之间的论断,除了前面提到过的几位书法家以外,比较著名的还有初唐时期张怀瑾的“风神骨气”说法以及“三品书论”的原则,还有北宋蔡襄的“神气”论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书法创作与书家个性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个人的性格和气质不同,欣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也不同,因此,书法家不同的性格、气质、审美思想和知识结构,都会产生不同的书法作品,同样,书法家的书法思想也会受到书法家本人性情以及气质的影响。这种对于书法以及书法创作者之间的关系的讨论,都充分说明了作为书法创作主体的人——书法创作者在书法创作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也显示出了人本精神在书法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国书法史》. 钟明善. 河北美术出版社. 1991年第1版
[2]《中国书法风格史》. 徐利明. 河北美术出版社. 1997年1月第1版
[3]《现代书法论文选》. 上海书画出版社. 1980年6月第1版
[4]《古文字学通论》. 高明. 文物出版社. 1987年第1版
[5]《中国书法精神》. 何炳武.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2年7月第1版